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知識的目的在於使我們成為愛上帝的人,從而能被祂以愛所認識。
這是經文含義中包含的第二個教義:其中包含:1. 所有被稱為學問的受造物知識,必須被重視與使用,僅作為通往上帝知識與愛的手段:這在於整個受造界都是上帝的作為,帶有祂完美的形象或印記,旨在向理智的受造物啟示祂,並作為激勵我們愛祂、幫助我們事奉祂的手段。因此,否認這一點就是顛覆了整個受造界的用途,並將上帝的作為視為無用的影子,或將其作為偶像置於祂的位置上。
- 正如前文所證,我們對上帝本身的一切知識,其目的皆在於激發我們對上帝的愛。知識是煽動這聖潔之火的風箱。若知識不能達成此目的,它便是虛浮且死寂的;若它能達成此目的,它便達到了其終極目標。這正是雅各書第二章所蘊含的深意,許多人因偏見而無法領悟。
- 這對上帝的愛有其程度與果效。知識起初僅能激發出微弱的初步愛慕;這種愛慕因混雜了恐懼與屬肉體的情慾,連當事人自己也難以斷定其是否真誠。然而隨後,它會產生更強烈的行動,而聖靈作為首要因,不斷注入或運作出一種根深蒂固的習慣(habitus)。於是,這聖潔的愛在靈魂中變得如同本性一般,甚至是一種神聖的本性;愛上帝與愛良善對我們而言,在某種程度上變得自然,儘管這不同於受必然性驅使且無理性可言的獸性。這種聖潔之愛的「新本性」,被稱為「新造的人」、住在我們裡面的「聖靈」,以及「兒子的名分」(Spirit of adoption);它是我們的新名、白石,是我們內心確信基督是救主、我們是上帝重生之兒女的見證,是永恆生命的保證、定金、初熟的果子與預嘗。
基督徒的一切作為,唯有在它們是聖潔之愛的果效時,才稱得上是真正聖潔的。因為:第一,聖潔的愛不過是聖潔的意志;就道德而言,意志即是人本身。第二,對上帝的愛是我們針對終極對象所作的終極行動;其他一切恩典的行動,在某種意義上都是服務於此目的的媒介;而正是這目的賦予了所有媒介其意義,因為它們之所以存在,僅僅是因為它們適合於達成此目的。
在此意義上,經院哲學家所言是真實的(儘管許多新教徒因誤解而反對它):愛是所有其他恩典的形式(form)。也就是說,它是新造之人的心臟;它是人據以在道德上被評價與稱呼的依據。它是終極的恩典,賦予其餘作為媒介的恩典以生命或形式。因此,當你要證明任何恩典是真誠且具救贖性的,或任何證據是確鑿的,你必須證明它參與了對上帝與良善的愛,否則你的論證便是失敗且毫無意義的。是的,你必須證明它與那將上帝置於一切受造物之上的優越之愛(predominant love)相結合。若你要證明任何善行——如禱告、讚美、施捨、公義等——是蒙上帝悅納的,你必須證明它源於這種優越之愛。因為它蒙上帝悅納的程度,完全取決於此。
那些告訴你這是在以「愛上帝」取代「基督」,或是在我們自身建立一種可蒙悅納的義或功德的人,其無知實在令人憐憫。我們絕非夢想我們對上帝的愛能成為贖罪的祭物,成為對公義的補償與滿足,也不是說這種功德為我們贏得了愛本身,或是為我們買贖了聖靈。我們的意思是:良善是愛唯一合宜的對象;上帝首先愛他本質上的良善,其次愛受造的良善;而我們那作為上帝形象的道德良善,便是聖潔的愛,它由聖潔的智慧與生命力所產生並與之結合。因此,儘管上帝在基督裡愛我們,或因我們與基督的關係而愛我們,那也是因為我們是基督聖潔的肢體;並非上帝在不顧及人自身任何良善的情況下,僅因其與基督的關係,就對那些恨惡上帝的人產生喜悅之愛。說基督使我們在上帝面前蒙悅納、變得可愛,與說他為我們贏得罪的赦免、賜下聖靈、使我們成為愛上帝的聖潔之人,意思是一樣的;或者說,這就是他作為我們救主的意義。稱讚醫生治好了病,並不等於以健康取代了醫生;基督是醫生,聖靈或我們心中的聖潔之愛是我們的健康;為我們贏得並賜下聖靈,是基督的職分。當他赦免懲罰時,他便赦免了我們的罪;而缺乏聖靈及其運作,正是我們主要的懲罰;因此,我們所蒙的赦免,其主要部分不在於別的,而在於賜下聖靈。
