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已學過第一部分者的小教義問答
問一:關於神,你信什麼?
答:我信有一位獨一的神,祂是生命、悟性與意志的無限靈體,是極其全能、智慧與良善的;祂是父、道與靈;是萬有的創造者、統治者與終極目標;是我們絕對的主人、最公義的統治者,以及最慈愛、最可愛的父。
- 「神」這個字,既指涉祂的本性,也指涉祂與我們的關係。
一、神的本性或本質,我們無法直接認識,只能透過受造物這面鏡子,如同從果效看原因,特別是透過神在我們靈魂中所留下的形象來認識。因此,我們對神沒有任何稱呼或言語,除非是借用受造物的詞彙,因為這些詞彙在我們使用時,首先指涉的是受造物。儘管在我們的應用中,這些詞彙所指的唯獨是神。因此,我們必須用術語來描述神:1. 類屬的概念;2. 形式或特殊的概念;3. 偶性的概念。雖然神並非嚴格意義上的物質或形式、類或種、或偶性。
- 類屬的概念是:祂是一位靈(Spirit)。這包含了比「偶性」與「虛無」更為區別的「實體」與「存在」等較一般的概念。靈主要不僅是消極地指「非身體」之物,更是積極地指一種純粹的實體,超越了我們感官的構想或領悟,有些人稱之為形而上學的物質:因為在我們思考靈具有何種形式或德性之前,我們認為它是一種實體性的存在,儘管不是肉體性的。但在我們進入形式德性之前,關於靈的實體(與身體不同),除了其純粹性以及超越最完美感官的特性外,我們無法有令人滿意的構想。無論有些人如何談論可穿透性與不可分割性(這些也值得考慮),若有人說火的真實本性就是靈,因此靈是可感知的(就運動、光與熱而言),我只能說,即便那是真的,我們在純火中也無法感知到運動、光與熱,除非是從至少與空氣結合的火中感知到的。但「靈」這個字也包含了其形式上的特殊概念,藉此我們最清楚地將其與稱為物質的身體區別開來;那就是,它在形式上是一種生命,或一種主動的本性;其中包含了能力、力量(vis)與傾向這三個概念,總體而言,可稱為一種德性(virtue)。因此,作為一種超越感官的純粹實體,不是偶爾具有,而是自然地成為一種主動的、生命的德性,這就是靈。
- 儘管這個形式概念包含在「靈」這個字中,但它與本質和實體有著不同的構想:而神內在的這一種形式德性,奇妙且確定地合而為一,即:1. 生命的、主動的德性;2. 悟性的德性;3. 意志的德性。這種屬靈的德性在神裡面並非偶性,而是祂的本質;不是作為本質的本質,而是作為區別於其他本質的形式或特殊概念下的本質。它在實體與形式上是合一的。它之所以是三,是因為它作用於一個三重的對象,或至少是因為對象的內涵。這一切我們都確切地從我們的靈魂中推論出來,因為靈魂是神的形象(稍後會詳述);然而,人類的「靈」、「悟性」、「意志」與「生命」所指的,與同樣的詞彙在神身上所指的,並非同一種類或等級:但我們裡面確實有神屬性的形象。
當我談到主動的德性時,必須記住靈的另一個屬性,即它不是來自身體或任何低等本性的被動受力;因為所有的行動都是有序地從第一主動因開始,向下傳遞。神作用於萬物。一個理性的靈可以作用於感性的靈,感性的靈可以作用於植物性的靈,而植物性的靈(如其他靈一樣)可以作用於被動的物質或身體,但不能反向而行。
- 雖然我們不得不使用在人身上僅指模式或品質的名稱來稱呼神,並提及祂是全能、智慧與良善的;但在神裡面,這些就是祂的本質,是以模式化的完美概念呈現的。
- 正如我們在思考受造物時,會考慮其數量與程度,以及種類,我們也必須提及神的屬性:我將眾多屬性歸納為一,即無限性或完美性,它們具有相同的含義,只是前者在應用於本質時聽起來更好,而後者則應用於品質。當我說神是無限的,它涉及:1. 持續或時間,這就是祂的永恆性;2. 或空間與廣延,類比而言,這就是祂的無量性;而能力、智慧與良善的完美,排除了所有的不完美,並包含了對人而言雖不可理解、卻確切可知的事物。這一位神是三個位格:父、道(或子)、靈(或聖靈),其屬性分別是生、被生與發出。這個奧秘在《亞他那修信經》中得到了最充分的闡述;當我們在自己的靈魂中,以及在神裡面,清楚且確信地看到生命、悟性與意志這三位一體原則在一個屬靈德性與本質中合一時,我們沒有理由認為它是矛盾或不可信的。
二、神與受造物的關係:1. 在受造物的存在上,祂是:(1) 從根本上是他們的創造主;(2) 因此是他們的主人。2. 或在受造物的福祉上,祂是他們的施恩者,或一切美善的第一因。3. 或在受造物的行動上,祂是:(1) 推動者;(2) 統治者;(3) 萬物的終極目標;但對人而言,則是以符合其理性本性的特殊方式。但在這裡,我們從實踐角度有理由注意的道德關係,都包含在「父」這個詞中,這意味著祂從根本上是我們的創造主;並由此而來:1. 我們的主人;2. 我們的統治者;3. 我們最可愛的良善。因為父親賦予孩子生命;因此,按本性,孩子屬於父親,且因孩子缺乏自我管理的能力,父親便擁有:1. 權柄;2. 智慧;3. 愛,這些使他適合成為統治者;而本性教導孩子去愛他的父親,視其為自身生命的源頭。但在最後這一點上,神不僅僅是父親,祂比我們自己更值得愛,且因祂自身的良善(即祂的可愛性)而比因我們自己更值得愛。我曾想用「朋友」一詞作為第三種關係,因為它最簡短且充分地表達了意圖,但人們可能會認為這聽起來太過親暱;儘管亞伯拉罕與基督的門徒都擁有這個稱號。
神作為我們的主人,其屬性是絕對的;作為我們的統治者,祂是公義的,其中包含了祂的真理(即祂言語的公正性);作為我們的父親或朋友,祂被雙重考慮:1. 對我們而言是良善的,因此祂是恩慈的,或充滿愛與憐憫;2. 在祂自身是良善的,因此祂是我們的終極目標,是我們愛的終極對象,靈魂在愛祂的永恆行動中,並在感受祂的愛中得到安息。這是神與我們關係中,以及所有關係中最高層次的概念。
注意,神的屬性不可堆砌在一起,而必須分開陳述。首先是祂本質的屬性,即祂是獨一的、永恆的、無量的、必然的、獨立的、不變的等等。然後是每個位格特有的屬性,以及每個主動原則特有的屬性(總結起來就是完美);最後是神關係的屬性,這些屬性太多,在此無法一一列舉。
證明神的存在,在自然界中是如此顯而易見,以至於聖經(詩篇十四篇1節)稱否認神的人為愚頑人。我們在世上所見的一切都在向我們傳講神,告訴我們它們之上以及之內必有一個原因,這原因必然有能力創造並維持世界,因為我們看到世界是被創造並維持的,而每一部分都無法自給自足;祂必然擁有在果效中、在宇宙秩序中所顯見的智慧;且擁有比全世界更多的良善,因為世界除了從其第一因之外,別無良善。因此,一位最全能、智慧與良善的第一因,即神,對理性而言是如此顯著,以至於質疑祂的人是瘋狂的。
且這位神只能有一位,因為兩位無限者、兩位全能者、最智慧、最良善、第一因等等,是自相矛盾的。因為若有兩位,其中一位就只是半個,因此不是無限或完美的;且那一位也不是另一位的因,也不是其終極目標等等。
神是無量的,這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全世界必然包含在祂裡面,否則祂所造之物將比祂自己更大,且祂在祂不在的地方運作:祂若沒有任何界限,就沒有什麼能限制祂,且祂沒有固定的處所。而那在持續時間上是無限的,在程度或本質上也必然如此。
神是永恆的,這是最顯而易見的,因為否則,在神存在之前,以及在任何事物存在之前,就會有一個可想像的時間;那樣的話,就永遠不會有任何事物存在;因為無不能生有。其餘的我就略過了。
我必須在此告訴讀者,儘管這第一課「神是什麼」,是神學中最艱深、最高層次的,但順序要求我們將其放在首位;在認識神之前,沒有什麼是真正被認識的。因此,我建議你閱讀這部分,盡你所能去理解它,然後再繼續閱讀其餘部分;當你讀完所有內容後,再回來更好地學習這一課;因為神就像太陽,最確切地為人所知,卻最難以被完全領悟,且始終是最不可知的。祂是首先的,也是末後的:你必須以祂為開始,以祂為結束。你必須從祂那裡認識一些事物,以便認識基督與聖經;然後你必須認識基督與聖經,以便更多地認識神;因為所有其他的知識都只是幫助你認識、愛慕並事奉祂的媒介,在這過程中,你必須不斷成長,直到最後,直到你進入那真正完美的境界。
問二:關於創造、人的本性以及賜給人的律法,你信什麼?
