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牧養紀律、公開認罪、赦罪與排除於教會聖餐之外
《公禱書》中稱誦讀咒詛是為了代替虔誠的紀律。
至於原始教會的紀律,直至其能再次恢復(此乃眾所企盼之事),即將聲名狼藉的罪人交付公開懺悔:陛下關於教會事務的宣言中裁定,應盡一切公開之努力,以教導並改革那些行為不端的冒犯者;牧師不得允許此類人領受主的聖餐,除非他們已公開宣告自己對先前卑劣的生活方式有真實的悔改與修正,但前提是必須保留向更高權柄提出正當申訴的管道。
基督的律法命令道: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要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起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馬太福音 18:15-17)各會眾牧師的職責,不僅在於教導全體會眾,引導他們舉行公開敬拜,更在於監督他們,特別是看顧羊群中的每一位成員,使他們免於錯誤、異端、分裂及其他罪惡;捍衛真理,駁斥反對者與誘惑者;教導無知者,激勵怠惰者,鼓勵沮喪者,安慰受苦者,堅固軟弱者,責備並勸誡那些行為失序與醜聞纏身者,並根據他們在得救事宜上的需要,指引眾人。會眾在有此類需要時,應當常向他們求助,視其為基督的僕人,以尋求指引、解決疑難,並在確信得救、證明、維護或恢復良心的平安與屬靈安慰上獲得協助。
因此,若教會中有成員犯下醜聞之罪,且罪行顯著或已完全證實,牧師應勸誡他,並向他陳明他所違背的上帝之具體命令、他所藐視的上帝至高權柄、他所踐踏的應許與恩慈,以及他正招致自身的咒詛與可怕的定罪。此舉應帶著對冒犯者靈魂極大的憐憫與溫柔的愛,並以莊重、敬虔且嚴肅的懇切態度行之,正如那些受託於上帝、為拯救靈魂而工作的人所當有的表現;然而,亦須具備判斷力與謹慎的智慧,不可將非罪之事視為罪,亦不可將普通的人性軟弱視為嚴重的醜聞之罪;對待尊長不可如對待卑微者那般不敬;不可將本該隱密之事公之於眾;不可在應當私下勸誡時卻在他人面前責備;不可對那些因醉酒或情緒激動而無法領受益處的人進行無理的說教;亦不可走向另一個極端,因羞怯、懼怕人、冷淡、疏忽或輕視重大罪行而失職。
謹慎亦要求牧師在涉及官員的榮譽、關切事項、教會的合一或和平、他人的名聲,或其事工的利益而要求他們克制時,應當保持謹慎,不可過度干預。
在遵守上述謹慎原則的前提下,若醜聞之冒犯者在經過適當的勸誡與忍耐後,仍不悔改或未受感化,牧師應在會眾面前(當他在場時)責備他,使教會能充分地與該罪行劃清界線,並使他人能看見此罪的醜惡與危險。但此舉亦須遵循前述之愛心與謹慎。
若冒犯者因頑固而不願出席,牧師可在會眾面前揭露其罪行;無論其在場與否(若他持續不悔改),若情況允許如此長久的延宕,牧師公開為其能歸正與悔改而禱告,以求他能得救,是合宜的。
牧師可根據情況的性質與智慧的指引,進行一日、兩日、三日或更多日的禱告。
若在這些挽回他的手段進行期間(在罪行證實後),教會舉行主的聖餐,牧師應要求他克制,不得允許他領受主的聖餐。
若冒犯者仍不悔改,牧師應公開宣告他不再適合領受教會的聖餐,要求他遠離聖餐,並要求教會避免與他團契。牧師應以上帝對不悔改者所發出的威嚴警告來約束他。
但在執行此舉之前,不可忽略與其他牧師進行必要的諮詢,或忽略教會的共識;執行之後,應保留正當申訴的管道,且牧師在被指控行政失當時,應同意接受問責。
但若在私下勸誡後(當罪行尚未嚴重到需要公開認罪時),罪人已悔改,牧師應私下將福音的應許應用於他的安慰,並以最適合其狀況的謹慎智慧行之。
若他直到公開勸誡後才悔改,或者醜聞嚴重且顯著到必須進行公開認罪,他應在牧師指定的適當時間,帶著良心的愧疚與真實的痛悔,在會眾面前承認自己的罪,衷心哀慟,洗刷他所玷污的基督徒見證之榮譽,懇求教會為他向神禱告,祈求透過基督獲得赦免與和好,並懇求牧師的赦免與恢復教會團契的資格,同時宣告他決心不再重蹈覆轍,而是活在對上帝新的順服中,並渴望眾人為他禱告,以求堅固與保守的恩典。
教會僅能接受真實可信的悔改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