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巴克斯特(Richard Baxter) 文選

Richard Baxter Works
01 家庭教義問答|024_第四十一章_第八誡

第四十一章 論第八誡

問一:第八誡的內容是什麼?

答:不可偷盜。

問二:這裡所禁止的偷盜是什麼?

答:所有對他人財物有害的獲取或佔有。

問三:何時是有害的?

答:當它是違背權利時:即在沒有物主同意的情況下,或透過欺詐與強迫手段獲得其同意,且沒有來自上級權力(有權授權者)的正當授權時。

問四:什麼權力可以允許一個人獲取他人的財物?

答:一、上帝,作為萬物唯一的絕對所有者,曾允許以色列人獲取埃及人與迦南人的財物;祂可以對祂所願的人行使此權。二、官員可以沒收違法者的財物;可以從不情願的臣民那裡徵收應得的稅款,以及法律允許其為了國家必要防禦而徵收的財產,並可以強迫其償還債務:父親可以從子女(僅是條件性的次要所有者)那裡拿走他認為合適的東西。

問五:但如果這是一件極小的事,對物主不會造成損失,拿走它也是罪惡的偷盜嗎?

答:是的;如果沒有物主的同意,也沒有任何法律授權你,這就是偷盜,無論東西多麼微小。但如果人類的普遍常識認為,物主若知情也會同意;或者如果上帝的律法,或人類的正當法律授權你拿走它,這就不是偷盜。因此,上帝允許以色列人在飢餓時經過葡萄園,摘取麥穗或吃水果,只要他們不帶走任何東西即可。一個人為了藥用,可以在他人的土地上採摘一片葉子,因為人性認為物主不會反對。

問六:但如果他有多餘的,而我處於極大的困境,且他有義務救濟我,但他卻拒絕了,該怎麼辦?

答:你不被允許自作主張;公共利益必須優先於你個人的利益。若每個人都能自行判斷何時他們的困境允許他們拿取他人的財物,那麼所有人的財產權與權利都將變得徒勞,公共秩序與和平也將被顛覆。只要你還可以乞討,或向教區或官員尋求救濟,就沒有正當的理由來為你的困境辯護。

問七:但一個人是否應該寧可餓死,也不要從一個有義務給予卻不願給予的人那裡拿取?

答:如果他的拿取會因鼓勵小偷而對國家造成的傷害,大於他生命所能帶來的益處,他就有義務寧可餓死也不要偷竊。但我不敢說在以下所有條件同時具備時也是如此。一、如果這僅是為了拯救生命而拿取極小的東西(如上帝允許上述拿取水果與麥穗的情況)。二、如果你已經嘗試了所有其他手段,如乞討或尋求官員協助。三、如果透過隱秘的方式或其結果,對國家沒有傷害,反而有益。例如,為了拯救生命,從不情願的人的樹上摘一個蘋果;或在田裡吃豌豆或玉米:如果子女有會讓他們餓死的父母;如果船上的一群人失去了所有補給,只剩一個人的,而他有足夠供所有人食用卻不願給予,我認為自然法允許他們在他不情願的情況下,拿取足夠拯救他們生命的東西。如果大衛,受膏的君王,與他的六百人缺乏糧食,他們認為可以從吝嗇的拿八那裡拿取。如果一支對於從外敵手中拯救王國至關重要的軍隊,缺乏金錢與食物,而無人願意提供,說他們應該全部餓死並失去王國,也不要從不情願的人那裡徵用,這似乎是不近人情的。國家在每個臣民財產上的權利,大於臣民個人的權利,正如公共利益優於個人利益。但這些罕見的情況,並不能成為未經同意而不正當拿取他人財物的藉口。

問八:但子女或僕人是否可以拿取僅是適量的食物或飲料,如果父母與主人不情願?

答:不可以,除非如前所述,僅是為了拯救生命。如果子女有苛刻的父母,他們必須忍耐。如果僕人有苛刻的主人,他們可以離開,或為無法忍受的事向官員尋求補救。但不能教導世人去侵犯他人的財產,並由他們自己來判斷。

問九:但如果他欠我債卻不願償還,或不公正地佔有我的財物,我是否可以透過偷竊或武力拿回屬於我自己的東西,如果我有能力的話?

