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巴克斯特(Richard Baxter) 文選

Richard Baxter Works
01 第四部 基督徒政治學|022_第22章_訴訟作證與審判_續篇

答:不可透過賄賂或任何邪惡手段;因為他的行事必須與他的訴求同樣公義。但若對方是個蓄意傷害他人的頑劣之徒,利用正直法官或官員的恩惠來對付他,則是合法的;當這是最合適的手段,且過程中未採取任何不義之舉時,透過訴訟的漫長與高昂費用來挫其銳氣,亦是合法的;前提是這不涉及醜聞之禁忌。但切勿讓驕傲或殘忍之人以為,他們可以憑藉錢財、人脈與冗長的訴訟來壓迫無辜者,以遂其不義之私慾。

問二:在訴訟中,是否可以使用字面上明顯不實的格式(如在聲明、答辯書或類似文件中)?

答:言語的用途在於表達心意,而通用慣例則是言語的詮釋者:若某些詞彙在眾所周知的通用慣例中,已被賦予了不同於字面意義的含義,就必須按公眾賦予的意義來理解。若該公眾意義為真,則可使用;若為假,則不可使用。

問七:有罪之人是否可以辯稱無罪,或否認事實?

答:通用慣例是言語的詮釋者:若這些詞彙的通用慣例使其公眾意義成為謊言,則不可為之。但若該否認在法律慣例中僅被理解為:「讓控告我的人去證明吧:我沒有義務控告自己」,或「在法庭上,除非被證明有罪,否則我即無罪」,那麼辯稱「無罪」並否認事實是合法的;除非在某些你必須公開認罪的情況下,或在該否認所造成的醜聞危害大於其益處的情況下,則不可為之。

問九:人是否在任何情況下都有義務控告自己,並尋求對自己的審判?

答:一、在許多情況下,人有義務懲罰自己;例如,當針對發誓、咒罵或類似行為的法律規定,必須向窮人繳納罰金作為懲罰時,他應親自繳納該筆款項;在某些情況下,這是對他自身的必要矯正;在任何公共利益要求如此的情況下,亦然:例如,若官員犯了罪,而無人能懲罰他,或他本身就是自己案件的法官,他應在抑制罪惡與維護法律尊嚴所需的範圍內懲罰自己;正如我曾聽聞一位法官因發了二十次誓,便為此支付了二十先令。二、在某些尋求針對其特定罪行的神聖報應或審判中,人可能被要求將自己作為祭物獻給公義,以平息審判;正如約拿與亞干所做的那樣。三、為了拯救因其罪行而被誣告並判刑的無辜者,人可能有義務承認自己的罪行並將自己交給司法。四、但在一般情況下,人沒有義務成為自己的公開控告者或執行者。

問十:證人是否可以自願說出他明知會助長不義之事,並被用來壓迫無辜者的真相?

答:他不可作為共犯懷著那種意圖去做;當他明知這會導致那種結果時(即便受到威脅或命令),也不可去做,除非有更重大的因素權衡後認為必須如此(例如,為了避免對他人造成比對受壓迫者更大的傷害等)。

問十一:證人是否可以隱瞞部分真相?

答:當他發誓要陳述全部真相時,不可隱瞞;當隱瞞可能導致正義受損或邪惡得逞時,不可隱瞞;當他負有揭露全部真相的其他義務時,亦不可隱瞞。

問十二:當法官與陪審團明知證人作偽證,且真相與證詞相反,卻無法證明時,是否必須「依據所陳述與所證明的」(secundum allegata et probata)進行判決?

答:必須區分判決或裁決中的否定部分與肯定部分:在否定部分,他們必須依據證據與證詞行事,除非國家法律將案件留給他們的私人認知。例如,他們不能僅憑私下未經證實的認知,就判決小偷或殺人犯受罰;他們不能在沒有充分證據與證明的情況下,將他人的錢財或土地判給原主:他們必須克制,不執行司法,因為他們未受召喚,也無權力。但在肯定部分,他們絕不可違背自己對真相的認知,基於任何證據或證人而行不義:正如他們不可基於已知的偽證,將人的土地或錢財送人,或定無辜者的罪;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必須放棄職務;法官必須離開法庭,陪審團必須聲明他們不會介入,也不會給出任何裁決(無論後果如何);因為上帝與自然法禁止他們行不義。

反對意見:「這是法律所為,而非我們所為。」 答:這是法律與你們共同所為;法律無法為你們在任何不義判決中的作為辯護。此案明確,無可爭辯。

第二標題:反對爭訟、偽證與壓迫性審判的指導原則

指導原則一:「治癒所有這些罪惡的首要方法,是認識其內在的邪惡。」對罪惡的美好想法是其生命與力量所在。當罪惡被充分認識,它就會被憎惡;而當它被憎惡,它在某種程度上就得到了治癒。

