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巴克斯特(Richard Baxter) 文選

Richard Baxter Works
05 褻瀆聖靈與基督對撒但的爭戰|002_第三節_何謂褻瀆聖靈

第三節

在向各位說明了博學的註釋者對此經文及褻瀆聖靈之罪本質的見解後,我接下來將冒昧地陳述我認為正確的經文含義,即此罪是什麼、在何種程度上不可赦免,以及原因為何。鑑於解釋如此多樣,我們無法全盤接受;我將把我的思考歸納為幾項命題:首先是消極的定義,即什麼不是此罪;然後是積極的定義,即此罪究竟是什麼。

  1. 受洗後或受洗者進行莊嚴悔改與認罪後所犯的每一項大罪,並非褻瀆聖靈之罪。我們反對諾瓦天派(Novatians,若他們未被冤枉的話)提出此觀點,證明在於許多這類人後來都被證實悔改並被挽回;此外,聖經中對此罪的描述沒有一項符合此類情況。
  1. 每一項違背知識與良心所犯的罪,甚至是大罪,並非褻瀆聖靈之罪;否則,所有具備任何知識或良心的人,若犯了大罪,都將有罪,至少大多數人皆然;且沒有人會比那些陷入大罪的真信徒(如大衛)更有罪;因為毫無疑問,他們對罪的知識最深,良心也最容易對此產生抗拒。
  1. 每一項罪,即使是大罪,若是在深思熟慮、考慮到上帝的禁令、基督的死、罪的邪惡、不良後果以及其他類似的勸阻理由後所犯的,並非此處所說的褻瀆聖靈之罪。雖然這些是任何罪行的嚴重加重情節(任何敬畏上帝的人以這種方式犯罪都是非常可悲的),且很可能會使他們對自己內心的誠實產生懷疑,對於經常這樣做的人來說,懷疑也是合理的;但這並無證據證明這就是那不可赦免的罪。
  1. 並非每一項針對聖靈的罪,甚至不是每一項對祂的褻瀆,都是此處提到的不可赦免的褻瀆;否則,每一個無知地褻瀆祂的人都將不可赦免;那麼,生活在福音傳播範圍內的猶太人、土耳其人或異教徒,就很少有得救的可能,也就不可赦免了。
  1. 並非所有反對或迫害已知真理的行為都是褻瀆聖靈之罪;這可能只是針對某個特定的真理,而非主要的基督信仰;或者這可能是出於對持有該真理之人的怨恨,而非針對真理本身;又或者這可能是出於對人的恐懼,為了逃避某種外在的危險或苦難:正如瑪麗女王時期的一些人,為了不讓自己被懷疑是異端,竟違背良心地燒死他人;據說有人甚至違背良心地與他人一同審判其中一人,而他自己後來也受了苦;又或者這可能源於不完美的亮光,未能徹底使他確信真理,使他對所持的真理存有疑慮,卻因試探而迫害它,因為這與他自己的某種私慾或肉體利益相抵觸:如果我們不能因為謀殺或姦淫是經過深思熟慮且違背良心(如大衛所犯的)而證明它們就是褻瀆聖靈之罪,那麼我看不出為什麼迫害行為會僅僅因為違背良心就被證明是那種罪;儘管這或許能證明此人沒有恩典。