答:神創造了全世界;並照著祂自己的形象造人,使人成為一個具備生命、悟性與意志的靈魂,擁有聖潔的活力、智慧與愛,以便在今生與永遠認識、愛慕並事奉祂的創造主;神將低等受造物賜給人使用;但禁止他吃分別善惡樹的果子,違者必死。
- 創造,在第一層意義上,是從無中造有;因此神只創造了靈體與元素——火、空氣、水與土;但祂其餘的作為都是用這些造的,如太陽、月亮與星辰等等,這是第二層意義上的創造,因為它們以前從未存在過。
- 神所造的整個世界對我們而言是不可理解的。我們所見的可能只是其中極小的一部分;我們不知道還有多少是未見的;且沒有任何部分是被凡人完全認識的。但我們對這一切的認識,足以滿足我們在這種不完美狀態下受造的目的。若將日子花在尋求更多知識上,只是在尋求不可能且無益的事物,同時卻失去並忽略了可能且有益的事物,並以虛假的藉口與爭論,僅僅是名稱上的爭執,來困擾自己與世界。但我們真正能獲得的關於神作為的真實知識,對我們都是有益的,儘管程度大不相同。
- 當我稱人為「具備身體的靈」時,我並非斷定這身體不是人的一部分;而只是說靈魂或靈是如此高貴的部分,以至於身體僅是它的居所與僕人,儘管它也是人的一部分,是由普通的、被動的元素所造。
- 神在人身上的形象是三重的,或有三個部分:1. 自然的;神的存在與本性的形象。2. 道德的;神完美或聖潔的形象。3. 統治權;神統治萬有的形象。
I. 在神的自然形象中,人的靈魂在合一中有著顯著的三位一體:1. 在一個靈魂中有植物性、感性與理性的能力。2. 在一個卓越的理性靈魂中,作為此類,有卓越生命的德性,或生命的活動力,以及理解與自由意志的德性。意志不是理解,理解也不是意志,生命力既不是理解也不是意志;這些都不是靈魂的一部分:但整個靈魂就是生命,整個靈魂就是理解,整個靈魂就是意志;然而並非完全如此;也就是說,這些詞彙中沒有任何一個能表達靈魂本質的所有方面。
II. 神在靈魂上的道德形象,不過是這三種官能的正直或健康,也就是它們的聖潔:即:1. 生命官能的聖潔活力,當它向著神活躍時。2. 理解力的聖潔智慧,以認識神。3. 對神與良善的愛,這是意志的聖潔。
III. 我們對其他受造物的統治權是神統治權的形象,藉此我們:1. 在神之下是它們的主人;它們屬於我們。2. 在神之下是它們的統治者,根據它們的能力;它們由我們管理。3. 在神之下是它們的施恩者;我們供養它們,餵養它們,耕種土地;且在神之下是它們的終極目標;它們被賜給我們使用。
- 人本性的目的,在官能的適應性中顯而易見,正如:(1) 一般而言,神是萬物的終極目標;(2) 特別而言,是聖潔,為神而活;即:1. 實踐性地認識神。2. 愛祂。3. 事奉祂。神造物絕非徒勞;更何況是更高貴的本性。當祂造人的本性,使其有能力並適合認識、愛慕並事奉祂時,這清楚地告訴我們,祂造人是為了這個用途。因此,那些否認這對亞當而言是自然的人,就是否認人性,使人本性上成為禽獸,並假設有一種超自然的恩典隨後而來,使亞當彷彿屬於另一個物種;彷彿只有恩典才使他成為人。而那些否認人擁有這種官能的人,根本不知道人是什麼。
- 人的靈魂既被造為適合永恆的持續,故被稱為不朽是真實的;因為神既將其造為一個單純的靈,它就不會面臨部分的分解與本質的腐朽。因此,如果它滅亡,那必然是透過毀滅,或將其轉變為另一種存在物種;這兩者作為操作或果效,必然違背既定的自然規律,因此不應假設神會這樣做,儘管祂有能力這樣做。
- 但人由靈魂與身體組成,並不像他的靈魂那樣不朽,然而神本可以使他的生命永存;是的,祂本會這樣做,以至於他若沒有犯罪,就不會死亡。但最有可能的是,他會在某個特定的時間點被改變,就像以諾與以利亞,以及基督升天時那樣;那些在基督降臨時還活著的聖徒也將如此;並且,在基督死時復活並顯現的身體,在升天時可能也是如此。
- 既然靈魂,甚至亞當,本應如此不朽,他的幸福也必然如此:這無非是在他完美的狀態中,完善他對神的認識、愛慕與事奉。因此,我簡要地將一切總結為「在此,並永遠」。
- 神樂意藉由禁止他吃一棵樹的果子,違者必死,來試驗並操練亞當的順服。但這條實證律法預設了自然律,自然律並未被提及為對人所說的話,因為它存在於他與受造物相比較的本性之中,這客觀地向他表明了神對他義務的旨意;從這種表明中,產生了他的義務。
- 為什麼它被稱為「分別善惡樹」,是很難知道的。大多數人說,是因為藉著它,他將獲得關於善的悲慘經驗性知識(透過失去它),以及關於惡的經驗性知識(透過感受它)。其他人則認為,亞當之前已經擁有了所有關於神及其自身義務的聖潔必要知識,若他滿足於此,他本會幸福;但神確實使這果子適合在人心中滋生一種狡猾、好探究的機智,以及那種不必要且麻煩的知識,這種知識在世上不斷增殖罪惡與憂愁。例如現今大量的哲學、科學的虛妄形式、言語上的爭辯技巧,以及對神奧秘的狂妄、不信任的探究,以及探究那些不屬於我們、而屬於祂的部分;彷彿病人必須知道醫生給他什麼藥,以及為什麼;看來罪確實帶給他們一些知識的增加;毫無疑問,那不是關於義務的良善,也不是聖潔的知識,而是一種強加的、對自然善惡的不必要領悟。
- 所威脅的死亡,是人本性所能承受的一切懲罰性惡果;即:1. 罪惡靈魂被神離棄。2. 身體的痛苦與分解。3. 靈魂受苦的永恆性,至少在沒有復活的情況下,它是一個能承受痛苦的主體。
問三:關於人墮落入罪與苦難,你信什麼?
