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章:關於我們從上帝那裡獲得寬恕的個案與指引
標題一:關於從上帝那裡獲得罪的寬恕的良心個案
問題一:「是否有所有罪(無一例外)的寬恕,還是沒有?」
回答:1. 對於最終未履行寬恕條件的人,即最終的不悔改、不信與不敬虔,沒有獲得或提供的寬恕。2. 沒有寬恕是可以在沒有寬恕條件的情況下獲得的,即沒有真正的信心與悔改,這就是我們從罪歸向上帝的歸正。3. 如果有任何罪確實排除了直到最後的真正悔改,它也排除了寬恕;這通常被認為是褻瀆聖靈的罪;我已在我的《反對不信論》中詳細論述過。
但,1. 除了最終未履行寬恕條件的罪外,所有罪在福音中已經是有條件地被寬恕了;即,如果罪人願意悔改並相信。對於悔改的信徒,沒有罪是被排除在寬恕之外的。
- 對於一個真正悔改的信徒,所有罪實際上都已獲得寬恕。
問題二:「如果一個人經常犯同樣的滔天大罪;他能被寬恕嗎?」
回答:當他經常犯該罪(作為一種致命的罪)時,他並沒有真正為此悔改;而當他不悔改時,他就是未被寬恕的:但如果他真正悔改,他的心在習慣上與實際上都已轉離該罪,他就會被寬恕;但直到他這樣離棄它之前,他不會被寬恕。
問題三:「恩典與寬恕的日子在今生會過去嗎?」
回答:對於悔改者而言,恩典與寬恕的日子在今生永遠不會過去:沒有任何一天或一小時,一個真正悔改的人是不被寬恕的;或者一個不悔改的人不是有條件地被寬恕的,即如果他願意真正悔改並相信基督:至於真正悔改的日子,對於不悔改者而言並沒有過去;因為它從未到來,即他們從未真正悔改過。但對於某些挑釁、離棄上帝的罪人,確實有一個時刻,上帝過去常透過外在的講道與內在的感動呼召他們悔改,但祂將不再呼召與感動他們,而是任憑他們更安靜地沉浸在心靈的盲目與剛硬中。
問題四:「我們在今生能確定罪得寬恕嗎?」
回答:是的:每一個理解恩典之約的人,只要他確定自己信心與悔改的真誠性,就能確定寬恕,且僅限於此:如果一個人不能確定這一點,那麼寬恕的安慰性應許在某種程度上就是徒勞的;如果我們不能確定自己何時真正相信與悔改,我們就不知道該如何相信與悔改。
問題五:「有人能寬恕對上帝的罪嗎?在什麼程度上?」
回答:寬恕是免除懲罰。就人有責任懲罰對上帝犯罪的罪人而言,他們可以寬恕,即免除該懲罰;(至於他們這樣做是否正確,是另一個問題。)官員有責任對臣民因對上帝犯罪而執行肉體懲罰,他們可以據此寬恕。教會的牧者作為公共教會團契的引導者,可以將違法者從該團契中移除,當他們悔改時,牧者可以赦免他們,並且他們可以(正確或錯誤地)免除他們有權施加的懲罰。2. 教會的牧者作為上帝的官員,可以宣告恩典之約中包含的有條件的普遍寬恕;並對罪人進行個別應用,以安慰他的心靈:即「檢查了你的悔改後,我作為基督的僕人向你宣告,如果正如你所表達的那樣,沒有偽裝或錯誤,你的悔改是真誠的,你的罪已得寬恕。」3. 在同樣的條件下,牧者可以作為基督的僕人或使者,傳遞這同樣包含在恩典之約中的有條件寬恕,並以洗禮與聖餐的聖禮印證;這是一種授權行為;即「我作為基督的僕人,在此以祂的名義為你印證並傳遞所有罪的寬恕,藉著祂的血;前提是你的信心與悔改是真誠的;否則它是無效的,沒有這種效果。」但這僅是:1. 一種有條件的寬恕,儘管有個別應用。2. 這僅是一種傳遞或授權的牧職行為,而非捐贈者本人的行為;也不是最初所有權的賦予:因此,說「牧師寬恕了你」是不恰當的;而應說「牧師帶來並傳遞給你寬恕,並以他主人的名義印證它」;或者「基督寬恕了你,並透過祂的僕人傳遞給你」。正如說「國王的使者寬恕了叛國者」是極其不恰當的,因為他只是帶來國王的寬恕。雖然(如果我們對此意義達成一致)剩餘的爭議僅是「名稱之爭」(de nomine),但當被濫用的詞彙傾向於濫用人們的理解力時,這並非小事;說「我寬恕你的罪」的人,是在教導人們將他視為上帝,無論他自己心裡想什麼;而褻瀆的言語不會因為你說你沒有褻瀆的意思而得到充分的辯解。因此,牧者可以:1. 宣告基督的寬恕。2. 並以基督的名義有條件地印證與傳遞它。但他不能寬恕今生的內在懲罰,也不能寬恕來世的永恆懲罰。3. 但對於絕罰(excommunication)的懲罰,執行者可以寬恕。