但有人會問:「如果上帝只愛良善,且只愛我們到我們良善的程度,那麼他起初在我們還是他仇敵時,是如何愛我們的呢?揀選、創造、救贖與歸正,難道不是愛的行動嗎?我們的愛,難道不是他愛的果子嗎?」
答:若不釐清概念,僅憑混亂的頭腦,名詞便會成為引發上千場爭論的根源。正如我們的愛不過是我們的意志,愛這個詞既可從嚴格且適當的意義上理解,也可從寬泛且較不適當的意義上理解。人的意志可被視為「動力」(efficient)或「終極」(final);它既指向未來的果效,也指向當下迫切的良善。因此,上帝的意志作為終極目的,指向存在的萬物,無論是「在認知中的存在」(in esse cognito)還是「在現實中的存在」(in esse reali),都被稱為「喜悅」(complacence),唯有這種喜悅在嚴格且最恰當的意義上才稱為愛。但上帝的意志作為良善的動力,在較寬泛的意義上也可稱為愛。上帝的意志是世間一切自然與道德良善的源頭或動力因。因此,如果你願意,可以稱上帝促成或創造良善為「愛」;但要記住,這僅是名詞上的爭議。至於他對預見或已存在之良善的喜悅,才嚴格地被稱為他的愛。因此,上帝在上述兩種意義上,依然只愛良善。因為:第一,他只促成良善;第二,他只以良善為良善而感到喜悅。
問:「那麼上帝如何愛他的仇敵呢?」 答:第一,他造我們為人,這可稱為動力之愛的一種行動;他救贖他們;他賜給他們所擁有的一切美物;他使一些人成聖,使他們成為愛他的人,即聖潔的人。因此,他在他們尚不存在或尚為邪惡時,就定意要賜福給他們;這被稱為「仁慈」(benevolence)或「動力之愛」。 第二,他對他們有真實的喜悅之愛:1. 因為他們擁有人的本性之良善;2. 因此他們具備領受恩典,以及日後可能履行一切愛與事奉的能力;3. 因為他們作為被救贖者,與基督有關係;4. 因為從關係上說,他們是上帝預知日後會在此地以及在永恆榮耀的完美中愛他、事奉他的人。在上帝的一些仇敵身上,確實存在這些良善,足以成為他喜悅的對象。除此之外,若無良善,他對他們便無喜悅可言。 第三,為了釐清這一切,請務必記住,儘管人的意志會因不同對象而改變,但上帝的意志卻不然。因此,所有這些詞彙並不意味著上帝有任何變化;而只是說明他那單一、不變、本質性的意志,如何因與果效及對象的關聯,而產生不同的關係與稱呼。
第四,還必須注意,正如經文所含括的,上帝愛所有真正愛他的人;因為這裡的「認識」(known of him),意指被上帝視為他特殊的子民而予以認可與愛護。如詩篇一章6節所言:「耶和華知道義人的道路」;此類經文不勝枚舉;而對於惡人,則如馬太福音二十五章12節所言:「離開我,我不認識你們。」上帝以愛認可所有愛他的人。無論人有何種才幹、品質或程度,無論他們之間有何差異,只要他們是真正愛上帝的人,就必然蒙他認可與喜愛。這既是新造之人的核心與本質,也是我們裡面神聖的本性,必然證明擁有此特質的人在上帝眼中是可愛的。其他事物唯有在參與了愛的情況下,才是上帝兒女的真實標記;但愛是首要且適當的特徵,它直接證明了我們被收養的身分。
在此,你可以解決許多人認為極其困難的問題:當聖經透過描述敬虔人或應許,提到某種恩典或職分作為聖徒的特徵或救贖的條件時,它是應被理解為「在其他條件相同」(ceteris paribus)的情況下,即假設其他恩典與職分同時存在,彷彿它們是可以分離的?還是應被絕對地理解,即假設該標記是無誤的,因為它從不與其他恩典分離?
