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巴克斯特(Richard Baxter) 文選

Richard Baxter Works
01 家庭教義問答|005_第五章_自然律與自然職分

第五章 論上帝的自然律與自然職分

問 1:上帝用什麼律法治理世界?

答:祂如何治理我們之上的靈界,是藉著祂榮耀面光中顯明的旨意,還是其他方式,我們所知不多,因為這與我們無關。但對於人類所處的下界,祂是藉著自然律,以及藉由祂的靈或從天而來的使者所頒布的超自然啟示律法來治理。

問 2:你所說的「自然律」是指什麼?

答:在廣義且不嚴謹的意義上,有些人將受造物的傾向、強制力或自然推動的原因稱為律法;因此他們說,獸類與飛鳥是受其自然律所驅動;石頭下沉、火焰上升,也是出於自然律。但無論你如何稱呼,這並非我們所談論的「律法」的本義。

問 3:那麼,你所說的「律法」是什麼?

答:是指統治者為了讓臣民知曉並受約束去履行義務,且知曉其應得的獎賞或懲罰,而特意向臣民宣告的任何旨意。或是指統治者為治理臣民而宣告的任何旨意,用以確立臣民應盡的義務與應得的權利。這是一條生活的準則,也是我們受審判的準則。

問 4:那麼,上帝為人所立的自然律是什麼?

答:它是上帝治理旨意的宣告,藉由人自身的本性,以及人所能認識的一切受造物,在其中上帝向人宣告了他的義務,以及他的獎賞或懲罰。

問 5:人如何能透過自身的本性,以及上帝在我們周圍的一切作為,來認識上帝的旨意與我們的義務?

答:在某些事上,這與透過言語或文字一樣確鑿;但在其他事上則較為隱晦。我確信我的本性被造是為了認識並愛慕真理與良善,並渴望與追求我自己的幸福:我的本性告訴我,我並非由自己所造,也不是靠自己而活,因此我並不屬於自己,而是屬於那位造我的主。萬物向我顯明,有一位上帝,祂必然比祂所有的受造物更偉大、更智慧、更良善,因此理當受到最崇高的尊崇、敬畏、愛慕與順服。我看見無數與我本性相同的人,因此他們也負有對上帝相同的義務;我看見他們身上有許多上帝的作為是良善的,因此理當被愛;我亦看見我們都是同一個世界的一部分,被造是為了彼此互助:這些以及許多類似的事,人的理性可以在自身與上帝的其他作為中察覺出來。

問 6:但我原以為自然律是指每個人的自然性情與傾向,它驅使人去行動,但你卻說它只是義務的通知標誌。

答:比喻地說,有些人將每一種傾向都稱為律法,但這並非我們所談論的;人的自然傾向只是眾多標誌之一,可以用來通知義務。但我相信你不會認為人邪惡的傾向就是上帝的律法:那樣的話,你就是把原罪與魔鬼的作為當作上帝的律法了。一個人的靈魂罪性,與另一個人的身體病態(罪的果子),會驅使他憤怒、淫亂、懶惰、沉溺於罪惡的娛樂、酗酒或貪食,這些不僅不是上帝的自然律,反而是其對立面,是我們肢體中反叛上帝律法的「撒但之律」。雖然我們共同本性中那些良善的傾向(如正義、和平、節制)被某些人稱為自然律,但那並非因為它們是傾向,而是因為我們可以從中得知我們的義務。

問 7:上帝在治理人時,是否有任何自然職分(natural officers)在祂之下?請告訴我,人的權力在多大程度上是出於上帝?

答:上帝在世上設立了各種在祂之下的人類治理權力,它們各有其被賦予的位置與秩序;有些是因本性而設,如完整的個人;有些是墮落後因自然律而設;有些則是因超自然啟示而設,這部分稍後再談。

問 8:因為我聽說有人說,上帝並未設立任何政府,政府只是人們為了自身需要而透過同意所建立的,請你告訴我,上帝藉著本性設立了什麼政府,其秩序為何?

答:除了上帝自身至高的治理權(這是第一位的)之外,上帝使每個人都成為自己的治理者。因為上帝造人時,賦予他一些必須受管制的官能(如食慾、感官、舌頭與其他身體肢體,甚至包括情感),並賦予他一些必須進行治理的官能,如以引導為職的「悟性」,以及以命令為職的「意志」。這種自我治理的權力是如此必要且自然,以至於沒有人能從我們手中奪走,或禁止我們正當地行使它,正如他們不能強迫我們犯罪或自我毀滅一樣。

問 9:接下來的人類權力秩序是什麼?

答:2. 丈夫對妻子的治理權。妻子的本性及其起源都顯示,她被造是為了順服,儘管這是在愛的律法之下。

問 10:但這難道不是出於同意,而非出於本性嗎?

答:女人結婚是出於同意;但當她成為妻子後,本性就使她成為順服者,除非瘋癲或失能使丈夫不配擔任其位。

問 11:下一種自然政府是什麼?

