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巴克斯特(Richard Baxter) 文選

Richard Baxter Works
01 家庭教義問答|025_第四十二章_第九誡

第四十二章 關於第九條誡命

問 1:第九條誡命的經文是什麼?

答:不可作假見證陷害鄰舍。

問 2:這裡禁止的是什麼?

答:所有損害他人清白、權利或名聲的虛假行為;特別是在作見證、指控或審判中,違背公共正義的行為。被禁止的行為是虛假;其針對的對象是我們鄰舍的任何好處或權利;無論是他的名聲、產業或生命,特別是當這些行為扭曲了聽者的判斷與愛,或損害了公共正義時。

問 3:這裡禁止的是所有的謊言,還是僅僅指有害的謊言?

答:所有的謊言都是有害的,且都被禁止。

問 4:戲謔的謊言對任何人有什麼傷害?或者僅僅是為了讓說話者免受傷害,而不傷害他人的謊言呢?甚至有些謊言似乎是有益且必要的。例如,父母或醫生對孩子或病人撒謊,以誘使他們服用救命的藥物;或者臣民對叛徒或敵人撒謊,以拯救國王的生命;請告訴我,為什麼神禁止所有這類謊言?

答:1. 你必須考慮到,神是秩序的創造者;而秩序是世界運作與達成目的的有用配置。就像時鐘、手錶、馬車、船隻或任何類似的機械一樣;擾亂其零件,它就毫無用處。王國、軍隊、教會或任何社會,都是由秩序所構成的,沒有秩序,它們就會被摧毀。而人類世界是由個體組成的,個人的秩序是人類世界秩序的核心。正如當身體的零件或體液失調使身體無法執行靈魂的操作時,我們就會死亡;同樣地,當一個人的靈魂秩序被推翻時,他也就敗壞了,對其主要目的而言已是死的。所有的敬虔與道德,不過是人在順服神治理的旨意(即我們的律法)之下,其性情與行為的正確秩序。恩典在我們裡面所造就的並非另一種實體,而是另一種秩序。而所有的罪,不過是相反的失序;一個人的言語能真實且公正地表達其心意,是他言語秩序的重要部分,若沒有這一點,人還不如不說話。

  1. 你必須考慮到,神使人成為社會性的受造物,每個人都是世界的一部分,而世界是神(宇宙之王)的一個國度。每個部分的存在更多是為了整體,而非為了自身,因為整體的共同福祉優於任何部分,因為它是治理的更高目的,且更輝煌地彰顯了神的榮耀。
  1. 你必須考慮到,因為只有神知道人心,所以若沒有言語與其他符號,就不可能有社會與交流。而沒有相互信任,就不可能有愛、和諧或互助的社會。徹底的不信任實質上就是戰爭。沒有某種信任,就不可能有君王與臣民、丈夫與妻子、牧者與羊群。而誠實就是說真話。一個人被視為說謊者到什麼程度,他就不被相信或信任到什麼程度。
  1. 你必須考慮到,如果神將在何種情況下撒謊、何種情況下不撒謊的裁量權留給人,而不絕對禁止,那麼自私、利益與愚昧將使人類幾乎失去任何可信度或誠實;因為我怎麼知道你現在的判斷不是為了某種我不知道的原因而叫你撒謊呢?
  1. 因此你看到,若我們認為無害就可以撒謊,那將會打開所有欺詐、不誠實與徹底混亂的閘門,這將使社會與世界蒙羞、混亂並毀滅。那麼,我們很容易知道,任何人的商品或生命受損(這在歷史上幾乎從未僅僅是因為缺乏一個謊言而發生的),都比世界因此變得混亂與崩潰要好。正如患瘟疫的人必須被隔離,而不是讓他們到處去感染城市;有些房子必須被炸毀,以阻止火勢蔓延。正如士兵為了拯救城市而燒毀郊區一樣,任何人的私人利益都不能作為腐蝕與禍害世界的藉口。
  1. 記住,撒謊是魔鬼的特徵與工作,因此也是他僕人的工作與特徵。而真理是神完美的結果,他的誠實對人類而言是如此必要,以至於沒有它,我們就無法對他所應許的未來福分有完全的確據。如果神會撒謊,我們的希望就會動搖;因為我們將永遠無法確定他的話是否真實。神的律法與他的形象必須彰顯他的完美。

問 5:言語的真實性在於什麼?

