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如何運用信心在神的誡命上,以盡本分
在假設你的信心已在總體上確立了對聖經真理的確信(藉由前文及他處更詳盡描述的方法)之後,你接下來要學習如何針對神的誡命具體地運用信心;在此,請採納這些幫助。
指引 1:「仔細觀察神的誡命與理性、人性以及自然啟示本身是多麼契合;因此,自然與聖經在所有關於原始聖潔的誡命上,是如何完全一致。」
這就是為什麼神學家認為閱讀異教道德學家本身如此有益的原因,因為在西塞羅(Cicero)、普魯塔克(Plutarch)、塞內卡(Seneca)、安東尼(Antoninus)、愛比克泰德(Epictetus)等人的著作中,他們可以看到自然本身對人類一切不虔誠與不義所作的見證。參閱羅馬書一章 20 節等。但關於這一點,我在我的《基督宗教的理由》(Reason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一書中已有更詳盡的論述。
指引 2:「仔細觀察神所有的誡命與你自身的益處是多麼契合,以及對你自身的幸福是多麼必要。」
神所命令你的一切,是:1. 要積極,運用你靈魂的官能,以對抗懶惰。2. 要正確地使用它們,並運用在最高的對象上,不要因偏好虛榮與卑劣的事物而貶低它們,也不要因行惡而扭曲它們。這兩者難道不都適合你自然的完美,且對你的益處是必要的嗎?
- 如果有一條法律規定,人們整天必須躺著或站著不動,閉著眼睛、塞住耳朵、封住嘴巴,不准走動、看、聽或嚐;而另一條法律規定,人們應該使用他們的眼睛、耳朵與肢體等,哪一條更適合人性,且對一個健康的人來說更容易遵守(雖然第一條可能最適合瘸子、瞎子與病人)?為什麼不應該辨識出神律法的良善,它要求人們使用神所賜予的更高官能、理性、選擇與執行能力。如果人們制定一條法律,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理性來獲取知識,或用於貿易或世上的事務,你會認為這是一個瘋人院或一群野獸的制度:那麼,在更偉大的事情上,你難道不應該被要求忠心且勤勉地使用你的理性嗎?
- 如果有一條法律規定,每個旅行的人都必須在泥濘中跌倒、打滾,並偏離道路四處遊蕩;且每個吃喝的人,都必須吃泥土、溝水或毒藥等。而另一條法律規定,所有人都應該走正確的路,過節制的生活,並吃健康的食物;哪一條最適合智者,且最容易遵守?或者,如果有一條法律規定,所有學者只能學習謊言與錯誤;而另一條規定,他們只能學習真理與智慧,哪一條更容易且更適合人性?(雖然第一條可能更令某些傻瓜高興)。那麼,為什麼不承認神律法的良善呢?祂只是禁止人們學習最有害的錯誤,在愚昧的迷宮中徘徊,在感官的泥濘中打滾,並以罪惡的糞便與毒藥為食。難道愛妓女、貪食、醉酒、荒宴或賭博,比愛神、天堂、聖潔、智慧、節制與行善更適合人性嗎?對豬或瘋子來說或許更適合;但對一個像人一樣活著的人來說則不然。神曾經禁止過你什麼不是對你有害的嗎?祂曾經命令過你什麼不是為了你的益處嗎?無論是為了你現在的喜樂,還是為了你未來的幸福;是為了醫治你的疾病,還是為了預防它們?
