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藉著信心活在聖靈裡的指引
這絕非信心生活的一小部分。若聖靈賜給我們信心本身,那麼信心對於賜下它的聖靈,必然有其當做的工作;若聖靈是所有其他恩典的運行者,而信心是我們這一方的媒介,那麼信心在此與聖靈之間就有某種關聯。我能幫助你正確地信靠聖靈的最好方式,將是為你開啟我們信仰中這一偉大條款的真實意義,好讓你透過正確地理解此事,知道你在這裡既要做什麼,也要期待什麼。
指引一:「聖靈」或「神的靈」之名,在聖經中被用於三位一體中的第三位格,作為構成性的原則,以及運行的第三個完全原則;且最常用於指稱藉由交通而「向外」(ad extra)運行的聖靈。因此,許多教父、古代神學家與經院哲學家說:「聖靈,即第三位格與原則,是神的愛;這愛作為神對自己的愛,是三位一體中構成性的位格或原則;但作為懷孕與生產的,它是『向外』運行的第三原則;因此,它通常被理解為神那懷孕的、運行的愛。」
因此,他們認為神聖的能力、理智與意志(或智慧與愛)是三位一體中本身構成性的三個位格,也是「向外」運行的三個原則。奧利金(Origen)、安波羅修(Ambrose)與經院哲學家理查(Richardus)皆以此為旨;大馬士革的約翰(Damascene)、伯納德(Bernard)、坎特伯雷的埃德蒙(Edmundus Cantuariensis)以及波托·普門西斯(Potho Prumensis)則更為清晰與全面,我在我的《基督教信仰的理由》(Reason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一書中曾引用過他們。奧古斯丁僅以記憶代替能力,坎帕內拉(Campanella)認為他指的就是能力(《形而上學》第二部分,第一卷,第六章,第12條,第4項,第88頁)。至於凱撒留(Caesarius)與許多其他人所說的「關於三重光」,我在此略過:許多人認為「光、射線與照明」(Lux, Radii et Lumen)是一個合適的比喻:但運動、光與熱,是三位一體在火這一高貴元素上清晰的印記。聖人以法蓮(Ephrem Syrus)在他的遺囑中,使用了這樣的措辭(在他對門徒的叮囑,以及他對自己在三位一體教義中對抗一切異端的堅定宣告中):「藉著那至聖三位一體的火」(或如另一抄本所言,「神聖威嚴」),「藉著那無限且唯一的神的大能;並藉著那可理解(或理智)之火的三個本體。」正如這神聖三位一體的原則,將其印記交通性地刻在自然界的結構上,且最明顯地刻在最高貴的部分上,這些部分在卓越性上最接近其創造者;因此,在受造物中,愛是那懷孕的、交通性的原則:自然之愛在繁衍中,友愛在造福他人中;屬靈之愛在傳播知識與恩典以贏得靈魂中,皆是如此。
我關於聖經中使用該詞的說法,可在約翰壹書五章5-8節、希伯來書九章14節、哥林多前書十二章2-4節、羅馬書一章4節、約翰福音一章32-33節、三章5節、34節、六章63節、創世記一章2節、約伯記卅三章4節、哥林多後書三章17-18節、路加福音四章18節、彌迦書三章8節、以賽亞書十一章2節、六十一章1節中找到。
指引二:基督升天後賜給福音教會的聖靈之最卓越的度量,應與先前所交通的有所區別;而這基督的靈,正是我們基督徒信心所特別尊重的。
若沒有神的靈作為完全的原則,自然就不會是自然(創一2);萬物若非藉著美善的交通,就不會是好的,且甚好;若沒有那靈的某種程度,人類中就不會有道德上的美善;若沒有那靈的某些特殊運行,基督道成肉身前的敬虔之人,就不會是敬虔的,也不會有任何承受榮耀的資格:因此,在基督之前確實有聖靈的恩賜。
但福音時代確實有一種特殊的聖靈恩賜,是前代所不知道的;這恩賜遠高於先前的恩賜,足以證明基督的真實性。
因為1. 父神需要藉著大能、神蹟與祂的復活,以特殊的方式為祂的兒子作見證。2. 道成肉身的智慧與神之道,必然會帶給祂的門徒一種特殊的智慧度量;因此,為了啟示,賜下了更大度量的聖靈。3. 救贖的設計既是為了啟示神的愛,並恢復我們對祂的愛,就必然會有一種特殊度量的愛之靈澆灌在我們心裡。在這三個方面,聖靈都得到了相應的交通。
問:在基督降臨前,先知與所有敬虔人裡面的,難道不是基督的靈嗎?
答:基督的靈,或是指在第一個恩典之約後所賜下的聖靈度量,因為它不同於人類在無罪狀態下的情形,也不同於人類在背道與定罪狀態下的情形:因此,就其作為基督的約與恩典而言,那時所賜下的確實是基督的靈。藉此,當時的人們得以蒙拯救。但祂降臨後,將立定一個更豐盛的約,賜下更豐盛的恩典度量,並為此約的建立與傳播,由神作出完全的見證:因此,也相應地賜下了更豐盛且特殊的聖靈恩賜。這就是以特殊的福音意義被稱為「基督的靈」。
問:約翰福音七章37節說「那時還沒有賜下聖靈來,因為耶穌尚未得著榮耀」,這是什麼意思?
答:這是指聖靈那種特殊的恩賜,祂要在世上作基督特殊的見證者與代理人。在基督道成肉身與復活之前,信徒就已經擁有得救所必需的真實恩典(那時的聖靈即是基督的靈,正如日出前的光芒亦是太陽的光);若他們在那種狀態下離世,他們必會得救。然而,他們當時並未擁有福音那種顯著的、定居並常駐於他們心中的聖靈,而僅是在基督差遣他們去傳道、並賜予他們突發性的特殊恩賜時,才嘗到了一點聖靈的滋味,用以趕鬼與醫治(路加福音九章1節;十章17節)。
問:使徒行傳十九章中,那些受過洗的信徒為何說「沒有聽見有聖靈賜下來」?