答:在沒有官員(公共秩序與和平的維護者)的情況下不可以,因為你的拿取會破壞那種秩序;這種自由會鼓勵搶劫。如果你拿取了,你並未違背他的權利,但你違背了國家更大的權利與和平。

問十:但如果我欠他與他欠我一樣多的錢,我是否可以抵銷,並拒絕支付他?

答:可以,如果法律與公共利益允許的話,否則不行;因為你寧可損失你的權利,也不要透過違背維護和平的法律來傷害國家。

問十一:如果我透過賭博或打賭贏得它,而他同意承擔風險,該怎麼辦?

答:這種出於貪婪、渴望在不給予任何有價值回報的情況下從他人那裡獲取的賭博,對贏家與輸家都是罪惡的;他人貪婪、罪惡地同意承擔風險,並不能使你拿取它變得合法。你們雙方都喪失了權利,官員若將其從你們手中沒收是正確的。但如果只是為了懲罰輸家對某種不實之事的自信而進行適度的打賭,將其作為懲罰拿走並捐給窮人是正當的。但透過契約交換權利的正當法律是:不拿取他人的任何東西,而不給予他等值的回報。

問十二:為了獎金或賭注進行競賽是否合法;例如賽跑、賽馬、鬥雞、擊劍、摔跤、技藝競賽等?

答:這是不合法的。一、出於貪婪,渴望獲得他人的金錢,儘管這會導致他人的損失與痛苦。二、透過殘忍,例如在賽跑、摔跤、擊劍等活動中因過度競爭而危及人的生命。但如果它被用作一種陽剛的娛樂,且賭注不超過娛樂所需的適度開銷,並且可以在不貪婪或傷害他人的情況下正當地節省下來,我認為這可能是合法的。

問十三:在買賣中避免罪惡傷害的規則是什麼?

答:一、你給予真實的價值,即你所購買物品的市場價格,且不渴望以更低的價格獲得,除非對方是富人,出於善意或慈善而減價,或是對方以更低的價格買入,可以相應地出售。且你對於所出售的物品,既不要求也不渴望超過上述真實價值的價格,除非那是你原本不願割捨的東西,對某個人而言比對其他人更有價值,或是對方出於慷慨願意給你更多。二、你若處於與對方相同的環境中,應當設身處地,假設你自己的渴望是正當的。三、你不可利用他人的無知或困境,來獲取更多或支付更少的價值。四、因此,你不可透過隱藏所售物品的缺陷,或透過任何虛假的言語或詭計來欺騙他。五、如果一個人看走眼了,你不可堅持讓他完成對他不利的交易,如果你能在不造成更大損失的情況下解除它。然而,若他不想免除你,你必須遵守對他的承諾。其餘的我就省略了。

問十四:收取高利貸或借貸利息是否合法?

答:人們對高利貸判斷的巨大差異,應當使所有人更加謹慎,不要冒險嘗試任何真正可疑的事情。我將在一些結論中給出我的判斷。

一、顯而易見,不僅是金錢,其他事物的利息在猶太人那裡也是被禁止的。(申命記二十三章19、20節;利未記二十五章36、37節;出埃及記二十二章25節。)所謂利息,是指為了使用它而拿取超過所借出的部分。

二、顯而易見,「nesheck」一詞意指「咬人的利息」,這裡所指的乃是無情地傷害他人。

三、顯而易見,這種借貸方式不應被用於窮人:且僅限於弟兄或以色列人,他們也不可被買為強迫的僕人:但對外邦人則是合法的。

四、以色列人當時不從事商業,也不為了獲利而買賣。他們依靠羊群、牛群、葡萄園與無花果樹生活。因此,這裡所指的僅是當慈善要求他們透過借貸來救濟窮人時,卻向窮人收取利息。

五、當窮人無法償還時,強求本金或所借之物,同樣是被禁止的。因此,拒絕在窮人需要時免費給予也是被禁止的。

六、這一切清楚地表明,這預設了一種情況,即一個人有義務對處於困境的他人行慈愛,而這裡所禁止的僅是純粹的無情。

七、律法描述了這種罪,先知們在反對高利貸時,只是指名道姓;他們沒有制定新法,而是預設了它在之前的律法中已被描述。

八、摩西的律法作為律法本身,並不約束世界上的其他人,現在也不約束基督徒。(哥林多後書第三章)

