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巴克斯特(Richard Baxter) 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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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關於自我否定的論述|038_第五十五章_是否要否定親屬關係

第五十五章:關於是否要否定親屬關係

問題五:自我否定是否在於否定自然或契約的關係,如父母對子女、兄弟姊妹、夫妻、主僕、君民、牧者與羊群的關係?

答:你同樣可以天真地想像,自我否定在於憎恨或否定上帝的任何作為,甚至是自然的結構;或者在於拒絕給予身體食物與衣物,或者否定自己的生命以至於割斷自己的喉嚨。因為創造我為人,並要求我保全生命的同一自然律,也使我成為兒子,並要求我愛與尊敬我的父母:這在十誡中,正如使徒所稱,是「帶應許的第一條誡命」(以弗所書六章2節)。聖經中頻繁且明確地命令子女愛、尊敬、順服父母;對於違背這些命令的人,宣告了可怕的咒詛;參見以弗所書六章1、4節,五章22、25節,歌羅西書三章20至22節,四章1節,出埃及記二十一章17節,利未記二十章9節,申命記二十一章18、19節,二十七章16節,箴言三十章17節,馬太福音十五章4節,十九章19節。如果子女對父母沒有義務,那麼父母對教養子女也就沒有義務,他們將被拋棄於苦難中而滅亡。人們會以為,絕不會出現這樣一個教派,比禽獸還不如,因為禽獸憑藉自然的本能愛護幼雛與母獸。但聖靈預言了這件事已經發生,在末後危險的日子,將有「違背父母,無親情」的人(提摩太後書三章3節)。

至於契約關係,它們是上帝明確的設立,在聖經中被祂頻繁地認可,其職責也被頻繁地命令,我將不再贅述這些經文來煩擾你。至於反對者的異議,皆是輕浮的。使徒所說「不憑著外貌認人」的含義,我之前已經告訴過你了。基督對祂母親所說的話:「婦人,我與你有什麼相干?」(約翰福音二章4節),他們所引用的,對他們邪惡的論點毫無幫助;那不過是基督對祂母親錯誤的適當責備,因為她想規定祂行神蹟的時間與方式,並要祂以炫耀的方式行事;這些事不屬於她,而屬於上帝的靈與主自己。至於他們引用的經文:「人到我這裡來,若不愛我勝過愛自己的父母、妻子、兒女、弟兄、姊妹……就不能作我的門徒」(路加福音十四章26節)。我回答,正如我們必須憎恨自己的生命,這也與他們並列;也就是說,為了不離棄基督,必須捨棄這一切;因此,愛他們要少於愛基督,且唯有為了祂的緣故才愛他們。因此,如果這段經文並不要求你割斷自己的喉嚨或以某種方式自殺,那麼它也不要求你撤回對自然或契約關係應有的情感。我必須請求讀者原諒,因為我用反駁這些反自然的觀點來煩擾他,並希望他相信,若非受到某些被誤導者的論點所逼,而這些論點極可能對某些人造成傷害,我絕不會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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