  1. 並非所有對上帝的惡意或仇恨都是褻瀆聖靈之罪,因為在十誡的第二誡及聖經其他地方,提到了較低層次的恨上帝者;事實上,至少每一個未重生的人,都有這種罪。我們天然的背道在於從上帝轉向我們肉體的自我與受造物;因此,對祂產生敵意,視祂為阻礙我們道路、剝奪我們渴望的快樂並因我們的罪而懲罰我們的人;雖然我們不說每一個對上帝心存絲毫恨意的人都是恨上帝者,因為我們必須根據佔主導地位的情感來定義人;否則,所有敬虔的人都可以被稱為恨上帝者,因為毫無疑問,只要他們是不完美的,他們對祂的愛就是不完美的,他們對祂的靈與道路,以及對祂本人,在某種程度上都有不滿。
  1. 褻瀆聖靈之罪並不包括對上帝或祂真理作為「善」的仇恨;因為這是不可能的,至少對身處肉身的人而言。
  1. 所有出於惡意而迫害已知真理的行為,在我看來似乎並非此處提到的褻瀆聖靈之罪;因為如果未重生的人心中可能存在對真理的惡意,事實上他們所有人都有,儘管並非都是褻瀆聖靈者;且如果他們如前所述可能迫害已知真理,那麼這種內在的惡意將會,或至少可能,在迫害中起作用。所有惡人的私慾之火都會對任何反對他們的事物沸騰,如果上帝不約束這種狂怒,不讓他們心中保持對抗拒上帝之危險的警覺,那麼不敬虔的人在激情中迫害真理也就不足為奇了,因為真理阻礙了他們犯罪的道路。
  1. 褻瀆聖靈之罪不僅僅是公開的基督徒或僅僅是那些認同基督教的人的罪;也不總是違背罪人的知識與判斷;因此,那些說猶太人、土耳其人和天主教徒不會犯此罪的人是錯誤的;據我所見,那些試圖在此經文中找出他們所描述的那種罪的人也是如此。他們無法證明此處所說的法利賽人相信基督是上帝的兒子或彌賽亞,或者確實相信祂的神蹟是藉著聖靈而非別西卜所行的。因為:1. 聖經甚至說,官長們因無知而釘死基督,若他們認識祂,就不會釘死榮耀的主。2. 那些如此渴望彌賽亞的人,在認識祂時卻釘死祂,且隨後又否認祂,這是極不可能的。
  1. 他們在釘死祂時以及之後,仍繼續期待彌賽亞,他們的後代至今亦然。
  1. 他們將這種褻瀆傳給後代,作為他們不信基督的理由,因為他們認為祂的神蹟是藉著巫術和別西卜所行的。
  1. 如果相反的教義是正確的,那麼法利賽人在信仰上就是基督徒,只是虛偽地否認了自己的信仰;那麼他們只是用舌頭否認祂,而非在判斷上;彼得也曾這樣否認祂,並咒詛發誓說他不認識那個人。如果他們說他們沒有在祂裡面安息,也沒有在意志上接受祂,而是在理智上雖然同意卻恨祂,我回答:1. 一種同意難道不會根據其性質與程度對意志產生影響嗎?如果理解力不能決定意志,它肯定在決定過程中起很大作用,因此一般的同意很可能會產生一般的順服,正如特殊的同意產生特殊的順服一樣。2. 在我看到任何聖經或理由證明之前,我不敢說褻瀆聖靈的法利賽人是基督徒,以至於在理智上同意真理。許多經文說恰恰相反,他們並不相信。