答:在於三個方面:1. 對事物有適當的指涉。2. 對說話者的心意有相符的指涉。3. 以上兩者皆須適合聽者的理解。

問 6:什麼是虛假言論?

答:1. 與事實不符,以至於虛假地呈現事實的言論。2. 與說話者的心意不符,以至於向他人虛假呈現心意的言論。3. 雖然在自身與聽者看來,言語與心意表達得恰當,但若我們明知當前的聽者會以另一種意義理解,卻仍設計讓他們因此受騙的言論。

問 7:所有的虛假言論都是謊言嗎?什麼是謊言?

答:謊言適當地說,是指可責的虛假言論;它有不同程度的可責性。當虛假言論是在說話者無過錯的情況下說出的,在道德上不應被稱為謊言。雖然希伯來人曾不適當地將任何會欺騙信任者之物稱為謊言;因此,對那些過度信任他們的人來說,所有的人與受造物,儘管無辜,都是說謊者。

問 8:謊言或可責的虛假言論有哪些不同程度?

答:1. 一種是剝奪性的;當人們透過縮減性的表達來虛假地呈現事物時。事物可以透過缺陷性的言論被虛假呈現,正如透過誇大性的言論一樣。那談論神、天堂與聖潔時,僅僅淡淡地說它們是好的,在語法上是真實的;但若他不說它們是最好的或卓越的,在道德上就是一種因缺陷而產生的虛假表達。那冷淡地說「謀殺、作偽證、不義地禁聲基督的牧者是不好的」,正如以利談論他兒子的邪惡時所說的;或者僅僅說「我無法為此辯護」或「這很難辯護」,在語法上是真實的;但在道德上卻是虛假的,因為這些淡化的言詞,彷彿是要說服聽者認為這只是小事或可疑之事,從而使人無法悔改。

  1. 因魯莽、粗心、忽視正當資訊或任何可責的無知而說謊者,犯有某種程度的謊言;但明知故犯者,是更高程度的說謊者。
  1. 因可責的健忘而說謊者,應受責備;但那些記得並刻意為之者,更甚之。
  1. 在小事上撒謊,看似不傷害人,甚至可能對聽者有益者,應受責備;但在大事上撒謊,且對他人造成巨大傷害者,更甚之。
  1. 說話違背心意或違背事實且有過錯者,是在撒謊;但既違背心意又違背事實者,撒得更嚴重。
  1. 透過模稜兩可的言詞,使用不恰當且不合適的表達,以欺騙那些會誤解它們的人,應受責備;但那些公然、厚顏無恥地撒謊者,更甚之。
  1. 說出我們本可避免的謊言是罪;但將謊言歸咎於神或聖經,更為嚴重。
  1. 透過虛假欺騙一人是罪;但欺騙眾人,甚至整個會眾或國家,更為嚴重。
  1. 私人對他人撒謊是罪;但統治者或傳道人欺騙眾人,甚至在救恩大事上欺騙人,更為可憎。
  1. 魯莽地說出虛假言論是罪;但撰寫書籍或為其辯論並為之辯護,更為嚴重。
  1. 出於好意而撒謊是罪;但出於嫉妒、惡意或邪惡而撒謊,更為嚴重。
  1. 私下談話中撒謊是罪;但對有權審問我們的官員或法官撒謊,更為嚴重。
  1. 如前所述斷言虛假是罪;但發誓確認,或在我們的誓言與告白中將其獻給神,更為嚴重。

問 9:欺騙他人都是罪嗎?