一、爭訟與不義訴訟的邪惡。

  1. 此類爭訟顯示了罪人心中自私的力量;顯示了個人利益被多麼過分地看重。2. 它們顯示了對世界的過度熱愛;顯示了人們對所爭奪之物看得多麼重。3. 它們顯示了人們缺乏對鄰舍的愛;顯示了他們在比較之下,多麼不顧他人的利益。4. 它們顯示了這些人多麼不在乎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是靠鄰舍間的和睦與愛來維持的。5. 此類爭訟是魔鬼用來摧毀雙方所有基督徒之愛的有力工具;用來挑起彼此的敵意與憤怒;從而使人在心靈、言語與行為上,陷入更不仁慈與傷害的罪惡循環。6. 窮人因此被剝奪了必要的生計,其無辜的家庭陷入困境。7. 那些靠人民的罪惡為生的無良律師與法庭官員,因此得到供養、鼓勵與維持。8. 法律與司法法庭本為伸張正義而設,卻被扭曲用來傷害他人。9. 違法者表明他對上帝的權柄或愛多麼缺乏感知,對救贖主的恩典多麼缺乏感知!一個不能寬恕他人的人,離藉著基督的寶血獲得赦免,還差得遠呢!

二、偽證的邪惡。

  1. 透過偽證,無辜者受到傷害;搶劫與謀殺在真理與正義的幌子下被犯下。2. 上帝的名因發假誓的滔天大罪(前已述及)而受到可怕的褻瀆。3. 當罪人在上帝的眼目與耳聞之下,竟敢訴諸他的審判台來證實一個謊言時,這是在藐視上帝的同在與公義。4. 罪人祈求或同意招致報應;他將上帝的咒詛帶給自己,彷彿在請求上帝若他說謊就懲罰或咒詛他。5. 撒但,這位惡意、不義、謊言、謀殺與壓迫之父,因此得到滿足,並受到顯著的服事。6. 上帝本人受到公開的傷害,他是無辜者的父與保護者;每一位正直之人的案件,更多是上帝的案件,而非人的案件。7. 所有政府因偽證而受挫,法律被濫用,所有人對名譽、財產或生命的保障都被推翻;結果,人際交往變得令人厭惡且不安全。當偽證者聯合起來對付一個人時,法律、權利、無辜或法官的誠實又能對他有什麼幫助呢?如果偽證者串通起來誹謗或毀滅他,最無辜或最值得尊敬的人,對其名聲、自由、財產或生命又有什麼保障?那時,人們又怎能忍受彼此交往呢?無辜者要麼必須尋找荒野,像躲避獅子與老虎一樣躲避人群,要麼和平將比戰爭更糟糕:因為在戰爭中,人還可以為生命而戰;但面對偽證者,他卻毫無防禦:但上帝是無辜者的復仇者,除了極少數罪惡外,他很少讓此罪在現世不受懲罰;反而常讓這些魔鬼的偽證工具,在地上就開始經歷地獄。

三、不義審判的邪惡。

  1. 不義的法官是在定上帝自己案件的罪;因為每一件正直的案件都是他的。2. 是的,他是在其肢體身上定基督自己的罪:因為他對他所稱為弟兄中最小的一個做了這事,就是對他自己做了這事。當我們有能力時,不救助處於困境中的無辜者與囚犯,是該死的罪:那麼,壓迫他們並行不義的判決,又是什麼呢?3. 這是將救濟變為雙重苦難,並奪走受壓迫之無辜者唯一的幫助。無辜者除了法律與正義,還有什麼防禦?當他們的避難所本身竟倒向他們並壓迫他們時,義人又能逃往何處?4. 它顛覆了法律與政府,並將其濫用來摧毀其所設立的目的。5. 因此,它將人類社會變成了像敵對掠奪般的苦難狀態。6. 這是一種蓄意、決定的罪,而非在激情中被突襲所犯:它是在那種地方,以那種最深思熟慮的行為形式所犯下的:彷彿他在說:「經過充分的調查、證據與審議,我判決此人及其案件有罪。」7. 這一切都是以上帝的名義,並藉著他自己的委任,由一個自稱是其官員或僕人的人所做。因為審判是屬於主的。這樣褻瀆,並將他描繪成撒但,描繪成真理與正義、其僕人與他自己的敵人,是多麼大的邪惡啊!彷彿他說:「上帝差遣我來定此案件與此人的罪。」如果那些假冒主的名,說「他差遣我們說這話」(這是謊言)的假先知罪孽如此深重;假法官的罪也不會輕到哪裡去。8. 這是違背上帝最全面且頻繁的禁令的罪。請閱讀出埃及記二十三章1—3節等;利未記;申命記一章16、17節,十六章18節;以賽亞書一章17、20、23節;申命記二十四章17節,二十七章19節。「咒詛那扭曲寄居者、孤兒與寡婦之判決的人,眾民都要說阿們。」以斯拉記七章26節;詩篇三十三篇5節,三十七篇28節,七十二篇2節,九十四篇15節,一百零六篇3、30節;箴言十七章27節,十九章28節,二十章8節,二十九章4節,三十一章5節;傳道書五章8節;以賽亞書五章7節,十章2節,五十六章1、2節,五十九章14、15節;耶利米書五章1節,七章5節,九章24節;以西結書十八章8節,四十五章9節;何西阿書十二章6節;阿摩司書五章7、15、24節,六章12節;彌迦書三章9節;撒迦利亞書七章9節,八章16節;創世記十八章19節;箴言二十一章3、7、15節。為免冗長,我不一一引用原文。幾乎沒有什麼罪像這樣被上帝如此頻繁且強烈地譴責。9. 假法官導致窮人向上帝控訴他們,受苦者的哀求必不被遺忘。10. 他們招致上帝對自己的審判,並將工作交到他手中:一個蓄意在案件與僕人身上定基督自己罪,並坐在審判席上定無辜者罪的人,怎能期待從公義的上帝那裡得到除定罪審判以外的其他結果呢?「耶和華坐著為王,直到永遠;他已經為審判設擺他的寶座。他要按公義審判世界,按正直判斷萬民。耶和華又要給受欺壓的人作高臺。」「他要使你的公義如光發出,使你的公平明如正午。」「公義和公平是你寶座的根基。」「耶和華施行公義,為一切受屈的人伸冤。」總之,不義法官的判決是針對他自己的靈魂所下的,他是在呼求上帝公義地定他自己的罪,因為他自己不義地定了別人的罪。在所有人中,他無法在審判中站立,也無法承受基督公義的判決。