事實上,對我而言,這是一個非常困難的問題:是否只有異教徒才會這樣褻瀆聖靈。至於此處經文中描述的這種罪,在我看來,它似乎只屬於異教徒,法利賽人即是如此,而在他們身上受責備的罪是一種加重的背道,表現為舌頭的褻瀆,並完全由心靈的褻瀆所支撐。我非常懷疑任何相信基督是救贖主的人,是否會犯下此處所描述的這種罪。唯一的疑問是,希伯來書六章10節是否描述了一種基督徒可能犯下的褻瀆聖靈之罪,它屬於此處提到的類別,儘管在種類上與法利賽人的不同;或者希伯來書中提到的那種罪是否就是此處所說的不可赦免之罪。

而且,1. 如果路德維希·德·迪厄(Ludov. de Dieu)的解釋成立,那麼希伯來書六章的經文毫無疑問有另一種含義。他認為那裡所說的不是一般的蒙光照者,而是真正敬虔的信徒;聖靈的意圖遠非告訴我們這樣的人會背道,而是要告訴我們相反的情況;即:如果這樣的人真的這樣犯罪,那麼藉著悔改使他們重新更新是不可能的。

  1. 因此,他們不可能這樣犯罪;他說,敘利亞語譯者的意思是:「他們不可能再次犯罪以至於重新更新至悔改,並再次將上帝的兒子釘在十字架上」;阿拉伯語譯本則說:「他們不可能……回到那種需要更新至悔改的罪中。」或者,如果某些古代教父的解釋是正確的,即它僅僅是指不再重新施洗,那麼這對本問題意義不大。或者是指不再透過懺悔或任何其他方式接納他們進入教會,或參與他們的禱告。就我個人而言,我認為證明此處所指的並非真信徒的論據並不具說服力。如果使徒考慮的是可見教會成員的特權與益處;那麼這僅僅是就他們象徵著真正的成員身份及其特權而言。然而,即使斷定此處所提的是真正的基督徒,我也不認為這必然意味著他們最終會這樣背道:因為,如果我們不接受路德維希·德·迪厄那看似牽強的解釋,威脅也不意味著主體一定會犯罪並受罰,而是一種專門指定的手段,旨在防止他犯下這種罪。立法者說「叛國者必死」,並非告訴我們一定會有叛國者,而是告訴我們如果有人這樣做將會發生什麼,其目的是為了防止這種罪行發生。我認為上帝的旨意是保守祂所有真正成聖的人不至於背道。我確信祂的旨意是保守祂的選民。但同時,我相信祂已定旨,結局將藉由手段達成;即人們將藉由聖靈與基督的威脅所激發的對背道的聖潔恐懼,以及其他恩典的共同作用,而被保守不至於背道。但希伯來書六章的這段經文是否與馬太福音十二章所說的是同一種罪,我將推遲到我對此罪進行描述時再作更充分的探討。
  1. 並非每一個否認基督神蹟或使徒神蹟的人,都犯了褻瀆聖靈之罪。因為如果由於缺乏足夠的資訊或真正的信心,他不相信曾經行過這樣的神蹟,這並不是將它們歸於魔鬼,也不是否認只有聖靈才能行這樣的神蹟。許多人起初不相信聖經是真的,也不相信基督和祂的使徒確實行了其中提到的神蹟,但後來在更好的資訊和恩典之靈的啟示下,他們相信了。
  1. 並非每一句與此處提到的法利賽人含義相同的褻瀆話語,都是這種不可赦免的褻瀆聖靈之罪。因為此罪不在於脫離心靈思想的單純言語。如果一個人處於瘋狂、憂鬱、強烈的試探中,或者像彼得那樣為了保命而恐懼,或者在類似的情況下,說出了與法利賽人同樣的話,即基督是藉著別西卜趕鬼,如果他心裡並不這樣想,也沒有固執地堅持,這就不是不可赦免的罪。大多數接近精神崩潰或極度憂鬱的人,常被試探者強烈地騷擾,說出一些褻瀆上帝的話;以至於他們感到極度困擾,幾乎無法克制;如果他們屈服於試探,他們會認為這是不可赦免的褻瀆聖靈之罪。但此罪的主要根源在於心靈:它不單單由言語構成:除非在其中發現了描述的其他特徵,否則言語本身不能證明它。