答:人受撒但誘惑,因故意犯罪而從聖潔、無罪與幸福中墮落,落入神的公義、律法的定罪,以及肉體、世界與魔鬼的奴役之下。罪惡、有罪與悲慘的本性傳給了全人類,且沒有任何受造物能拯救我們。
- 是蛇中的撒但誘惑了夏娃:而撒但藉著夏娃,因她的罪,獲得了權力將她作為工具,去誘惑亞當。2. 人在受誘惑之前並未犯罪。但他只是受了誘惑,並未被強迫犯罪,更不是被神自己強迫或必然導致犯罪。3. 神本可以使人不會墮落,或阻止他的墮落;但祂沒有義務告訴我們為什麼祂沒有這樣做,就像祂沒有義務告訴我們為什麼祂沒有使所有人都成為天使,或使所有野獸都成為人一樣。但我們知道,祂不會因此而有任何損失,反而會在恢復的恩典中同樣得榮耀並喜悅。4. 神賜給人自由意志,它是可變的,在聖潔上並非不可改變,因為祂希望這樣的自由意志成為祂地上統治的主體,這僅僅是為完美的、不可改變的狀態所作的準備。並非未決定的、可變的意志是我們的完美,而是適合這生命與工作,神希望這成為通往完美的一個較低程度與途徑。而自由意志是罪的第一因,藉由忽略其義務,然後藉由對自身的錯誤決定,儘管對象與誘惑,以及悟性與感官的領悟是先行條件與機緣。
- 犯罪的行為本身就是背離聖潔、無罪與幸福。罪本身,成為了人的不聖潔、罪咎與苦難。
- 隨之而來,無需神的任何改變,甚至無需神的任何行動:1. 神的公義與罪人產生了關係,視其為理應受死的人。2. 律法在自身沒有任何改變的情況下,實際上定了他死罪。3. 藉由神單純的允許與離棄,那曾誘惑並勝過他的肉體、世界與魔鬼,獲得了更大的權力去誘惑並進一步勝過他,直到神的靈恢復並拯救他。
- 亞當為自己招致的前述三種惡果,都藉由他傳給了他的後裔。藉由自然的繁衍,嬰兒:1. 被罪惡的敗壞所污染。2. 既有那罪的罪咎,也在他們自己的層次上,有亞當之罪的罪咎。3. 因這罪、罪咎以及前述的懲罰性後果而悲慘。對於這一切,深思罪人自己做了多少,而神做了多少(無論是在罪還是懲罰方面),是令人驚奇的。
- 那些否認原罪的人,違背了明確的聖經、理性與人類的經驗:並使嬰兒在沒有救主的情況下得救,既沒有赦免他們,也沒有潔淨他們。
- 將我們對亞當之罪的罪咎歸咎於任何所謂的聖約、意志或神任意的歸算,這是一種錯誤,它對我們的指控超過了我們本性上所負的罪咎。神既不使那些本身並非罪人的人透過歸算成為罪人,也不會錯誤地判斷人做了他們沒做的事。亞當是一個公眾人物,首先是自然地,然後是代表性地。我們當時並非作為獨立的個體在他裡面,因此並非作為獨立的個體在他裡面犯罪,也不是被神視為這樣做了,但我們是在他裡面虛擬地與種子性地存在;不是像房子在工匠裡面,作為其藝術的因,而是作為那些本質由他的本質所產生的人。正如我們當時在他裡面的人,在當時都有罪一樣,所以當我們成為個體時,那些個體便有了罪,因為現在成為了它的個人主體;而我們所有的個體性都源自一個被玷污、有罪且悲慘的罪人,他無法產生比他自己更好的本質或個體。但仍必須承認主要行為者與其後代之間應有的區別。
- 我們從最近的父母那裡所承襲的罪咎,以及隨著我們自然能力與新約條款所允許的額外敗壞與懲罰,被大多數神學家悲哀地忽視了,這違背了聖經從該隱時代到猶太人被棄絕的整個範圍,也違背了第二條誡命:這件事值得更詳盡的解釋。
- 如果我們夢想有任何其他的拯救者或救主,我們就從基督那裡墮落了。
問四:關於耶穌基督對人的救贖,你信什麼?
答:神愛世人,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作救主:祂既是神,與父合一,便取了我們的本性,成為人;藉著聖靈感孕,由童貞女馬利亞所生,稱為耶穌基督:祂是全然聖潔的,沒有罪,成全了諸般的義;勝過了魔鬼與世界;並藉著在十字架上受咒詛的死,將自己獻為贖罪祭,以救贖我們,使我們與神和好;祂被埋葬,並降入死地:第三日祂從死裡復活,勝過了死亡。祂既用自己的血印證了新約,便吩咐祂的使徒與其他牧者向全世界傳福音;並應許賜下聖靈;然後升上高天,在那裡祂是神人,是教會超越萬有的榮耀元首,是我們在神父面前得勝的中保。
- 神白白的愛,在人這一方既無功德、懇求,也無條件,將基督賜給世界作救主。受造物所能獲得的任何好處,若非來自神白白的賞賜,是不可能的。
- 說神愛人,是指祂願意給他們某種好處,或是祂喜悅他們:前者(稱為仁慈之愛)祂愛人,不是因為人是良善的,而是為了使人成為良善的:但這單獨存在時,較不恰當地被稱為愛。後者更適當的愛(喜悅之愛),祂愛每一件事物,僅僅在於它良善且可愛的程度。這兩者同時臨到墮落的人類;但前者最為顯著:墮落的人類中作為可愛之處而殘留的良善,是他的本性,這是神的作為,部分也是祂的形象;其中包含了對那恩典、所有聖潔義務,以及那他將完全可愛的屬天完美的承受能力。
- 基督被稱為世界的救主,對世界的不同部分有不同的意義,並非祂同樣地作所有人的救主。祂拯救誰,誰就以祂為救主:祂拯救了全人類,以至於為他們的罪向神的公義作了充分的補償,沒有人會因為缺乏這種補償而滅亡;並且祂向全人類作了白白的赦免、稱義、收養與聖靈的普遍賞賜,條件是接受;因此,除了他們忘恩負義地拒絕之外,沒有什麼能剝奪他們的這份賞賜;祂並吩咐祂的牧者向全世界宣告並提供這份賞賜。祂給予人們不同程度的幫助,以贏得他們自己的同意。但祂有效且不可抗拒地獲得了一些人的同意:並實際地稱義、成聖並榮耀了他們。因此,「祂是全人類的救主,特別是信徒的救主」:然而那些僅在先行補償、聖約提供與普遍幫助方面擁有救主的人,將因忘恩負義地拒絕提供給他們的救贖,連同他們其他的罪,而永遠滅亡:因為凡不接受赦免者及其恩典的人,罪都不會被赦免。