答:不是;有很大的區別。1. 在我必須告知真相的人與我不必告知的人之間。2. 在為了對方的利益或無害地欺騙,與為了對方的傷害與損害而欺騙之間。3. 在透過正當手段欺騙,與透過不義、被禁止的手段欺騙之間。

I. 對於強盜或篡位的迫害者,我沒有義務告知真相;但對其他人,我可能有義務揭露真相。

II. 我可以欺騙病人或孩子以使其獲益,但我不能為了傷害他們而這樣做。

III. 對於那些我不必告知的人,我可以透過沉默、眼神或手勢(我預期他會誤解)來欺騙,但我不能透過謊言來欺騙。

問 10:以這種或那種方式欺騙不是一樣的嗎?

答:不是。1. 我沒有義務向所有人敞開心扉。小偷有什麼權利知道我的財物或我的心?迫害者有什麼權利知道我躲在哪裡?

  1. 但我之前已詳細向你說明,謊言是違背世界共同信任與社會的巨大惡行,不能為了個人的商品或安全而使用。
  1. 其他符號、眼神與手勢並非被指定為心意的自然與共同指示,更多地留給人類的自由與審慎,以用於合法的目的。正如基督(路加福音二十四章)透過他的動作,彷彿他要繼續前行;甚至在關於凱撒納稅及其他案例的言論中,隱藏了他的心意,並多次拒絕回答法利賽人提出的問題。在合法的戰爭中,透過實際的展示與假象來欺騙敵人,是合法的策略。

問 11:但聖經提到許多模稜兩可與直接撒謊的例子,如埃及收生婆、喇合、大衛及許多其他人,都沒有受到責備,其中一些甚至受到極大的讚揚與獎賞(希伯來書十一章)。

答:1. 是神的律法告訴我們什麼是罪與義務,而歷史往往只告訴我們發生了什麼,而非這些行為在多大程度上是正確或錯誤的。

  1. 在收生婆與喇合的例子中,受到讚揚的並非謊言,而是她們的信心與愛心。
  1. 神所赦免的,正如他對敬虔且大體正直的人所赦免的多妻制與魯莽離婚,特別是那些不知道那是罪的人,並不因此就被證明是正當的;這對我們這些生活在更清晰福音光照下的人來說,也不會那麼容易被赦免。

問 12:但當聖經說「人都是說謊的」,且悲慘的經驗似乎證實了這一點時,我們對人應有多少信任?歷史又有什麼確定性可言?

答:歷史,無論是透過文字還是口頭傳承,對世界都有極大的用途,以至於撒旦作為人類的欺騙者與敵人,將腐蝕歷史作為他工作的主要部分;虛假歷史是最可憎的罪與危險的陷阱,欺騙者藉此維持他在世界上的國度。異教、回教、教皇制、異端、惡意與迫害,都是由虛假的傳統與歷史所維持的。因此,我們在相信人時不可太過倉促或自信;然而,否認正當的信仰將是我們的罪與巨大的損失。

問 13:那麼我們該如何知道該相信什麼、相信誰?

