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信心的證據
在你的探究順序中,預設了上述事項後,請繼續考慮那些充分證明基督真理的證據本身。在此,省略我在《基督信仰的理由》(Reason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一書中詳述的預備性考量,我僅向你陳述那偉大的證據本身,並簡要列舉一些在當今時代將其帶入我們視野的途徑。
基督偉大而無誤的見證者是神的靈,即聖靈;或是聖靈那神聖的運作,它無誤地證明了神親身的見證,將神作為首要原因與之連結起來。
正如我們透過君王的肖像與銘文來辨識他的錢幣,透過他公開的印章來辨識他的法令;正如我們透過神在創造物上留下的相似印記,知道神是世界的創造者;又如我們在孩子身上看到與父親極其相似的特徵,以至於無人能否認其血緣;我們同樣透過基督與基督信仰那不可模仿的形象或印記,知道它們是出於神。
神的能力、智慧與良善,是我們稱為神之本質的要素。這些要素在其本有的形式與超越的完美中,是不可傳遞的;但當它們在受造物上產生影響,因其相似性而可類比地被稱為相同名稱時,這些名稱在邏輯上是可以傳遞的,儘管事物本身(即神聖本質或完美)仍然是不可傳遞的。但當它們僅產生較為異質或歧義的影響時,我們便稱這些影響僅為其原因的足跡或證明。因此,神的能力、智慧與良善本身雖不可傳遞,卻創造了理性的本性,這些本性與祂如此相似,以至於它們的相似性被稱為祂的形象;並且類比地(儘管是歧義地),其受造的能力、理智與意志,被冠以我們(因缺乏其他詞彙)不得不應用於神的名稱(所指的事物在神裡面是超越且不可言喻的,但詞彙最初是用於並應用於受造物)。然而,同一位神在創造物質或肉體世界時,如此彰顯了祂的能力、智慧與良善,以至於它們成為祂作為因與其完美的「足跡」(vestigia)與無誤證明(因為這些是除祂之外的任何原因都無法產生的)。然而,這些並不那麼適當地被稱為祂的形象(就祂的智慧與良善而言),而僅是祂能力的形象。但任何看見這個世界的智者,都不會懷疑一位擁有完美能力、智慧與良善的神是否為其創造者。同樣地,基督的人格與教義,或客觀地看基督信仰,擁有如此多的形象與神之本性的證明性印記,足以使我們完全確信祂本人就是那認可的源頭。
正如太陽擁有雙重光芒,「本體之光」(lux)與「放射之光」(lumen),即其自身本質的光與其發出的光束或傳遞的光;因此,證明基督與基督信仰的聖靈與神之形象,部分是本質的、構成性的與內在的,部分則是從祂發出並傳遞給他人的。
在基督的人格中,有神最卓越的形象。1. 奇妙的能力,祂藉此行神蹟,命令海與地、人與鬼,使死人復活,使自己復活,如今更是萬有的榮耀之主。2. 奇妙的智慧,祂藉此制定律法與國度,並藉此洞察人心,預言未來之事。3. 最奇妙的愛與良善,祂藉此醫治所有疾病,拯救悲慘的靈魂,並以如此昂貴的代價換取我們的幸福。
但正如太陽本質的光過於榮耀,以至於我們難以直接觀察,而放射出的光才是影響我們眼睛並成為我們視覺直接對象的光;至少是我們最能承受與使用的光;因此,耶穌基督本質的完美,並不那麼直接且通常地適合我們觀察與使用,正如祂所發出的較小的傳遞光束一樣。這些光束要麼是聖靈在基督本人身上的直接影響,或是祂個人的運作,要麼是聖靈在他人身上的影響:這又分為祂降臨前、與祂同在時,或祂離去後所產生的影響:正如太陽發出的光,要麼是緊鄰其本質的光,要麼是流向其他受造物的光;後者又分為它在自身顯現或升起前傳遞給我們的光,伴隨其顯現的光,或它在落下或離去時留下的光;在當前情況下,我們必須如此區分。
但這一切不過是同一道光,同一個靈。因此,我將按順序論述:1. 基督本人言行中那構成基督信仰的聖靈。2. 基督降臨前,先知與列祖中那作為先行之光的聖靈。3. 基督跟隨者中那作為伴隨與後續之光或見證的聖靈:包括:1. 祂在世時最親近祂的人。2. 那些更遙遠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