- 基督既是神又是人,這在聖經中是顯而易見的:祂是神,因此從永恆起就與父同本質;但在時候滿足時,即創造世界約四千年後,祂成為人;因為祂是神,祂對我們救贖的所有工作具有完美的充足性,祂的犧牲、功德與代求具有完全的效力;因為祂是人,祂適合成為教會的元首,成為神的使者,親切地教導人,並向他們展示聖潔的完美榜樣,並代替我們受苦,並以我們的本性擁有天堂,並作為神與人之間的中保為我們代求。因此,就充足性,或充滿憐憫的降卑與親近而言,基督的位格對於悔改信徒的安慰,沒有任何欠缺。
- 神,父永恆的道,取了人的本性,這是神所有作為中最令人驚奇的奇蹟:但祂既已藉著祂的靈,在祂的教義、神蹟以及信徒的成聖中,給了我們充分的證明,這就是我們確信信仰的核心條款,是的,祂賜給我們去相信它,正如祂命令我們去相信一樣。神與所有人,特別是所有聖徒極其親近,這並不奇怪;因為祂不僅僅是世界的靈魂;但祂與基督人性的聯合,是為了非凡的工作而進行的非凡結合;儘管其方式超出了我們的理解範圍。這並非將神性變為人,也不是將人性變為神性,神性也沒有因此失去任何完美或榮耀。凡看到太陽如何滲入某些受造物作為它們的生命,卻讓其他受造物沒有生命的人,就不會認為神比對其他人更親近地與基督的人性聯合是不可信的。我們很難阻止一些哲學家相信所有人的靈魂都是神的一部分;然而同樣很難讓其他人相信神與一個人聯合,以至於成為一個位格。
- 然而,在此奧祕中,我們必須謹慎所使用的概念;我們不可說神性是基督位格的一部分,因為神不能成為任何事物的一部分,祂是無限的;而部分小於整體,因此不可能是無限的。我們也不可說神性就是整個位格;「部分」與「整體」這些詞彙不適用於此處;但神與人是同一位基督;正如神與受造物是同一個存在宇宙,然而神不可被稱為該宇宙的整體或部分。
- 我們也不可認為神性取代了基督肉身的人性靈魂,以為祂沒有別的靈魂;因為祂是完全的人,擁有人的靈魂與身體,神性將其納入位格的聯合中,並作為祂靈魂的靈魂。神性更沒有轉化為人性,或有任何形式的改變。
- 基督並非如常人般被繁衍,而是沒有男人的參與,由聖靈感孕;也就是說,神性藉著神聖有效的旨意或愛,特別是藉著三位一體中的第三位格,向外運作。然而,基督被稱為父的兒子,而非聖靈的兒子,因為父在運作的次序上是第一位。
亞當的靈魂是被創造的,而非繁衍的。我們的靈魂是繁衍的,而非僅僅從無中被創造;也就是說,神作為自然存在的源頭,賦予了完全來自祂自己的多重本質,但並非如祂起初從無中創造萬物那樣,而是藉著對繁衍之靈魂不可思議的影響與使用,這些靈魂在神之下,對繁衍具有因果作用;但基督的靈魂既非單純繁衍,也非單純創造,而是就其由聖靈感孕而言,主要是被創造的;然而,就童貞女靈魂的參與而言,亦有繁衍的成分。藉著這奇妙的感孕,基督免於原罪的罪咎與敗壞;因為雖然祂被稱為大衛的兒子與人子,就其作為人而言是完全的,而不僅僅是就其肉身而言,但祂並非如常人那樣透過正當且完全的繁衍而生;聖靈創造性的感孕使祂,即便就其人性而言,也比作為人子更卓越地成為神的兒子。
- 「耶穌」之名意指祂的職分,即「救主」;而「基督」之名意指神的指派、祂的差遣與權柄,以及勝任此職分的資格,即「神的受膏者」。
- 基督完全的聖潔與公義,既存在於祂完全本性的習慣中,也體現在祂完全的行動中;即在對神完全的順服、服從與愛中。祂神性的完美以兩種方式提升了祂人性完美的功德:1. 因果上,作為產生此功德的主要原因。2. 關係上,作為同一位格的完美。基督的積極公義在於祂順服神的旨意,正如神所賜給祂的律法所昭示的;這律法是:1. 祂作為人應當成全自然律;2. 作為猶太人應當成全摩西律法;3. 以及藉由祂合宜的中保工作、教導、神蹟、受苦、稱義等,成全中保的專屬律法。因此,作為功德之因,使我們得以稱義並得救的基督的完美或公義,是這一切的總和,即祂完全的、習慣性的與實際的聖潔,由祂神性的完美所促成並在關係上賦予尊榮。這並非說其中一部分為我們贏得了一種益處,另一部分贏得了另一種;而是全部共同為我們贏得了所有益處;因為這一切正是中保律法或聖約所要求基督的唯一條件;一旦此條件達成,祂便有權獲得該中保職分所應許的一切果效,例如賜給我們赦罪與救恩之約等。
- 基督作為試探者,戰勝了魔鬼與世界,並在肉身方面(就其自然的慾望,如對生命的愛等,在無罪的情況下應當被否決而言)戰勝了肉體,這是祂工作偉大且必要的一部分,為的是要將我們從那曾勝過我們的試探者手中救出來,並粉碎神的仇敵,打破蛇的頭,並透過實證來維護神律法的真理與聖潔。
- 基督受苦的原因,是作為贖罪祭,藉由祂代替我們受苦來贖去我們的罪,以彰顯神的聖潔、公義與真理,以及祂律法的權柄與公正,使神與祂的律法不被藐視,也不使世人因不受懲罰而受鼓勵去不信與犯罪。藉著受苦,祂成全了要求祂受苦的律法,但祂並未成全那使受苦成為我們應得之刑罰的律法;因為根據該律法,應得刑罰的並非代替他人的懲罰,而是罪人自身。但祂藉著受苦,給予了立法者等同於我們所有受苦的代價,從而滿足了律法;這並非說祂受了律法威脅所規定那種完全且正式的懲罰(因為那無非是我們的滅亡),而是以某種事物代替了它。這也不完全是同一種類型的受苦;因為我們最大的懲罰是被遺棄在罪中,這是靈魂的悲慘,是被拒絕於生命之靈外,是被神視為不潔的受造物而遭厭惡,是被剝奪了所有聖潔靈魂本應享有的神的愛,是因每一項罪而受良心譴責的折磨,是被地獄中的魔鬼所折磨,並對得救絕望:這一切基督從未經歷,也不可能經歷;但祂在經歷了一生的卑微後,受了十字架上受咒詛的死;祂的靈魂也經歷了感官上的悲傷;在與完全聖潔及其必然結果相容的範圍內,祂在理智本性上也經歷了不小的痛苦。
基督的受苦能滿足神聖公義,並非因為祂在主體、內容或持續時間上與我們應得的完全相同,而是因為祂比讓全世界滅亡更能達成上述統治者與立法者的目的。它們對該目的的適應性,即是其滿足性與功德性的尊榮。