答:這是指聖靈那種卓越的福音恩賜,即祂作為基督偉大的見證者與代理人的職分;並非指聖靈所有的恩典。
問:在當時,是否必須明確相信聖靈是榮耀三位一體中的第三位格,以及神聖運作的第三原則,且當時的信徒是否已與祂立約?
答:必須區分「位格」與「名稱」:沒有任何名稱是得救所必需的,否則除了通曉某種語言的人之外,無人能得救。以「聖靈」這個名稱來信祂,並非得救的必要條件(現在亦然);因為一個用希臘語、拉丁語或斯拉夫語等語言談論並聽聞祂的人,即便從未學過英語,也可能得救。然而,相信神那種充滿能量、運作與傳遞的愛,在實質上(而非僅在名稱上)始終是得救所必需的;正如相信祂的權能與智慧一樣。至於相信哪一位是第一、第二或第三,這在目前並非得救的絕對必要條件,因為祂們是同等、同質的。對猶太人而言,必須相信神的這種愛在運作,並傳遞給信徒;這並非基於第一聖約中無罪的條件,而是基於恩典之約,即神為了讓墮落的人類透過救贖主得著恢復,而向罪人施予憐憫的條件。
指引三:凡在神裡面或出於神,對我們得救具有效能之必要的事物,並不意味著在客觀上都必須被我們所知曉。我們對聖子與聖靈的知識,只要達到在聖靈的效能下使我們成聖的客觀必要程度,即足以救贖我們;其餘的知識則無此必要。因此,既然在福音之下,聖靈不僅是基督的代理人,更是祂在世上偉大的見證者,那麼現在相信聖靈與基督的這種關係,就比在基督道成肉身之前更為必要。
有許多導致我們得救的神聖完美,是我們所不知曉的:正如太陽照耀我們、風吹拂、雨降下、大地生長果實,無論我們是否知曉,這些都在發生;因此,我們對這些事物的知識,對於任何神聖的效能本身而言,並非絕對必要。使我們重生的聖靈,就像那吹拂的風,我們聽見風的響聲,卻不曉得從哪裡來,往哪裡去(甚至不知道它究竟是什麼);約翰福音三章6至9節。然而,凡是為了在客觀上與道德上對靈魂產生作用的事物,都必須「在被認知的存在中」(in esse cognito)運作;對這些事物的認知,與其運作本身同樣必要。在基督降臨之前,無論是外邦人還是猶太人,要得救就必須由聖靈使他們成聖,歸向神,使他們心中充滿對神良善的優越之愛;且此聖靈必須源自神的聖子或智慧。但對他們而言,擁有關於聖靈與聖子位格及其運作的明確知識,並不像對我們現在這樣必要。雖然如今確知基督是道路、真理、生命,若不藉著祂,沒有人能到父那裡去(約翰福音十四章6節);但對於那些從未聽過福音的人來說,那種對基督的知識並非必要,儘管祂在他們身上所施行的效能同樣必要。關於聖靈的知識亦是如此,若沒有這種知識,基督如今就無法被充分認識並正確地信靠。
指引四:聖靈的同在或運作,是人類靈性生命與聖潔的因果基礎;正如若無祂本體的影響,就沒有自然的存在;同樣,若無祂生命的傳遞,就沒有生命;若無祂的光,就沒有光;若無這愛之靈,就沒有愛或良善。
因此,那些認為人在無罪狀態下沒有神之靈的想法是虛妄的。那些說人的自然正直取代了聖靈的人,不過是自相矛盾:因為人的自然正直正是神之靈注入或傳遞的結果;若無聖靈,人不可能有任何道德上的正直;正如沒有主因,就不會有結果。愛與聖潔的本質,若不依賴神的愛與聖潔,便無法存在。那些談論人最初處於「純粹自然」(pure naturals)狀態,隨後才被賜予聖靈的羅馬天主教徒,若非將「純粹自然」理解為人僅僅在概念上(而非實質上)被抽離出來的本質,與同一瞬間作為聖徒的人區分開來,否則他們的說法就是不健全的。因為神起初造人時,就賦予了道德上的傾向性良善;而最初使人如此的那份愛或聖靈,在之後也同樣是維持人如此所必需的。人從來就不是原始的良善,也不可能在沒有原始良善之影響的情況下獨立為善;以賽亞書四十四章3節;以西結書三十六章27節;約伯記二十六章13節;詩篇五十一篇10、12節;一百四十三篇10節;箴言二十章27節;瑪拉基書二章15節;約翰福音三章5、6節;六章63節;七章39節;羅馬書八章1、5、6、9、13、16節;哥林多前書六章11節;二章11、12節;六章17節;十二章11、13節;十五章45節;哥林多後書三章3、17節;以弗所書二章18、22節;三章16節;五章9節;歌羅西書一章8節;猶大書19節。
指引五:神之靈與靈魂的聖潔可能會喪失,卻不會導致我們本質或人類物種的毀滅;且在恢復時,也不會使我們在物種上變成其他東西。
那賦予我們理性慾望或意志、使我們傾向於以良善為良善的聖靈影響,若停止了,我們的人性或存在也將隨之終止;但那使我們藉著愛依附於神的聖靈影響,卻可能在我們的存在未終止的情況下停止;正如我們的健康可能喪失,而生命卻依然存續;詩篇五十一篇10節;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19節。
指引六:這世上最大的憐憫是聖靈的恩賜,而最大的悲慘則是失去聖靈;神作為統治者,往往以賞罰的方式將這兩者臨到人身上。因此,在這世上所能觀察到的最大獎賞,是聖靈在我們身上的增長;而最大的懲罰,則是聖靈的被拒絕或被收回。