九、因此,除了違背自然法或基督超自然啟示的高利貸外,沒有其他高利貸是被禁止的。

十、自然法與基督的律法禁止所有不義與不仁慈,因此禁止所有違背正義或慈善的高利貸。每個人在交易、借貸與給予時,都必須遵守兩大誡命:「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正當地)待人」,以及「愛鄰如己」。

十一、收取超過金錢、馬匹、貨物或任何事物使用價值的部分,是不義的。而當收取利息或本金會對支付者造成比對我們自己或我們更有義務幫助的其他人造成更大的傷害時,這違背了慈善:因此,在我們有義務給予的地方不給予,也是如此。

十二、商業,或透過買賣獲利,實際上就是高利貸。那些將錢投入貨物,並以高於買入價的價格出售的人,確實從買方那裡獲取了金錢的使用費或增值:這在以色列人中是被禁止對貧窮弟兄實行的。讓一個窮人為了買布而支付一先令的利息,與讓他支付比布價多出一先令的錢,是一樣的。如果一個布商有義務借錢給窮人買布而不收利息,他同樣有義務不獲利地將布賣給他。

十三、商業,或為了獲利而交易,並非不合法,只要在沒有不義與不仁慈的情況下使用即可。

十四、每個有錢的人並不一定有義務借出金錢:而完全不借出,對某些借款人而言,與借出並僅收取其使用價值,同樣違背了他們的利益。

十五、收取利息不得超過使用者從中獲得的實際利潤;除非是富人願意支付更多,或承擔風險,或者一個人從一筆交易中的損失從另一筆交易中補回。

十六、有些高利貸是偉大慈善的行為:例如,一位地主提議以遠低於價值的價格將土地賣給佃農:佃農沒有錢買;一位富有的鄰居告訴他:「這塊地也向我提議了;但如果你願意,我可以借錢給你買下它,等你有了再還我。」那是林地:佃農借了錢;兩年後賣掉了木材,償還了全部債務,並幾乎免費得到了土地。這難道不是慈善的高利貸嗎?

我認識一位值得尊敬的人,從事鐵器貿易,部分為了自己,部分出於慈善,收取許多誠實、貧困者的金錢作為利息,這些人原本不知道如何生活或使用這些錢;從一小筆資產,他發展到每年為自己與兒子購買至少七千英鎊的產業。這種高利貸有任何不仁慈之處嗎?

十七、有些人不給予金錢利息是極大的不仁慈,而無息借出則是殘忍的:例如,當貧窮的孤兒只剩下少量金錢維持生活,以及許多寡婦只有一點錢,沒有生意可做,若立刻花掉本金就必須乞討;如果他們借給富人或那些透過貿易獲利的人,獲利者若不支付利息,不僅是不仁慈,也是不義的。

十八、那些說「我們不應借錢讓人致富,而應只借給窮人」的人,實際上是廢除了所有正常的貿易;並禁止大多數年輕人結婚:因為足以維持單身漢豐足生活的錢,不足以維持妻子與子女,並為他們提供必要的份額:如果他不能透過貿易增加財產,他就不能結婚。

若他連維持自己都尚且不足,又怎能維持他們呢?若他不被允許努力變得更富足,他又怎能有能力救濟窮人,或行諸如此類的善事呢?

問 15:若商人發現欺瞞海關是常態,或窮人認為煙囪稅(chimney money)或其他法定稅收是一種壓迫,他們是否可以透過隱瞞來盡可能地節省開支?

答:不可以。法律已將這些稅收賦予國王;如果你不願在法律條款下作他的臣民,就請遷往他國;若你無法遷徙,就必須在此忍耐受苦。搶劫國王與搶劫他人同樣是不合法的。

問 16:是否必須歸還所有非法所得?

答:是的,若他有能力的話。

問 17:如果他沒有能力呢?

