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對於這種牧者對信仰告白與候選人資格的認可,必須附加一項牧者授職禮,或交付所期待的恩益。
這是基督牧者的正當工作。那位親自在天上榮耀中的主,已留下他的靈在內心吸引人歸向他,並留下他的牧者在外,奉他的名交付他那一方的對等聖約,將他們許配給基督,並奉他的名與地位接納他們。這種授職是聖禮本質與用途的主要部分之一,這點並非所有人都充分考慮過。天主教徒告訴我們有七項聖禮:洗禮、堅信禮、懺悔禮、聖職禮、聖餐禮、婚姻禮與臨終塗油禮。加爾文並不介意承認其中三項。由於「聖禮」一詞並非出自聖經,僅是教會用語,且是一個可以延伸定義的詞,我將聖禮分為三類:(1)指任何顯著象徵屬靈恩典的神聖制度;因此,儘管我認為臨終塗油禮並非聖禮,因為它現在已非義務,但我毫不懷疑,聖禮不止七項。(2)指透過牧者交付,使人進入教會特權狀態或獲得某種特殊福音恩慈的莊嚴授職。因此,我承認有五項聖禮:洗禮、堅信禮、赦罪禮、聖餐禮與聖職禮。正如一個人交付房屋的鑰匙給進入者,即是交付了佔有權;正如我們透過交付樹枝或草皮來獲得土地的佔有權;正如牧者過去透過交付書籍與鐘繩來獲得教會的就職或引導;正如婦女過去以戒指結婚,正如君王以劍封人為騎士;基督也透過他的牧者,首先藉由洗禮使我們進入教會狀態與嬰兒特權;藉由堅信禮,堅固我們在教會中的狀態,並賦予我們成年人特權的權利;藉由赦罪禮,使我們重新獲得曾失去的特權;藉由聖餐禮,為我們日常的滋養與恩典的成長,交付基督與他的恩益;藉由聖職禮,賦予受職者牧者的權柄。(3)但若以我們神學家定義聖禮的最嚴格意義來說,即作為基督所設立的外部標記,用以印證他與立約者之間完整的恩典之約,並交付、呈現與授予該聖約的恩典或恩益;如此,我們只有兩項聖禮:洗禮與聖餐禮。但說實話,我不會為了僅僅是名稱的問題,而與他們爭論我所提到的那五項。
第十一條:將信仰告白者莊嚴地授職進入成年人教會特權的權利,分為:1. 未受洗者,即初次進入者。2. 嬰兒時期受洗,且從未證明自己不敬虔,也未違背那最初聖約者。3. 無論是在嬰兒時期或成年時期受洗,但後來證明自己邪惡並違背那聖約者。第一種授職應透過洗禮;第二種透過堅信禮;第三種透過赦罪禮。因此,我所主張的莊嚴授職,對於從未在洗禮後證明自己不敬虔的一類人,是透過堅信禮;而對於違背聖約的另一類人,則是透過赦罪禮。
成年人的洗禮,我們現在暫不討論。在嬰兒時期受洗的人中,有些人很早就領受了恩典的隱秘種子,在神聖教育的祝福下(在某些不敬虔的人中也有),這些種子在他們心中根據其能力而悸動,透過實際的渴望將他們帶向神,使他們遠離一切已知的罪,並接納進一步的恩典,使他們在達到完全的自然能力時,就與基督建立實際的認識;因此,他們從未成為實際上的不敬虔者。對於這些人,在他們個人且經認可的信仰告白基礎上,他們進入成年成員狀態的授職,是對他們所處之相互聖約的堅固,也是對他們在該聖約中的堅固。
但還有其他人(我懷疑是大多數),自嬰兒洗禮後,證明自己是實際上的邪惡與不敬虔者;即使不是公開的惡行與醜聞,至少在達到完全的辨識年齡之前,對任何特殊的成聖工作都毫無認識。這些人違背了他們在洗禮中與神所立的聖約,在那聖約中,他們被奉獻給神,並承諾棄絕肉體、世界與魔鬼,為神而活。因此,這些人必須像懺悔者一樣前來,正如那些在成年洗禮後證明自己邪惡的人必須做的那樣;因此,他們首先必須領受的是赦罪禮;這不僅是針對某個特定滔天大罪的個別赦罪(這可以在之後根據個人的懺悔而更新),而是從罪的狀態中獲得的總體赦罪。然而,這隨後參與了前者的性質,並在其中或與之同時包含了一種堅固;這並非堅固他們所生活的那種邪惡狀態,而是更新並莊嚴地堅固神與他們之間在洗禮時所立的聖約。因此,對這樣的人來說,這既是赦罪禮,也是堅信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