因此,觀察聖靈的臨在、幫助與撤離,是基督徒智慧與工作的重要部分;在感恩中,將聖靈的恩賜看得比世上一切其他福分更重要;對神的靈之退去或被收回,比對世上一切災難更感到哀傷;並將此視為對罪的懲罰而心存敬畏,以免神說出如詩篇八十一篇11至12節的話:「無奈我的民不聽我的聲音,以色列全不理我。我便任憑他們心裡剛硬,隨自己的計謀而行。」我們必須藉著這應許與獎賞的動力來順服神:「你們當因我的責備回轉;我要將我的靈澆灌你們,將我的話指示你們。」(箴言一章23節)。「耶穌這話是指著信他之人要受聖靈說的。」(約翰福音七章39節;路加福音十一章13節)。神必將聖靈賜給求祂的人。當我們犯罪時,我們有充分的理由像大衛一樣祈求:「不要丟棄我,使我離開你的面;不要從我收回你的聖靈。神啊,求你為我造清潔的心,使我裡面重新有正直的靈。求你使我仍得救恩之樂,賜我樂意的靈扶持我。」(詩篇五十一篇10至12節)。正如我們當恐懼的罪是叫聖靈擔憂(以弗所書四章30節),我們當恐懼的審判亦是聖靈的撤離。「他們竟悖逆,使主的聖靈擔憂,他就轉作他們的仇敵,親自攻擊他們。那時,他們想起古時的日子,摩西和他百姓的日子,說:將百姓從海裡領上來的在哪裡呢?……將他的聖靈降在他們中間的在哪裡呢?」(以賽亞書六十三章10至11節)。最令人恐懼的事,莫過於「那些已經蒙了光照、嘗過天恩的滋味、又於聖靈有分的人……若是離棄道理,就不能叫他們重新懊悔了。」(希伯來書六章4、6節)。
指引七:因此,執行性的赦免或稱義,絕不可能比成聖更為完美;因為一個人被執行性地稱義,或罪得赦免的程度,僅限於懲罰被除去的程度;而失去聖靈既是最大的懲罰,賜下聖靈便是今生最大的執行性赦免。
關於此點,將在後續關於稱義的章節中詳述。
指引八:三位一體中每一位格在人身上卓越執行的三大運作,分別是「本性、醫治、救贖」(Natura, medicina, salus);第一項由創造者執行,第二項由救贖者執行,第三項由聖化者執行。
通常這被稱為「本性、恩典與榮耀」:但除非「恩典與榮耀」這兩個詞能得到更清晰的闡釋,否則這種分類是不健全的。若「恩典」是指基督所作的一切外在醫治性預備,而「榮耀」僅指靈魂的聖潔,那麼這個意義是好的;但在通常用法中,這些詞被以其他方式理解。成聖通常歸於聖靈;但在天堂的榮耀化,則是三位一體在我們與神完美合一的狀態下,共同達成的完美果效;羅馬書十五章16節;提多書三章5至6節。然而,在成聖的工作本身中,三位一體是不可分割地共同參與的;因此,在聖化與建立教會的工作中,使徒將父的作為明確稱為「運作」(operation),將子的工作稱為「行政」(administration),將聖靈的部分稱為「恩賜」(gifts);哥林多前書十二章4至6節。關於神這些「向外」(ad extra)的聖化運作,同一位使徒如此分配:「願主耶穌基督的恩惠、神的慈愛、聖靈的感動,常與你們眾人同在。」(哥林多後書十三章14節)。這裡的「神」似乎是指三位一體中所有位格的完美;但特別是指父,作為愛的源頭,並藉著子與聖靈表達愛;「基督的恩惠」是指祂為人類救贖所作的一切恩典預備,以及藉著祂的代求與差遣聖靈所帶來的相關應用;而「聖靈的感動」(communion)則是指那對靈魂本身生命、光與愛的實際傳遞,這卓越地歸於聖靈。
指引九:聖靈本身被賜給了真正的信徒,而不僅僅是來自聖靈的恩典。
這並非指神的本質或聖靈的位格,能夠被包含在任何空間中,或藉由空間移動而進出某地:而是:1. 聖靈在洗禮之約中,作為我們立約的聖化者,相對地賜給了我們:我們擁有與祂立約的權利,即擁有祂運作的權利。2. 聖靈本身作為直接的運作者而同在:並非指沒有媒介的直接,而是指祂並非遙遠的代理人,而是藉著親近的觸及,不僅是「憑藉能力」(ratione virtutis),也是「憑藉本體」(ratione suppositi)來執行祂的運作。如果你說,這樣祂在各處都同在;我回答,但祂並非在各處都以同樣的方式作為運作者。我們被稱為聖靈的殿,既是因為祂為了如此神聖的用途建造我們,也是因為祂住在我們裡面;哥林多前書六章19節。
指引十:通常歸於聖靈的成聖,是指靈魂從墮落中恢復歸向神,這包含在我們原始的聖潔或對神的奉獻中,但總結來說,即是愛神,視神為神。
指引十一:對基督的信心常被置於成聖之前,並非因為聖靈不是信心的原因,也不是因為信心不是我們得救特殊恩典的一部分,更不是因為有人在愛神之前就有了得救的信心;而是因為基督是中保,是通往父的道路;因此對祂的信心僅是一種中介恩典,將我們帶向愛神,而愛神才是最終的完美恩典;且因為,儘管它們不可分割地交織在一起,但在本質的順序上,信心的一些行為確實先於我們對神特殊的愛,儘管其他一些行為則隨之而來或與之並行。
對許多人來說,這似乎是一個非常困難的問題:愛神與信基督,究竟哪一個必須先行(無論是在時間上還是在本質順序上)。因為如果我們說信基督必須先行,那麼似乎我們並未將信心或基督視為將我們帶向神(作為我們的終極目標)的手段;因為我們的終極目標是「被愛的神」(Deus amatus);而將神作為目標並愛祂,是不可分割的。我們首先愛那顯現為善的事物,然後選擇並使用手段來獲得它;在這樣做的過程中,我們將我們所愛的事物定為目標;因此,它首先因其自身而被愛,然後才被定為目標。現在,如果基督沒有被用作通往神(作為我們最終目標)的手段,那麼祂就沒有被信靠,也沒有被當作基督來使用,因此這不是真正的信心;而缺乏真正目標的行為或恩典,也就不是該問題所指的恩典,且若沒有神作為最終目標,它根本不可能是任何特殊的恩典:基於這兩點,它不可能是真正的信心;因為「目標的意向」(intentio finis)先於手段的選擇或使用,儘管獲得目標是在之後。
然而另一方面,如果神在我們信基督作為手段之前就被愛為我們的目標,那麼我們在信之前就已經成聖了。那麼信基督就不是我們產生對神最初特殊之愛的手段。兩方面的後果都是無法接受的;那麼該如何避免呢?