如果理性可以辨識出神律法對我們的良善,信心則能以更大的優勢來承認它。因為藉著信心,我們能比僅憑理性更充分地看見其作者的良善,以及賞賜與結局的良善。信徒已從悲慘的經驗中發現,罪惡的道路是多麼糟糕與苦澀;並從甜美的經驗中發現,神的道路是多麼良善與愉悅。他已發現,拒絕私慾、順服造物主與救贖主,是通往平安、盼望與喜樂的道路。而犯罪並滿足自己的感官,則是通往恐懼、靈魂困擾與心碎的道路。「她的道是安樂,她的路全是平安。」(箴言三章 17 節)。「愛你律法的人大有平安,什麼都不能使他們絆腳。」(詩篇一百一十九篇 165 節)。「你要細察那完全人,觀看那正直人,因為和平人有好結局。」(詩篇三十七篇 37 節)。「神的國不在乎吃喝,只在乎公義、和平,並聖靈中的喜樂。」(羅馬書十四章 17 節)。恩惠、憐憫與平安是神對信徒靈魂的款待(提多書一章 4 節;提摩太前書一章 2 節;提摩太後書一章 2 節;哥林多前書一章 3 節等)。「惡人必不得平安,說我的神說。」(以賽亞書五十七章 21 節;四十八章 22 節)。「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他們為自己修彎曲的路;凡行此路的,都不知道平安。」(以賽亞書五十九章 8 節)。
指引 3:「仔細標記那些對你自己似乎不必要的誡命,是如何明顯地對他人的益處以及公眾福利是必要的,神必須像顧念你一樣顧念這些。」
祂不僅是你的神,也是全世界的神。許多人的福利,特別是王國與社會的福利,比任何一個人的福利(更不用說取悅或滿足任何一個人)更值得重視。你可能認為,如果你有權去淫亂、通姦、荒宴、作惡的榜樣、貪婪、欺騙、偷竊與撒謊,那對你不會有什麼傷害:但假設真是如此,只要一點點智慧就足以向你展示,這對他人與社會將是多麼有害。而信心可以告訴真正的信徒,結局會是什麼:「罪惡是人民的羞辱。」(箴言十四章 34 節)。
你或許會認為,如果你在事奉、治理或更私人的狀態中,被免除許多慈善與公義的義務,對你自己也不會有什麼傷害。但假設真是如此,難道不該顧念他人嗎?如果神只顧念一個人,為什麼這份顧念要落在你的份上,而不是別人的?為什麼其他人有義務對你行公義或慈善,而你卻不必對他們行呢?政治或教會團體中,沒有任何一個肢體,若真正實踐了團契的律法,其自身所獲得的益處,會少於它能給予他人的。因為你只是被要求對他人慈善並行善的人之一,且僅僅是根據你自己的能力;但可能有成百上千的人,都被要求對你行善。你擁有所有肢體生命性的影響與幫助:你擁有全世界所有基督徒的禱告。
假設制定法律是為了保障你自己的財產與生命;但卻將你子女的財產與生命留給任何一個想要傷害他們的人的意志,你會對這種法律感到滿意嗎?為什麼他人的益處不該像你後代的益處一樣受到保障呢?(哥林多前書十二章 12、14、20 節等;羅馬書十二章 4、5 節;十六章 2 節;哥林多前書十章 17、33 節;以弗所書四章 3、11、12、14-16 節)。
指引 4:「信心的主要工作,是藉由不斷看見那內在的良善、外在的動機以及永恆的賞賜,使順服神的誡命對我們而言變得甘甜與愉悅,從而使靈魂能以最親切的愛去擁抱它們。」
那些認為信心除了安慰他們、拯救他們脫離地獄之外別無他用的人,是大錯特錯了:信心的偉大工作是將靈魂提升到順服、感恩與愛。因此,它既與誡命有關,也與應許有關,並藉由應許使誡命對我們變得甘甜。信徒並非被呼召去過奴隸般的順服;也不是僅僅被對痛苦的恐懼所驅動;而是被呼召去過蒙救贖者與兒子的順服;這樣信心就能使他們在愛中順服;而愛的基本行動就是喜悅。因此,信心的工作是使我們能以喜樂與愉悅去順服神。被迫的動機無法持久;它們伴隨著不情願與厭倦,當恐懼因距離、延遲或遲鈍而減弱時,最終會停滯不前。愛是我們的本性;但恐懼只是僕人,在我們做愛的工作時為我們守望。