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章 關於第十條誡命
問 1:第十條誡命的經文是什麼?
答: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問 2:這裡禁止的是什麼,命令的是什麼?
答:1. 簡而言之,禁止的是自私,命令的是愛鄰舍如同自己。
問 3:這不是已經包含在前面的五條誡命中了嗎?
答:是的;我們對上帝的愛也同樣包含在後九條誡命中。但由於罪與本分的具體事例多不勝數,無法一一列舉與記憶,上帝認為合宜的做法是設立兩條總括性的根本誡命,將這一切包含在內,基督稱之為第一與第二誡命:「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上帝」,以及「你要愛鄰如己」。第一條是其餘九條誡命所有本分的總綱與根基,特別是第二、三、四條誡命的根基。另一條則是第二塊法版上所有本分的總綱;它被置於最後,作為所有未列舉事例的代稱。正如隊長帶領士兵,而副官負責殿後。
問 4:你所謂的「自私之罪」是指什麼?
答:我指的是那種過度的自尊、自愛與自利,同時缺乏對他人應有的、相稱的愛,這使人與他人的益處為敵,並傾向於將利益從他人身上轉移到自己身上:這並非指我們對自己正常的愛,而是一種病態的自愛。
問 5:自愛在何時是合宜的,在何時又是罪惡的?
答:合宜的自愛在於:1. 不會盲目地將自己看得高於自身價值。2. 促使人對自己的聖潔、本分與救恩負起應有的責任。3. 將自己視為偉大共同體中的微小肢體,因此傾向於像愛自己一樣愛他人,不會有過度的偏私,而是根據他人可愛的程度來愛他們,並愛公共利益、教會與世界,更重要的是,愛上帝勝過愛自己。4. 使我們熱衷於造福他人,並以他人的益處為自己的喜樂,而非從他們身上索取利益歸於自己。
二、罪惡的自私在於:1. 將自我利益看得高於其應有的價值,並對自身的一切事務過度敏感。2. 對他人的益處缺乏相稱的愛與尊重。3. 當它發展到完全的惡毒時,會使人嫉妒他人的繁榮,貪圖他人的所有,並在他人阻礙其自私意志時,對他人的羞辱與傷害感到渴望與喜樂,並致力於將利益從他人身上轉移到自己身上:自私對於靈魂,就像炎症或膿腫對於身體;它將血液與精氣從其正當與共同的運行軌道中吸走,直到腐蝕了發炎的部位。
問 6:你所謂的「愛人如己」是指什麼?
答:是指將他人視為同一身體或社會(世界或教會)的肢體,不偏不倚地給予與其價值相稱的愛,並像愛自己一樣,給予他們那種謹慎、實踐、寬容且忍耐的愛。
問 7:但上帝造我們為獨立的個體,有著如此獨特的自愛,人怎麼可能像愛自己一樣愛別人呢?
答:1. 你必須區分感性的自然之愛與理性的愛。2. 以及區分敗壞的本性與成聖的本性。
- 自然的感性之愛對自己更強烈(即對自身利益更敏感),勝過對全世界。我無法親身感受他人的痛苦或快樂:我為自己飢渴:母親對其親生子女有一種(類似禽獸般的)自然感性之愛,這是她對其他人所沒有的。
- 理性的愛則根據每一事物可愛的程度,即其良善的程度,來評估、愛慕並優先選擇。
- 理性的愛並不摧毀感性的愛;而是節制並管理它,指揮意志與行為去優先選擇、渴望、追求並喜悅更高尚的事物(正如理性管理食慾,騎手管理馬匹);從而否定並放棄所有與更大利益相衝突的肉體或私利。
- 常識告訴一個人,若不願為拯救王國而死,那是極不合理的;更何況當他必須同時愛自己與王國時,卻不能愛王國,甚至不能愛比自己更卓越的人,勝過愛自己。然而,必須是成聖才能有效地克服過度的自愛,清晰地照亮這種理性,並使人順服它。
- 克服這種自私是所有治死罪的總綱,也是這世上最大的勝利:因此,在此世無人能完全做到;但它在那些對上帝、教會、公共利益以及鄰舍有最大愛心的人身上,表現得最為顯著。
問 8:自私的罪惡與傷害是什麼?
答:1. 這是判斷力上根本性的錯誤與盲目:我們不過是眾多卑微的蟲子與渺小的存在;如果一隻螞蟻或蟲子有理性,難道它會認為自己的生命、安逸或其他利益,比一個人、或比整個國家的利益更寶貴嗎?
