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巴克斯特(Richard Baxter) 文選

Richard Baxter Works
01 關於自我否定的論述|039_第五十六章_救濟陌生人是否優先於親屬

第五十六章:關於救濟陌生人是否優先於親屬

問題六:自我否定是否要求我們在救濟親屬之前,先救濟敬虔的陌生人,特別是當親屬是不敬虔的時候?或者我們是否應該更愛他們?

答:一、當我們的自然親屬與他人一樣聖潔且貧困時,我們有雙重的義務,既是自然的也是屬靈的,去愛並救濟他們。二、當他們與他人一樣聖潔,但較不貧困時,我們可能對他們有愛護的雙重義務,卻不一定要給予他們財物。三、如果他們比他人更貧困,或同樣貧困,儘管他們是不敬虔的,我們也不因此免除自然的親情或慈善的救濟。四、我們必須區分子女或自然界託付我們照顧的親屬,與自然界託付給他人的親屬。如果父母沒有義務救濟並供養自己的子女,他們將陷入苦難,人將比禽獸更不近人情。因此,即使因不敬虔而使他們不如他人可愛,上帝仍約束人去供養他們。五、自然之愛與屬靈之愛有很大不同;你對一個不敬虔的子女可能比對一個敬虔的陌生人有更強烈的自然之愛,但你對那位敬虔的陌生人必須有比對你子女更強烈的屬靈之愛;這種屬靈之愛(至少在理性與估價的層面上)必須遠大於另一種自然之愛:然而,你可能在不需要愛得更多的地方,卻有義務給予更多。因為給予的原因不僅僅是愛;我們是上帝的管家,必須按照祂的規定處置我們所擁有的一切:祂為保全人類所設立的自然恆久律,就是父母應當照顧自己的子女。

六、上帝的旨意與服事既是處置我們所有一切的依據,我們在所有這類疑慮中,必須尋求這兩件事作為指引:第一,聖經中的具體誡命;在那裡我們發現了上述父母的職責,以及盡我們所能救濟所有貧困者的職責:第二,一般性的誡命;在那裡我們發現,我們必須以財物尊榮上帝,並將所有才幹用於服事祂。因此,這項職責在我們面前顯而易見。如果你有一個邪惡的子女,作為父母,仍要提供他日用的飲食;在你離世時,留給他足夠的日用飲食。但除此之外,他不應從我這裡得到更多;其餘的(即使我一年有一萬英鎊的收入),我會將其用於良心告訴我最能服事上帝的地方。因為,1. 我沒有義務增強基督的仇敵,使他能作更大的惡。2. 也不應浪費上帝的恩慈。3. 如果律法要求父母將這樣悖逆的兒子處死(申命記二十一章18節),那麼現在提供他日用的飲食,已是父母所能盡到的最大義務。如果有一條明確的命令:「若有人不肯做工,就不可吃飯」(帖撒羅尼迦後書三章10節),這種無用的人喪失了他們生存的權利,那麼他若是這樣的人或更糟,你留給他食物與衣物已是仁至義盡。4. 「凡事為上帝的榮耀而行」與「用財物服事祂」的偉大命令,若你僅僅因為他們是你的子女,就將財富與產業留給這些人,是不會被遵守的。毫無疑問,這是一種自私且違背良心的做法,正是這種做法助長了不敬虔之人去擾亂教會,並在世上作威作福,而父母卻為他們提供財富,讓他們為魔鬼效力。

異議:但誰知道上帝是否會使他們歸正呢? 答:你不能以未知之事來引導你的行動。你沒有他們會歸正的應許;當他們挫敗了你所有關於良好教育的勸告與方法時,也沒有太大的可能性;恩典是超自然的:因此,你必須基於已知的根據行事。

至於較疏遠的親屬,如果他們能像其他人一樣,用我給予的東西服事上帝,自然教導我優先考慮他們;否則,恩典教導我,既要比愛不敬虔的親屬更愛敬虔的陌生人,也要將我所有的一切,用於最能服事上帝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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