問題六:「上帝會在罪行發生前寬恕罪(或使罪人稱義)嗎?」
回答:不:因為寬恕不存在的事物,或免除不應有的懲罰,是矛盾的。但祂確實會使該人稱義,不是藉由基督的義,而是藉由他自己的無罪(in tantum),即在他不是罪人的程度上。沒有犯罪的人,不需要對該罪的寬恕,也不需要除了他的無罪之外的任何義。
為他辯護,反駁那種指控他做了他從未做過之事的虛假指控。上帝在預見罪惡之前,就已預備了祭物與救法;祂預先制定了一項普遍的赦免法案,這法案對於那些悔改並接受它的人而言,將成為實際的赦免;祂在自己心中立定心志,要赦免所有祂所願赦免的人;因此,祂預先有了「不願懲罰」(nolle punire)的旨意。然而,正如後文將進一步闡明的,在福音的意義上,這些都不是真正的赦免或罪人的稱義。
問題七:「一個蒙揀選的人,在信主與悔改之前,是否已蒙赦免與稱義?」
回答:(撇開嬰兒的情況不談,因為那取決於他人的信心)前一個回答足以解答此問題。
問題八:「赦免或稱義在死前是完全的嗎?」
回答:一、「就事實而言」(de re):1. 你今年所獲得的赦免,並不延伸到你明年或下一刻所犯的罪;對於新犯的罪,必須有更新的赦免行動;這並非意味著需要一個新的福音、新的聖約或新的大赦令,而是同一個福音聖約,根據救贖主的心意與旨意,在道德上執行了一項新的赦免行動。2. 我們現在所擁有的赦免,僅是構成性的與「法理上的」(in jure),就宣告性的稱義而言僅是虛擬的;但審判者的判決才是一個更具成全性的行動:或者,若有人認為上帝現在已在任何天上的法庭中,在天使面前宣告我們為義,那麼,在末日審判時的判決,仍將是一個更為圓滿、更具成全性的行動。3. 我們現在所擁有的執行性赦免,即與實際懲罰相對的赦免,直到審判之日才算完全;因為直到最後的仇敵——死亡——被克服,且身體從地裡復活之前,所有的懲罰並未完全消除。二、至於「就名義而言」(de nomine)的爭論,即稱我們現在的稱義或赦免為「完全」是否恰當,這可根據上述「就事實而言」的論述輕易判定。
問題九:「我們的赦免對於過去所有的罪都是完全的嗎?」
回答:1. 就所赦免的罪之數量而言,是的;因為一切罪都已蒙赦免。2. 就行動的性質與圓滿的果效而言,則不然。因為:第一,所有的懲罰尚未消除。第二,最終的宣告判決尚未到來。第三,我們所擁有的赦免,就其延續性而言,是有條件的;如果罪人的信心與悔改停止,聖約的條款將會終止對其過去所有罪的赦免:我這裡並非談論「就結果而言」(de eventu)是否有人真的會墮落,而是談論聖約的條款,這條款或許能防止墮落。如今,一項仍有許多條件待履行以維持其延續性的赦免,並不如當所有條件都完成時那樣完全。
問題十:「赦免或稱義可能被撤銷或喪失嗎?」
回答:1. 上帝最終是否會容許祂真正的僕人墮落到失去稱義的地步,這是一個我在更合適的地方已經論述過的爭議。2. 但「就罪人的軟弱而言」(quoad labur peccatoris),唉,墮落並失去稱義是太容易了。3. 就聖約的條款而言,它有條件地延續了應許與威脅,並假設罪人是可能墮落的,因此,對於那些現在稱義的人,若他們不持守到底而背道,聖約便威脅他們將面臨定罪。
問題十一:「我自己的罪得赦免,是否應當以『神聖信心』(fide divina)來相信?這是否就是信經中『我信罪得赦免』這一條的意思?」
回答:1. 我應當以「神聖信心」相信,基督已經買贖並頒布了一項有條件的普遍赦免,因此這赦免延伸到我的罪,正如延伸到其他人的罪一樣;祂命令祂的僕人將此提供給我,並在其中提供我所有罪的實際赦免,只要我真實悔改並相信,這赦免就歸我所有:若我如此行,我的罪便實際蒙赦免。我因此有義務信靠基督,並接受祂作為我的救主,以獲得罪的赦免。但這就是信經、聖經以及所有屬於神聖信仰之內容的全部意義。2. 但我是否「實際」蒙赦免,這不屬於神聖信仰的範疇,而僅是建立在我首先相信的假設之上;聖經並未告訴我,我是否真的相信了。嚴格來說,我必須首先為罪得赦免而信靠基督;其次,在更廣義的層面上,我必須相信我已蒙赦免;也就是說,我必須透過理性的行動來做出結論,其中一個前提是「基於信仰」(de fide),另一個則是基於內在的自我認識。