「因為凡被神的靈引導的,都是神的兒子(因此會像兒子一樣順服)。你們所受的,不是奴僕的心,仍舊害怕;所受的,乃是兒子的心,因此我們呼叫:阿爸,父!」(羅馬書八章 14、15 節)。基督受死,是為了敗壞那掌死權的魔鬼,並救我們脫離對死的恐懼,那曾是我們一生的束縛(希伯來書二章 14、15 節)。好叫我們從仇敵手中被救出來,就可以在祂面前,終身坦然無懼地用聖潔、公義事奉祂(路加福音一章 74 節)。「愛裡沒有懼怕;愛既完全,就把懼怕除去,因為懼怕裡含著刑罰。」(約翰一書四章 18 節)。其含義不僅是說對神的愛除去對人與迫害的恐懼;也意味著,它使對折磨性懲罰的恐懼,在驅使我們順服上變得不必要,只要對神與順服的愛佔了上風。一個更愛宴席勝過粗茶淡飯、更愛富有勝過貧窮(因此更愛順服與聖潔勝過不聖潔)的人,(在這種程度上)就不需要任何懲罰的恐懼來驅使他去做。正如對世界的愛,作為對神之愛的對立面,被信心所克服(約翰一書二章 15 節),然而作為神的創造物、作為神的代表並被聖化為祂所用的對世界的愛,僅僅是從屬於對父的愛,同樣地,恐懼作為愛的對立面,或作為與愛分離的東西,被愛所除去:但當它在守望防備愛的敵人時輔助愛,且是真正兒子的恐懼時,它就是信心的果子,是智慧的開端。
因此,日復一日地運用信心,去注視基督裡神的愛、作為順服賞賜的天國榮耀、聖潔的美麗,以及兒女順服的憐憫條件(當我們有軟弱的赦免並在基督裡被接納時),這樣我們就能感受到基督的「軛是容易的,擔子是輕省的」,且「祂的誡命不是難守的」(馬太福音十一章 28、29 節;約翰一書五章 3 節)。當信心教導你飢渴慕義,並以遵行神的旨意為樂時,那作為信心終點的愛,必會使你滿足(馬太福音五章 6 節;詩篇四十篇 8 節)。
第五條指引:請特別留意,聖潔的律法是何等適合至聖上帝的本性;祂在彰顯其聖潔的過程中,又是何等受尊崇;若有人希望這位至聖者為我們制定一條不聖潔的律法,那將是何等可憎之事。
你會將你朋友的畫像畫成猿猴、狒狒或怪物嗎?你會將君王的畫像畫成傻瓜嗎?或者,你會希望祂的律法寫得像瘋子的囈語,或是野蠻人、食人族的律法嗎?若有人希望那不聖潔或不公義的律法,竟出自那位至大、至智、至聖上帝的產品與印記,這豈不更是令人無法容忍嗎?這種思想應當使每一位信徒極其愛慕上帝命令的聖潔,因為這些命令是祂聖潔的顯現或形象,且作為世界的統治者,這對祂的榮耀是必要的(羅馬書七章6、7、12節)。當保羅承認,若沒有罪,他便無法完美地遵守律法,就像被鎖鏈囚禁的囚犯無法自由行走一樣(這正是該經文的含義),他仍給予律法這樣的尊榮:稱其為聖潔、公義且良善的。因此他愛慕律法,若有可能,他極願完美地順服它。參見詩篇十九篇7、12節等;一百一十九篇72節;三十七篇31節;一篇2節;以賽亞書五章24節等。
第六條指引:請記住,應許與警告、上帝的憐憫與祂的審判,都是為了引導我們順服誡命而設立的手段;因此,作為這些手段之目的的「順服」,理當受到高度的尊崇。
在誡命與應許之間,何者在前、何者在後,何者為目的、何者為手段,順服是獲取獎賞的手段,還是獎賞是促成順服的手段,這似乎是一個巨大的難題。然而,我們考慮後的答案是令人愉悅的:正如三位一體的人格,以及上帝在「外在」(ad extra)的權能、智慧與良善所作的工是不可分割的一樣,上帝律法中的果效也是如此;它們是和諧且不可分離地結合在一起的。因此,我們必須順服誡命,好讓我們能獲得應許的福分並確信它;我們也必須相信應許與獎賞,好讓我們能被激勵去順服誡命。當一切完成後,我們發現這一切殊途同歸;當義務達到完美時,義務與獎賞終將合而為一。那所應許的獎賞,正是我們在聖潔、愛心以及順服上帝旨意上的完美,而上帝正是從這種順服中獲得了祂所喜悅的滿足,這也是我們最終的目的。
