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巴克斯特(Richard Baxter) 文選

Richard Baxter Works
03 信心的生活 第三部|023_第二十三章_對待子女與親屬

第二十三章:如何對待子女與其他親屬,並憑信心生活

第一條:相信上帝對信徒及其後裔所做的應許(關於此點,我已在我的《嬰兒洗禮論》中詳盡論述)。並努力理解這些應許在對象與祝福方面延伸到何種程度。世上從未有一個時代,上帝不將聖潔的後裔——即信徒及其子女——與世上其餘的人區分開來,並將他們視為特別處在祂聖約中的人。

第二條:不要因為你對單純出生特權的自負,而忽略了你嚴肅、莊重且憑信心地將他們奉獻給上帝,並使他們進入祂聖約的責任。

因為你的後裔之所以被稱為聖潔,且處境優於不信者的後裔,並非僅僅因為他們是你身體的骨肉,從你那裡繼承了本性;更不是因為他們藉著繁衍從你那裡獲得了任何恩典或美德:而是因為你自己就是將自己與你所有的一切,完全藉著基督奉獻給上帝的人:而他們既是你自己的,因此處於你的處置之下,你的意志便被視為他們的意志,只要你是以他們的名義並為他們的利益而行:因此,當你將他們奉獻給上帝時,你所做的正是你有權力且受命去做的事:因此上帝接納你如此奉獻給祂的事物。洗禮是這種奉獻應當莊重進行的常規方式:但若因缺乏牧者、水或時間而未能進行,你憑信心將孩子奉獻給上帝,即使沒有洗禮,也會蒙接納。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上帝所要求的是實質而非記號,是意志而非水。

問:那麼,我們該如何看待那些敬虔的重洗派信徒的子女,他們的判斷反對這種奉獻?

答:許多反對為他們施洗的人,並不反對將他們獻給或奉獻給上帝。而那些認為不被允許莊重地使他們進入與上帝之約的人,實際上所做的卻是同一件事:因為無法想像他們會不願意將他們奉獻給上帝,盡他們所理解的上帝賦予他們的權益與能力所及;毫無疑問,他們最熱切地渴望,根據他們的能力,他們能成為上帝的兒女,且上帝能在基督裡成為他們的神。這種實質上的奉獻似乎是主要的必要條件。

但正如未受洗者(通常)處於可見教會及其特權之外一樣;因此,若有人如此盲目,既不明確也不實質地將後裔奉獻給上帝;我不知道有任何關於他們子女得救的應許,這與不信者的後裔並無不同。

第三條:如果真基督徒的子女,藉著父母的意志,透過基督奉獻給上帝,在他們達到理性使用年齡之前就去世了,父母沒有理由懷疑他們的救恩。

這是多特會議(Synod of Dort)第一條款的結論。其理由如下:

若父母與子女處於同一聖約之中,那麼,若該聖約赦免並收納了父母,它也必赦免並收納子女;然而父母與子女確實處於同一聖約之中;因此,等等。

上帝對祂那一方而言,只有一個聖約,這聖約是由洗禮所印證的(正如我已向布萊克先生詳細證明的)。誠然,有些人僅僅在外部與祂立約,也就是說,他們只是口頭上立約,而非心裡立約;因此,上帝與他們立約的程度,僅限於允許並命令祂的僕人將他們接納進有形教會,並給予他們教會的權利;祂自己作為應許者,並未與他們立任何關於內在或外在福分的約。祂並沒有一個給予外在福分的約,而另一個給予內在福分的約。

此處所假設的是,嬰兒若要享有此聖約及其福分,其唯一的前提條件,就是他是真信徒的後裔,並由父母的意願或行動將其奉獻於聖約中歸給上帝。實際的信心並非預先要求的:種子性的恩典(seminal grace)可能是內在的,但:一、施洗者無從得知;二、亦非作為條件而預先要求;它更有可能是藉著聖約的恩典所賜予的。因此,既然沒有其他條件作為前提,由此可知,正如父母若在成年時受洗,將自己奉獻給上帝,便是他們確切享有聖約當前福分(即:上帝作他們的父,基督作他們的救主,聖靈在約中作工使他們成聖,他們的罪全蒙赦免,且他們是天國的繼承人)的條件;同樣地,父母將子女奉獻給上帝,子女便有權享有同樣的福分;否則我們為何要為他們施洗?因為洗禮在其實質與用途上,正是將他們莊嚴地奉獻給上帝,進入同一個聖約,並莊嚴地使他們進入那同一個赦罪之約的關係與權利中,而非進入任何其他的約。

我並非說所有受洗後夭折的嬰兒都得救,無論他們是否為異教徒或外邦人的子女,且仍歸屬於他們;也不包括那些被錯誤地、虛偽地奉獻並受洗的嬰兒;我也不會在此爭辯我所斷言的。但我勸勉:一、基督徒當憑信心將子女奉獻在與上帝在基督裡的聖約中;二、當相信若他們如此夭折,基督的聖約禁止他們懷疑其救恩。

指引四:『讓你的責任與你的盼望相稱:不僅要為子女的成聖禱告,若他們存活,更要以智慧與敬虔的教育,盡一切可能的關懷來促成此事。』

切記,天性與你將他們奉獻給上帝的行動,都使你有責任關懷他們的救恩。子女的教育是世上最偉大的責任之一,是為了基督的事工,以及教會與國家的繁榮;而疏忽這一點,則是導致兩者毀滅及世界災難的重大原因。

我見過許多可憐、愚鈍、懶散的信徒,他們大聲疾呼反對那些無知、沈默、不忠心的牧者,稱他們是靈魂血債的罪人,並自以為敬虔到與那些牧者不完全的聚會分離;然而他們自己的子女卻幾乎像異教徒一樣無知,他們只讓子女履行幾項習俗性的形式義務(同時還自以為這足以對抗形式主義),並將教導的主要責任推給學校教師。他們自己卻如此無知、沈默、懶惰;對他們可憐子女的靈魂如此不忠、違背天性,以至於在一個治理良好的教會中,是否應拒絕他們領受聖餐都成了疑問。他們極少實踐申命記十一章十八至十九節、六章七節,以弗所書六章四節等經文。

指引五:『若你的子女活在肉體中,過著不敬虔的生活,違背了你代他們所立的聖約,他們便喪失了聖約的一切益處:你無法透過任何你所能做的事,確信他們必會歸正(雖然並非絕無希望)。若他們在成年後歸正,他們的赦免與收納將是上帝聖約的果效,如同當時他們親自進入聖約一樣,而非先前在嬰兒時期為他們所立的聖約。』

指引六:『然而,因為活著就有希望,你不應因絕望或疏忽而停止禱告、勸勉,或任何你為了他們的恢復所能履行的責任:雖然現在他們有了自己的意志,他們的救恩不再像嬰兒時期他們初次與上帝立約時那樣,主要繫於你身上;但上帝仍會向祂僕人的後裔顯明祂的慈愛;忠心的努力並非徒勞或無望;因此,尋求他們真正歸向基督,仍是你世上最偉大的責任之一。』

指引七:『若上帝使你的子女成為你的管教或心碎之源,當以信徒應有的態度忍受並改善之:即:

一、為你過去的罪悔改;為你年輕時的私慾;為你對父母的不順服;為你對子女肉體上的溺愛;為你愛他們太多、愛上帝太少;為你給他們留下的惡劣榜樣;以及你多次疏於審慎、及時、懇切、不倦地教導他們敬虔;為你容忍他們的罪,任由他們隨心所欲,直到他們變得無法無天等。更新你的悔改,你便能從中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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