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巴克斯特(Richard Baxter) 文選

Richard Baxter Works
02 聖靈對基督信仰真實性的見證|001_聖靈見證的性質

然而,他們本應明白:第一,基督的犧牲才是被預表的事物;第二,他們應當從中期待罪得赦免,視其為功德之因;而這些祭祀與儀式,僅是他們作為順服者所應盡的、最次要且遙遠的條件,即律法中要求他們誠心順服的內容;第三,對基督的信心(作為應許的基督,以及在儀式中被預表的基督)才是獲得赦免與稱義的主要條件。因此,當基督降臨時,他們本應更容易相信祂,因為他們能看見律法在祂身上得以成全;他們也應當明白,那僅是一部暫時的律法,當彌賽亞降臨時便應終止。這幾乎不需要什麼廢除,因為當目的達成、期限屆滿時,律法便自然終止,而彌賽亞對此已給予他們充分的確據。當使徒們已如此清楚地向他們闡明這終止時,他們更不該如此固執。

我認為有必要向你們仔細剖析這一點,因為要理解保羅的書信,特別是關於稱義的教義,弄清楚他所說的「律法」究竟為何,是極其必要的;否則,你們就無法明白他所說的「行為」是指什麼。你們定會發現,他通常是指摩西律法,而非指頒給亞當、要求完美受造者進行完全順服且不容赦免的律法;他也並非在談論那種排除赦免的稱義,恰恰相反。關於摩西律法具有何種形式、有何用途,以及它與自然律、基督的律法及純粹恩典有何不同,這是一個極其艱深卻又必要的課題。卡梅羅(Camero)對此投入了最多的心力,但我在此不再贅述。

因此,這裡所辯論的問題是:遵守摩西律法是否為稱義與得救所必需,因而必須與基督信仰結合?對此,保羅先前已用多種論據進行了辯駁;而在本章開頭,他提出了一個理智健全之人皆無法抗拒的感性論據,並以尖銳且自信的責備作為開場,稱他們為愚昧或瘋狂,並質問是誰迷惑了他們。這就好像在說:「當人瞎了眼,違背自己的常識與經驗時,這標誌著他們已瘋狂,並被某種邪靈的力量所迷惑:你們的情況正是如此。」

隨後,在本文的經文中,他向他們發出挑戰,要求他們回答這一個論據:你們藉以領受聖靈的那種教義與途徑,才是得救的正確教義與途徑;因為聖靈是教義不容置疑的印記。但你們領受聖靈並非藉由律法的行為,而是藉由聽信福音。因此,等等。

這段經文包含:第一,保羅對此論據的自信,帶有向他們挑戰的性質,若能回答便儘管回答:「我只願問你們這一件……」;第二,論據本身以反問與二難推理的形式提出,如同基督對待猶太人關於施洗約翰的問題一樣,好讓他們在思考答案的同時,能察覺自己的錯誤;這就好像在說:你們領受聖靈,要麼是藉由律法的行為,要麼是藉由信心;既然不是藉由律法,那就必然是藉由信心。

此處有幾個術語需要釐清:一、「律法的行為」是指什麼?二、「聽信福音」是指什麼?三、「聖靈」是指什麼?以下依序簡述。

一、關於前者,我已說過,即指摩西律法的行為。但若有人問:是指儀式律還是道德律?我回答:兩者皆是。指摩西律法的全體,但主要指儀式律。

問:但對基督的信心是道德律的一部分,因此它不應屬於律法行為。 答:道德律命令人履行自然律的職責,這僅是律法的一部分(神學家稱之為「實質」),而非律法全體;它分別是:1. 頒給亞當之律法實質的一部分;2. 摩西律法實質的一部分;3. 基督新律法實質的一部分。保羅在此處談論它,並非將其視為基督的律法,也不是直接視為頒給亞當的律法,而是視為摩西所頒的律法;因此,即便說道德律已被廢除或終止,也未嘗不可,儘管作為基督律法一部分的道德律依然有效,且我認為作為自然律的第一部分亦然。

問:保羅是否也反對藉由自然律的行為來稱義,而不僅僅是反對摩西律法? 答:並非直接反對,但藉由推論,他得出了反對的結論:我的意思是,他的論據對於「藉由亞當的律法稱義」這一點,更是「舉重若輕」(a fortiori)的駁斥;因為如果那頒給罪人、且已規定赦免途徑的律法都不能稱義,那麼那頒給無罪且完美之人、且不容許罪得赦免的律法,就更不可能稱義了。

二、「聽信福音」是指聽見並領受信心的教義,即基督的教義;正如貝扎(Beza)所駁斥的,伊拉斯謨(Erasmus)認為此處的「聽」是指「傳道」,這是不對的。聽,意味著相信或順服所聽到的教義;因為並非所有聽見的人,或所有聽聞福音的人都相信,因而並非都有聖靈,只有那些聽了並相信且順服的人才有。因此,格勞秀斯(Grotius)據此推論,聖靈只賜給那些心靈已得潔淨的人——這是他常見的觀點,但這仍需大量的解釋與謹慎,且在正確的意義上,這或許能從其他經文中更清楚地得出。

