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巴克斯特(Richard Baxter) 文選

Richard Baxter Works
01 家庭教義問答|009_第十六章_基督復活

第十六章 「祂必從那裡降臨,審判活人死人。」

問 1:何謂活人與死人? 答:指基督降臨時發現還活著的人,以及在此之前已經死去的人。

問 2:人的靈魂在死時不就已經受審判了嗎? 答:在某種程度上是如此:但正如靈魂與身體共同構成了一個人,對靈魂與身體的審判才是對這人完整的審判。上帝的執行是祂審判的主要部分;正如靈魂在復活前尚未獲得完全的榮耀或痛苦,因此在復活前他們尚未受到完全的審判;且屆時社會群體必須一同受審,個人也須在其社會關係中一同受審。

問 3:基督將降臨何處,祂將在哪裡審判世界? 答:不是在天上,因為惡人不得進入那裡:但保羅告訴我們(帖撒羅尼迦前書四章 16 節):「主必親自從天降臨,有呼叫的聲音和天使長的聲音,又有上帝的號吹響;那在基督裡死了的人必先復活。以後我們這活著還存留的人必和他們一同被提到雲裡,在空中與主相遇。這樣,我們就要和主永遠同在。」由此可見,審判的地點將是在天與地之間的空中。

問 4:基督將以何種方式降臨審判? 答:基督告訴我們(馬太福音二十五章 31 節):「人子(即作為人的基督)要在他榮耀裡,同著眾天使降臨,坐在他榮耀的寶座上。萬民都要聚集在他面前。他要把他們分別出來,好像牧羊的分別綿羊山羊一般。」聖保羅說(帖撒羅尼迦後書一章 7-8 節):「主耶穌同他有能力的天使從天上在火焰中顯現,要報應那不認識上帝和那不聽從我主耶穌福音的人。他們要受刑罰,就是永遠沉淪,離開主的面和他權能的榮光。那時,他降臨,要在他聖徒的身上得榮耀,又在一切信的人身上顯為希奇。」

問 5:死人的靈魂在審判日之前在哪裡? 答:信徒的靈魂與基督同在天上,惡人的靈魂則與魔鬼同在痛苦中。

問 6:魔鬼與惡人在哪裡受苦? 答:他們被拒於上帝的榮耀之外;無論他們身在何處,那裡就是上帝的監獄,直到大日子的審判。但聖經稱魔鬼為「空中掌權者的首領」(以弗所書二章 2 節)。然而他也在地上,「因為他在悖逆之子心中運行」,並隨時準備以試探臨到眾人:據說他「在地上走來走去」(約伯記一章 7 節,二章 2 節)。又說他「走遍無水之地,尋求安歇之處,並住在惡人裡面」(馬太福音十二章 43-44 節)。

問 7:惡人的靈魂是否在與魔鬼相同的地獄裡? 答:聖經未提及其他地獄;但聖經並未說惡人像魔鬼那樣去試探或附身於人,而是說他們在受苦。

問 8:魔鬼與惡人的靈魂是否在審判日之後,仍處於同一個地獄,並受相同的刑罰? 答:地點是否會有所變更,我們無需知道;但刑罰的性質是相同的,只是在審判後會更重;單單因為身體與靈魂重新結合,且眾多受咒詛者一同受苦,這將使每個人對痛苦的感受力更強。

問 9:在天堂與地獄之間,是否有中間地帶?或靈魂是否有一個脫離痛苦、存有盼望的中間狀態? 答:地獄本身並非只有一個地方,因為魔鬼既在空中也在地上,至於還有哪裡我們不得而知。在約伯記一章 11-12 節中,「撒但也在上帝的眾子中」。但至於那些未蒙赦免而死的人,聖經並未告訴我們有任何脫離的盼望,反而說「黑夜來到,就沒有人能做工了」,並說「現在正是悅納的時候,現在正是拯救的日子」。又說「各人都要照著他在身內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審判」。因此,若有人因自己捏造的希望,認為那些死時作為魔鬼奴隸的人,可以在他們虛空的生命中悔改並得救,或認為有任何煉獄之火可以煉淨他們,或任何天堂或地上的聖徒祈禱可以拯救他們,這都是瘋狂的狂妄,是忽視這拯救之日的行為。