答:3. 父母對子女的治理。本性使父母有治理的義務,子女有順服的義務。雖然有些人違背本性地否認這一點,說子女只欠父母尊敬與感恩,但這種異端邪說並無廣泛流行的危險,因為全人類的本性都反駁它,除非是放蕩的青年利用此說來違背父母,以滿足自己的私慾。

問 12:在人墮落與敗壞後,上帝的自然律為人設立了什麼人類政府?

答:4. 這稍後會解釋:但「官長制度」(magistracy)或稱公民政府,無疑是自然設立的,儘管若人類未曾犯罪,上帝會如何透過人來治理這種社會,尚不明確。自然律教導人公民社會的必要性,以及其中政府的必要性,因此使人有義務遵守。

問 13:這似乎只是人們察覺到自身需要後的結果,因此只是他們隨意的選擇。

答:他們的需要是自然的,對此的察覺是自然的,對補救措施的渴望是自然的,官長制度對其用途的適宜性也是自然的:因此,正是上帝在自然中的律法,約束他們去選擇並使用它;如果任何國家選擇在沒有官長制度的情況下生活,他們就是違背了自然律,也違背了自身的益處。

問 14:但我聽說上帝並未制定任何律法規定應使用何種形式的公民政府,而是留給每個國家自行選擇。

答:上帝藉著本性,使官長制度成為必要;也就是說,必須有人在社會中掌權,以強制執行上帝共同的律法,並為了上帝的榮耀與社會的益處,針對未定、可變的事項制定從屬的律法。

但是,1. 這種治理是由一人還是多人行使;2. 具體由誰擔任,上帝的律法將其留給人類的自由去決定:形式與人選,既非僅由上述掌權者決定,也非僅由人民決定,而是由雙方共同的同意與契約所定。3. 此外,透過此契約,權力的程度與行使的秩序可以被規定與限制;但儘管如此,當人類的同意選定了人選後,從屬於上帝律法的基本治理權力,並非源自於人,而是直接源自於上帝的自然律。

問 15:但如果這些政府形式彼此衝突,理性命令一件事,丈夫命令另一件事,父母命令另一件事,官長又命令另一件事,該順從誰呢?

答:每一種權力都有其適當的工作與目的,其他權力皆不得禁止。自我治理是為了我們自身的救恩,在順服上帝的前提下,對我們自身官能與行為的理性管理,任何君王或其他人都不能從我們手中奪走;如果他們禁止我們履行對上帝的任何必要義務,或禁止我們獲取救恩的必要媒介,他們就是在沒有權柄的情況下行事,在這些事上是不應順服的。

丈夫治理妻子的權力,是為了他們關係的必要目的,君王無權禁止。父母治理子女的權力,是為了子女靈魂與身體福祉的必要教育,君王無權禁止。如果君王禁止父母餵養子女、教導他們上帝的律法,或為他們選擇正統、合適的導師、牧者與教會團契(在上帝被合法敬拜的地方),並命令子女採取相反的行為,這一切都是無效且沒有權柄的。

但唯有官長有權(雖然不是要摧毀上述三種政府,因為它們在性質與時間上都先於官長)治理這一切,即透過引導它們在合法事項上的行使,以達致公共利益。

問 16:自然律在多大程度上向我們保證上帝的獎賞與懲罰?

答:正如它向我們保證完美的人欠上帝完美的順服、信靠與愛,它也證實我們:1. 這種順服若能達成,必然蒙上帝悅納,並導向臣民的幸福,因為上帝的愛就是我們的幸福。2. 違背上帝律法的罪行應受懲罰。3. 治理的公義必須在順服者與罪人之間做出區別,正如治理的目的所要求的那樣。4. 鑑於在人順服或犯罪之前,上帝所造的人類靈魂其本性並不趨向於自身的死亡,我們有理由期待,人所受的獎賞與懲罰應與這種不朽的靈魂相稱。因為雖然祂能使畜類不朽,也能使人的靈魂或任何受造物歸於無有,但我們看見祂如此嚴格地遵守祂的自然設立,以至於我們沒有理由認為祂會在此處違背這些設立,透過使靈魂歸於無有來縮短其獎賞或懲罰。

問 17:但自然是否告訴我們,人會得到什麼樣的獎賞與懲罰?

答:靈魂的官能本性上就是為了在我們所能及的程度上認識上帝、愛祂、取悅祂,並在此中安息與喜樂,且是在一群智慧、良善、蒙福且喜樂的同伴中,而我們的本性亦被造為要愛這些同伴。因此,這種本性在這些傾向與行為中的完美,就是上帝創造我們本性的目的,並透過順服祂的律法來獲得。

而罪既是對上帝的傷害性藐視與離棄,也是靈魂與社會最有害的疾病,因此,那些最終離棄上帝的人,必將失去祂愛與榮耀的幸福,並處於對自身罪惡與祂憤怒的感受中;他們自己的罪將成為他們的痛苦,正如疾病對身體一樣;而那些因他們的罪而受害或受感染的社會與個人,也將在某種程度上加劇他們的懲罰。自然的光與律法教導人期待:善者得福,惡者受苦。但我所教導你的這一切,透過超自然的啟示,能更確鑿、更完整地被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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