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人們對昂貴或麻煩之義務的極度反感
三、揭示捨己之稀缺的另一個例證是:「人們對任何昂貴、麻煩或需要捨己的義務,表現出極大的反感」,無論這些義務在聖經中揭示得如何清晰,無論教會如何普遍承認;彷彿「自我」在制定治理世界的律法時擁有否決權,若沒有它的同意,任何律法都不得具有約束力。我將列舉一些更具體的例子。
一、在我們能力範圍內慷慨救濟有需要的弟兄這一偉大義務,在世上通常被視為無物。人們欺騙自己的靈魂,以為自己已經出死入生,僅僅是因為他們以一種冷漠且貧瘠的愛去愛弟兄,這種愛既不願為他們捨棄財產,也不願為他們冒生命危險,卻認為自己是真正的基督徒,因為他們能像雅各所提到的信徒那樣說:「平平安安地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之物(雅各書二章16節)。儘管基督親自清楚地告訴他們,在審判之日能站立得住的,不是那種無果效的愛,而是那種促使他們餵養、遮蓋並探訪聖徒的愛(馬太福音二十五章),且使徒問他們:「人若有世上的財物,看見弟兄窮乏,卻塞住憐恤的心,愛上帝的心怎能存在他裡面呢?」(約翰一書三章17節)。然而,人們以為偶爾施捨一分錢,就已經盡了這項偉大的義務。當他們看到有許多途徑可以推廣福音、幫助教會並用財產事奉上帝時,「自我」卻不讓他們看見那些要求此事的聖經經文之含義。
二、當人們應當實踐饒恕傷害、過犯與債務,愛我們的仇敵,祝福咒詛我們的人,並為恨惡與迫害我們的人禱告這一偉大義務時,自私是多麼頑固地抵擋這些義務!對大多數人而言,你用再多言語勸說他們去行這些事,都是徒勞!不,他們必須維護自己的權利,維護屬於自己的東西,哪怕這會導致弟兄的毀滅。激情與報復在他們心中沸騰,受傷的念頭揮之不去;即便他們假裝饒恕,也無法忘記,更無法衷心地愛一個令他們不悅的弟兄,更不用說仇敵了:這一切都源於「自我」的統治,顯示它在靈魂中凌駕於上帝之上,因此顯明了一顆沒有恩典的心。
三、當福音的牧者們本應在他們偉大而必要的聖工上勤勞,並應當警醒看顧全群(使徒行傳二十章28節),「用諸般的智慧勸戒各人,教導各人,要把各人在基督裡完完全全地引到上帝面前」(歌羅西書一章28節);降卑自己去接觸最卑微的人,無論得時不得時都教導他們時,「自我」會找出什麼樣的藉口來抵擋如此偉大而卓越的義務,並證明這不是義務;並證明上帝會允許他們節省精力;這一切都是因為「自我」強大的利益!
四、若同樣的牧者面對一個混亂的會眾,其中有絆倒人的成員,特別是如果他們是權貴或人數眾多時,他們是多麼罕見地會盡到責備、在不悔改且持續犯罪的情況下進行公開勸誡與革除的義務!他們會為這項令人不悅的紀律工作找出多少推託與詭辯!即便當他們自己會責備那些反對紀律的人,且當他們已經為此講道、寫作、辯論了這麼多,且幾乎所有派別在實質上都同意其必要性時;然而,當付諸實踐時,若不招致人們的仇恨與反對,不使我們陷入許多不便,就無法完成,因此「自我」勸阻我們不要去做;至於在改革宗的牧職中,究竟是上帝還是「自我」擁有更多的僕人,我留給你根據你對全國會眾的觀察來判斷。但若不是為了「自我」,我敢說,我能用一個論點為大多數牧者完成更多關於紀律與個人指導的工作,勝過我寫一整本書,且你們可能會看到在聖工上的一致同心,進而看到教會的巨大改變。