但若你關注的是順服的實質而非形式,它有時包含艱難的事,例如遭受逼迫等,這不如所應許的獎賞那樣令人嚮往。所應許的獎賞不過是取悅上帝,並在更令人嚮往與感激的事上順服祂,即永遠的完美之愛。因此,我們必須考慮那更令人嚮往的獎賞,以引導我們去面對那較不令人嚮往的事;對獎賞的考量(而非對它的佔有)是我們順服的手段,這並非為了那令人不悅的實質,而是為了其形式與目的(馬太福音五章10-12節;六章1、4節;十章41、42節;哥林多前書九章17、18節;提摩太前書五章18節;希伯來書十一章6節;十章35節;十一章26節;歌羅西書三章24節)。
第七條指引:請記住,基督本人是何等謙卑地成為一種手段或中保,以促成我們對上帝的順服。
基督親自成為其手段的目的,必然是一個卓越的目的!祂來是為了將祂的百姓從罪惡中救出來(馬太福音一章21節),並「召罪人悔改」(路加福音五章32節;馬太福音九章13節)。「基督是叫人犯罪的嗎?斷乎不是!」(加拉太書二章17節)。「上帝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約翰一書三章8節)。祂死是為了救贖並「潔淨自己作特選的子民,熱心為善」(提多書二章14節)。基督降臨,既是為了赦免罪,也是為了治死罪。因此,請藉由手段的高貴與尊嚴,來判斷順服的價值。
第八條指引:請時刻記住,那統治我們的律法,也必審判我們。讓信心看見順服與審判之間確實且緊密的連結。
如果信心能對懶惰的靈魂大聲疾呼:「你必受那命令你警醒禱告、在上帝面前聖潔行事的同一話語所審判」,這將極大地喚醒靈魂去履行義務;如果信心能對受試探的罪人大聲說:「審判者就在門口,你必將再次聽聞此事,並在罪顯露另一副面孔時重新審視它」,這將對殺滅試探的力量大有助益(羅馬書十四章12節;腓立比書四章17節;希伯來書十三章17節;馬太福音十二章36節;彼得後書三章11、12節)。
第九條指引:務必確保你對上帝的內心順服是堅定的,好讓你活在祂權柄的意識之下。
因為正如上帝的信實是所有信心形式上的對象,上帝的權柄也是所有順服形式上的對象。因此,對祂的威嚴、智慧與絕對權柄有深刻且更新的領悟,將使我們察覺萬物與眾人都必須讓位於祂,而祂不讓位於任何人;這將成為我們內心源源不絕的泉源,在具體情況下推動意志去進行即時的順服(瑪拉基書一章6節;馬太福音二十三章8、10節;耶利米書五章22節)。
第十條指引:為每一項具體的義務與每一項具體的罪,記住一些簡明的聖經經文。我本願在此一一寫下,但這本書篇幅已過於龐大,且大多數教義問答中已極為詳盡地完成了這項工作,它們引用聖經經文來證實所有此類命令。正如你在《西敏小教義問答》(Assembly's Catechism)及其證明經文中,或在托比亞斯·艾利斯先生(Mr. Tobias Ellis)的《英語學校》(English School)中所見,後者為了兒童的使用,為每一條信仰條款與每一項義務都列舉了一條或多條經文。上帝的話語既是信心的對象與準則,就應當在我們促成順服的這項偉大工作中,置於信心的眼前。
第十一條指引:透徹理解聖經範例的不同性質與用途;了解其中有些範例具有神聖啟示與律法的性質,有些僅是順服的動機,而有些則是我們應當避免的惡行。
- 對摩西與基督的使徒而言,他們被授予了特殊的使命:前者是為了建立會幕及其敬拜,後者是為了建立福音教會的秩序。基督差遣他們去「教訓他們遵守我所吩咐你們的一切」(馬太福音二十八章20節)。祂應許與他們同在,並差遣「聖靈引導他們進入一切真理,並使他們想起一切事」。他們確實順服了這項使命,並按照基督的旨意建立了福音教會;這發生在《新約》任何書卷被寫成之前的許多年。因此,他們的這些行為具有神聖啟示與律法的性質。因為如果他們在這方面會出錯,基督就必須違背上述的應許。