- 基督為我們的罪、代替我們受苦,因為這是為了使我們免於受苦;只要我們是信徒,這使我們得釋放的確定性,就如同我們親自作了補償一樣;然而,祂是以中保的位格受苦,中保確實是承擔在罪人位置上受苦的那一位;但祂從未是、也從未同意被視為罪人本身。如果一個人透過僕人償還債務,這被歸算為他自己的行為與償還:因為法律允許他透過僕人行事;而僕人只是他的工具。但我們的情況並非如此。基督代替我們受苦;但並非作為我們的代理人,也不是以我們的名義與位格,而是作為自願的中保,祂之後可以隨意對待我們,並按祂的旨意賜給我們益處。我們並未透過祂償還自己的債務:祂的受苦在事實上與法律上都不是我們的:我們沒有在祂裡面被釘十字架;我們沒有透過祂滿足神的公義;因此,在祂之後賜給我們之前,這些果效並不屬於我們;且賜予的程度也隨祂喜悅。祂賜給我們的並非受苦本身(那將是一份悲慘的禮物),也不是受苦的第一個果效(滿足),因為那是為我們向神作出的,而非賜給我們的;而是由此從神那裡獲得的果實。
- 更不能正確且恰當地說,基督在我們的位格中,而我們在基督裡並藉著基督,透過完全的習慣性聖潔、外在的順服與愛,並由神聖的完美所尊榮,成全了行為之律。同樣的習慣、行為或公義,作為偶性,不可能存在於不同的主體中。我們並非因行為之律的誡命與應許而稱義,彷彿我們已透過基督成全了這一切,而是因恩典之律。如果我們已透過基督成全了所有無罪之律,我們就不需要祂的死或任何赦免;因為我們將沒有罪需要赦免,無論是從出生到死亡的疏忽之罪或行為之罪。赦免我們所有的罪,並認為我們從未犯罪,而是透過另一位完全順服,這是自相矛盾的;神不作虛假的判斷;也不假設我們做了我們從未做過的事;因此,我們對基督功德或公義的所有益處,並沒有直接的權利。當祂管教我們時,我們的受罰對我們並非不公。祂在我們成為悔改的信徒之條件下,賜給我們赦免與生命,並沒有告訴我們,我們是在祂裡面並藉著祂悔改、相信並持守,這將歸算給我們;也沒有說我們不需要這些,因為我們在祂裡面是無辜的。基督也沒有僅僅藉著祂的死將我們從刑罰中救出來,並僅僅藉著祂的完美贏得我們的稱義與救恩。因為從所有感官與喪失的刑罰中被釋放,就是擁有生命的權利;而從所有疏忽與行為之罪中無辜,就是公義。但我們並非單純地因基督而免於「你是罪人」這一指控的稱義;而是免於「你因你的罪而當受譴責」這一指控;這並非透過將無辜本身歸算給我們並視我們為無辜,而是透過赦免我們的罪,賜給我們生命的權利,從而接納我們。因此,基督是我們的主,是我們的公義;正如祂為我們成為罪,並非在事實上,神也未如此視祂,而是視祂為一位要為罪人受苦者;我們也在祂裡面成為神的公義。藉著神賜下的赦免與生命,我們成為義人,這是由祂的公義所購得,並彰顯了神的公義。
- 神被說成在基督死後與全世界和好,在於祂在公義上不再有義務按行為之律將他們僅僅視為罪人來懲罰;而是已賜下條件性的赦免給全人類,且是白白的,條件是適當地接受基督與生命。
神被說成實際上與信徒和好,在於祂在公義上完全沒有義務定他們的罪,而是已彷彿藉著恩典之約,約束自己去赦免並拯救他們。因此,這並不意味著神有任何實質的改變,而是在我們身上,以及在神的聖約中,以及神與我們關係上的改變。是的,2. 雖然祂現在判我們為義,並愛我們如義人,而祂先前判我們為不義,並厭惡我們如不義者,這種改變是在我們身上,在神身上除了關係與稱呼上的改變外,並無其他改變。
- 基督被埋葬,是為了在被高舉前處於最低點;死亡似乎在祂顯明對死亡的征服之前,已經征服了祂。我們也是如此。英文中譯為「地獄」(hell)的詞,在希臘文與拉丁文的古老信經中是 hades 與 inferi,並不必然指受刑罰之處。但此處所指的超過了祂的埋葬,並涉及祂的靈魂;意指「祂的靈魂進入了死人的靈魂之中」,而未斷定是天堂或地獄:將靈魂與身體分離本身就是基督卑微的一部分。它去了樂園,但除此之外去了哪裡,或做了什麼,我們必然無知。但由此可知,靈魂在與身體分離時,自身仍是活著的。信徒可以歡喜地跟隨基督進入墳墓,以及分離的狀態。
- 基督的復活是對死亡的偉大勝利,是祂凱旋的開始,是彌賽亞治下卓越教會狀態的開始,是祂作為神兒子之真理的偉大證據,也是信徒的巨大安慰,確信他們有一位得勝且活著的救主,祂的話語是真實的,且他們也將復活。
- 訂立以基督寶血印證的新約,並委任事工向世界宣揚,是基督所命定的偉大媒介,藉此基督將祂功德與犧牲的果效連同祂自己賜下,以供人的稱義與救恩;對此稍後再述。
- 基督的升天是祂高舉的第二步。祂肉身的同在在天上比在地上更必要;祂在那裡仍是神人,祂的身體與靈魂已得榮耀,自然的血肉變成了不朽的屬靈身體;信徒也將如此,因為血肉不能進入神的國。那些說餅不是餅,而是基督的肉,酒不是酒,而是祂的血的人,是何等荒謬地錯誤,因為祂得榮耀的身體根本沒有血肉。對信徒而言,我們在天上有位超越萬有的元首,是無法言喻的喜樂。20. 使徒區分了基督的元首地位,即祂是「超越萬有」的,以及祂是「教會的」元首。因為祂死、復活並復甦,正是為了作死人與活人的主。祂對未蒙召者有統治權以呼召他們,對信徒有統治權以保護並榮耀他們,對叛逆者有統治權以毀滅他們。
- 基督的代求是基督信仰的一個重要條款,不僅意味著祂為我們禱告,更意味著祂是天上的大祭司與中保。一旦罪玷污了我們,除了藉著中保,就沒有途徑來到神面前;在我們的思想、希望或情感中亦然。我們不可期待我們的位格、禱告或職責能被接納,除非藉著基督。我們必須將一切交在祂手中,以便祂能將它們呈獻給神:我們甚至無法藉著祂以外的方式愛神,祂是神之愛與良善的明鏡與啟示者。此外,我們現在不可期待從神那裡得到任何東西,除非藉著祂,並經由祂的手;即藉著祂的功德與祂的治理。聖靈與特別恩典是藉著祂,甚至作為中保而賜下的;事工與聖禮是藉著祂;官員與自然世界的統治,為了救贖的目的,也是藉著祂;因為所有的權柄都賜給了祂,祂審判萬有。
問 5. 什麼是新約,或恩典之律?