五、若非出於自私,為何講道中清晰而貼切的應用會被那些認為自己被冒犯的人視為一種傷害?如果牧者對所有人都一視同仁,小心不去觸碰他們的傷口,他們會耐心地聽;但如果他讓他們知道他所指的就是他們個人,並針對他們悲慘的狀態,或針對任何特殊的、可恥的罪進行嚴厲處理,他們就會開始辱罵他,在背後誹謗他;或許他們會說,他們再也不聽他講道了。「噢!」那自私、不虔誠的惡人說,「我知道他今天是指我:難道除了我,就沒別人讓他指責了嗎?」彷彿一個病人會因為醫生給他個人開了指導與藥物而生氣,說:「難道除了我,他就沒別人可以醫治了嗎?城裡除了我,難道就沒有別的病人了嗎?」當基督告訴那些藐視福音的人,他們即將面臨確定而可怕的毀滅時,經上說:「祭司長和法利賽人聽見他的比喻,就看出他是指著他們說的(這可是件大罪!),所以他們想要捉拿他,只是怕眾人」(馬太福音二十一章41、44、45節)。
六、不僅如此,若牧者講述任何似乎必然反對「自我」的教義,並對他們做出嚴厲的結論,他們就準備好說,像亞哈對米該雅所說的:「我恨他,因為他指著我所說的,不說吉語,常說凶言」(列王紀上二十二章8節)。讓我們告訴他們得救的人是何等少;儘管我們有上帝明確的話語(希伯來書十二章14節;馬太福音七章13、14節;路加福音十三章24節;彼得後書一章10節),但需要何等的聖潔、努力與勤奮,然而因為他們認為這違背了他們屬肉體的平安,他們就無法忍受。純粹的真理對他們而言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它粗糙、刺耳,且告訴他們那些令人不安的事實:儘管他們必須認識自己的罪、危險與悲慘,否則永遠無法逃脫;但他們寧願冒險下地獄,也不願聽聞危險。就像一個愚蠢的病人,他們更喜歡那個告訴他們「沒有危險」並任由他們死亡的醫生,而不是那個告訴他們「你的病情危險;你必須放血、催吐或排毒,否則你會死」的醫生。噢,被這樣告知是多麼大的冒犯!如果牧者告訴一個在生活言行中帶有不虔誠死亡印記的人:「鄰舍,我必須坦白地對你說;你的狀態很悲慘;你是未成聖、未稱義的,正處於魔鬼的奴役中,如果你在歸正並成為新造的人之前死去,你將永遠滅亡;因此,為了你的靈魂,立刻悔改吧」,他十有八九會得到辱罵的回應,而不是感謝與順服。這一切都顯示「自我」在掌權。我將從福音中舉一個例子,它會清楚地告訴你「自我」的力量。在路加福音四章20節及後續經文中,你讀到耶穌基督親自講了一篇精彩的講道,以至於所有人都對祂恩慈的言語感到驚奇:然而,很少有人因此歸正,他們反而因為祂被認為的出身與教養而對祂吹毛求疵。隨後,基督告訴他們,以利亞與以利沙雖然是極其卓越的先知,卻只被差遣去幫助少數人,因此,在眾人中只有少數人因祂而歸正得救,也就不足為奇了。這番教義竟激怒了這些惡人,經文說:「會堂裡的人聽見這話,都充滿了憤怒,就起來攆他出城,帶他到山崖,要把他推下去」(28、29節)。看看這樣的教義即便出自基督本人,也受到了什麼樣的對待!彷彿他們在說:「什麼!難道我們都是未歸正、不虔誠的嗎?難道除了你們這少數人,就沒有人能得救嗎?」自私無法忍受這番教義,他們甚至想為此取祂的性命。
七、再者,若一位牧者或平信徒透過私下勸誡,嚴厲地處理不虔誠者或偽善者特定的罪,看看「自我」是否在他們裡面不是主與王。噢,他們會用多麼輕蔑的眼神看你!他們的心立刻因不悅而對你升起,他們以厭惡與憤怒回應你,為他們的罪辯護,或者至少找藉口或減輕罪責;或者反過來想,有什麼把柄可以反擊你。或者,如果惡意本身抓不住你的把柄,他們就會攻擊那些信徒,或那些他們認為與你觀點相同的人。總之,他們向你顯示,他們認為你干涉他們是不對的,不該讓他們的罪獨自存在,而該管好你們自己,儘管上帝明確命令我們:「不可心裡恨你的弟兄;總要指摘你的鄰舍,免得因他擔罪」(利未記十九章17節)。以及:「總要趁著還有今日,天天彼此相勸,免得你們中間有人被罪迷惑,心裡就剛硬了」(希伯來書三章13節)。參見馬太福音十八章15、16節。試著與你的鄰舍進行一整年的坦誠交流,帶著與忠心相稱的謹慎、愛心與寬容;當你做完後,我敢讓你親自判斷,究竟是上帝還是「自我」在世上擁有更多的僕人,以及捨己與成聖是否非常罕見。