  1. 並非對我們信仰的每一點懷疑或動搖,都是不可赦免的褻瀆聖靈;更不用說試探本身了。即使是一個敬虔的人也可能受到試探去褻瀆聖靈:是的,甚至可能過多地聽從試探者,以至於對基督的作為產生懷疑,或者在某種程度上質疑這些作為是否確實是藉著上帝的大能。但隨後他並沒有被這些試探所勝。雖然它們引誘他犯了某種罪,但並非這種不可赦免的罪:雖然它們使他的信心動搖,但並未崩潰:雖然他開始懷疑,但他恢復了,並沒有變成一個異教徒。因此,他並沒有得出這些作為是藉著別西卜所行的結論,從而進行褻瀆。
  1. 並非褻瀆聖靈那些特定的、較隱晦的、私人的、可疑的作為,就是不可赦免的罪。我們被命令不要相信每一個靈,總要試驗那些靈是出於上帝的不是。如果在這種對私人或團體的靈的試驗中,我們現在犯了錯,誤以為它是邪靈,而實際上它是上帝的靈,這並不是本問題所指的罪。如果一個人看見你充滿聖靈的喜樂,而輕率地說並認為這是魔鬼的欺騙,或者如果他從你那裡聽到一些真實的教義,而他自己在該點上弄錯了,輕率地說是你背後的魔鬼在教導你。這並不是不可赦免的褻瀆聖靈之罪。因為這可以與對基督的真信心並存,因為它不是在褻瀆聖靈那作為福音偉大且必要印記的作為,而是在褻瀆一個較私人的作為;因此,即使是敬虔的人,在錯誤和輕率的熱心中,也可能犯下此罪。如果一個天主教徒說,是魔鬼而非聖靈在引導新教徒;或者路德宗信徒對加爾文宗信徒這樣說,或者重洗派對嬰兒洗禮的捍衛者這樣說,這並不是此處所指的褻瀆聖靈之罪,儘管這確實是另一種褻瀆聖靈的行為。在這個時代,有許多人假裝有超自然的啟示,或聖靈的運行與教導;有些人甚至聲稱與天使有可見的交通;如果我們去試驗這些靈是出於上帝的不是,發現狂熱派(Ranters)的靈是邪惡的靈;自由派(Libertines)和反律法主義者(Antinomians)的靈是放縱的靈;波墨派(Behmenists)和貴格會(Quakers)的靈導致天主教、謾罵和對聖職的蔑視,並且看到他們的教義與上帝的話語相違背,我們得出結論,是邪靈在推動、動搖、傳送這些人。如果現在他們中間確實有一位真正的先知,或者確實主要由上帝的靈所驅動,並且真的與天使有可見的交通(我們會在證明後相信),卻在其中混雜了其他人的錯誤,並被視為他們的一員,如果我們錯誤地告訴這個人,是邪靈在驅動他,或者他與邪靈交通,這並不是此處提到的不可赦免的罪,原因如前所述。在許多類似的情況下,我們也可以這樣說。
  1. 如果一個人被他生活在一起的人錯誤地告知,基督和祂的門徒都是邪惡的,並且沒有聽到可以為他提供更好資訊的說法,因此,帶著這種偏見聽聞福音的神蹟,而相信並說這些都是藉著巫術或邪靈所行的,這很可能是現在許多猶太人的情況,雖然這接近不可赦免的褻瀆,但我認為這還不是,只要人們沒有聽到真實的情況,僅僅是被他人的謊言所誤導,儘管他們可能聽到了關於他們所褻瀆的事實真相。
  1. 此經文中描述的褻瀆聖靈之罪,並非僅僅是抗拒、反對、熄滅或憎恨罪人內在聖靈的功效,正如許多人所認為的那樣,他們將其僅僅視為對內在啟示的罪:而是對聖靈外在的、證明的、見證的作為的罪;據我所知,那些從未有過任何內在啟示(除了異教徒和普通不信的猶太人所擁有的之外)的人,與那些曾經蒙光照的人一樣,都可能犯下此罪。我沒有發現這些法利賽人有任何超自然的啟示;相反,他們有眼卻看不見,有心卻不明白,被撒但蒙蔽了:他們所褻瀆的是聖靈的外在作為,而非他們自己心靈的內在啟示。