答:神藉著耶穌基督,白白地將祂自己賜給全人類作為他們和好的神與父,將祂的兒子賜給他們作為救主,將祂的聖靈賜給他們作為成聖者,只要他們願意相信並接受這份禮物,並相應地將自己交託給祂;為自己的罪悔改,並同意離棄魔鬼、世界與肉體,真誠地(雖然不完美地)順服基督與祂的聖靈直到終局,按照自然律與祂福音的體制,使他們能在天上永遠得榮耀。
- 這同一件事在不同層面上被稱為基督的新約、律法與聖約。它是祂的「遺囑」(testament),因為祂藉著祂的死並在死時確立了它;它包含了一份白白的贈禮或遺產給人類。它是祂的「聖約」(covenant),因為神在祂那一方藉著應許約束自己去成就其中所提供的一切;並要求人若要獲得益處,就必須相應地同意並立約。它是祂的「律法」(law),在於它包含了祂所確立的條款,人若拒絕,將無法獲得赦免與救恩,反被定罪;並藉此人將被審判進入天堂或地獄。
- 這律法有兩部分:1. 第一部分是預設的部分,即自然律,就其對職責的義務而言;基督並非重新制定它,而是發現它已存在,並以救贖的名義將自然本身與人視為祂自己的,該律法也落入祂手中。正如祂不毀滅而是成全我們的本性;祂也不毀滅自然律,而是附加了祂的補救律法。2. 這是第二部分,由救贖主新制定,稱為恩典之律:第一部分現在作為這律法的一部分或附屬品,用於我們的成聖,而對它的順服也是這律法目的的一部分。這特別的恩典之律與聖約包含:1. 一份白白的贈與契約(儘管是條件性的),即上述的神自己,父、救主與成聖者,並赦免一切罪,以及享有父的愛、子的恩典、聖靈的團契與天上榮耀的權利。2. 這份白白贈禮所施加的條件,即如前所述,藉著與神立約而有的真誠相信與同意。3. 誡命部分,即作為真誠順服的準則,正如福音體制中的那樣(預設自然律)。4. 刑罰部分,因為它使人不得救,並威脅所有不悔改、不信且拒絕所賜恩典者將受更重的刑罰。這就是我們必須藉以生活並受審判的律法與聖約。它是神的工具,如同大赦令與贈與契約,藉此基督的益處連同祂自己,將有秩序地賜給人類,我們必須信靠它作為我們擁有基督與生命的憑據。
問 6. 你對聖靈有什麼信仰?
答:聖靈神是由父與子賜給先知、使徒與福音傳道者,作為他們宣講與記錄救恩教義時無誤的引導者;並藉著祂多樣的神聖運作,作為其真理確據的見證;祂被賜下是為了使所有真信徒甦醒、光照並成聖,並將他們從魔鬼、世界與肉體中拯救出來。
- 聖靈是神,是三位一體中的第三位格。在聖經中,通常將以下內容歸於祂:1. 神的愛,以及將愛賜給人,正如將神的智慧與智慧之道歸於子。2. 神對受造物外在的運作,正如太陽藉著其動力、光照與醫治的光線作用於大地,這些光線實際上就是太陽本身。3. 神運作的成全;因此,雖然三個位格是不可分的,且都共同作用於受造物;但父被稱為創造者與自然的源頭;子被稱為救贖主與恩典的賜予者;聖靈被稱為成聖者與榮耀的開創者;或者說,人的本性來自父,他的醫治來自子,他的健康來自父與子所賜的聖靈。
- 聖靈以不同的程度賜給人,用於不同的用途,以造就教會。當任何新的律法或教義向世界啟示時,神賜下神蹟的靈來證明它是出於祂。摩西頒布律法時如此,先知們帶來任何新的信息時有時也如此;正如他們預言基督,他們也有基督的靈來啟示他們。但聖靈偉大而奇妙的程度是賜給使徒與福音教會初期其他基督徒的,使他們能無誤地宣講並記錄基督的歷史、教義與命令,並藉著醫治病人、使死人復活、說各種語言等神蹟來印證它。因此,由聖靈在他們裡面所寫的聖經,被留作我們信仰與生活的準則;現在所有看似來自聖靈的感動或啟示,都必須藉著聖經來試驗,因為我們沒有像使徒那樣的恩賜或聖靈的程度;因此,藉著聖經來試驗聖靈,不過是藉著使徒確定的、更大的聖靈恩賜,來試驗我們不確定的、較小的聖靈恩賜。相信由聖靈所默示的聖經,屬於我們對聖靈信仰的這一條款。
- 聖靈通常的更新工作是我們救恩的附加開端;沒有聖潔,沒有人能見神。這在人身上是如此偉大的工作,以至於基督自己的死與復活,以及在天上的中保工作,都是為了獲取並賜給我們這聖靈的媒介;祂的工作是神在我們身上的形象,被稱為「神聖的本性」。這運作在我們身上有三個部分:1. 祂的甦醒工作,使我們對神活過來,我們本來對一切聖潔的行為是死的、遲鈍的。2. 祂的光照工作,藉著知識與信心開啟我們黑暗理智的眼睛,治癒我們的無知與不信。3. 祂對意志的歸正或成聖工作,將我們從對感官與世俗享樂的愛,轉向對神與聖潔的愛,因為這是成全性的行為,愛在聖經中被視為一切成聖的總結;賜下嗣子的靈,並賜給我們對神的愛,是同一件事;對基督的信心是其媒介:然而聖靈也在我們裡面運作那信心。但當祂在我們裡面運作信心時,祂不過是打開門並進入,以便藉著愛,祂能住在我們裡面並在裡面運作。正如有人將其比作鳥兒,先築巢,然後下蛋並孵化。對基督的信心如同風箱,聖靈藉此在我們裡面點燃對神的愛;信心點燃愛,愛由信心點燃,並藉著聖潔、多結果子的順服而運作,這一切都是聖靈的工作,也是我們全部的宗教:因為治死罪,以及戰勝肉體、世界與魔鬼,都包含在內。
聖靈的這項工作是基督為世界真正的救主,且祂的福音為真理的確據;因為除了神,沒有人能如此更新靈魂,而神不會藉著虛假的教義來做這件事。
因此,我們對聖靈信仰的這一條款,對於理解與深思具有重大的重要性;因為當基督在天上時,祂的聖靈是祂在地上人心中的辯護者與代理人,是祂在所有真信徒心中的見證,為基督的事業辯護,證明祂的真理,完成祂的救贖工作,使人適合愛神並進入榮耀:這聖靈對我們的靈魂,在某種程度上如同靈魂對我們的身體;沒有祂,我們不能做任何聖潔的事:祂是我們的生命、光與愛;祂是我們天上榮耀的定金、憑據與初熟的果子,藉著愛賜給我們對榮耀的預嘗,因此是我們是神兒女的見證或證據。
但認為這聖靈賜給我們是為了讓我們一次完成所有事,或無論我們如何使用祂,祂都會絕對地完成一切,這是一個危險的錯誤。祂在我們裡面循序漸進地運作對神的愛,並在我們活著時持續在我們裡面運作。祂藉著媒介運作,即藉著被理解、相信與深思的福音;我們不能在不使用神的話語與媒介的情況下期待聖靈,就像不能在沒有食物與藥物的情況下期待健康一樣。雖然祂在祂喜悅的時間與地點不可抗拒地運作,但人可能會藉著抵擋,喪失並熄滅祂的運作。並且請注意,神作為審判者在今生所執行的對順服最大的獎賞與對罪最大的懲罰,是藉著賜給人更多的聖靈,或因人的濫用而拒絕或收回祂的運作,這比世上所有其他的審判更令人恐懼。
問 7. 你對聖而公之教會、聖徒相通與罪得赦免有什麼信仰?
