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章:關於放棄公職與榮譽
問題四:自我否定是否要求人放棄所有公職與榮譽,而不擔任官員、牧者或類似職位?
答:它並不要求我們對這些職位抱持屬肉體的想法,將其僅視為榮譽、權力與安逸之所;也不要求我們為了這類屬肉體的目的而渴求它們;更不要求我們在未蒙呼召時,自以為有能力而強行擔任。然而,自我否定不僅不禁止這些職位與工作本身,反之,對於一個真正理解這些職位的人而言,若他有意誠實且忠心地管理它們,承擔這些職位正是一項重大的自我否定。因為,若非上帝的利益、祂的悅納,以及教會、弟兄與我們靈魂的益處,使得這些職位與工作對誠實的心靈而言顯得親切,它們將是極其沉重的負擔,以致於血氣之人要麼因濫用而使其變得屬肉體,要麼根本無法忍受。因此,上帝賦予它們額外的榮譽,以鼓勵擔任者,並賦予他們的工作以尊榮,從而促進其成功。經驗告訴我,牧職對肉體而言,遠比貧窮工匠或農夫的體力勞動更為艱辛;因此,若非對職分有屬肉體的誤解,將其視為與實際不同的事物,否則沒有人會在沒有重大自我否定的情況下擔任牧者。我想我也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官員職分亦是如此;特別是那些身居高位、負有最大責任的人。我確信,如果他們忠心地履行職責,他們所感受到的肉體與心靈負擔,將遠超過那些只需供養家庭的窮人。儘管許多無知、不敬虔的窮人,安居家中,對統治者的憂慮、悲傷與困擾知之甚少,卻惡意地抱怨他們的職位,彷彿他們除了榮譽、閒暇與奢侈之外一無所有;但如果他們親自嘗試並體會幾個月的憂慮與困擾,他們就會認為私生活更為輕鬆,並承認一個人若理解官員或牧職的真義,並決心按此行事,就必須具備極大的自我否定。
此外,這些職位對於公眾利益是必要的,且是由上帝親自為此目的而設立的。第五誡要求我們給予上級應有的尊榮與順服。因此,若認為拒絕官員或牧職是自我否定的一部分,那便是將摧毀教會與國家視為自我否定,成為人類與我們國家的殘酷敵人,並反抗上帝所設立的權柄,從而自取刑罰;參見羅馬書十三章1至3節,希伯來書十三章17節。
但我也必須說,若有一位優秀的人選與我們競爭,自我否定要求我們將其置於自己之上,並在公眾利益不要求我們透過接受職位來進行更多自我否定的情況下,拒絕榮譽與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