答:新人擁有:1. 其本質部分;2. 其完整部分;3. 其附屬部分。本質部分永遠是無誤的標記,且彼此不可分離:其中任何一個都能證明我們是聖潔的,並證明其餘恩典的存在。這些本質部分是恩典的聯合三位一體:聖潔的生命、光與愛,每一者都擁有聖潔的共同本質,即它們的目標都指向上帝;且每一者都透過參與而與其他部分連結。聖潔的生命力是心智、意志與實踐中對上帝的生命活動;聖潔的光是那激發愛並導致聖潔生活的知識與信仰;聖潔的愛是意志對上帝與良善的喜悅,它由聖潔的生命與光所激發,並在聖潔的實踐中運作。如此描述的任何一者,只要以愛為核心,便是聖潔無誤的標記。但所有其他僅作為聖潔之完整部分的恩典與職分,在所有特徵與應許中,都應理解為「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也就是說,假設它們是由聖潔的愛所賦予生命,並由聖潔的生命與光(知識與信仰)所促成的。
上帝必然愛所有愛他的人,除了上述來自聖經的證據外,還有以下顯而易見的原因:
- 對上帝與良善的愛即是神聖的本性:上帝不能不愛我們裡面他自己的本性;這是他的形象,他因自己而愛這形象,且愛它僅次於愛他自己。
- 對上帝的愛是人靈魂的正直、健全、健康與美麗:上帝愛他受造物的正直。
- 對上帝的愛是靈魂終極、完美的運作;即它被創造與救贖所為的目的,上帝喜愛看見他的工作達到其目的,並看見它們處於完美狀態。
- 對上帝的愛是靈魂本身的良善:良善即是可愛,必然為那本身就是良善與完美者所愛。
- 對上帝的愛是我們與他聯合的黏著:那首先將靈魂提升至此聯合的上帝,絕不會拒絕我們,也不會避開這聯合。
- 愛是一種豐盛、有力、令人愉悅的恩典:它將我們自己及我們所有的一切交託給上帝:它以職分為樂:它征服困難:它藐視競爭者,踐踏試探:它認為沒有什麼是為上帝付出太多或太珍貴的。愛是靈魂的本性、胃口與「重量」(pondus),靈魂通常會依此而行動。人的愛即是他的意志、他的心、他自己:若上帝擁有我們的愛,他就擁有我們自己,以及我們的一切:因此,上帝不能不愛那真正以上帝為上帝而愛他的靈魂。
但這裡有一些疑點需要解決。 問一:「如果同一個靈魂中混雜了愛與罪;或者真誠的愛在程度上是有罪的缺陷,因而與其相反的事物並存;上帝必然恨惡那罪;那麼他怎能愛那個靈魂呢?」 答:請記住,差異僅在於我們,而不在於上帝:因此,上帝的意志對我們的關係與稱呼,完全取決於其對象。我們裡面一切良善的,上帝都愛;我們裡面一切邪惡的,他都恨惡。在良善占主導地位的地方,上帝的愛便占主導地位,或因這種關係與內涵而達到最大。在罪占主導地位的地方,上帝的厭惡、不悅或恨惡便是主要的:我們完全可以預期其果效也是相應的。
反對:「但我們在歸正前,作為被揀選者就已經蒙愛了。」 答:前文已回答過。意思是,上帝從永恆中就定意要使我們變得良善、可愛且幸福;如果你願意(你可以這樣稱呼),這就是他的愛。
反對:「但我們是在基督裡,因他的義與良善而蒙愛,而非因我們自己的。」 答:後者是錯誤的:前者是如此真實:因基督的義與良善之功德,上帝將赦免我們的罪,使我們變得良善、聖潔且幸福;並將我們視為他兒子的聖潔肢體而愛我們;也就是說,既因我們與他的關係,也因我們是聖潔的。
反對:「但如果上帝必然愛那些真誠但不完美的愛他者,並以優越的愛(這愛不會定他們的罪)愛他們;那麼,若罪人只是真誠地愛上帝,罪豈不是可以在沒有基督之死的情況下得到赦免,罪人豈不是可以在沒有基督之義的情況下蒙愛?」 答:該假設是錯誤的,即罪人在沒有基督之死與義所買贖的赦免與聖靈的情況下,竟能愛上帝。上帝完美地愛榮耀中已臻完美的靈魂,是因他們自身的聖潔完美,但他們若非藉著基督,絕無法達到此境界。上帝在此地愛我們,是根據我們愛他的程度:但沒有人能在罪得赦免前如此愛他;因為他正是因罪而失去了那必須激發愛的聖靈。不完美的愛總是與不完美的赦免相結合(無論某些人如何錯誤地反對這一點);我指的是那種在罪中不完美的愛。