凡真正同意洗禮聖約的人,都是基督一個成聖的教會或身體,並在同一信心與愛的靈裡有團契,並獲得所有罪的赦免;而所有藉著洗禮公開立約,並持續宣認基督信仰與聖潔的人,是地上的普世可見教會;並必須在基督所設立的教義、敬拜與秩序中,在各個地方教會裡保持聖潔的團契,並存愛心與和平。
- 世界在權利上是基督的國度,由祂的智慧與權能所統治。教會是基督同意的國度,由智慧與特別的愛所統治。祂是教會超越萬有的元首:它是祂的政治身體,在關係上,卻真實地由祂的靈所甦醒:祂的職分是作構成的、治理的與甦醒的元首。教會的形式是它與祂作為元首的關係。祂賜給它律法,並審判並執行它們;並藉著祂的話語與恩典為它指派官員。祂作為中保的元首,是聖靈從神傳遞給我們的管道。
教會除了基督之外,沒有普世的元首。沒有人有此權利;沒有人有此能力或資格,無論是作為首領還是祂之下的代理人。祂沒有委任任何人擔任此職分。「你們就是基督的身子,並且各自作肢體。神在教會所設立的:第一是使徒,其次是先知,等等。豈都是使徒嗎?豈都是先知嗎?」(林前十二27-29)。這裡只有基督是元首;教會只是祂的身體。使徒只是主要的肢體,而非元首;使徒是第一等級的肢體,至少有十二位;因此沒有一個人作為他們之上的元首。彼得從未治理過使徒;他們從未被要求順服他。哥林多教會的分裂之一,就是有人將他立為元首,正如其他人立保羅,另一些人立亞波羅;並說,我們是屬磯法的。這種分裂並非藉著呼召他們所有人以彼得為元首來治癒。教宗並非比安提阿主教或其他主教更像彼得的繼承人:即使他是,他也不是教會的構成性或治理性元首。那作為基督代理人而作元首的人,必須是教會的普世先知、普世祭司與普世君王。教會不是教宗的身體或國度;他藉著虛假地自稱為代理元首,篡奪了基督許多特權;任何宣稱相同職分的普世會議也將如此。羅馬教會在實質上,就他們是基督徒而言,是公教會的一部分,儘管是腐敗的一部分;但就形式上,作為一個以教宗為元首的身體,他們是一個罪惡的政治組織,根本不是基督的教會;因為祂不命令,反而譴責這樣的政治組織。
這個羅馬教會是公教會的一個教派或分裂;它大約只佔世界上基督徒的四分之一,而所有基督徒共同組成了普世教會。阿比西尼亞人、科普特人、敘利亞人、亞美尼亞人、印度人、希臘人與莫斯科人,連同所有改革宗教會,人數同樣多;計算起來是五分之四,至少也是三分之二的教會。將所有這些人排除在基督的教會之外,並宣稱世界上除了教宗的臣民外沒有基督徒,並為此爭辯,動用火與劍以及虛假的謾罵著作,這是世界上巨大的分裂,也是至今仍使教會傷口敞開,以及基督教界醜陋、有害爭論的原因。
教宗與牧首們有相同的起源,不過是他們中的首位,所有人都承認這是人為的。如果希臘教會(當時遠大於拉丁教會)不認為他的首位是人為的,他們絕不可能宣稱對君士坦丁堡的權利,他們知道那裡除了人為權利外別無其他。事實上,教宗起初,且在數百年間,不過是一個帝國中的首席主教,正如坎特伯雷大主教在英國一樣;正是那個帝國的教會組成了所謂的普世會議,由皇帝召集,皇帝在世界其他任何地方都沒有權力;隨著時間推移,他的篡奪將羅馬世界變成了全世界,他的國度必須是地球的整個周長,這是最不為人知的,且除了三四次外,從未被航海環繞過。既然使徒的職分是歸正靈魂並治理他們,而他承擔了那從未有使徒承擔過的普世艱難,那麼在韃靼、印度、土耳其帝國、非洲、對蹠地與未知世界,有多少人是這位孤注一擲的承擔者所要負責的!一個真正的公教徒必須屬於一個比羅馬教會更大的教會;即包含所有基督徒的普世教會。他必須不屬於任何教派或分裂,因此不是天主教徒,因為他們只是一個教派。
真正同意洗禮聖約的人,是第一意義上的教會,是真正聖潔的;但受過洗禮、未背道、作為可見的同意者與基督信仰的宣認者,是作為可見教會的教會,並藉著對神可見的分離與奉獻而聖潔。將奧祕教會與可見教會混為一談,誘使一些人從可見教會中分離出來,彷彿它不聖潔;而天主教徒發明了他們自己的可見教會,這是一個政治身體,由一個假定的人為元首領導:有些人稱之為「聚集的教會」,以暗示它是一個這樣的政治組織。但我們拒絕天主教教義的關鍵點在於此,我們堅持認為,地上沒有這樣的政治教會,除了基督之外,擁有任何普世的、構成性的或治理性的元首;祂在天上是可見的,祂曾一度在地上可見,祂的教會在那裡至今仍是可見的。
- 信仰與愛之靈的合一,是聖徒相通的主要部分;其次則在於將此信仰與愛實踐於外在的相通中,即盡其所能地為彼此行善,並為了救濟有需要的人而分享所有,正如人愛人如己那樣;此外,亦在於同心合意、聖潔地敬拜上帝。為此目的,基督設立了地方教會,由各教會的牧者引導,他們是基督之下的僕人,執行祂教導、祭司與治理的職分。基督所設立的敬拜,正是必須實踐此相通之處,唯其秩序與細節多留給教會的引導者處理;主日亦是從這莊嚴、聖潔的相通中分別出來的。紀律則是為了保持教會的純潔,使其成為聖徒的相通。
- 聖徒的罪得赦免是教會救恩的另一部分;這是基督寶血的果實,也是祂聖約的恩賜,正如成聖是祂聖靈的工作。罪得赦免即是我們的稱義,包含賜予生命權利;它有三個層次,或說有三種形式:一、構成性的(Constitutive),賦予我們免受懲罰的權利,並解除我們的罪咎或受罰的義務:這是上帝作為立法者與施予者,透過新約所作的行動,即賜予我們權利。二、宣告性的(Sentential),上帝作為審判者,宣告我們已蒙赦免並被稱為義。三、執行性的(Executive),上帝實際將我們從感覺與喪失的懲罰中釋放出來,並賜予我們生命。
赦免是:一、普遍的,針對過去所有的罪;這是一次性賜予的:在我們真實相信並同意聖約之時,由上帝在實質上賜予;但在洗禮中,透過聖職人員莊嚴地施行,則是可見的;在洗禮中,基督與赦免藉由上帝的安排,莊嚴地交付給真實的信徒及其後裔,他們因此被奉獻給上帝。二、個別的,針對洗禮與歸正之後的每一項罪:因為在個別的悔改之後,上帝日復一日地賜予我們個別罪惡的赦免。罪在犯下之前,可說是在虛擬意義上已獲赦免,因為赦免的原因已經存在:但這並非適當的實際赦免,因為尚未成為罪的事物,不能被視為已赦免的罪。
赦免與稱義的條件,有時單稱為信心,有時也稱為悔改,實際上就是悔改的信徒對恩典之約的同意,這同時也是他獲得此權利及聖約中其他權利的條件;這是一份由基督的犧牲與功德之義所買贖的白白恩賜,並透過此聖約成為我們的:這就是關於赦免與稱義平實而完整的教義;除此之外,一位好的基督徒無須為當代所發明的詞彙、細節與爭論而煩惱。宣告性與執行性的稱義或赦免,在世上開始,但在最終審判時達到完美;兩者皆根據我們透過聖約所獲得的構成性赦免與稱義而進行。嗣子名分(Adoption)在單純的赦免與稱義之外,賦予信徒更進一步的尊榮,這同樣來自基督的功德與恩賜。
問八:關於復活與永生,你信什麼?