在此考慮:1. 你必須區分信心的「認同或認知行為」,與意志中「同意或選擇的行為」。2. 區分基督作為神所選擇與使用的手段,與祂作為我們所選擇與使用的手段。因此,我用以下命題來回答此案:
- 對神性的認知,被假定在對基督作為中保的認知之前;因為沒有人能相信祂是神所差遣的教師,或我們與神之間的中保,或平息神憤怒的祭物,除非他首先相信有一位神。
- 在這種對神的信仰或認知中,包含了對祂本質上的權能、智慧與良善的認知,以及祂是我們的創造者與統治者,我們違背了祂的律法,我們觸犯了祂的公義,並因罪而應受懲罰。這一切都必須在我們信基督為中保之前被知曉。
- 然而,在基督教作為國家宗教的地方,正是基督藉著祂的話語與僕人,教導我們這些關於神的事;但這並非基督作為我們所選擇或使用的手段,來帶領我們愛神;(因為沒有人能為一個尚未知曉或意圖的目標,去選擇或使用手段);而是基督作為神所選擇與使用的手段,來將罪人帶回祂自己身邊:(正如祂在十字架上為我們而死一樣)。
- 靈魂雖然知曉這一切關於神的事,卻仍無法以得救的方式愛祂,這既是因為他缺乏聖靈來促成此事,也是因為一位聖潔、恨惡罪惡、且基於公義必須定罪人的神,並非一個有罪的靈魂所能愛的對象;必須是一位慈愛、已和好且願意赦免的神。
- 當基督藉著祂的話語與僕人,教導罪人神本身是什麼、祂對我們而言是什麼、我們應得什麼、我們的處境是什麼;然後教導他基督本人在位格與職分上是什麼、祂為使我們與神和好做了什麼、神在此基礎上和好到什麼程度、祂為所有人制定並提供了什麼共同的條件性赦免之約、以及祂將如何對待那些歸向祂的人時,認真地相信這一切(藉由理智的認同行為),是得救信心的第一部分,在本質上先於對神的愛與意志對救贖主的同意行為。(儘管在許多人身上,同樣的信心行為可能在無效且膚淺的程度上先行於此)。
- 在這種認同中,我們對神與對中保的信仰在時間與本質上是結合在一起的;因為祂們在這裡是我們信仰的相關對象。在相信神已被中保所平息之前,不可能相信基督作為平息神對我們憤怒的中保;反之亦然:確實,在尊貴與渴望的順序上有所不同;被平息的神被呈現為目標,而平息者則為手段:但就我們領悟或信仰的順序而言,完全沒有區別,就像認知父親與兒子、丈夫與妻子、君王與臣民的順序一樣:這些相關者在「本質與時間上是同時的」(simul natura et tempore)。
- 這種信心的認同行為,使我們同時相信基督是平息者,而神藉著祂被平息,這並非相信我的罪已實際被赦免、我的靈魂已實際與神和好並稱義;但它包含了相信基督救贖的歷史,以及神所提供的共同條件性應許之約,即:神藉著中保已和好到祂將赦免、稱義並榮耀所有悔改與相信的人,也就是說,所有藉著信基督而歸向神的人;祂向所有人提供憐憫,懇求他們接受,且只會定那些最終拒絕祂的人的罪。「一切都是出於神,他藉著基督使我們與他和好,又將勸人與他和好的職分賜給我們。這就是神在基督裡,叫世人與自己和好,不將他們的過犯歸到他們身上,並且將這和好的道理託付了我們。所以,我們作基督的使者,就好像神藉我們勸你們一般。我們替基督求你們與神和好。」(哥林多後書五章18至20節)。因此,這是同時相信作為已和好的父,與作為和好者的子,且這是根據共同條件性之約的條款,這是得救信心最初的認同部分。
- 同樣這個揭示神藉著基督已和好到此程度的約,也提供祂進一步實際且完全地與我們和好,並稱義與榮耀我們,即永遠赦免、接納並完美地愛我們。它提供基督作為我們實際的元首與中保,藉由根據約的條款傳遞祂所買贖的恩惠,來為我們獲取並賜予這一切憐憫:因此,正如先前父與子一同被揭示給我們的認同,這裡祂們也一同被提供給我們的意志。
- 在這提供中,神被提供為目標,而基督作為中保被提供為手段;因此,這裡所要求的意志對神的行為,是單純的喜悅之愛(伴隨著順服,即同意服從),而意志對基督的行為則被稱為選擇或同意,儘管其中包含「手段之愛」(amor medii),即因其作為通往目標之適當性而對該手段的愛。
- 這種愛神作為目標與同意基督作為手段,既然不是理智的行為,而是意志的行為,就不可能是信心的最初行為,而是預設了最初的認同行為。
- 但信心的認同行為,確實導致了這些意志對神與中保的行為。因為我們相信真理與良善,所以我們同意並愛。
- 意志的這兩種行為,在同一時間由認同所引起,沒有絲毫間隔。
- 但這裡在本質順序上有所不同,因為我們將神作為目標,且是為了祂自己,因此在自然意向的順序上是第一位的;而我們將基督作為通往該目標的手段,因此只是第二位的。儘管在理智的領悟與認同中,沒有這種區別;因為在作為理智對象的真理中,沒有區別,只有在作為意志對象的良善中才有區別;正如良善本身被理智領悟為「真實的良善」(ut vere bonum),這裡只有尊貴上的客觀區別。
- 因此,既然福音的啟示是以提供、應許與立約的方式臨到我們,我們的信心也必須以接受與神及救贖主、聖化者立約的方式來運作。洗禮的聖禮是雙方立約的莊嚴化。在我們的心同意恩典的洗禮之約以前,我們在得救的意義上還不是信徒。
- 在信心的認同與愛及同意的第一個真實程度之間,沒有時間間隔;(儘管不健全的認同可能在很久之前就發生;但健全的認同會立即產生愛與同意;)儘管一個清晰且完全決定的同意程度可能在稍後發生:因此,靈魂在最初的程度時,可能還不能很好地理解自己,以至於準備好進行公開的立約。