- 這是人意志上根本性的墮落與混亂:意志被造是為了愛良善為良善,因此應當最愛至大的良善。
- 是的,它盲目地貶低並踐踏世上所有高於自身利益的良善。因為這種盛行的自私將人自己視為最終目的,將其他一切僅視為達成自身利益的手段:上帝、天堂、所有社會與美德,對他而言,若非為了他自己的好處與福利,便毫無價值。自私在某些人身上甚至克服了理性,使他們為這種根本錯誤辯護,視其為真理,即:對我而言,除了作為我利益或福利的好處之外,沒有什麼是值得被視為良善的;因此,對他人有益的事,對我而言便不是良善。
- 因此,它在罪人的心中褻瀆地廢黜了上帝;使上帝對我們而言,僅在作為我們利益的手段時才顯得良善;因此他被置於我們自己之下:彷彿上帝造我們並非為了他自己,也非為了讓我們因他本身的良善而愛他。
- 我之前(在第一誡中)告訴過你,這如何使每個人成為自己的偶像,被愛勝過上帝。
- 是的,自私者想要成為世界的偶像,要求所有人都順從他們的判斷、意志與言語。
- 自私的人是所有社會公共和平、所有真正合一與和諧的敵人:因為聖潔的人作為聖徒,都有同一個中心、律法與目的,即上帝與祂的旨意;而自私者則有多少個人,就有多少個目的、中心與律法。因此,當每個人都想讓自己的利益、意志與私慾成為共同的規則與中心時,唯有靠上帝奇妙的掌管大能,世界才能維持秩序;而當他們無法都成為君王時,他們便同意利用君王,以達到他們認為最符合自身利益的目的。
- 自私的人在某種程度上無法成為真正的朋友;因為他愛朋友就像狗愛主人一樣,是為了自己的目的。
- 自私的人在交往與所有關係中是不可信且虛偽的;因為他根據自己認為符合自身利益的方式來選擇、改變並利用一切。如果他是商人,除非利益所繫,否則別相信他;如果他是牧師,他會支持那些符合他肉體利益的教義與實踐;如果他是統治者,他的屬下有禍了!因此,除了良心與對上帝共同的順服之外,政治上最高的策略,便是設法將君王與人民的利益交織在一起,使雙方都感到兩者不可分割,必須共同生存、繁榮或滅亡。
- 總而言之,過度的自私是本性巨大的墮落,是全世界的疾病與混亂:你在所有歷史中讀到,或在當今世上聽到的任何卑劣行徑、暴政、叛亂、異端、迫害或邪惡,全都是這種因過度自愛而執著於自身利益的結果。如果保羅說其影響的一個分支是「貪財是萬惡之根」,我們完全可以說這句話同樣適用於這種根本且包羅萬象的罪。
問 9:唉!有誰是不自私的呢?這種罪是多麼普遍!那麼世上還有聖徒嗎?或者還有補救的希望嗎?
答:它如此普遍且強大,以至於:1. 所有基督徒都應當最懼怕它,並為此警醒、禱告與爭戰。2. 所有傳道人都應當比現在更揭露它的邪惡,並親身活出抵擋它、超越它的生命。
- 大多數人是多麼過度看重自己昏暗的判斷與軟弱的推理,而輕視他人!
- 人們多麼普遍地根據他人是否符合自己的自私利益、觀點、立場或方式,來衡量他人的智慧或愚昧、良善或邪惡!
- 如果自私的意志、名聲或利益受到阻礙,人們是多麼缺乏耐心!
- 他們為了獲利,在言語、行為或交易上會多麼扭曲良心!
- 如果金錢或名聲在親友間引發爭議,他們多麼快就會與親友決裂!
- 如果自己過得安好,他們對他人的疾病、貧窮、監禁或悲傷是多麼缺乏同情心!
- 肉體、名聲、財富的利益是多麼頻繁地腐蝕並改變人們在宗教上的判斷:以至於自私與肉體的利益,不僅選擇了生活的其他條件與行動,甚至選擇了大多數人的宗教,甚至是太多教導捨己之人的宗教。
- 如果敬虔的人發現並哀嘆這一點,他們抵擋得是多麼軟弱,克服得又是多麼少。
- 雖然每個真正敬虔的人都將靈魂的利益置於肉體之上,但很少有人能超越那種只為自己擔憂與恐懼的宗教;轉而更多地研究教會的益處,甚至更進一步,活在對上帝——那無限良善——的喜樂愛慕之中。
- 在那些愛上帝教會的人中;有多少人將其狹隘地限制在自己的宗派或黨派內,又有多少人對所有真正的基督徒,僅因他們是基督徒,就懷有普遍且不偏不倚的愛呢?
問 10:如果真是這樣,那麼聖徒在哪裡呢?
