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關於自我否定的論述|040_第五十七章_如何愛鄰如己
第五十七章:我們如何愛鄰如己
問題七:自我否定如何要求我們愛鄰如己:是要求同等程度的愛嗎?
答:我之前已順帶回答過:簡言之,一、這條誡命的主要部分是消極的:意即「不要為了自己的福利而對抗鄰舍:不要從他那裡掠奪,或貪圖屬於他的東西給自己,也不要將你的愛與關懷侷限於自己。」二、它包含了這項積極的意義,即就愛的種類而言,我們應當愛自己與鄰舍,作為達到上帝的手段,並為了上帝的利益;在這方面是平等的:我們必須在「估價」或評價上,愛一個比我們更有上帝靈性、更具服事能力的人,勝過愛自己;而對於同等的人,則以這種旨在一切為了上帝的理性之愛,與愛自己同等對待。三、但為了自我保全而植入人心的自然之愛,對自己會比對他人更強烈,並允許我們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優先考慮、優先保全並優先供養自己。在這方面,鄰舍必須被愛為第二個自己,或僅次於自己。四、但這種自然之愛在實踐中,至少在命令性的行為中,必須從屬於我們理性的屬靈之愛,並受其支配。因此,正如理性教導異教徒為了國家而犧牲生命(儘管自然的本能傾向於保全生命),信仰更教導基督徒,為了上帝的榮耀、福音、教會、國家以及鄰舍的益處,當這些比自己的自由或生命更有助於這些目的時,應當將其置於自己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