八、此外,你看到基督徒彼此勸誡與忠實責備是義務;但因為大多數人認為這是不好的,坦誠相待會得罪並失去朋友,所以即使是信徒中,又有幾個人會去執行呢!是的,那些期望牧者革除犯罪者的人,當這件事必須在勸誡且對方仍不悔改後才能執行時,他們卻不願做。不,這是一項麻煩的義務,「自我」不會允許他們去做。
九、此外,你知道教會治理與紀律是基督無疑的條例,教會在每個時代都承認這一點(儘管在執行上有些人疏忽,有些人濫用);且公開、可恥的罪必須有公開的認罪與悔改,以便阻止或醫治不良影響,並讓教會看到該人有資格參與團契,且赦免可以是公開且有根有據的。然而,讓任何一個人(除了真正悔改與敬虔的人)在醜聞之後被要求進行這樣的認罪,他們是多麼難以做到!你會聽到他們對這項義務有多少詭辯!他們不相信這是他們的義務;他們才不信!為什麼?是因為上帝沒有明確要求嗎?不,而是因為這(他們認為)會導致他們的恥辱;而「自我」反對這一點:當你向他們展示了他們無法反駁的理由時;總之,他們還是不信;或者如果他們信了,他們也不會去做。什麼!他們要讓自己成為笑柄,成為鄉里的談資嗎?不,他們絕不會做;他們認為上帝或人要求他們這樣做是一種傷害。上帝命令,而「自我」禁止;上帝命令他們順服,免得他們在不悔改中滅亡;「自我」命令他們不要順服,免得他們在人前蒙羞:上帝勸說,而「自我」勸阻,究竟哪一個通常會獲勝?(儘管為了避免被逐出教會的羞恥,「自我」有時也會使他們順服。)如果官員對拒絕者處以十英鎊或二十英鎊的罰款,他們就會順服,一百個人中沒有一個會拒絕;但當上帝用地獄的威脅——不悔改的工價——來催促他們時,他們卻視若無睹:彷彿他們可以透過不相信來逃避,或者以某種方式與祂妥協。僅憑這一項義務的執行情況,來判斷究竟是上帝還是「自我」擁有更多的門徒。
十、最後,讓我再舉一個義務的例子。假設一個欺詐的商人,或壓迫人的房東,或任何從他人那裡非法獲取財物的人,從上帝的話語中得知,他有義務進行賠償,無論是給予當事人,還是其後代(如果兩者都做不到,則透過窮人歸給上帝);並歸還他所有以不正當手段獲得的一切,儘管他已經(在沒有恥辱的情況下)佔有了很久:看看大多數人對這番教義會有什麼反應。在死亡將獵物從其顎中強行奪走之前,「自我」絕不會放棄它所得到的獵物,直到地獄使他們後悔當初曾染指它,或者後悔當初沒有悔改並自願歸還。噢,「自我」對此有多少反對意見!上帝或人給出的任何回答都無法滿足它。在成千上萬的不正當獲利者中,有多少人會歸還,並像撒該那樣說:「主啊,我把所有的一半給窮人;我若訛詐了誰,就還他四倍?」(路加福音十九章8節)。
不,讓我們舉一個比賠償更輕微的捨己義務為例。如果兩個人發生爭執,其中一人對另一人說了辱罵的話;或者如果一個人誹謗鄰舍並傷害了他;儘管基督的旨意無疑是要求他悔改並請求他所傷害的人饒恕(路加福音十七章4節),但驕傲、自私的人卻會拒絕。什麼!他們會向那樣的人低頭,請求他的饒恕(特別是如果對方是他們的下屬)?不,他們不屑一顧;別再跟他們談這個了;他們絕不會做。為什麼?難道上帝不希望他們這樣做嗎?祂不是說過:「凡自卑的,必被升為高」嗎?是的,但只要「自我」、肉體與驕傲反對,你告訴他們上帝說了什麼、聖經說了什麼又有何用。現在,根據我所列舉的這十項義務,判斷究竟是上帝還是「自我」在大多數人心中為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