- 既然這是信心與愛的工作的真實順序,對於那些能清晰觀察事物、而不滿足於混亂知識的人(只有這樣的人才適合處理此類案例)來說,情況現在就很清楚了;即:對神(已和好到此程度)與對基督(作為和好者,以至於發出恩典的提供或約)的認知或認同行為,是同時發生的,且都先於意志的行為,如同原因先於直接的結果;且這種認同首先在本質順序上(但在時間上是同時的)導致意志去愛神作為我們的目標,並在心中立約同意並選擇基督作為手段,因此在我們的約中,我們將自己交託給兩者:而這種悔改與對神的愛,這兩者被稱為歸正或從受造物轉向神的工作(一個從「起點」即悔改來命名,另一個從「終點」即愛來命名),與真正的得救信心同時交織在一起。且基督作為神所使用的手段,是我們最初的教師,帶領我們去認同:然後那認同帶領我們去以神為我們的目標,並以基督為我們實際稱義與榮耀的手段;因此,基督並非在我們最初的愛與同意行為中,被我們以中保或手段的概念所選擇與使用;祂只是父所選擇的手段;但在那最初的同意中,我們選擇祂作為我們稱義與榮耀的恆久手段,以及我們隨後所有對神之愛的操練與增長,以及我們成聖的手段;因此,只有信心的認同行為,而非選擇行為,才是我們對神最初之愛與最初成聖程度的有效原因;這就是為什麼信心被稱為種子與母親恩典:但它並非那作為我們基督教、作為稱義與榮耀條件的得救信心,直到它達到心中的立約同意,並納入上述對神作為我們神與終極目標的悔改與愛。
觀察到許多關於恩典工作順序的書面錯誤,以及隨之而來的惡劣與爭議性後果,使我認為對此案例進行這種真實且準確的裁決,並非無用或不必要的。
指引十二:聖靈在我們的救贖中與永恆的道如此協同,以至於祂是耶穌基督受孕、聖潔、神蹟、復活中的完美運作者。
關於祂的受孕,經上說:「因她所懷的孕是從聖靈來的。」(馬太福音一章20節)。第18節說:「她被發現懷了孕,就是從聖靈來的。」關於祂神聖的完美,正如經上說祂「智慧和身量,並神和人喜愛他的心,一齊增長」(路加福音二章52節)(意指祂人性中那些隨著本性一同成長的積極完美,而非補充任何應受譴責或缺失的缺陷);所以當祂受洗時,聖靈彷彿鴿子降在祂身上(路加福音三章22節)。路加福音四章1節說:「耶穌被聖靈充滿」等。「耶和華的靈必住在他身上,就是使他有智慧和聰明的靈,謀略和能力的靈,知識和敬畏耶和華的靈。他必以敬畏耶和華為樂」等(以賽亞書十一章2節)。「神賜聖靈給他是沒有限量的。」(約翰福音三章34節)。「藉著聖靈吩咐他所揀選的使徒。」(使徒行傳一章2節)。「按聖善的靈(即聖靈)說,因從死裡復活,以大能顯明是神的兒子。」(羅馬書一章4節)。「我若靠著神的靈趕鬼」(馬太福音十二章28節)。「主的靈在我身上,因為他用膏膏我,叫我傳福音給貧窮的人,差遣我醫治」等(路加福音四章18節;以賽亞書六十一章1節)。
在所有這些中,你可以看到聖靈在基督身上所作的工作是何等偉大,為要使祂的人性適合我們救贖的工作,並在其中推動祂;儘管只有道成了肉身,住在我們中間(約翰福音一章3節)。
指引十三:基督如此被聖靈充滿,是為了成為祂身體的元首或賜生命的靈:並據此使每個肢體適合其特殊的職分:因此現在所賜的聖靈被稱為基督的靈,因為祂是藉著基督所傳遞的。
「人若沒有基督的靈,就不是屬基督的。」(羅馬書八章9節)。「耶穌這話是指著信他之人要受聖靈說的。」(約翰福音七章39節),即這是基督將賜給他們的生命之水。「末後的亞當成了叫人活的靈。」(哥林多前書十五章45節)。「神就差他兒子的靈進入你們的心,呼叫:阿爸!父!」(加拉太書四章6節)。「藉著你們的祈禱和耶穌基督之靈的幫助。」(腓立比書一章19節)。參見以弗所書一章22、23節;三章17至19節;二章18、22節;四章3、12、16節;哥林多前書十二章等。
指引十四:聖靈最大程度的超自然恩賜,是由祂賜給使徒與原始基督徒的,為要作為祂自己真理與能力的印記,並使他們適合建立最初的教會,說服不信的人,並將祂的旨意無誤地記錄在聖經中,傳給後世的教會。
引用這些證據將會冗長,因為它們數量眾多;僅舉幾例:「凡我所吩咐你們的,都教訓他們遵守。」(馬太福音二十八章20節)(這是大使命)。「信的人必有神蹟隨著他們」等(馬可福音十六章17節)。「你們受聖靈」等(約翰福音二十章22節)。「但保惠師,就是父因我的名所要差來的聖靈,他要將一切的事指教你們,並且要叫你們想起我對你們所說的一切話。」(約翰福音十四章26節)。「只等真理的聖靈來了,他要引導你們明白一切的真理」等(約翰福音十六章13節)。「神又按自己的旨意,用神蹟、奇事和百般的異能,並聖靈的恩賜,同他們作見證。」(希伯來書二章4節)。
指引十五:正如聖靈的這些恩賜是根據使徒的職分要求而賜予的;同樣,那些聖化的恩典,或那靈性的生命、光與愛,也是由聖靈賜給所有真正的基督徒,這是他們的呼召與得救所要求的。