指導原則二:「當你充分理解了罪的嚴重性,找出並克服其在你們內心的根源與原因:特別是自私、貪婪與激情。」一個自私的人不在乎別人受什麼苦,只要他自己的目的與利益能因此得到促進。一個貪婪的人,每當他自己的商品需要時,就會爭鬥並傷害他的鄰舍。他如此愛他的錢財,以至於錢財能說服他去得罪上帝,並拋棄自己的靈魂;更不用說去傷害與冤枉他的鄰舍了。一個驕傲與充滿激情的人,對復仇如此渴求,為了讓別人向他屈服,他不在乎付出什麼代價來達成。克服這些內在的惡習,你就能輕易避免外在的罪惡。

指導原則三:「愛鄰舍如同自己」:因為這是對抗所有傷害性與不仁慈行為的普遍補救措施。

指導原則四:「保持一顆柔和的良心,它不會輕視罪惡。」正是那些因不信或持續犯罪而使良心麻木的人,才敢像猶大或基哈西那樣冒險去掠奪,才敢壓迫窮人與無辜者,且在將自己投向上帝的報應時,既不感到痛苦,也不感到恐懼。

指導原則五:「記住那一天,所有這些案件都必須重新審理,公義的上帝將糾正一切,並為受壓迫者的案件辯護。」考慮一下,那個在人的法庭上誣告或定義人罪的人,在天堂的法庭上會是怎樣可怕的景象。那個人必須期待怎樣可怕的起訴、控告、定罪與判決!如果聽聞公義與將來的審判使腓力斯戰兢,那麼,讓爭訟者、扭曲正義者、偽證者與不義法官不戰兢的,肯定是不信或麻木心靈的瘟疫。

指導原則六:「記住那位必須成為你最終審判者的上帝的同在。」他看見你們所有的驕傲與貪婪,以及所有為復仇而設的秘密陰謀,並洞悉你們所有的欺騙與傷害。你們是在他公開的注視下犯下這些罪的。

指導原則七:「在未提供公正之人的公平仲裁,或用盡所有可能的愛之手段來預防之前,不要介入訴訟。」訴訟不是第一手段,而是最後手段。在使用它們之前,嘗試所有其他方法。

指導原則八:「當你必須訴諸法律時,要讓你的心對你必須與之爭訟的人保持真誠的愛,並以懷疑與最嚴格的謹慎看守你的心,以免秘密的疏離感藉此佔了上風:去你的鄰舍那裡,努力使他的心也充滿愛,並軟化他的心;這樣,你們就不會像士兵使用武器那樣,將司法法庭用來作為對付敵人的最壞手段;而是像相愛的友人使用友好的仲裁;決心滿足地接受法官的裁決,而不產生任何心靈的疏離或兄弟之愛的減損。」

指導原則九:「不要對自己案件的公義性過於自信;要諮詢一些有見識、敬虔且公正的人;傾聽所有能說的話,耐心地考慮案件,並做你希望別人對你做的事。」

指導原則十:「觀察那些被喚醒的罪人,特別是在臨終時,因偽證、錯誤審判、壓迫與傷害無辜者等罪行,而受到良心譴責的恐懼,這些罪甚至超過大多數其他罪行。」

信仰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