- 但使徒們所有關於無關緊要之事(indifferent things)的行為,或是關於先前已命令之義務的行為,而非在執行上述具有無誤性應許的使命時所作的,則不具備這種效力或解釋。因為:(1)他們順服先前律法的聖潔行為,對我們而言並非嚴格意義上的律法,而是順服上帝律法的動機。這也是聖經中聖徒所有其他善行範例的共同用途:他們的範例必須經由律法來檢驗,並作為次要的副本或動機來跟隨,而非作為律法本身:「你們該效法我,像我效法基督一樣」(哥林多前書十一章1節)。「效法那些憑信心和忍耐承受應許的人」(希伯來書六章12節;哥林多前書四章16節;腓立比書三章17節;帖撒羅尼迦前書一章6節;二章16節;三章7、9節;希伯來書十三章7節)。
(2)即使是使徒的惡行範例,也應當像聖經中記載的所有其他惡行範例一樣被避免,例如彼得否認他的主、門徒離棄祂、彼得罪惡的分離與偽裝、巴拿巴與他同流合污(加拉太書二章),以及保羅與巴拿巴的爭執等。
(3)關於無關緊要之事的歷史,或是僅為履行暫時性義務的行為,對我們有教導意義,但並非我們必須模仿的範例。那為自己捏造對象或準則的,並非神聖的信心。無論我們想證明哪種範例對我們具有模仿的義務,我們都必須證明:1. 它是上帝親自委託的執行,且帶有神聖引導的應許;或者 2. 它是按照上帝先前某條對他們與我們共同適用的律法而行的。(因為前者必須是揭示某種延伸至當代,而不僅限於當時的義務。)
第十二條指引:當我們發現自己的處境與聖經人物相同時,信心必須善用聖經範例,以作為動機與安慰。
我們不能斷定必須在非凡的環境下模仿他們;也不能斷定上帝會將祂賜給他們的每一項非凡憐憫也賜給我們(例如祂不會使所有人都像大衛那樣成為君王,或成為使徒,或像拉撒路那樣使所有人復活等),也不會斷定每一位信徒都會擁有相同的物質條件,或擁有完全相同程度的恩典等。但我們可以斷定,上帝對他們應許的一切,也必對我們應驗;我們將獲得一切適合我們處境的恩典。正如大衛悔改後蒙赦免,許多其他人亦然:「我承認我的罪……你就赦免了我的罪。為此,凡虔誠人都當趁你可尋找的時候禱告你」(詩篇三篇5、6節)。上帝是否因悔改而赦免了瑪拿西、彼得、保羅等人?祂也同樣準備好赦免我們。祂是否幫助過受苦的人?祂是否垂聽並憐憫了信心軟弱的人?我們也可以盼望祂會這樣對待我們(以賽亞書三十八章10、11節;詩篇一百一十六篇3節;使徒行傳二十七章20節;約拿書二章4節)。我們擁有同一位上帝、同一位基督、同一個應許,只要我們擁有同樣的信心,並以同樣的聖靈禱告(羅馬書八章26節;希伯來書四章15節)。儘管我們的處境或蒙拯救的方式可能不盡相同,但聖經以歷史形式寫成,這本身就是一種憐憫;因此,我們應當記住那些適合我們自身處境的具體範例。
答:受造物的完美,在於其本性與個體所能達到的最高程度。一頭野獸可以是完美的,卻不必是人;一個人可以是完美的,卻不必是天使;拉撒路可以是完美的,卻不必達到亞伯拉罕的程度。毫無疑問,同物種中不同個體靈魂的容量存在程度上的差異,正如同一金屬鑄造的器皿,儘管它們在形體大小上並無那樣的差別。我們幾乎可以肯定,從愚人到亞希多弗(Achitophel)在智慧程度上的差異,並非僅僅源於肉體器官,而是源於靈魂本身。此外,天堂中榮耀的程度各異,這也是確定的,然而在那裡的每一個人都是完美的。
即便情況並非如此,我們在此處所要告訴你的,僅僅是關於此生:並非所有基督徒都領受了相同程度的應許。
反對意見:「但額外的恩典不是作為獎賞賜下的嗎?那麼,若有人盡其所能去追求,是否所有人不都領受了同樣程度的應許,即那些最優秀者所能達到的程度?」
答:若是論及客觀恩典(objective grace),是的,是客觀的;但論及主觀恩典(subjective grace)則不然。因為並非所有人的天賦容量都相同,也不是所有人在作為條件的責任上都負有相同的義務。正如天堂的完美是作為獎賞賜下的,但並非所有人都能獲得相同程度的完美;地上的恩典程度亦是如此。其次,並非所有人領受的「先行恩典」(preventing grace)程度都相同;因此,可以肯定的是,並非所有人為了獲得更多恩典所付出的努力程度也是相同的。有些人只有一千銀子,有些人有兩千,有些人則有五千,因此在運用上,他們所賺取的也不同(參馬太福音二十五章)。
