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們可以適時回答這些案例。問題一:「基督徒購買並將人當作奴隸使用是否合法?」問題二:「將基督徒當作奴隸使用是否合法?」問題三:「我們必須在自由僕人與奴隸之間做出什麼區別?」
回答問題一:我回答,有些奴隸制是某些人可以合法被置於其中的,有些奴隸制是任何人都不可以被置於其中的;還有一種奴隸制,只有罪犯可以作為懲罰被置於其中。
- 任何人不得被置於第一條指引中所否定的那種奴隸制,即損害上帝的權益與事奉,或損害該人救恩的奴隸制。2. 除了作為犯罪的公正懲罰外,任何人不得被奴役,以致被剝奪那些兄弟之愛義務要求每個人在我們能力範圍內,考慮到一切情況,應給予他人的自由、利益與安慰。也就是說,同一個人既是僕人又是兄弟,因此必須同時被視為兩者來對待。3. 雖然貧窮或必要性可能使一個人同意將自己賣給一種較輕的苦難生活,以逃避更大的苦難或死亡;但任何其他人利用他的必要性,將他置於一種使他痛苦,或我們無法行使足夠的愛心以促進他的成聖、安慰與救恩的境地,是不合法的。因為任何不與適當的慈愛相結合的正義,都不配稱為基督徒或人的正義。
但 1. 那些因懲罰而應得此待遇的人,可以被懲罰性地對待。2. 偷竊且無法賠償的人,可以被強迫作為僕人來償還;在這兩種情況下,對他人安逸或自由的限制,可以比僅僅透過契約或同意所做的更多。可以絞死一個十惡不赦的罪犯的人,如果將他置於一種比死亡更輕的懲罰性奴隸制中,並沒有對他造成不義。3. 對於在合法戰爭中俘獲的敵人,可以採取的行動,也比對那些因必要性而同意的無辜者所能採取的更多。4. 一定程度的奴役或奴隸制,是透過無辜者因必要性而同意的情況下合法的。即:(1) 不損害上帝的任何權益。(2) 不因違反萬國律法而損害人類。(3) 不損害該人本身,即不阻礙他的救恩或其必要的途徑;也不損害自然賦予人作為人所應有的生活安慰。(4) 不損害我們所居住的國家或社會。
回答問題二:我回答,1. 正如人必須根據他們身上不同程度的可愛之處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愛;對他們也必須行使不同程度的愛:因此,良善且真實的基督徒必須比其他人受到更多的愛與兄弟般的溫柔。2. 為了拯救異教徒的靈魂,向他們展現足夠的憐憫也是合適的,即透過適當的鼓勵邀請他們歸信基督教:因此,他們應該知道,如果他們願意轉向基督教,他們將比真理與虔誠的敵人擁有更多的特權與利益。因此,君王制定法律,規定異教徒奴隸在正式受洗後應成為自由人,這是做得好的。3. 然而,一個名義上的基督徒,若因邪惡而喪失了生命或自由,也可以像異教徒一樣被懲罰性地變為奴隸。4. 一個貧窮且有需要的基督徒,可以將自己賣入一種比他所選擇的,或我們原本會將他置於其中的更艱苦的奴役狀態。但 5. 像海盜一樣去抓捕貧窮的黑人或來自另一個土地的人,他們從未喪失生命或自由,卻將他們變為奴隸並販賣,這是世界上最糟糕的盜竊行為之一;這樣的人應被視為人類的共同敵人;而那些購買他們並將他們當作畜類使用,僅為了自己的商品,並出賣、毀滅或忽視他們靈魂的人,更適合被稱為化身魔鬼,而非基督徒,儘管他們所虐待的人可能還不是基督徒。
回答問題三:我回答。這個案例的解決方案可以從已經說過的話中得出。僕人和自願奴隸在他們出賣或雇用自己之前都是自由人;罪犯在喪失生命或自由之前也是自由人。但之後的區別在於:1. 一個自由僕人,除非他自己的契約使他成為我的僕人,否則他不是我的僕人;這被假定為:(1) 根據契約的含義,針對特定種類與程度的勞動。(2) 針對契約中表達的有限時間,無論是一年、兩年、三年或七年。
- 僅透過契約的奴隸是:(1) 通常將自己完全出賣給他人的意志,無論是勞動的種類還是程度;但在基督徒之間,後文(及前文)提到的上帝與自然的限制被假定為有效。(2) 他是將自己出賣給終身勞動的人。
- 因公正懲罰而成為的奴隸,應受地方法官所判決的奴役程度,這可能包括:(1) 不僅是上述主人隨意強加的勞動。(2) 而且是終身的。(3) 還可能包括鞭打與嚴厲的對待,這些對待在法律上可能不被允許施加於其他人。
