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巴克斯特(Richard Baxter) 文選

Richard Baxter Works
01 關於自我否定的論述|045_第六十二章_以上帝為最終幸福

第六十二章:上帝是否可以作為我們的幸福與份而被最終愛戴?

問題十二:你告訴我們,我們必須僅將自己視為達到上帝的手段:那麼我們如何能將我們的救恩作為我們的目的;或者渴望享受上帝,當享受是為了我們自己,是為了某種能使我們幸福的事物時?那渴望上帝作為他的份、財寶、避難所與幸福的人,難道不是將上帝作為達到他自己(作為目的)的手段嗎?

答:這裡有大量關於靈魂與目的的深奧哲學爭論,我必須僅為大眾的理解力簡短且不完美地裁決此事。經院哲學家與其他哲學家甚至對什麼是最終因尚未達成共識。但這簡短的論述或許能給溫和的人一些程度的滿足。一、任何屬肉體的利益、快樂或榮譽都不可作為我們的目的。這一點我們已達成共識。二、所有聖徒的終極目的,是一個適合愛之本性的目的;那就是,完美地愛上帝、取悅祂、服事祂,並完美地被祂所愛,瞻仰祂的榮耀。因此,這不是自愛或私慾的目的,也不是僅為了我們的商品;而是友愛的目的:現在,所有的友愛都將愛者與被愛者都納入目的之中;因為目的是兩者根據其能力達到的完美合一。既然這是「愛者的意圖」,即愛的目的,上帝與我們自己都必須包含在其中,作為要合一的雙方;因此,這既是為了祂,也是為了我們自己。

三、但儘管雙方作為合一體都被包含在目的中,卻不是平等的,而是有極大的不平等。因為,一、上帝作為無限的良善本身,在估價與情感上,必須被極大地置於我們自己之上;因此,在渴望這種蒙福的合一時,我們必須更多地渴望它以取悅祂、讚美祂,並給予祂應得的,祂創造、救贖並榮耀我們正是為了這些,而不是為了我們自己在祂裡面幸福。二、上帝不是一個普通的友人,而是我們擁有無限能力與榮耀的絕對主宰,在我們的意圖中,帶給祂永恆的榮耀必須多於從祂那裡領受;(儘管兩者都必須包含在內:)因為領受是為了我們自己,除非我們意圖將其作為回報;但回報是為了上帝;不是為了增加祂的幸福;而是為了取悅祂的旨意,並給予祂祂自己的;因為祂為自己創造了萬物。因此,在與祂的合一中,我們能以最完全的愛、讚美與服事給予祂祂自己的,從而取悅祂,這必須是我們關於在享受祂中獲得自身幸福的意圖中,最高的部分。

因此,你可以看到,自我否定並不教導任何人去問:「他是否能滿足於為了基督而受咒詛?」因為這在整體上與我們所設定的目的相反。因為一個受咒詛的人與上帝沒有愛的合一,也不在愛或讚美中給予祂祂自己的。

異議:那麼你對摩西與保羅的願望有何看法? 答:一、摩西的話非常清楚,出埃及記三十二章32節。他並非渴望他的靈魂成為以色列的贖價,而是如果上帝不赦免他們,反而毀滅他們並拋棄他們,他願上帝從祂的冊上塗抹摩西的名字,也就是從活人的數目中塗抹;因此,他的話與以利亞或約拿的話無異:「如果我活著看見你的百姓被拋棄,你為他們所行的神蹟都被埋沒,我的生命有什麼益處?因此,要麼讓他們在你眼前活著,要麼與他們一起殺了我。」這就是摩西請求的明確含義。

至於保羅的,困難稍大:一、有些人認為保羅的意思(羅馬書九章3節)是他曾在他無知的日子裡,因對猶太民族的熱心,而希望自己不是基督徒。但這是不可能的。二、有些人認為他僅是指,我願為他們被交於死亡,如同律法下的受咒詛者。三、有些人認為他僅是指,我願自己尚未歸信基督,只要他們歸信了。四、有些人認為含義是,「我願自己被逐出教會,並為任何肉體的苦難而被交給撒但。」五、有些人說這僅是延遲他的救恩。六、有些人說,這是指暫時的咒詛。

但七、明確的含義似乎是這樣的:「我對我的同胞猶太人的愛是如此之大,以至於如果讓我選擇,是他們享受基督,還是我沒有他們而享受基督,我寧願永遠被逐出祂的視線,也不願他們被逐出。」這裡請注意:一、這不是一個希望事情如此的願望,因為他知道這不是促進他們救恩的手段;但這是一種情感的流露,如果這是一種手段,他會希望或選擇這樣做。二、他選擇的不是不愛基督的罪,而僅僅是被剝奪祂蒙福同在的苦難。三、他做出這種選擇的原因有二:1. 因為從公正的理性來看,成千上萬人的靈魂比一個人的靈魂更有價值;2. 主要是因為透過整個民族的歸正與救恩,上帝能比透過一個人得到更多的榮耀與服事。

進一步請注意,一、這並非設定為每個基督徒檢驗其愛之真實性的標準。二、但毫無疑問,這是每個人都應當追求的恩典程度。因為一、我們在異教徒中看到,自然本身教導他們,一個人應當為國家捨命,因為國家比個人更重要。按比例,理性告訴我們,一個國家的救恩比任何個人的救恩是更大的善,因此應當被優先考慮;當自愛與此相矛盾時,它就違背了明確的理性。有哪個人的理性不告訴他,他死比世界被毀滅,或太陽變成黑暗,甚至一個教會或國家滅亡要好呢?救恩也是如此。二、這與愛的本性相符,即最渴望那最取悅我們所愛之人的事物:因此,寧願上帝擁有眾人而非一人,並被他們服事與讚美。關於自我否定的問題就到這裡。

三、我已經完成了我在勸勉下向你們承諾的前兩件事,即檢驗你們的自我否定,以及它所包含且必須實踐的細節;在那裡我已經向你們展示了:一、在什麼方面必須否定自我。二、就內在傾向而言,必須否定的自私是什麼;以及,三、必須否定的客觀自我利益是什麼,它包含的細節太多,我無法一一列舉;但我已經在快樂的總標題下提到了二十個細節,在榮譽的總標題下提到了十個,並將關於世俗利益的部分轉介給了另一篇論文。現在我進入我工作的第三部分,即更充分地向你們展示自私之罪的嚴重性,並從中給予你們足以促成治癒它的動人理由,如下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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