所有人必須竭力追求最高的程度,所有真誠的人最終都能期待屬於他們自己的完美。但神若沒有將賜給某些人的恩典同樣賜給所有人,祂並未違背任何應許。
指引十三:神更沒有應許將同樣程度的普通恩賜賜給所有人。
如果你未能達到同樣程度的敏銳、學識、記憶力或口才,不要認為神對你違背了應許;如果你抱有這樣的期待,也不要將你的狂妄自大稱為信心。請參閱哥林多前書第十二章全文。
指引十四:當神應許賜下某物時,祂往往並未應許賜下的時間;因此,當神未曾設定時間時,不要以為相信一個特定的時間就是信心的表現。
義人多有苦難,但神必救他脫離這一切(詩篇三十四篇)。但祂並未設定確切的時間。基督應許必再來接我們到祂那裡去(約翰福音十四章一至三節),但那日子、那時辰,沒有人知道。神必賜給祂僕人必要的安慰,但祂最清楚何時才是必要的;因此,他們不可為神設定時間,說:「現在就賜下,否則你就違背了你的話。」耐心等候神的時間,與相信同樣重要。是的,信的人必不著急(以賽亞書二十八章十六節;羅馬書二章七節;帖撒羅尼迦後書三章五節;雅各書五章七至八節;希伯來書六章十二節,十章三十六節,十二章一節;雅各書五章七節;啟示錄十三章十節,十四章十二節;帖撒羅尼迦前書一章三節,十一節)。
指引十五:神往往應許賜下某物,卻未應許以何種方式或藉何種工具來成就。
祂可能拯救祂的教會,也可能拯救個人脫離苦難,但祂所用的方式和途徑,可能是他們從未夢想過的。有時祂預告祂所用的途徑,那是因為我們有責任去使用它們;有時祂將這些途徑隱藏起來,因為那僅需由祂自己來使用。耶和華必在山上顯現,但亞伯拉罕當時並未想到灌木叢中的公羊。以色列人並不知道神會藉著摩西的手拯救他們(使徒行傳七章二十五節)。
指引十六:不要將適用於教會某個時代或時期的應許,視為對所有人或對我們通用的應許。
聖經中有許多應許是給以色列人的,並不屬於我們,正如許多誡命一樣:他們後裔的增多以及在世上的顯著繁榮,部分是因為動機必須與禮儀性的責任相適應,部分是因為當時永恆的事物尚未如今日這般完全顯明,他們更需要被神當下外在的恩惠標記所激勵。因此,賜下神蹟與無誤性的聖靈恩賜,以撰寫並證實聖經,是應許給最初那個時代的,並未應許給我們。
指引十七:不要將那個時代某位聖徒的觀察,視為神普遍的應許。
例如,大衛說:「我從前年幼,現在年老,卻未見過義人被棄,也未見過他的後裔討飯。」(詩篇三十七篇二十五節)。但如果他生活在福音時代——神賜下更豐盛的天上福分與安慰,並呼召人達到更高程度的忍耐、治死罪與輕看世界——他可能會看見許多義人及其後裔在討飯,儘管他們並未被棄;甚至基督自己也曾向一個婦人求水喝(約翰福音四章)。
指引十八:謹防將應許當作誡命;彷彿神應許祂要做的,是你自己必須去做的。
如果神應許要拯救祂的教會,或使祂的僕人脫離苦難或逼迫,在你自己嘗試尋求拯救之前,你必須先有誡命來告訴你,什麼是你自己的責任,以及你必須使用什麼途徑。神要做的是一回事,你必須做的是另一回事。這正是我們時代那些自稱為「第五王國派」(Fifth-monarchy-men)的人所陷入的奇異錯覺;他們相信基督將在地上建立公義並推翻暴君,因此認為他們必須藉著武力去執行,結果陷入了多次叛亂,既羞辱了他人,也導致了自己的毀滅。
指引十九:謹防將預言誤認為應許;特別是那些難以理解的晦澀預言。