問 10:但基督所描述他們申辯的話語似乎顯示,「在判決下達之前,他們尚未絕望」(馬太福音二十五章)。 答:但同一段經文告訴你,必然會下達什麼判決;因此,如果他們仍抱持任何希望,那並非來自上帝,而是他們自己捏造的,終將徒勞;事實上,那些話語似乎更像是表達他們渴望逃避沉淪的強烈願望,而非真正的希望。惡人可能在為時已晚時哀求憐憫,卻無法獲得。財主(路加福音十六章)可能乞求一滴水,卻得不到。

問 11:審判從世界開創到終結以來所有活過的人,豈不是一項漫長的工作? 答:上帝的審判不像人的審判,需要冗長的談話與辯論,儘管基督為了適應人的方式而闡明了審判的理由:上帝的審判由完全的定罪與執行所構成。祂能藉著光瞬間使眾人知罪,這光同時照進每個人的良心;正如太陽能同時照亮地球上數以億計的眼睛。而上帝的執行(將所有惡人丟進外邊的黑暗與痛苦中)無需漫長的時間,儘管其持續將是永遠的。

問 12:我們在今生能知道基督屆時會對我們下達什麼判決嗎? 答:所有或大多數人並不知道。這不會透過輕率或突如其來的念頭得知;也不會被那些盲目或自欺的罪人所知;也不會被那些與誠實相悖、仍舊犯罪的次等真信徒所知;也不會被那些不了解恩典之約條款,或雖有真恩典卻不知其為真的人所知;更不會被那些因恐懼而阻礙了信心與理性、膽怯的基督徒所知。但毫無疑問,我們能夠,也應當竭盡全力去知道基督將對我們下達什麼判決。 因為:1. 天堂與地獄的區別如此巨大,以至於去往兩地的人之間必然有巨大的區別;因此這是可以知道的。基督的靈對於擁有它的人來說,並非無法辨識的印記與憑據。2. 我們被命令要省察與試驗自己;我們被告知了許多區別的標記,那些將被稱義與被定罪的人被清楚地描述出來;他們現在就已經被那將要審判他們的律法所稱義或定罪了。3. 如果我們無法透過基督的救贖、恩典與所有救恩的應許來確認我們的名分,我們在這些事物中還能有什麼安慰呢?

問 13:基督屆時將稱誰為義,定誰為罪? 答:我在此不能回答這個問題,因為它的適當位置在後面,在接下來的某些條款之下。

問 14:但我發現有些經文說:「我們稱義不是靠行為,而是靠信基督」;然而在馬太福音二十五章中,基督卻將判決建立在人的行為作為原因上;且經文說:「我們將照著我們所行的受審判。」 答:保羅所說的「行為」,是指所有被認為使賞賜成為「債」而非「恩典」的行為;所有那些與「因信基督稱義」相競爭或相對立的行為。在他與猶太人之間的問題在於,摩西律法的神聖卓越性是否在於它被賜下是為了稱義那些遵行它的人;還是它僅是一個指向基督的指標,基督是律法的終結,人必須藉著祂得稱義。但保羅在排除的行為中,並不包括信靠基督、祈求祂的恩典,或感恩地接受祂的恩典:這正是他所提倡的,用以對抗那些行為。正如我們在此藉著純粹的恩典,賜給我們悔改與信基督(即使我們成為基督徒)而成為稱義的人,這也要求我們若要得救,就必須像基督徒一樣生活與死去。因此,審判時最終的稱義判決,僅根據那些作為我們與基督之約的履行行為而下達,沒有這些行為,我們就不能得救,因此屆時也不會被稱義:我們屆時的稱義,是對我們得救名分的辯護,因此具有相同的條件。

問 15:我們還能從基督降臨這一條款中學到什麼? 答:1. 我們必須學會敬畏並順服那位將要審判我們的主,要活出我們屆時希望聽到的樣子,並將預備那日子與最終的判決作為我們一生的工作;並勤勉地省察我們的心與生活,以確保屆時能被稱義。

  1. 我們不應因看不見基督而灰心,而要記住我們不久將在祂的榮耀中看見祂:在聖禮與祂所有的敬拜中,讓我們以期待祂降臨的心來行事。
  2. 當我們憑信心預見那榮耀的日子時,我們沒有理由因惡人的興盛,或我們所受的逼迫與任何苦難而沮喪。
  3. 我們應當懷著對那日子的喜樂盼望而活,屆時那位為我們死、使我們成聖的主,將成為我們的審判者,稱我們為義,並最終判決我們進入無盡的生命:我們必須愛慕、渴望並祈求基督這榮耀的降臨。主耶穌啊,願祢快來。阿們。
信仰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