問二:「上帝愛我們難道不使我們幸福嗎?如果是這樣,它必然使我們聖潔。那麼,他所愛的人就沒有一個會離棄他:然而墮落的天使與亞當都曾愛他,卻依然離棄了他:那麼上帝當時是如何愛他們的呢?」 答:我之前告訴過你,上帝的意志(或愛)首先是「動力的」,促成良善;然後是「終極的」,對所促成的良善感到喜悅。上帝的動力意志或愛,在他們是聖潔幸福的程度上,確實有效地使人聖潔幸福;但上帝的意志或愛,作為我們的「終極因」(causa finalis),作為我們愛的終極對象,對我們感到喜悅並認可我們,並非我們聖潔與幸福的動力因;而是客觀且完美的構成因。現在你必須進一步注意,上帝仁慈的動力意志或愛,賜給人不同程度的聖潔。他賜給無罪狀態下的亞當某種程度的聖潔,且是在他可能失去並拋棄的條件下;而亞當確實這樣做了。但對於榮耀中的蒙福者,他賜予的是他們永遠不會失去的聖潔。這些程度來自上帝的動力之愛或意志;因此,當它任由亞當自立以致站立或跌倒時,它卻使某些人得以堅忍。但並非上帝作為終極的喜悅之愛,本身就導致了我們的堅忍:因為亞當只要愛上帝並站立,就擁有這種愛;但他後來失去了它:因此,並非那作為我們聖潔之「終點」(terminus)與幸福構成因的終極喜悅,單獨就能確保兩者的永恆性。
反對:「這樣你就使上帝的愛變得可變了,因為他愛亞當在墮落前勝過墮落後。」 答:我告訴過你,愛與不愛受造物,在上帝裡面並無改變,而是在受造物裡面。是人會改變,而非上帝。這僅是上帝的意志與受造物的關係,因受造物自身的變化而產生了變化,並因對象的改變而產生了外在的稱呼,這對上帝而言並無改變。正如當你閉眼再睜眼時,太陽並沒有改變;當你的移動使柱子有時在你右手邊,有時在你左手邊時,柱子也沒有改變。
- 最後,必須注意,正如經文所含括的:「我們愛上帝,並非我們終極目的、完美或幸福的唯一或全部概念;被上帝認識與愛,是必須納入其中的另一部分,才能構成我們終極目的的完整概念。」
- 我們對上帝的愛,在客觀上,即就其對象而言,比上帝對我們的愛在對象上無限地更卓越:這等於是說,上帝比人無限地更好。上帝愛人,人不過是蟲;但我們愛上帝,他是完美的良善。
- 上帝對我們的愛,就行動者與行動而言(ex parte agentis),比我們對他的愛無限地更卓越:因為這是上帝本質性的意志在愛我們;而愛上帝的,卻是蟲的意志。
- 人的幸福,作為幸福本身,並非其終極目的的主要概念:他必須愛上帝為上帝,勝過愛他自己的幸福,或勝過愛作為我們幸福的上帝。
- 人的真實終極目的,包含這五個不完全的概念:1. 最低的概念或部分,是我們自己的聖潔與幸福。2. 下一個概念,是教會與宇宙的完美,我們對此有所貢獻,且必須將其價值置於我們自身之上;這包括基督人性之榮耀。3. 第三個概念,是上帝完美之榮耀或光輝,正如它們在我們及他所有完美榮耀的作為中閃耀。4. 第四個概念,是上帝本質上的良善,作為我們知識、愛與讚美的對象。5. 第五個也是最高的概念,是上帝那已實現的意志在我們及整個受造界中的主動之愛或喜悅。因此,使上帝的意志感到喜悅,是人終極目的最高級的概念:儘管這五者必然都包含在其中。
在我們的愛中,上帝被視為對象;但在上帝對我們的喜悅之愛中,他被視為行動者,他的愛被視為一種行動,而人被視為對象;但這並非動力意義上的對象,而是認可與喜悅意志或愉悅的對象。因此,這裡最大的困難在於解決:這兩者中,哪一個是人幸福、完美或終極目的最高級的完善概念?是我們對上帝的愛,還是上帝對我們的愛? 答:是彼此的愛與聯合,才是我們終極目的真實且完整的概念;要比較上帝的愛與我們的愛作為其中的部分,並指出哪一個是終極的主要部分或概念,既不容易,也非絕對必要。但我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