- 因貧窮而透過契約或同意所產生的必要性奴隸制的限制如下:(1) 這樣的人的靈魂必須得到照顧與保存,即使他同意相反的情況。他必須有時間學習上帝的道,有時間禱告,他必須在主日休息,並將其用於事奉上帝;他必須受到教導、勸勉,並遠離罪惡。(2) 他不得被強迫犯下任何違背上帝的罪。(3) 他不得(即使他被迫同意)被剝奪那些對他以愛與感恩之心歡喜事奉上帝,並符合福音狀態之平安所必需的生活安慰;這些被稱為我們日用的飲食。任何人不得剝奪奴隸任何這些東西,除非他是受懲罰的罪犯奴隸。
- 即便是最嚴重的罪犯奴隸,也不得被強迫犯罪,也不得被剝奪救恩的必要幫助。但他可以被懲罰性地鞭打,並被剝奪部分日用飲食;只要這不是比真正的正義所要求的更嚴厲地執行即可。
問題:「但如果人們從那些我們有正當理由相信是透過海盜行為偷竊他們的人手中購買黑人或其他奴隸,或者從那些無權販賣他們的人手中購買,而不是透過他們自己的同意,或透過那些有權販賣他們的人的同意來雇用或購買,也沒有在合法戰爭中將他們俘獲,之後該怎麼辦?」
回答:1. 購買他們是極其嚴重的罪,除非是出於拯救他們的慈愛。2. 既然已經做了,毫無疑問,他們立即有義務釋放他們:因為按權利,人屬於他自己,因此沒有其他人能對他擁有正當的頭銜。
問題:「但我不能再把他賣掉並換取金錢嗎,既然我留給他的狀態與我發現他時一樣?」
回答:不能;因為當你佔有了他,並聲稱擁有所有權時,對他造成的傷害就是由你造成的;這在之前只是由另一個人造成的。雖然這種錯誤並不比另一個人對他造成的更大,但既然現在是由你造成的,這就是你的罪。
問題:「但我不能把他退還給賣給我的人嗎?」
回答:不能:因為那不過是透過將他交給另一個人來繼續傷害他,從而傷害他。像彼拉多那樣說:「流這義人的血,罪不在我」,將無法證明你的清白,是的,上帝的律法約束你要去愛,並行愛的工作,因此你應該盡你所能去釋放他;凡有義務幫助拯救一個在公路邊落入強盜手中的人,如果他從強盜手中買下那個人作為奴隸,之後絕不能再把他交還給強盜。但讓我們繼續進行指引。
指引三:透過你的奴隸來滿足你自己的需求,同時要優先考慮上帝的權益以及他們靈魂的永恆幸福。教導他們通往天堂的道路,並為他們的靈魂做我之前指導你為所有其他僕人所做的一切。雖然你在他們的勞動、飲食與衣著上可以有所區別,但在促進他們的救恩上則不可有任何區別。如果他們是異教徒,對待他們的方式應傾向於贏得他們歸向基督,以及對宗教的熱愛,透過向他們展示基督徒比其他人更不世俗、更不殘酷與暴躁,且更智慧、更仁慈、更聖潔與溫柔。那些因自己的殘酷與貪婪而使奴隸跌倒,並阻礙他們歸正與得救的人,禍哉。
指引四:他們的處境越艱難,生活越不舒適,且上帝將他們置於比你們更低的地位,你們就越應以慈愛憐憫他們,並盡力減輕他們的負擔,在你們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可能使他們的生活變得甜美。並記住,即使是一個奴隸,也可能是你被要求像愛自己一樣去愛的鄰舍之一,如果你處於他的境地,你希望別人如何對待你,你就該如何對待他。如果你這樣做,你就不需要更多的指引來救濟他。
指引五:記住,對於一個無辜的奴隸,你所要求的不得超過如果你處於你的意志之下,且沒有透過契約排除某些勞動或使用方式,否則你會認為對他要求是公正與合宜的程度。
指引六:如果他們是異教徒,在他們渴望受洗時,既不要太倉促,也不要太遲緩。不要倉促到在他們理解洗禮聖約是什麼之前,或在你看到他們有任何認真立約的可能性之前就強迫他們。也不要遲緩到讓他們在教會之外的狀態中虛度一生。而是要催促他們學習,激發他們的渴望,並像古代教會對待慕道友那樣看顧他們;當你看到他們透過知識、信仰、渴望與決心,適合在聖約的條款下向上帝立誓時,就促使他們受洗。但如果你感到自己對他們歸正的渴望減退,因為你將失去他們的勞役(如果你曾希望他們不要歸正,那更是純粹的魔鬼行徑),這應成為你深刻謙卑與悔改的事。
指引七:在購買與使用奴隸時,將贏得他們歸向基督並拯救他們的靈魂作為你的主要目的。不要只在諮詢過你自己的商品之後,才順便嘗試,而要將此作為比商品本身更重要的目的;讓他們的救恩在你眼中遠比他們的勞役更有價值:並以那些意識到他們與你們一同被基督從撒但的奴役中救贖出來,並可能與他們一同在榮耀中享受聖徒自由的人的態度來對待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