答:若他能透過親友籌措,就必須去做;若不能,他必須向受害者謙卑認錯,承認這筆債務,並承諾若日後有能力,定當償還。

問 18:但如果對方是個惡意之人,一旦知情便會羞辱或毀滅他,他還有義務承認嗎?

答:人性本身就會告訴人,悔改是僅次於無罪的最高榮譽;而一個願意付出如此高昂代價去悔改的人,不太可能再傷害對方。因此,我們可以假設,鮮少有人會如此沒人性,去毀掉一個悔改者。但若知情者有充分理由判斷受害者會利用他的自白:1. 去損害國王、國家或基督信仰的榮譽;2. 或對認罪者造成的傷害,遠大於認罪對任何人可能帶來的益處;那麼,他可以暫緩向受害者本人認罪,而透過不知名的人秘密將錢送還;或者,若他無法償還,就向神及其屬靈導師認罪。

問 19:如果一個人有能力歸還,但若歸還,其妻兒將會受苦或陷入困境,而他們對他的罪行一無所知,該怎麼辦?

答:他的妻子與他結合時,也承擔了他的債務,正如他承擔了她的;這是一筆真實的債務。他自己無權擁有的東西,妻子也無法透過他獲得權利;他不能將不屬於自己的東西給予孩子。

問 20:如果我曾在買賣中因小事虧欠了主人,而那件事已過去很久了呢?

答:債務依然存在。若你擁有該價值的財物,就必須提出賠償;雖然很可能對方對於小事不會接受賠償,但你必須承認過錯與債務;寬恕等同於賠償。

問 21:如果我虧欠的人已經死了呢?

答:你欠他們遺產繼承人的債;若他們也死了,就欠下一順位繼承人的;若所有人都死了,就當將此款項歸給神,用於慈善用途。

問 22:如果父親非法獲取財物並留給我呢?

答:他無法將他自己都沒有權利擁有的東西給予你;罪惡的持有與罪惡的獲取同樣是偷竊。

問 23:如果這件事既常見又微小,以至於沒人期待認罪或賠償,例如男孩偷摘果園的水果?

答:在你知道對方不會領情的情況下,賠償並非義務;但若有機會,認罪是最穩妥的。

問 24:借錢不還算是偷竊嗎?

答:欺詐性的借款人是這類小偷中最惡劣的一種,受害者無法像防範他人那樣防範他們的錢包;他們透過破壞人與人之間的互信,摧毀了所有慈善借貸的基礎。許多破產的商人,其偷竊與虧欠他人的程度,遠超過許多被絞死的公路強盜。但並非所有破產者都如此有罪。

問 25:怎樣的借貸才算偷竊?

答:1. 當你根本無意償還時。2. 當你知道自己無力償還,且未來也不太可能有能力償還時。3. 當償還存在巨大風險與危險,而你卻未告知出借人,導致他並未同意承擔該風險時。

問 26:如果揭露我資產的風險與薄弱會毀掉我的信用並摧毀我的生意,該怎麼辦?

答:你不能為了怕自己毀滅而去搶劫他人。如果你未經同意拿走他的錢,你就是在搶劫他。而任何被蒙在鼓裡的人都不能被視為同意;如果你隱瞞了那些若他知情便會阻止他同意的事實,你就沒有真正獲得他的同意,而是在搶劫他。

問 27:這第八條誡命要求我們盡什麼義務?

答:要像對待自己的財產一樣,以同樣的誠實去促進鄰舍的繁榮或產業。

問 28:一個人是否必須像為自己工作一樣為鄰舍工作,或像使用自己的產業一樣為他人使用?

答:我說的是「以同樣的誠實」,而非以同樣的方式與程度。因為有些行善的義務是針對我們自己作為對象的,有些則是與他人共有的。正如自然使眼睛為自己眨動,使味覺直接為自己品嚐,但同時也間接地為了全身各肢體的好處,並主要為了整個人;因此,每個人都必須直接為自己獲取、擁有並使用他所能得到的。但同時,作為身體的一員,也應對每個肢體的好處有適當的關懷,且對整體的好處應重於對自身的好處。

問 29:誰是這條誡命最大的破壞者?