「若不是從水和聖靈生的,就不能進神的國。從肉身生的就是肉身;從靈生的就是靈。」(約翰福音三章 5、6 節)。「非聖潔沒有人能見主。」(希伯來書十二章 14 節)。「而且屬肉體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歡。如果神的靈住在你們心裡,你們就不屬肉體,乃屬聖靈了。人若沒有基督的靈,就不是屬基督的。」(羅馬書八章 8-10、14 節;參閱第 1、3-7 節等)。「他便救了我們,並不是因我們自己所行的義,乃是照他的憐憫,藉著重生的洗和聖靈的更新。聖靈就是神藉著耶穌基督我們救主厚厚澆灌在我們身上的,好叫我們因他的恩得稱為義,可以憑著永生的盼望成為後嗣。」(提多書三章 5-7 節)。關於此真理的見證,多得不勝枚舉。
指引 16:「由上述可知,聖靈既是基督在世上客觀的偉大見證,藉此證明基督為神所認可且其真理確鑿無誤;同時,祂也是基督在教會中的中保或偉大代理人,既負責啟示聖經,又負責聖化靈魂。」
因此,若沒有以下三者,就沒有人能成為真正的基督徒:1. 聖靈對基督真理的客觀見證;2. 聖靈藉使徒所教導的福音;3. 聖靈在他們靈魂中使人甦醒、光照並成聖的工作。
指引 17:「正因這些緣故,我們受洗歸入聖靈的名下,正如歸入父與子的名下一樣;因為使我們成為信徒與聖徒,正是祂的工作。祂使我們真正成聖的成全之工,對我們而言,與我們的救贖或創造同樣必要。」(馬太福音二十八章 19、20 節;希伯來書六章 1、2、4-6 節)。
指引 18:「因此,每一位基督徒不僅要視自己與聖靈立有特別的聖約,更必須清楚理解這聖約中,哪些是恩惠、哪些是條件,以及哪些是義務。」
特別的恩惠即前述藉由聖靈的甦醒、光照與成聖所帶來的生命、光明與愛;這並非指最初的行動或種子——因為那已是作為條件之信心與悔改的前提——而是指隨後的行動、習慣,以及兩者邁向完全的增長。「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叫你們的罪得赦,就必領受所賜的聖靈;因為這應許是給你們和你們的兒女,並一切在遠方的人,就是主我們神所召來的人。」(參閱使徒行傳二十六章 18 節;以弗所書一章 18、19 節;提多書三章 5-7 節)。
我們這一方的特別條件,是我們對整個恩典之約的同意,即:將自己交託給神,視祂為我們在基督裡和好的神與父;將自己交託給耶穌基督,視祂為我們的救主;將自己交託給聖靈,視祂為基督的代理人與我們的聖化者。對此,無需其他證明,自基督時代至今教會所舉行的實際洗禮,以及其設立的根據,即是明證(馬太福音二十八章 19 節;約翰一書五章 7-9 節;彼得前書三章 21 節;約翰福音三章 5 節)。
隨後所要履行的特別義務,正如前述,有其賞賜,而疏忽者則有其懲罰;因此,這些義務具有作為那些特定賞賜或恩惠之條件的性質。
指引 19:「我們與聖靈所立之約所約束我們的義務為:1. 藉著祂所賜的能力與幫助,忠心地致力於持守我們對上述聖約的同意。2. 順從祂進一步的感動,以完成順服與愛的工作。3. 使用基督所指定的、聖靈藉以作工的恩典媒介。4. 禁戒那些使聖靈擔憂的故意犯罪。」
「你們要常在我裡面,我也常在你們裡面。」(約翰福音十五章 4 節)。「你們若常在我裡面,我的話也常在你們裡面,凡你們所願意的,祈求,就給你們成就。」(第 7 節)。「你們要常在我的愛裡。」(第 9 節)。「你們若恆心信道……」(歌羅西書一章 23 節)。「保守自己常在神的愛中。」(猶大書 21 節)。「不可停止聚會……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踐踏神的兒子……又褻慢施恩的聖靈,他要受的刑罰該怎樣加重呢!」(希伯來書十章 25、26、29 節;六章 4-6 節)。「不要叫神的聖靈擔憂。」(以弗所書四章 30 節)。「不要消滅聖靈的感動。」(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 19 節)。
指引 20:「由此可知,聖靈對人的作工,並非對待一個死物,使其本身毫無活動原則;亦非對待一個受自然必然性驅使、毫無意志自決能力的代理人;而是對待一個活潑、自由、能自決的代理人,該代理人有其自身必須履行的義務,以達到所追求的目標。」
因此,那些藉口「一切皆由聖靈所為,沒有祂我們什麼都不能做」,因而懶惰怠慢、不與聖靈同工,並聲稱自己在等待聖靈感動、認為我們的努力對目標無益的人,是在濫用聖靈且自相矛盾;因為聖靈的工作正是激勵我們去努力,當我們拒絕時,我們就是在悖逆並抵擋聖靈。
指引 21:「雖然聖靈有時作工極具功效,確實能促成祂所推動的意志或其他果效;但有時祂的推動卻未產生果效,儘管祂已賜給人產生果效所需的一切能力與幫助;這是因為人未能盡到他本應配合產生果效的努力,而這種努力是他無需更多幫助便能做到的。」
這種有效的恩典確實存在,使徒行傳第九章及許多經文,連同我們深刻的經驗都告訴我們。而這種僅僅是必要的、卻未產生果效的恩典(有些人稱之為「充足恩典」)是可能的,且有時是存在的,這在亞當的案例中是不可否認的;他犯罪並非因為缺乏必要的恩典(若無此恩典,他便無法做別的選擇)。否認這一點,等於一筆勾銷了所有的基督信仰與宗教。
