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姻的慶典
在為任何人舉行婚禮前,牧者應在他們各自最常居住地或地點的會眾中,於三個不同的主日公告其結婚意向。在進行婚禮前,負責證婚的牧者應取得此公告的充分證明;且須先確認雙方父母的同意。
在慶典中,牧者應透過講道或其他勸勉,向他們闡明婚姻的設立、目的與用途,以及他們應忠實履行彼此的夫妻本分。隨後,牧者應詢問他們是否渴望並決意結合於婚姻聖約的紐帶中;若他們給予肯定回答,牧者應對他們說:
「我要求並囑咐你們,正如你們將在可怕的審判日(屆時所有人心中的隱情都將顯露)所要交帳的那樣,若你們任何一方知道有任何因婚前契約或其他原因,導致你們不能合法結合的障礙,請務必揭露,切勿繼續。」
若無任何障礙被揭露,牧者應繼續禱告。
「最慈悲的天父,祢設立婚姻是為了彼此幫助,為了人類繁衍合法的後代,為了教會增添聖潔的苗裔,並為了防止淫亂;求祢祝福祢親自設立的這項條例,使這些人能在敬畏祢的心中進入婚姻狀態,在其中完全委身於祢,並在一切夫妻的情感與本分上對彼此忠實。[若祢賜予他們兒女] 求讓他們被獻給祢,被接納為祢的兒女,並蒙受祢的恩典,在敬畏祢的心中受教。求祢治死那些會使他們生活不聖潔或不安寧的敗壞,救他們脫離不虔、世俗、不安、不滿、彼此疏離,或對祢及對彼此不忠的試探;使他們在敬畏祢的心中,並在管理世俗事務上,成為彼此合適的幫助。願他們不互相阻礙,反而激發彼此去愛與行善;並預見死亡將他們分離之日,願他們在聖潔的預備中度日,在此地一同生活,如同生命的繼承人,必須在羔羊的大婚之日歡喜,並與基督及所有聖天使與聖徒,永遠活在祢榮耀的同在中。阿們。」
若女子尚在父母或監護人之下,由其中一人或其委託人交出以供婚配,男子應以右手握住女子的右手,並說:
「我,A,娶妳,B,為我的合法妻子,並在神面前及在會眾面前應許並立約,作妳慈愛且忠實的丈夫,直到神藉死亡將我們分離。」
隨後,女子應以右手握住男子的右手,並說:
「我,B,嫁你,A,為我的合法丈夫,並在神面前及在會眾面前應許並立約,作你慈愛、順服且忠實的妻子,直到神藉死亡將我們分離。」
隨後,牧者應說:
「這兩位,A與B,既已按神的條例合法結婚,我宣告他們為夫妻。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接著,他可宣讀以弗所書五章、歌羅西書四章、彼得前書三章中關於丈夫與妻子的本分,或誦讀/唱誦詩篇第一百二十八篇或其他相關詩篇;牧者應勸勉他們履行各自的本分,然後禱告:
「最慈悲的天父,願祢的祝福臨到這些現已合法結婚的人身上;求祢為了祢的榮耀,使他們及其生活、家庭、產業與事務成聖。賜予他們對祢及對彼此的愛,以及溫柔、忍耐與知足。願他們不為肉體活,而為聖靈活,好使他們能從聖靈收割永生,藉著我們的主與救主耶穌基督。阿們。」
隨後,他應以祝福作結。
「全能的神,創造者、救贖者與成聖者,祝福你們的靈魂與身體、家庭與事務,並保守你們直到祂的永恆國度。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