神在預言中預告了許多事情,而這些事情本身是人的罪:希律、本丟·彼拉多和猶太百姓在釘死基督時應驗了預言;所有逼迫並殺害聖徒的人,都應驗了基督的預言;所有恨惡我們,「因祂的緣故捏造各樣壞話毀謗我們」的人也是如此(馬太福音五章十一至十二節)。但這並不能減輕他們的罪。聖經預言「十王將把他們的國交給獸;在末世必有隨從私慾的好譏誚者;在末世必有危險的日子」等等。這些既不是應許,也不是誡命。
當無知且自負的基督徒,在看不見困難的情況下,卻自信地認為自己理解但以理書、啟示錄等書卷中的許多預言,並據此將他們的狂妄(誤稱為信心)建立在自己的錯誤之上,進而將他們的禱告、團契與實踐,轉變為其觀點所要求的宗派主義、煽動與缺乏愛心的行徑時(正如前述這一代的千禧年主義者所做的那樣),這對基督的教會造成了悲慘的擾亂。
指引二十:不要以為神所有的應許都是給予純粹的「真誠」,也不要以為每個真誠的基督徒,無論行為如何,都必能免受一切懲罰性的傷害。
因為聖靈還有進一步的幫助,是僅僅應許給那些在順服聖靈上勤勉,並在警醒、禱告、奮鬥及其他恩典媒介的使用上,具備相應程度的勤奮、熱忱與忠心的信徒。神也威脅要對行為不端的敬虔人施行嚴厲的管教;特別是掩面不顧,並收回祂聖靈的任何恩賜。聖經中充滿了這類警告與實例。
指引二十一:更不可想像神曾應許,真信徒所犯的一切罪都必互相效力,叫他們得益處。
那些將羅馬書八章二十八節如此解釋的人,是曲解了經文(正如我在他處所指出的)。因為:第一,上下文將其限定在「受苦」的範圍內。第二,所附加的資格「愛神的人」,表明對神的愛之減退,並不屬於那能叫我們得益處的事物之列。第三,這表明愛作為愛,並非那種與疏忽和罪惡並存的微弱之愛,才是我們完整的條件。第四,經驗告訴我們,太多的真信徒可能會從某些恩典程度中墮落,失去對神的愛,並在臨終時處於比過去更低的程度;而那種聖潔的喪失,並不會叫他們得益處。第五,神若預先向所有人保證,他們的一切罪都將叫他們得益處,這並不符合神在聖經中其餘的行事法則。神如此嚴格地命令順服,如此慷慨地應許獎賞,如此可怕地威脅懲罰,並給出如所羅門、大衛等人那樣令人驚懼的例子;同時卻又說:「無論你因疏忽我的愛、恩典與聖靈,因愛世界、體貼肉體(如大衛所做的那樣)而在內心或外在犯了什麼罪,這一切都將轉而叫你得益處,而非受損。」這對於我們這種處境的人來說,並非防止犯罪或促成堅忍的合適手段。
指引二十二:要清楚理解哪些應許是給予所有信徒的普遍應許,哪些僅是給予少數人的特殊應許。
聖經中有許多特殊的應許,是按名賜給挪亞、亞伯拉罕、摩西、亞倫、大衛、所羅門、希西家、基督、彼得、保羅等人的,我們不能說這些應許是給我們的。因此,作為普遍應許的「恩典之約」,必須成為我們信心的主要根基,而其他所有應許,只有在它們是該約的分支與附屬,且在聖經中有明確意義表明它們確實延伸到我們身上時,才能作為根基。因為如果我們相信賜給任何一位神聖徒(如哈拿、撒拉、利百加、伊利莎白、馬利亞等)的每一個應許都屬於我們,我們就是在濫用自己與神。然而,這些應許對我們仍有其用途。
指引二十三:理解哪些應許是無條件的,哪些是懸置於我們必須履行的條件之上,以及這些條件各是什麼,這至關重要。
例如,賜給先祖關於彌賽亞必來的應許是無條件的。神賜下救主給世界,並未將祂的降臨懸置於人必須做的任何事上。世界不再被洪水淹沒,是賜給挪亞的無條件應許;外邦人的蒙召也是如此。但受洗時所印證的恩典之約是有條件的;因此,神與人雙方都是立約者。
在福音中,關於我們最初的稱義與收納,以及隨後的赦免、審判時的稱義、恩典的額外加增,以及免受管教的應許,在條件上各有不同,儘管「純粹基督信仰」是這一切的核心本質。純粹基督信仰,或對聖約的真實同意,是我們最初稱義的條件。而持守此狀態,並伴隨實際的真誠順服,是我們不致喪失稱義狀態的條件;使用禱告與其他媒介,是我們進一步領受更多恩典的條件。在真聖潔與信心中的堅忍,是我們最終稱義與得榮耀的條件(對此稍後再論)。
指引二十四:你對任何條件性應許之實現的信心,不能超過你對自己履行了該條件的確信。