答:1. 我們絕不可相信任何反對神或神話語的人:因為我們確信神不能撒謊;而聖經是他無誤地蓋印的話語。

  1. 我們絕不可相信任何反對自然之光與全人類共同認知的人;因為那等於放棄人性;而自然律是神的第一條律法。但這並非指墮落後的自然情感,那才是這條律法。
  1. 我們絕不可相信任何反對全人類在適當條件下運用感官所獲得認知的人。信心並不與常識矛盾,儘管它超越常識。我們在成為基督徒之前先是人,感官與理性是信心的前提。那種宣稱聖餐祝聖後沒有餅與酒的教義,是在對所有健全之人的眼睛、味覺、觸覺與智力感知撒謊,因此不可相信;因為如果感官不可信,我們就不知道世界上有教會、有人、有聖經或任何東西,因此什麼都無法相信。無論所有健全的感官是否會被欺騙,神沒有給我們比這更確定的途徑。
  1. 任何反對全人類確定利益且傾向於毀滅他們的事物,都不可相信。那些會使靈魂沉淪、否認靈魂不朽與未來希望,或毀滅基督徒世界或國家的事情,不可相信為義務或合法;因為真理是為了善,信心是為了幸福,沒有人有義務做這些毀滅性的事情。
  1. 任何僅取決於說話者誠實度的事物,都不可被視為絕對確定;因為所有人都可能犯錯或撒謊。
  1. 一個人越無知、惡意、缺乏良心、黨派偏見越重,他的可信度就越低;而一個人越睿智、越接近事件核心、越有良心、越和平且公正,他的可信度就越高。敵人稱讚一個人,遠比朋友稱讚更可信:能力與誠實相當的眾人,比單一人更可信。
  1. 正如那種被稱為道德的確定性(因為取決於人的自由意志)永遠不是絕對的,而是有許多程度,取決於見證人的可信度;同樣地,透過人的報告、傳統或歷史,有一種物理上且完全無誤的確定性,例如確實有羅馬、巴黎等地方,確實有那些被歸功的國王與議會制定了國家的法規;確實有那些國王存在等等。關於這一點的證明,請知悉:1. 除了自由行為外,意志還有一些行為像火燃燒一樣是必然的,即愛我們自己與幸福,以及其他類似行為。2. 當所有利益相反的人,無論朋友還是敵人,在有感官證據的事物上達成一致時,這是這種必然性原因的結果。3. 自然界中沒有任何原因能使他們在謊言上達成如此一致。因此,這是一種自然的確定性。回顧第六章。

問 13:為什麼審判中的假見證是如此大的罪?

答:因為它結合了所有這些可憎的罪行:1. 蓄意的謊言。2. 違背交流的兩大原則(正義與愛),不義地傷害他人。3. 它剝奪了世界從政府與司法機構中獲得的益處。4. 它將這些機構變成了無辜者的瘟疫與毀滅。5. 它褻瀆或羞辱了神(統治者是奉神的權柄進行審判的),彷彿神設立官員是為了透過假見證來毀滅我們,或者神不知道這一切,或者神不會為不義復仇。6. 當見證人若能狡猾地串通,就可以隨意毀滅任何人時,這就摧毀了人類的交流與安全。

問 14:現在有什麼方法可以防止人類面臨這種危險嗎?

答:神可以做到。如果神賜給世界智慧與公義的統治者,他們可以在這方面做很多事;但邪惡的統治者像魔鬼一樣利用假見證來毀滅義人,正如耶洗別所做的那樣。

問 15:統治者該如何避免這種情況?

答:1. 透過促使教師向人民揭示其危險性。2. 一些古老的教規使所有惡名昭彰的惡人的見證無效:一個對酗酒、淫亂、撒謊或其他罪行毫無良心的人,在誓言中怎能被信任?

問 16:那麼,為什麼被假見證毀滅的人這麼少?

答:這是神奇妙的護理,宣告他自己是世界的統治者;儘管有成千上萬的惡人,他們對敬虔之人懷有致命的仇恨,且會為了雞毛蒜皮的小事每天發誓與撒謊;而其中任何兩人都可以隨意奪走我們的生命,但以這種方式被殺害的人卻如此之少。但神並沒有在世界上讓自己沒有見證,他已在許多人身上對假見證進行了報應,並使良心成為這項罪行可怕的控告者。

問 17:第九條誡命的積極義務是什麼?

答:1. 在我們的位置上對所有人行公義。

  1. 盡我們正當權力的最大努力去捍衛無辜者。如果律師為了正義與愛人的緣故,在無法獲得報酬時仍不願這樣做,他就是破壞了這條誡命。
  1. 責備背後誹謗者,並告訴他們這項罪行。
  1. 不給人絆腳石,過著無可指責的生活,使誹謗者不被相信。
  1. 在所有正當場合,特別是捍衛福音、敬虔、好人、神的事業與律法,而不是為了自保而保持沉默,任由撒旦及其代理人透過謊言使他們變得可憎,從而誘惑人民的靈魂。
信仰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