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關於自我否定的論述|041_第五十八章_自我報復與苦修
第五十八章:自我報復與苦修是自我否定嗎?
問題八:自我否定是否要求我們在犯罪後,使用懲罰性的苦修或肉體懲罰,如禁食、守夜、赤腳行走、睡硬床、穿苦衣,或常規地這樣做?正如一些天主教徒、修士與修道士所做的那樣?
答:這個問題的簡單性允許一個簡短的裁決。一、身體必須受到必要的折磨,以謙卑它,使它服從靈性,馴服它的悖逆,並使它適合服事上帝。二、對自己實行神聖的報復,可以作為從屬於此的較低目的。三、當在公開悔改後期待赦免時,身體也必須謙卑到足以向教會表達悔改的程度。四、以及在私下或公開的謙卑中與靈魂相配合。
但,一、若有人認為鞭打、麻衣、赤腳行走或其他自我懲罰本身就是善行,並能在上帝面前積功德,或滿足祂的公義,或是一種完美的狀態,這是在以善行的名義與構想,向上帝獻上嚴重的罪。二、若有人透過這種自我折磨,使身體不適合服事上帝,甚至沒有在必要的程度上愛惜它以使其適合職責,他便犯了自殺之罪,欺騙了上帝的服事,濫用了祂的創造物,並剝奪了他人我們所欠他們的幫助;總而言之,身體必須以最能使其適合服事上帝的方式來使用。認為自我折磨僅因其是對身體的懲罰或痛苦就是善行,或者我們可以在此走得更遠,這等於認為:一、我們應該對待自己的身體比對待牲畜更差;因為我們不會對牠進行超過馴服或利用牠所必要的折磨,更不會使牠喪失服事的能力。二、這將教導人們自殺;因為那對身體而言是比鞭打或禁食更大的懲罰。三、這是向上帝獻上殘酷與搶劫的祭物,我們對祂與對人犯下了這種罪。
但我必須補充,雖然一些修道士與憂鬱的人傾向於走得太遠,折磨身體,或以功德與補贖的構想誤用身體;但幾乎所有普通人都走向了相反的極端,放縱並取悅肉體,以致得罪上帝,毀滅自己的靈魂。我所知需要被限制不要過度折磨或壓制肉體的人,寥寥無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