一個未悔改的人期待領受僅屬於悔改之人的應許,這是狂妄而非信心;同樣,一個不饒恕他人的人期待自己的特定罪孽得到赦免,也是如此;其他應許亦然。
指引二十五:但要確保你履行應許的條件時,不要像神那樣將功勞歸於自己。
條件作為條件,絕非應許實現的原因,無論是自然原因還是道德原因;只有未履行條件,才是應許未實現的原因:因為條件作為條件,其真實本質僅在於懸置該福分。儘管在人與人之間,條件在自然層面上可能是值得獎賞的;為了他們自己的利益(神並不需要),他們通常只將值得獎賞的行為作為條件:正如神也只將那些令祂喜悅並適合其正當目的的行為作為條件。但這與條件的形式意義無關,條件的形式意義僅在於將福分懸置,直到條件達成。
指引二十六:當你發現一個應許是普遍的或通用的,就大膽地應用它,彷彿你的名字寫在上面一樣;當你發現某位聖徒的特殊應許,只是給予所有聖徒之普遍應許的一個分支,或者適用於所有處於相同境況的人,且該應許的緣由證明其意義同樣適用於你時,亦當如此。
如果經上說:「凡信祂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約翰福音三章十六節),你可以大膽地應用它,彷彿經上說:「你約翰或湯瑪斯,若是一個信徒,你就必不至滅亡,反得永生。」正如我可以大膽地將復活的無條件應許應用於自己,彷彿我的名字在上面一樣,因為所有人都將復活(約翰福音五章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節;哥林多前書十五章);同樣,我也可以將所有關於赦免與榮耀的條件性應許應用於自己,前提是我悔改並相信。你可以從中絕對地斷定你對該福分確定的份額,只要你確信自己悔改並相信。
當你讀到基督應許祂的十二使徒,祂必與他們同在,必賞賜他們的勞苦,並保證他們若因祂喪失生命,必不致受損等等,你也可以相信祂必同樣對待你。因為儘管你的工作與他們不完全相同,但這只是給予所有忠心信徒之普遍應許的一個分支,他們都必須在同樣的捨己條件下跟隨祂(路加福音十四章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三節;馬太福音十章;羅馬書八章十七至十八節)。基於此,賜給約書亞的應許:「我必不撇下你,也不丟棄你」(希伯來書十三章五節),同樣適用於我們,因為這只是給予所有忠心信徒之聖約的一個分支。
指引二十七:務必將你所有的希望建立在神的應許上,並將你所有的幸福孤注一擲於其上;當神呼召時,要藉由放棄一切來表達這一點,好顯明你確實信靠神的話語,而沒有任何隱秘的、虛偽的保留。
這是信心的真實生命、工作與試驗:我們是否建立在神的應許之上,以至於我們能將所應許的事物視為我們全部的財寶,將神的話語視為我們全部的保障。
信心既被稱為對神的信靠,它就是一種實踐性的信靠;而對它主要的試驗,在於為了確信神藉著耶穌基督所賜的應許,而放棄所有其他的幸福與希望。
用一個比喻來闡明此事:假設基督像祂道成肉身時那樣再次來到世上,並藉著同樣的神蹟與其他方式來證實祂的真理;假設祂隨後告訴全國的人:「我在對蹠地(Antipodes)有一個國度,那裡的人永不死亡,生活在永恆的繁榮中;你們當中凡願意放棄自己的產業與家園,乘坐我所提供的船,信靠我作為領航員帶你們到達那裡,並信靠我在你們到達後將其賜給你們的人,都將自由地擁有它。我做這一切的能力,已藉由我的神蹟證明;我的愛與意願,我的邀請已證明。」現在,你如何知道一個人是否相信基督並信靠這應許呢?如果他相信並信靠祂,他就會與祂同行,撇下一切,冒險渡海,無論祂帶領他去哪裡,無論祂為他準備了什麼船;但如果他不敢冒險,或不願離開他目前的家園與財產,這就表明他不信靠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