  1. 我認為,並非所有的最終不信或不悔改,都是這種褻瀆聖靈之罪。成千上萬的人可能在不悔改和消極的不信中死去,他們從未聽過基督。許多聽過基督教義但未聽過祂的靈與神蹟,或未以適合使人確信的方式聽過的人,可能在積極的不信中死去。許多人可能對所有這些有粗淺、表面的信仰,卻在其他罪上不悔改而死。雖然這些人必將滅亡;但我認為,這並非作為聖靈的褻瀆者。
  1. 並非所有的絕望都是褻瀆聖靈之罪。誠然,當絕望與不信結合,或基於不信時,例如當人們絕望地認為上帝的應許永遠不會成真或實現時,這種絕望可能就是這種不可赦免的罪,如果它與對基督作為的褻瀆相結合,就像不信本身一樣;但除此之外,當一個人相信福音是真的,卻絕望地認為自己永遠無法藉此得救時,我不認為這是褻瀆聖靈之罪,儘管這曾是奧古斯丁一度認為的罪之一。
  1. 自負(Presumption)並非褻瀆聖靈之罪;儘管如果天主教徒沒有誤解奧古斯丁的話,這也是他曾經認為的罪之一。我所說的自負,是指一種錯誤的確信,即我們是上帝的兒子,而事實並非如此;或者,基於對上帝憐憫的無根據臆想而在罪中大膽妄為;這些就是我們通常稱之為自負的事物。因為,唉!大多數人在歸正之前,都被這種罪所俘虜,而歸正後仍有殘餘。
  1. 並非所有對我們弟兄的恩典或恩賜的嫉妒都是這種不可赦免的罪,儘管這也是經院哲學家從奧古斯丁那裡引申出來的另一種罪:不,它也不直接或適當地在於這種嫉妒:那種罪很大,但不是本問題所指的罪。
  1. 並非所有對基督教的伊壁鳩魯式蔑視(正如梅蘭希通所想,佩拉古斯所引述的)都是這種褻瀆聖靈之罪。伊壁鳩魯本人從未犯過此罪;而那些出於伊壁鳩魯式的感官主義精神而蔑視基督教的人,可能並沒有在褻瀆聖靈的作為中這樣做;或許,他們從未聽過或考慮過這些作為;因此,據我們所知,許多這樣的人是可以被挽回的。
  1. 並非所有從已領受的恩典中墮落都是這種不可赦免的罪;敬虔的人可能在部分真恩典上墮落。其他人可能從某些共同的憐憫恩賜中完全墮落,卻既沒有犯下此處經文中這種不可赦免的罪;儘管背道在另一方面可能證明是不可赦免的,正如最終的不悔改一樣。
  1. 我認為褻瀆聖靈之罪並不包括對曾經領受的特殊成聖恩典的完全喪失:因為我認為那些領受了這些恩典的人,被基督保守而不至於發生這種完全的喪失或背道。否則,如果我相信曾經有過這樣的完全背道,我會認為它要麼與我們面前的這種罪性質相同,要麼至少非常接近,且具有類似的後果。
  1. 沒有任何靈魂會犯下這種不可赦免的罪,只要他相信基督是上帝的兒子和世界的救贖主,並渴望在救贖主的功德與憐憫中有份。褻瀆聖靈之罪排斥了這一點。這是異教徒的罪;或者至少是那些如果可以的話,根本不想要基督的人的罪:因此,那些想要基督,卻擔心自己犯了此罪的人,他們不知道這罪是什麼,也不知道自己在害怕什麼。
  1. 當一個人因擔心自己犯了褻瀆聖靈之罪而感到困擾,並抱怨自己的危險與悲慘處境時,這是一個他沒有犯下此罪的跡象。因為這種罪的本質是使人在對抗基督的自信中變得剛硬,並使他認為自己應該成為一個異教徒;因此,他寧願蔑視基督,也不會因為擔心失去祂或將被剝奪祂的益處而感到悲傷。這些擔心自己是否褻瀆了聖靈的恐懼,表明你不想犯這種罪:如果你不想犯,你就沒有犯;它們表明你不想失去在基督裡的份,也不想被剝奪祂死亡與功德的果實:這表明你仍然相信基督的死亡與功德,並沒有像此處的法利賽人那樣褻瀆祂是別西卜的同夥。因此,在所有人中,那些貧窮、困擾、抱怨的基督徒最沒有理由擔心自己犯了褻瀆聖靈之罪。那些從不擔心的人,才最可能是此罪的罪犯:因為它使人變得麻木。