答:所有這些罪在不敬虔的人身上是佔主導地位的;(除了普遍恩典在少數人身上克服了它,使他們能為特別的朋友與國家冒險並犧牲財產與生命;)但在所有真正的基督徒身上,它僅處於被制伏的程度。他們恨惡它勝過愛它:他們都以遠高於愛自己的估價來愛上帝與祂的教會,儘管熱情較少。他們寧願放棄財產與生命,也不願放棄基督與聖潔的生活。如果他們沒有學會背起十字架並受苦,他們就不是真正的基督徒。他們尋求並盼望那完美的愛與合一的生命,在那裡,自私將永遠不再分裂我們。
問 11:是什麼使愛他人成為如此重大的本分?
答:1. 這不過是愛上帝,愛祂在他人身上的利益與形象。沒有人見過上帝;但理性的靈魂,特別是聖潔的靈魂,是祂的形象,我們必須在其中看見並愛祂。沒有比愛上帝更高的本分了。
- 愛使我們成為所有社會中合宜且有用的肢體,特別是在上帝的教會中。它使所有人將公共利益置於個人利益之上。
- 它使所有人盡其所能地為所有需要他們的人謀求益處。
- 它克服了傷害與分裂的誘惑;它教導人們忍耐與寬容;它是和平與和諧最大的守護者。正如一個靈魂聯合身體的所有部分,一個愛的靈魂聯合所有真正的信徒。它是個體的黏合劑;是那比藝術更能治癒我們傷口的生命之膏。
如果所有官員都像愛自己一樣愛人民,他們會如何對待他們?如果主教與教師像愛自己一樣愛他人,並且像不願受傷一樣不願傷害他人,像不願被責備一樣不願責備他人,像希望自己安全一樣將他人從貧窮、監禁或危險中解救出來,你認為結果會如何?
有多少人會費盡心機使他人可憎,或毀滅他人?如果他們像愛自己一樣愛他人,有多少人會背後中傷他們,或吹毛求疵地定他們的罪?如果這座城市與王國的所有人都像愛自己一樣愛彼此,這將是地上天堂的預嘗!我們將會多麼喜樂地生活在一起!每個人都會以他人的益處為自己的喜樂,並像右手幫助左手一樣,隨時準備幫助他人。我們太容易寬恕自己的過錯與錯誤,因此也應當寬容他人。
愛是我們的安全:誰會害怕一個他認為像愛自己一樣愛他的人呢?除非出於無知或精神錯亂,誰會害怕自己會迫害、監禁或毀滅自己呢?當愛是相互的且未被辜負時,愛就是生命的喜樂:它將終結多少恐懼、憂慮、激情與訴訟?它是律法誡命部分的成全;至於刑罰部分,在愛盛行的地方便無用武之地。對於這樣的人,保羅說,沒有律法;他們並非沒有律法,而是超越了律法,只要律法是藉著恐懼來運作的。
- 愛是榮耀的預備與預嘗。恐懼、憂慮與悲傷是遠距離的預備工作;但喜樂的愛,才是直接的預備與預嘗。天堂裡沒有戰爭、沒有迫害、沒有仇恨、憤怒或爭吵;只有完美的愛,那聯合的恩典,將在那裡比我們這些身處分裂世界與身體中的人所能想像或完全相信的,更緊密地聯合所有聖徒。
問 12:有希望讓愛在地上掌權嗎?
答:有希望讓所有健全的信徒在愛中增長,並在克服自私上取得更多勝利。因為他們都有那愛的靈,並順服基督最後且偉大的誡命,並受上帝教導去彼此相愛;是的,他們住在愛中,因此住在上帝裡面,上帝也住在他們裡面;這將會成長至完全。
但我不知道有任何希望,讓該隱那惡毒的後裔停止恨惡聖潔的種子,除非恩典將他們中的任何人歸向上帝。對於任何普遍或全球性的愛之掌權,我在統治者、教師或世上任何其他人身上看不到任何預兆;預言是隱晦的;但我最大的希望來自於主禱文的前三個祈求,這些祈求是不會徒然發出的。
問 13:我們應當為愛的增長做些什麼?
答:1. 生活得無可指責,使人無法在你身上找到合理的恨惡理由。
- 愛他人,無論他們是否愛你。愛是愛最強大的源頭。
- 除了必要的正義或防衛外,不傷害任何人;並盡你所能地造福所有人。
- 讚美他人身上一切良善之處,非必要不提及邪惡。
- 盡你所能使人聖潔,贏得他們去愛上帝;然後他們將藉著祂的靈,並為了祂的緣故彼此相愛。
- 盡你所能將人從罪惡、世俗的愛中拉出來;因為那與上帝為敵的對世界的愛,也是對彼此之愛的敵對。除非你能將人引向以基督為中心,並活在聖潔的愛中,否則對他人懷有真正的愛是沒有希望的。
- 忍耐受苦,而非因不必要地尋求權利或報復,而激怒他人恨惡你。
問 14:對他人財物的任何渴望都是非法的嗎?