三、此處最大的問題是,「聖靈」是指什麼?加爾文(Calvin)謙虛地未作定論;帕拉烏斯(Paraeus)認為這更多是指成聖的靈,而非神蹟的恩賜;狄奧達提(Deodate)及許多其他人正確地斷定,不應將其完全限制在其中任何一方,也不應完全排除任何一方。我認為,這是指福音時代所特有的、基督賜給門徒的那種卓越程度的聖靈;但特別是指為了證實祂的教義,而賜給那個時代特有的行神蹟與說方言的恩賜。

我承認,要理解聖經中許多應許賜給信徒、或提到在信後賜下的「聖靈」究竟是指什麼,確實有極大困難;因為信心本身無疑也是聖靈的恩賜。為了簡要解決此問題,請理解:對靈魂的運作,有時歸因於父,有時歸因於子,這取決於運作的時期、人的狀態,以及賜下聖靈時所處的聖約。亞當在無罪狀態下所擁有的,是作為創造者的神之靈,或按聖經說法是父的靈;但它不被稱為救贖主基督的靈。墮落與應許之後,基督因祂的擔保而成為萬有的元首,並因此差遣祂的靈;但由於教會處於嬰兒期,且福音啟示的方式較為隱晦,聖靈賜下的程度較低,因此不常被明確稱為基督的靈。正如基督的恩典與天堂的榮耀在當時啟示得極為隱晦,聖靈的運作亦然。然而,當時所賜下的救贖主之靈(即恢復性的恩典)已足以拯救世人;但福音時代應許了更豐盛的聖靈,並在基督升天得榮耀後賜下。這被稱為基督從父所差來的靈,或父因基督的代求所差來的靈,亦即子的靈。因此,正如現在子更顯明地領受祂的權柄,更清楚地彰顯祂的職分與使命,並向世人顯明他們的職責;祂現在也更公開地承認一切旨在恢復罪人的恩典之工。因此,祂賜下更進一步、更豐盛的聖靈,用於成聖、恩賜以及教會的事奉,這被卓越地稱為「基督的靈」:所以,儘管之前已有聖靈,但這種更豐盛的程度才被恰當地稱為基督的靈,因為這是基督道成肉身後所賜下的程度,是律法時代所未曾賜下的。這就是為什麼當它指成聖之靈時,被稱為基督的靈的第一個原因。看來,信心是在這聖靈的恩賜之前:即藉由宣講的道與神一般的媒介,人可以藉由先前賜給教會的那種程度的聖靈而被帶領去相信。

因此,這被稱為父的吸引:「若不是差我來的父吸引人,就沒有能到我這裡來的」(約六44);但當他們相信時,更豐盛的程度便賜給了他們。或者,正如胡克(Hooker)先生所言:「我們必須區分聖靈進入靈魂,與其在靈魂中的堅立或居住。賜下信心,僅是聖靈為自己開闢進入心靈的道路(如同某些鳥類在堅硬的樹幹中開闢道路,好在那裡築巢育雛);但當信心被賜下或作成時,便可說聖靈已在我們裡面居住。」或者,正如里維特(Rivet)在反駁格勞秀斯時所言:「我們必須區分習慣(habit)與行動(act)。」他認為,信心的行動是聖靈所作成的第一件事,它本身取代了習慣;當它帶領靈魂實際相信後,隨後才進入這些被稱為「所賜聖靈」的恩典習慣;或者如同太陽升起時,光芒先於太陽本身射出。這是普遍的教義,我承認,我過去對此持反對意見,但現在則不然。

二、除了這種福音時代特有的成聖之靈外,還有教會初期特有的聖靈神蹟性澆灌,使人能行神蹟、說方言。這賜下是為了專門證實基督對世界的見證,因此僅持續到祂的見證或教義得到充分印證為止。在新約中,「聖靈」通常是指這兩者的結合,我在此處也是如此理解。正如詢問「聖靈」是指醫治、方言或其他神蹟的恩賜,彷彿它必然只指其中之一,這是不恰當的;同樣,詢問它是指成聖還是神蹟,也是不恰當的。然而,正如那在各肢體中運作的同一位聖靈,在選民(即將得救者)身上作成成聖之工,卻在許多沒有救贖恩典的人身上作成神蹟的恩賜(因此後者更為普遍);所以我毫不懷疑,這些話語中主要意指的,是神蹟的恩賜,而非成聖。

我的理由是:1. 凡仔細觀察聖靈語言的人會發現,在新約中,「靈」或「聖靈」一詞最常被用來指那個時代的超凡恩賜。

  1. 使徒在此訴諸聖靈的見證,作為證實基督教義真實性最不可否認的證據:雖然成聖在此能發揮作用,但異教徒的德行也能說出許多類似的話;特別是基督降臨前猶太人中某些人的成聖,使得這見證不太可能對世界產生那種巨大的說服力。
  2. 使徒訴諸於此,是因為這是一個公開的、眾人皆可見的見證。但僅僅成聖的聖靈之工在心中是如此隱秘,且藉由如此漸進的方式作成,因此它並非一個如此公開的見證。
  3. 使徒訴諸於此,是因為這是一件公共的事,整個教會都能因此確信:但他們無法輕易藉由成聖而確信,因為並非每個人都有成聖;那些沒有成聖的人,無法在他人身上確切地看見它,也無法看見其榮耀。但對於神蹟,由於大多數人都有此恩賜,即便那些沒有的人,也能在擁有者身上公開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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