理查·巴克斯特(Richard Baxter) 文選

Richard Baxter Works
02 巴克斯特著作與神學評述|005_第五章_聖經解釋與倫理著作

第五章 (原譯文此處章標缺失;依目錄與內容錨點重建)

他建議:「官長應擁有唯一的公開判斷權,決定他將支持、維護或寬容誰,以及他將懲罰、不寬容或不維護誰;且官長絕不應在違背或不符合其自身良心與判斷的情況下,成為教士判決的執行者。」與此相關,他建議「基督徒官長應制定三類法律:一類針對受認可與維護的教會及牧者;一類針對被寬容者;第三類則針對不可寬容者。」關於訂閱(subscription,指對教會信條的簽署),他的建議如下:「受認可與維護的牧師應被要求簽署其信仰、同意,並決心實踐或順服所有神聖的經典聖經,盡其勤勉研究之所能理解;更具體而言,應簽署對基督教信仰的認同,此信仰總結於聖禮聖約、大公教會所接受的古老信經、主禱文與十誡之中,視其為基督的律法,並由他在聖經中闡明;且他們將對國王與王國忠誠,作為牧師,將在神聖教義、敬拜、紀律與生活榜樣上忠實地引導羊群,致力於促進真理、聖潔、愛、和平與正義,以拯救人的靈魂、造就教會,並榮耀與取悅我們創造、救贖與成聖的上帝。上述受維護的牧師應受規管法律的審判,這些法律僅決定那些為求合一與共同和諧而必須在一般原則上達成共識的環境因素:例如時間、地點、教區界限、使用何種聖經譯本、何種詩篇版本、何種合宜的服飾等,而不要求他們對所有這些細節表示贊同;僅要求他們使用這些形式,若不遵守則予以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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