問題十二:「人是否可以在任何方面,信靠自己的信心或悔改來獲得赦免與稱義?」
回答:用詞必須顧及聽者的理解;必須避免危險的表達,以免誤導他人。但「就事實而言」(de re):1. 你不可信靠你的信心或悔改,去完成那唯有上帝、基督或福音才能完成的事,也不可信靠它們去完成基督所指派給它們以外的任何事。2. 你必須信靠你的信心與悔改,去完成那真正屬於它們的部分。如果你完全不信靠它們,你就必然會絕望,或者盲目地信靠你所不知道的事物:因為基督不會代替你行使信心或悔改。
問題十三:「赦免的各種原因與條件是什麼?」
回答:1. 父上帝是主要的動力因,賜給我們基督,並藉著祂與透過祂賜下赦免。2. 基督的位格,藉著祂的犧牲與功德,是功績因。3. 福音聖約或應許是工具因,即上帝赦免的行動或恩賜。4. 悔改是「無此則不然」(sine qua non)的條件,直接屬於「目的之恩」(gratia finis),是針對我們必須轉向的上帝而言。5. 對基督的信心是「無此則不然」的條件,直接屬於「主要媒介之恩」(gratia medii principalis),是針對我們藉此領受的中保而言。6. 聖靈在我們裡面作工,使我們達到這些條件。
第二節:從上帝獲得赦免的指引
指引一:「充分理解耶穌基督作為我們救贖主的身分,祂為罪人做了什麼,以及祂承諾進一步做什麼。」因為如果你不知道基督的身分與承諾,你要麼會對真正的救法無知,要麼會因盲目的信靠而自欺,以為祂會做那些違背祂身分與旨意的事。
指引二:「充分理解恩典之約的條款;」因為你必須在那裡知道基督將賜下什麼、賜給誰,以及在什麼條件下賜下。
指引三:「充分理解真實信心與悔改的本質;」否則你既不知道如何獲得赦免,也無法判斷自己是否已得赦免。
指引四:「將自己完全交託給基督,在祂作為中保、祭司、先知與君王的一切職分上。」不要以為僅靠基督教信仰的一個行動或部分,例如僅僅相信基督作為贖罪祭,就能稱義。成為一個真實的信徒與成為一個真實的基督徒是一回事;這對基督的信心,正是稱義與救恩的條件。研讀洗禮聖約;因為其中所指的對聖父、聖子、聖靈的信,就是真實的信心,是我們獲得赦免的條件。
指引五:「確保你的悔改包含渴望變得完全聖潔,脫離一切罪惡,並立志對抗一切已知的、蓄意的犯罪,特別是如果你再次面臨同樣的試探,你決不重蹈覆轍,」(假設我們談論的不是好人生活中仍會有的軟弱;儘管如此,你仍必須衷心渴望離棄這些軟弱)。
指引六:「藉著基督,懇切且帶著信心地為赦免禱告:」甚至為你過去已得的赦免能持續,以及為新犯的罪能獲得更新的赦免而禱告;因為禱告是上帝所指定的媒介,並包含在信心與悔改這兩個總括性的條件之中。
指引七:「處理好你與鄰舍之間的一切事務,」藉著饒恕他人、與人和好、承認你對他們的傷害,並給予他們賠償與補償;因為這也包含在你的悔改之中,並被明確列為你獲得赦免的條件。
指引八:「不可輕視基督的僕人所施行的聖禮性赦免;」因為這屬於對恩典的完全授權與領受:也不可輕視一位熟練、忠心的牧者所給予的屬靈安慰,以及在公開悔改後所給予的公開赦免,如果你落入需要此類救治的情況中。
指引九:「不要再犯罪。」我的意思是,要決意斷絕一切你所悔改的蓄意罪惡:因為那些無效的悔改、立志與對新聖潔生活的承諾,永遠無法證明你的罪已得赦免;反而顯示你的悔改是虛假的。
指引十:「忠心地運用上帝為克服罪惡所指定的一切聖潔媒介;並致力於那與罪惡相反的聖潔、公義、愛與節制的生活。」否則你的悔改是欺詐且不足的:凡想要確信上帝赦免其罪的人,必須使用這些媒介,缺一不可;而認為這一切太過繁瑣的人,必須尋求上帝的憐憫或基督的恩典以外的赦免途徑:因為上帝的赦免絕不可能透過上帝所指定以外的條件獲得。凡想要自創條件的人,就讓他自己在那種條件下赦免自己吧:因為上帝絕不會受制於罪人的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