答:死亡時,稱義者的靈魂與基督同享幸福,惡人的靈魂則進入痛苦。世界末日時,基督將帶著榮耀降臨,使所有人的身體從死裡復活,並按各人的行為審判眾人。義人將進入永生,在那裡,他們自身臻於完美,將得見上帝,並與基督及所有得榮耀的教會一同完美地愛祂、讚美祂;其餘的人則進入永恆的懲罰。
- 義人的靈魂在死後立即歸向基督,進入樂園或天堂;惡人則進入痛苦,即地獄。
- 基督第二次榮耀的降臨,是我們大得釋放與喜樂的日子,所有真實的信徒都愛慕並應當渴盼這一日。
- 復活的教義由基督(約翰福音第五章)與保羅(哥林多前書第十五章)完整闡明,基督自身的復活就是我們的保證。
- 最後的審判將終結一切爭論,並最終且完美地稱義那些先前僅是初步與預備性稱義的信徒。基督將既是審判者,也是我們的中保。我們必須受審判的,是恩典之律而非無罪之律;但要根據人們所處的該律法之不同版本。他們將受審判的行為,是履行或未履行此恩典之律的條件。因為藉由摩西律法或無罪之律的行為,無人能稱義。同樣,也不藉由他信心、愛心或福音順服的任何交換性功德;而僅是將其視為上帝賜予生命的條款,這生命是由基督的死亡與完美之義所買贖的;就事物本身及其價值而言,這純粹是恩賜,儘管賜予的秩序是透過恩典之律,我們必須據此受審判。因此,基督藉由祂自己的功德、補贖與隨之而來的白白恩賜,使我們稱義,以對抗我們因違背無罪之律與行為之律而應受定罪的指控,前提是我們在對抗「不信、不悔改與不敬虔」的指控上,是可稱義的。因為基督並未替我們悔改與相信,祂的聖潔也不是為了免除我們必須聖潔的責任;我們必須藉由祂的恩典,親自相信、悔改並成為聖潔;並藉由這些行動本身,在「我們是不信、不悔改與不聖潔的」這一虛假指控面前,被稱為義。
基督並未除去我們行為的過失,或除去罪作為罪本身所具有的罪咎,以致我們被視為無辜或無罪;祂所除去的是懲罰的罪咎,以及罪作為束縛我們受罰之義務的罪咎,僅此而已。
- 聖徒的榮耀將在於:一、他們自身靈魂與身體的完全完美;二、對上帝的完美認識、愛、讚美與事奉,因祂本身就是無限的良善,是愛與讚美的對象;三、完全領受並喜樂地感受到上帝對我們及對全教會的愛;四、在榮耀中享受基督;五、與所有得榮耀的天使與聖徒共享福樂的團契;這一切直到永恆。信心預見這一切,愛心預嘗這一切,我們必須藉由盼望喜樂地期待,並在順服中尋求。
- 惡人將與魔鬼及其僕人一同在他們自己的罪中受苦,失去上帝的恩寵,並在良心上感受到兩者帶來的折磨,加上身體的痛苦,以及對任何救贖永遠絕望。
問九:你已告訴我你所信的:現在告訴我,關於你所信的這一切,你意志的完全決心與願望是什麼?
答:信靠聖父、聖子與聖靈,我現在絕對且堅決地將自己交託給祂,我的創造主、和好的上帝與父、我的救主與我的成聖者;我為我的罪悔改,棄絕魔鬼、世界與肉體罪惡的私慾;我捨己,背起我的十字架,同意跟隨我救恩的元帥基督,盼望那所應許的恩典與榮耀;我正如祂所教導我的那樣,每日祈求並懇求:「我們在天上的父」,等等。
- 意志即是人本身,根據意志,我們被上帝所評價。知識與信仰僅是恩典進入心靈與意志的入口,在那裡,愛是新造之人的核心。當我們真實地立下這心靈之約並同意的那一刻,我們就歸正、成聖、稱義並被收納為嗣子;在此之前則不然。
但孩童如同父母的一部分;父母有義務將他們帶入上帝的聖約中;在他們擁有自然的理性與意志以自行運用之前,父母的意志為他們作選擇。 唯有信靠聖父、聖子與聖靈才是得救的,而非僅信靠其中一位;這是一種同意的實踐性信心,這正是我們真實的基督信仰本身;我們不藉由任何其他方式稱義。
- 主禱文作為我們願望的總結,屬於此項;它不過是意志對其所同意並盼望之良善的追求。
問十:藉由此聖約,你所負有的實踐義務是什麼?
答:根據自然律與基督的制度,我必須(渴求完美)在信心、盼望與愛的生活中真誠地順服祂:愛上帝如上帝,因祂本身,超越一切;愛我自己如祂的僕人,特別是我的靈魂,並尋求它的聖潔與救恩;愛鄰舍如自己:我必須避免心靈或身體的一切偶像崇拜,並必須按照祂的話語敬拜上帝;藉由學習並默想祂的話語;藉由禱告、感恩、讚美與運用祂的聖禮:我不可褻瀆,而要聖潔地使用祂神聖的名:我必須守主日為聖,特別是在教會聚會的相通中:我必須尊敬並順服我的父母、官長、牧者與其他統治者:我不可在思想、言語或行為上,在鄰舍的靈魂、身體、貞潔、產業、權利或所有權上虧負他;而要盡我所能地對他行善,並以待人之道待人;這一切總結在十誡中,「上帝吩咐這一切話說」,等等。
因為十誡本身已很清楚,且父母仍須向家人閱讀比我在此所列更詳盡的解釋,我將不再對其作其他解釋,僅說明:一、每一條誡命既禁止惡,也命令相反的善。二、每一條誡命都觸及思想與情感、言語與行為。三、所命令的事並非隨時都要做,而是在適當的時機;但絕對禁止的事絕不可做;而僅在某些情況下禁止的事,則可在那些情況之外去做。四、誡命必須根據基督的解釋,加上祂福音的制度來理解;並作為基督的誡命來順服,連結於新約;而非作為摩西所頒布、屬於與猶太人所立的行為之約,或作為亞當起初所處的無罪之約的一部分。
我們的心與祢疏遠,在世俗的虛妄中尋求歡愉,並沉溺於肉體的私慾與念頭。這詭詐的世界佔據了我們的愛、我們的掛慮、我們的思想、言語、時間與勞苦,彷彿這裡就是我們的家園與產業,彷彿我們將永遠居住於此,而祢——我們的神,以及我們不朽的靈魂,卻被我們棄之不顧。祢造我們,使我們能領受無盡的榮耀,並呼召我們去尋求這榮耀,將心安放在祢身上;然而我們的生活方式,卻彷彿不信祢的話語,藐視祢所賜的天上福樂,轉而貪戀那短暫且感官的享樂。我們在敬拜中敷衍了事,僅用嘴唇虛偽地侍奉祢。我們妄稱祢那可畏的名。我們虛度了祢的聖日,不敬重在上者,也疏於照顧在下者。我們的家庭本應如神的教會一般,在聖潔中治理,卻成了虛榮、世俗與不滿的淵藪。我們的思想不僅充滿虛妄、愚昧與混亂,更充滿了惡意、污穢與卑劣的私慾。我們的舌頭不僅犯了閒言碎語與愚蠢之談,更犯了憤怒的咒罵、污穢下流的言語、惡意中傷與背後毀謗,以及無數的謊言。我們沒有愛鄰如己,也沒有以我們希望他人對待我們的方式去對待他人;我們一心只為肉體的自我,驕傲地渴望自己的高升與利益,感官地追求自身的享樂,卻對他人的身體或靈性益處漠不關心。我們極不願愛我們的仇敵,也不願真心寬恕他人的過犯。我們是祢才幹的無用揮霍者,將寶貴的光陰浪費在虛妄之事上,在世上鮮少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