答:所有對他人造成傷害、損失與不義的渴望都是非法的。你可以徵得他人的同意,渴望娶他人的女兒為妻;或在他願意出售時,渴望他的房屋、馬匹或貨物;但除此之外則不可。
問 15:但如果是在博弈、打賭或交易中,我渴望從他那裡獲利,即使這會造成他的損失呢?
答:這是一種貪婪、自私、罪惡的渴望:你絕不可渴望從他那裡獲取任何會造成他損失與傷害的東西。
問 16:但如果他同意承擔風險,例如在賽馬、遊戲、打賭等情況下呢?對一個同意的人是不構成傷害的。
答:那種渴望從他人身上獲取利益歸於自己的心態本身就是自私的罪:如果他同意承擔風險,那也是他貪婪地想從你身上獲利的慾望,他的罪不能成為你犯罪的藉口;而且你可以確定,他所同意的並非損失;但如果他將其視為贈與,則是另一回事。
問 17:最糟糕的貪婪是什麼?
答:1. 當兒子為了遺產而希望父親死亡時。
- 當年老且臨近墳墓的人,仍然貪圖他們永遠用不到或不需要的東西時。
- 當擁有豐厚財富的人,永遠不滿足,卻渴望更多時。
- 當他們透過說謊、勒索或其他邪惡手段,甚至透過偽證與流血來獲取財富時,正如耶洗別與亞哈奪取拿伯的葡萄園那樣。
- 當君王不滿足於其正當的統治,侵略他人的領土,並以不義的戰爭、流血與苦難來折磨世界,以擴張版圖時。
問 18:慈善與正義有何區別?
答:慈善愛所有人,因為他們身上有可愛之處;並且不考慮他們的權利而善待他們,因為我們愛他們。正義則將人視為同一治理社會(在上帝或人之下)的成員,因此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
問 19:是愛還是正義說:「無論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
答:兩者皆是。正義說:「像你希望別人對待你一樣,對所有人行公義,不傷害任何人。」慈善說:「像你希望別人愛你、憐憫你並幫助你一樣,盡你所能地去愛、憐憫並幫助所有人。」
問 20:這條律法沒有例外嗎?
答:它假設你為自己所求的意志是公義且良善的;如果你希望別人讓你醉酒,或引誘你進行任何罪惡或不潔的快樂,你不可因此就這樣對待他們。而是要對他人行你合法希望他們對你所行的公義與良善。
問 21:這條律法建立在哪些根基上?
答:1. 上帝既造我們為獨立的個體,祂便是祂賜給每個人份額的自由分配者,因此我們必須滿足於祂的分配,不可貪圖更多。
- 上帝造我們是為了聖潔,以及在天堂中無盡的幸福:因此我們不可愛這個世界,以至於貪圖飽足,並渴望超過上帝所允許我們的份額。
- 上帝造每個人為人類世界的肢體,每個基督徒為教會的肢體,沒有人是自給自足或獨立的,彷彿自己就是一個世界。因此,所有人愛自己只能視為身體的肢體,愛身體或公共利益勝過愛自己,並根據他們的位置與共同利益的要求來愛其他肢體。
- 我們不屬於自己,而是屬於那創造並救贖我們的主:因此必須像愛祂的產業一樣愛自己與他人,並根據祂的旨意與利益去愛;而不是根據自私、狹隘的利益所誘惑我們的方式去愛。
- 信徒是藉著成聖的靈成為屬靈的,因此體貼屬靈的事,並將一切外在事物歸於此;因此不可過度看重肉體的供應,以至於為了自己的享樂而貪圖並從他人身上索取。
因此,1. 正如第一條最大的誡命將我們完全歸於上帝,作為我們的創造者、救贖者與聖潔者,以抵擋那作為上帝偶像敵人的自私(這包含了我們對祂愛的匱乏),並抵擋祂敵人的三位一體:肉體(想要首先被滿足)、世界(肉體想要藉此被滿足)、魔鬼(藉著這種享樂的誘餌欺騙並誘惑人);同樣地,這第十誡(這是第二條總括性的誡命)要求我們在弟兄身上愛上帝,並根據祂在他們身上的利益,將他們視為同一社會的肢體,以不偏不倚的愛去愛他們,以抵擋那作為不偏不倚之愛與公共利益敵人的自私;並抵擋肉體的私慾(想要首先被滿足)、世界(肉體所貪圖的供應)、以及魔鬼(想要藉著這種世俗的誘餌與肉體的享樂,將人類欺騙入不敬虔、感官主義、惡毒、彼此敵對、爭競、壓迫、迫害、背信棄義與一切不義之中;並最終陷入無盡的痛苦,與愛的上帝,以及那屬天、完美、聯合的愛之社會隔絕)。
這就是第十誡的真正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