關於消極的定義就說到這裡:在說明什麼是此罪之前,先告訴你們什麼不是褻瀆聖靈之罪,我這樣做並非為了爭論或反駁他人,而僅僅是為了更好地揭示此罪,並防止任何因想像自己犯了此罪而陷入無謂恐懼或絕望的人,被引誘而拋棄希望,放棄一切。

至於積極的定義,即此罪究竟是什麼,我認為最好透過某些預備性的結論來逐步揭示它:因為真理是環環相扣的,一個真理傾向於將另一個真理引入我們的理解之中。

一、主耶穌基督是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祂為此而來,藉著獻上自己為祭,為所有人的罪作了充足的補贖,並規定了一條祂要使人實際領受其恩益的途徑。

二、此補贖的充足性,應當根據其所宣稱要達成的目的來衡量、判斷與命名;而這些目的乃是由聖父與救贖主所自由決定的。因此,祂的死並非對萬事皆充足,而是對祂所意旨的、或祂所預定要達成的目的而言是充足的。

三、基督的死,從未被意圖作為對所有罪惡絕對的、充足的補贖,無論這些罪惡被加重到何種程度。對於某些罪,這並非補贖,因此也就不是充足的補贖。祂在福音中,進而在祂的受死以及關於祂受死之目的與果效的旨意中,喜悅將某些加重的罪排除在赦免之外。這並非如某些人所臆測的,僅僅因為這些罪是屬於某些人(即非選民),他們說祂並未為這些人而死;事實上,祂已給予這些人對其他罪的條件性赦免,唯獨對這些罪則不然;而是祂喜悅將這罪本身,就其自身加重的性質而言,排除在一切赦免之外,而不僅僅將原因歸咎於犯罪的主體。

四、因此,在那被排除的罪之本質中,必然有某種因素使其不適合蒙神赦免;否則,它就會像其他罪一樣蒙赦免。這因素必然是罪的嚴重性,或是它與神在赦免與挽回罪人時所設之藍圖存在某種特殊的矛盾或不一致。前者不太可能是原因,至少不是簡單且直接的原因;因為最大的罪人也蒙邀請得憐憫,並可在神的條件下獲得赦免:因此,如果他們罪的嚴重性不在於與神赦免的條件相矛盾,那麼這嚴重性便不能阻礙他們蒙赦免。所以,若你問為何此類罪不能蒙赦免,正確的回答是:因為基督在福音中並未為此取得並頒布赦免。但若你進一步問,為何祂未在福音中頒布對此類罪的赦免,回答則是:因為它們不適合蒙赦免,它們對赦免的根源以及神自由意志所定的藍圖具有特殊的矛盾;因此,這確實是關於「嚴重性」,但非簡單地論及,而是相對地論及,即因其對此赦免恩典的抵擋而加重;這就是(就我們能從事物本質所給出的解釋而言)為何那些被排除的罪是不可赦免的,且基督未曾為它們作補贖的原因。

五、因此,干犯聖靈的罪,必然在於對神赦免的條件或途徑的某種矛盾,而非僅在於罪的絕對嚴重性。

六、基督應許或聖約的宗旨(祂藉此赦免罪惡)是:凡信而悔改的,必蒙赦免其一切罪。這在今生的任何年齡、任何時期皆有效。因此,根據此恩賜或聖約的宗旨,唯有最終的不信與不悔改被直接排除在赦免之外,其他則不然;但隨之而來的,凡是與此不可分離地伴隨,或在今生與信心及悔改不相容的,亦被排除。凡被定為赦免條件的,就其作為條件而言,顯然已被排除在赦免本身之外;即,若不履行該條件,便被排除:否則人無需條件即可得恩益,那它便不再是條件,因為它並未懸置該恩益。