由上述可知,聖靈對人意志的作工,有時其果效是懸而未決,取決於我們的配合;因此,雖然聖靈是其自身適當果效的總因,也是人在其行動的地位與種類中之行動的總因,但祂並非人行動或意志的簡單總因;人的配合可能被進一步要求,也可能失敗。
指引 22:「撒但常裝作光明的天使,藉由假冒聖靈來欺騙人:因此,靈不可盡信,總要試驗。」(哥林多後書十一章 14、15 節;馬太福音二十四章 4、5、11、24 節;約翰一書三章 7 節;以弗所書四章 14 節;啟示錄二十章 3、8 節;帖撒羅尼迦後書二章 2 節;約翰一書四章 1、3、6 節)。
指引 23:「試驗諸靈的方法,是以自然界與聖經中已啟示的確定真理為準則,來試驗所有不確定的暗示:藉聖經來試驗,其實就是藉聖靈來試驗諸靈;以無疑的聖靈,來試驗可疑的靈——聖靈啟示並印證了聖經,其程度遠超過任何後來的啟示所能企及。」(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 21 節;以賽亞書八章 16、20 節;彼得後書一章 19 節;約翰福音五章 39 節;使徒行傳十七章 11 節)。神的靈絕不會與自己相違背。因此,任何與聖靈所啟示的聖經相違背的事,絕不可能來自聖靈。
指引 24:「當你想要聖靈增長時,要藉著當初你獲得聖靈時所用的那同一個信心的更新行動,來到基督面前祈求。」(加拉太書三章 3、4 節;四章 6 節)。
對基督的信心以兩種方式幫助我們獲得聖靈:1. 作為祂應許賜下聖靈的條件,因為賜下聖靈是祂的職分。2. 作為靈魂的一種行動,其本質適合聖靈的工作:即是對神無限良善與慈愛的深切默想,這慈愛在救贖者的面上最明亮地照耀我們;同時也是對基督所成就的天上榮耀的深切默想,這是神慈愛最充分的表達;因此,這最適合在靈魂中點燃對神的愛,而這正是聖靈的工作。這些在羅馬書五章 1、2、5、6 節中結合在一起:「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神相和。我們又藉著他,因信得進入現在所站的這恩典中,並且歡歡喜喜盼望神的榮耀……所賜給我們的聖靈將神的愛澆灌在我們心裡。因我們還軟弱的時候,基督就按所定的日期為罪人死。」同樣在以弗所書三章 17-19 節:「使基督因你們的信,住在你們心裡……能以和眾聖徒一同明白基督的愛是何等長闊高深,並知道這愛是過於人所能測度的,便叫神一切所充滿的,充滿了你們。」如果信心是看見神慈愛的途徑,而信心又是藉此提升我們對神之愛的途徑,那麼對基督的信心必然是聖靈持續的工具,或是我們為了聖靈增長而必須不斷使用的媒介。
指引 25:「聖靈的工作,除了激發生命、光明與愛之外,在於治死肉體的私慾,以及治死所有服務於肉體之感官對象的權勢。因此,務要確保你忠心地在這種治死罪的工作中服事聖靈,且不要與肉體勾結來反對祂。」
我們對聖靈的義務,很大一部分在於與祂聯合,並在祂與肉體的爭戰中順從祂:正因如此,聖經中才有那麼多懇切的勸勉,要我們順著聖靈而行,不順著肉體;並靠著聖靈治死肉體的私慾與行為;特別是在羅馬書八章 1-16 節,以及加拉太書第五章全章、羅馬書第六、七章、歌羅西書第三章、以弗所書第五章。
指引 26:「不要把每一次爭戰視為勝利,也不要把每一次對恩典的渴望視為真實的恩典本身;除非你所渴望的恩典,是作為神可愛的形象、是令神喜悅的,且你對它的渴望勝過世上一切事物;並且除非你不僅是與罪爭戰,而是克服了對任何罪惡的支配性愛好。」
有許多無效的渴望與爭戰,是與罪的統治並存的。許多淫亂者、貪食者與醉酒者,當想到羞恥與懲罰時,會熱切地希望自己能戒掉罪惡;在屈服之前,他們也曾對罪進行過一番爭戰;但他們依然活在罪中,因為他們對罪的愛仍是他們內在的主導力量。「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羅馬書六章 2 節)。「豈不知我們這受洗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洗歸入他的死嗎?所以我們藉著洗禮歸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因為知道我們的舊人和他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第 12 節)。「所以,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們順從身子的私慾。」(第 13 節)。「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嗎?或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或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於成義?」「你們若順從肉體活著,必要死;若靠著聖靈治死身體的惡行,必要活著。」(羅馬書八章 13 節)。參閱加拉太書五章 16、18-23 節。「凡屬基督耶穌的人,是已經把肉體連肉體的邪情私慾同釘在十字架上了。」(第 24 節)。「神堅固的根基立住了;上面有這印記說:『主認識誰是他的人』;又說:『凡稱呼主名的人總要離開不義。』」(提摩太後書二章 19 節)。