答:1. 那些只關心自己,認為可以隨意處置自己財產,彷彿自己是絕對所有者,而實際上他們只是神的管家的人;他們認為自己可以將所有財產用於滿足肉體的享樂。

  1. 那些看見弟兄有需要,卻塞住憐憫心腸的人;也就是說,並非因無能力,而是因缺乏憐憫與意願而不去救濟他;或者那些像丟碎屑或骨頭給狗一樣,只給窮人一點微不足道的施捨;他們在滿足自己的食慾與喜好之餘,只留下肉體的殘羹剩飯,生活得像路加福音十六章中那位穿著紫色袍子與細麻布衣服,每日奢華宴樂的人,而門口的窮人卻只能得到殘羹。他們在自己與他人之間劃下巨大的鴻溝,甚至在許多人生活在極度貧困中時,仍將自己的奢侈與享樂置於他人的需求之上。
  1. 那些因富有或懶惰而過著閒散生活,認為自己只須為自己勞動的人;然而神要求所有有能力的人,都必須從事某種對他人有益的勞動,並給予有需要的人。同樣,那些因揮霍、酗酒、賭博、奢靡或其他過度行為,導致自己無力救濟窮人的人,也是如此。
  1. 那些出於貪婪、屬世的心,為自己和孩子積攢財富,留下名聲與龐大產業的人(這使得他們的孩子與他們自己一樣難以得救);彷彿他們所能聚斂的一切都是孩子應得的,而其他比他們更好的人卻被完全忽略。
  1. 那些吝嗇地給予,或將自己的施捨看得太重,索求過高回報,甚至必須被強迫才肯給予的人。
  1. 那些忽略支付勞工應得工資,試圖將價格壓低到價值之下,以至於貧窮的勞工無法維持生計的人;以及那些在所有交易中,不顧真實價值或他人的需求,竭盡所能地壓低價格的人。
  1. 那些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不幫助維持自己家庭與親屬生活的人。

問 30:誰是這條誡命(否定性與命令性兩方面)最大的搶劫者或破壞者?

答:1. 皇帝、國王及其他最高統治者,他們壓迫人民並使他們貧窮,而他們本應按職責成為神為了人民好處而設立的僕人。

  1. 士兵,他們透過不義的戰爭摧毀國家,或在正義的戰爭中不義地搶劫人民。噢,他們所造成的悲慘廢墟!以至於貧困與荒涼之後緊接著飢荒,導致成千上萬人死亡。
  1. 不義的法官,他們因賄賂、偏袒或可責的無知,對義人處以罰款,或將義人的產業判給他人,藉法律、權利與正義之名行不義之事,剝奪義人尋求救濟的途徑。
  1. 背信棄義的贊助人,他們以西門主義(simoniacally)販賣,或以褻瀆的方式轉讓教會奉獻的維護費。
  1. 更甚者,那些因派系鬥爭、惡意或其他可責原因,禁聲並驅逐忠心牧者的統治者與主教,他們褻瀆地將牧者與基督的工作及教會的服事隔絕,而這些牧者本是為此被分別出來並奉獻的,他們還剝奪了牧者在公共職務上的維護費。
  1. 所有迫害者,他們因人不願在不作為或作為上違背神,而對人進行不義的罰款並剝奪其產業,特別是當他們毀滅了眾多人時。
  1. 殘酷、壓迫的房東,他們對貧窮的佃農設定苛刻的條件,使他們無法生存。
  1. 殘酷的律師與其他官員,他們收取高額費用,導致委託人破產;以至於沒有錢滿足他們貪婪期望的人,必須失去自己的權利。
  1. 無情的醫生,他們不考慮窮人錢財的匱乏,卻透過昂貴的診費與藥費,使人因缺錢而死。
  1. 無情的放高利貸者與債權人,他們不願寬恕窮人無法償還的債務。
  1. 搶劫牧者什一奉獻的人。
  1. 騙子,他們透過賭博、詐術、詭計、偽造文書、隱瞞事實,或利用違反公平原則的法律漏洞,欺騙他人以獲取權利。特別是針對那些無法與他們抗爭的窮人;甚至有些人連自己的親屬也不放過。
信仰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