七、因此,干犯聖靈的罪必然是某種加重的不信或不悔改,或是與之不可分離的伴隨物。但它不僅僅是一個伴隨物,因為正如本經文所宣告的,它自身包含了一種不可赦免的理由。因此,它似乎就是某種不信或不悔改本身。然而,正如前文所推論,並非所有不信,亦非所有最終的不信或不悔改都是此罪。

八、因此,在不信與不悔改的本質或當前的加重因素中,必然存在某種東西,除了其單純的持續或最終的固執之外,足以斷定它們是不可赦免的;這就是干犯聖靈的罪中所發現的,也是構成那不可赦免之罪的因素:所以,並非所有最終的不信或不悔改都是干犯聖靈的罪;但我們所討論的干犯聖靈的罪,總是包含不信與不悔改,且總是證明為最終的;它在成為最終的之前,就是這種特定的罪:它並非因為是最終的(即堅持到底)才成為干犯聖靈的罪,而是因為它是干犯聖靈的罪,所以才證明為最終的。

問:但這如何與基督的話一致?祂說除了褻瀆聖靈之外,一切罪和褻瀆都可得赦免;那麼,要麼最終的不信與不悔改就是褻瀆聖靈,要麼它們就必須被赦免;如此一來,不信者與不悔改者豈不是都要得救了?

答:我知道這個反對意見看起來如此困難,以至於使許多人偏離了我認為正確的道路;但我認為這才是正確的解答。當基督說人一切的罪和褻瀆都可得赦免時,祂所說的罪是指其當前本質上的罪,而不考慮該罪的持續時間。正如祂所指的並非每一個個別的罪,祂所指的也不是被如此處境化或修飾後的罪;而是具體考慮當前狀態下的罪。除了這干犯聖靈的罪之外,沒有任何種類的罪是不能赦免的;但此罪對任何人皆永不赦免。雖然最終的不信與不悔改永不蒙赦免,但同樣的罪若未證明為最終的,卻是可以蒙赦免的;我想這就是經文的全部含義;但現在,褻瀆聖靈的罪在其當前的本質中,就具有足以斷定其不可赦免的因素,並由此必然證明其將持續到底。至於所有其他種類的不信,它們是可以被治癒的,有時也確實被治癒了,因此並未證明為最終的,而是蒙了赦免;但此罪總是證明為最終的,因此永不蒙赦免。

九、基督的旨意是要將祂的子民從罪惡本身中拯救出來,而不僅僅是從罪的刑罰中拯救出來;祂不赦免任何未被治死到不再轄制我們的罪。祂要完全地成就救恩之工;使成聖與稱義(或赦免)一同進行。因此,任何不可治癒的罪,也就是不可赦免的罪。

十、雖然基督的靈可被稱為超自然的,即非受造的因,一種並非在必然的、既定的自然過程中運作,而是自由運作的因;且雖然聖靈的恩賜可被稱為超自然的,因為它們並非自然地生長在我們裡面,也不是由我們任何純粹自然的因或行為所取得的;然而,神喜悅以人作為人的方式,即作為一個理性的、自由的行動者來對人作工,並藉著與我們本性相符的方式與途徑來作工,儘管這些方式是超自然地加強與提升的,且更為成功:這就是為何有句通俗的話說,注入的習慣是按照獲得的習慣之方式在我們裡面作成的。

十一、正如基督已將赦免一切其他罪的恩典賜給那些願意信而悔改的人,祂也已將赦免過去的不信與不悔改的恩典,賜給所有將來願意信而悔改的人;正如前文已順帶提及的。

信仰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