反對意見:「但經上說:『肉體和聖靈相爭……使你們不能做所願意做的。』」(加拉太書五章 17 節)。
回答:意思是,每一位真正的基督徒都渴望在聖潔與順服上達到完全,卻因肉體的私慾而不能。但這並不是說,或意味著,任何真正的基督徒想要活在沒有故意、嚴重或作王之罪的生活中,卻做不到;即他想要活在沒有謀殺、姦淫、偷竊或任何「愛之勝過恨之」的罪中,卻做不到。我們不能做我們所願意做的一切;但這並不代表我們什麼都做不到,或不能誠實地順服福音。
反對意見:保羅說:「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做。」(羅馬書七章 15、18 節)。
回答:同樣的回答也適用於此。立志完全順服神的一切律法,這在保羅心中是有的;但行出來卻沒有。他想要脫離每一種軟弱,卻做不到(因此不能靠行為之律稱義)。但他從未說過,他想要誠實地順服卻做不到;或他想要活在沒有滔天大罪的生活中卻做不到。誠然,他說在他肉體之中「沒有良善」;但這並不否認他屬靈的能力(他多次將自己作為榜樣,讓寫信的對象效法)。成千上萬的人因為把每一次無效的渴望與願望,以及犯罪前的每一次爭戰,都當作救恩的標記,而在自己的狀態上受了欺騙。他們誤解了柏金斯先生(Mr. Perkins)及其他與他觀點相同的人,後者將「對恩典的渴望」視為恩典本身,將「與肉體的爭戰」視為聖靈更新的標記;然而,他們所指的僅僅是:那種因愛神而渴望恩典的渴望,其力量大於任何相反的慾望;以及那種能克服嚴重(或致死)罪惡,並與軟弱爭戰的爭戰。對於這一點,這句話是非常真實的。
指引 27:「當聖靈與你爭戰時,要與你的心爭戰。要把握祂特別幫助的時機;並利用一陣恩典的風,來促成另一陣恩典。」
這是基督徒智慧的一大要點。聖靈的幫助並非受我們指揮:有時就要把握。在風停潮退之前使用它們。神不會成為我們懶惰與疏忽的僕人。正如一個人若不在基督的牧者在場時來到教會,卻說「我下次再來」,就無法在那裡得到教導;同樣,若不把握聖靈的時間,卻說「我現在沒空」,可能會被撇下而失去祂的幫助,並從悲慘的經驗中學到:人等候神,比神等候人更為合宜。在某個時刻所能做到的與得到的,在我們沒有這種幫助與感動的時刻,是無法達到的。
指引 28:「要多默想天上的榮耀;因為那裡有最高的對象,以及神慈愛與良善最偉大的彰顯;因此,在這樣的思想中,我們最有可能遇見聖靈,因為這些思想與祂的本性與旨意是如此契合。」
當我們致力於變得最屬天時,我們就進入了屬天聖靈的道路。屬天的思想是祂要你從事的工作;而神的愛是祂藉此要你達到的目標:沒有什麼比想到我們將永遠活在祂的愛與榮耀中,更能有力地激發靈魂對神的愛。因此,致力於這項工作吧,這將是一個標記,表明是聖靈在引導你;你可以確信,在這一項你與祂都必須共同完成的工作中,祂絕不會落後於你。基於此意,使徒勸我們「在聖靈裡禱告」(猶大書 20 節)。因為雖然禱告必須出於聖靈,而這並非我們所能掌控;但當我們決心禱告時,這既是聖靈激勵的標記,也是祂絕不會落後於我們、必會賜下幫助的確據。
指引 29:「盡你所能,與那些擁有最多聖靈的人交往。」
這並非指那些最熱衷於啟示或異象、假裝有超凡光照、將聖靈與聖經對立,或為了藐視他人而誇耀聖靈的人;而是指那些最謙卑、最聖潔、最屬天,最愛神且最恨惡罪惡的人。與那些擁有最多聖靈(愛與屬天性)的人交往,是使你變得更屬靈的途徑;正如與博學之士交往是獲得學問的途徑:因為聖靈在我們使用合適的媒介時,賜下祂的恩典,正如祂賜下祂的普通恩賜一樣(猶大書 20、21 節;希伯來書十章 24、25 節;三章 13 節;以弗所書四章 12、15、16 節)。
指引 30:「最後,『身體本身的正確節制,是對我們屬靈生活的幫助。』一個清潔且愉快的身體,比一個被消化不良所壓迫,或被憂鬱所沮喪的身體,更適合成為聖靈使用的工具。因此,特別要避免兩個極端:1. 滿足肉體的私慾,以過量的飲食阻塞身體,或以愚蠢的享樂腐蝕想像力。2. 沉溺於令人分心的憂鬱,或任何沮喪與不滿的思想。」
由此,你既可以注意到神所命令我們的一切禁食與節制的意義,也可以注意到其真正的尺度,即:它是否使身體適合或不適合我們的義務,以及我們對神聖靈的順服。「我是攻克己身,叫身服我,恐怕我傳福音給別人,自己反被棄絕了。」(哥林多前書九章 27 節)。「行事為人要端正,好像行在白晝。不可荒宴醉酒,不可好色邪蕩,不可爭競嫉妒。總要披戴主耶穌基督,不要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慾。」(羅馬書十三章 12-14 節)。縱容身體並沉溺於取悅它,會使人從屬靈轉向獸性;而體貼肉體的事,會摧毀對屬靈事物的品味與關注(羅馬書八章 5-8 節)。而一種酸澀、不滿、憂鬱的性情,與神事奉中所要求的喜樂,以及保惠師要在我們裡面所做的工作,是背道而馳的。
關於靠著對聖靈的信心生活,就談到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