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如何操練關於罪得赦免與稱義的信心
關於我們稱義的信心實踐,受到太多不幸的爭議與異端所阻礙,以至於在此處如何處理它們,並不容易決定。若我忽略提及它們,我所寫的對象中,大多數人將處於那種疾病本身,或其危險之中,這可能使我必須說的其餘內容失效:因為關於此事的錯誤在全國各地蔓延,且很可能會傳入大多數鑽研這些問題的人耳中:因此,對於我們所有實踐性指引的成功而言,提供一種對大多數人的解毒劑,以及對其餘人的催吐劑,已成為必要之事。
然而,許多懶惰的人無法忍受被困難所困擾,他們不願面對任何需要付出大量研究的事物;許多愛好和平的基督徒不喜歡任何聽起來像爭議或紛爭的事物(正如那些好爭鬥的人對其他事物毫無興趣)。但厭惡必須讓位於必要。若痲瘋病出現,祭司必須檢查,醫生必須盡力醫治,儘管他們天生對此厭惡。雖然我可能像讀者厭惡閱讀我所寫的內容一樣,厭惡寫作反對錯誤,但我們都必須責備那導致必要性的事物,卻不能因此否認我們必要的職責:但我仍會盡量滿足那些不需要更多內容的人,將更具實踐性的指引放在前面,以便他們可以跳過後面的錯誤堆,如果他們自己的判斷力未能勝過他們的不情願的話。
指引一:基於你的罪咎、神的律法與公義,以及法律上你所應得的永恆懲罰,深刻理解你需要罪得赦免與稱義。
第一,必須是對自身巨大需求的一種敏銳、覺醒且實踐性的認識,這才能教導我們將基督視為救主,並以那種空虛、病態與疲憊的狀態來到祂面前,這對於那些將利用祂來獲得供應與醫治的人來說是必要的;馬太福音九章12節,十一章28、29節。對我們罪與苦難的膚淺、推測性認識,只會讓我們為對基督作為補救措施的膚淺、意見性信心做好準備;但對兩者的真實感受,將教導我們真正地將祂視為救主。
第二,原罪與本罪,心靈與生活的邪惡,甚至我們所有具體的疏忽與犯錯之罪,以及它們所有的環境與加重情節,是我們極需赦免的首要原因:因此,盡可能具體地將它們銘記在心,以使那種需求以及基督的救贖得到更好的理解,這必然是一種職責;使徒行傳二章37節,二十二章8、9節等。
第三,神的憤怒,今生的苦難,以及地獄中受咒詛者的永恆苦難,作為罪的應得結果或懲罰,是我們需要赦免的第二個原因:因此,凡想認真信靠基督的人,也必須認真思考這些。
第四,我們所違背的神的律法,使這種懲罰成為我們應得的;羅馬書三章、五章、七章。而神的公義致力於維護祂自己的榮耀,即祂律法與治理的榮耀。
指引二:深刻理解基督是誰,以及祂為罪人的稱義做了什麼,以及祂職分的(不僅僅是一個,而是)所有部分是如何為此而運作的。
憑藉祂位格的尊嚴,以及神性與人性原始的完美聖潔,祂具備了稱義與救贖工作的適當資格。
祂的承擔(這僅是神的旨意)從永恆中奠定了這一切的基礎,但並未實際稱義任何人。
祂的應許(創世記三章15節)以及隨之而來祂與人類的新關係,在某種程度上對先祖做了祂後來道成肉身與成就,以及隨之而來的關係現在對我們所做的事。
祂對律法的完美順服;是的,對那僅屬於祂自己的中保律法(祂執行此律法既非作為祭司、先知或君王,而是作為一個順服者)是那稱義我們的聖約與恩典的功德原因,因而也是我們稱義的原因。而此處作為功德原因的事物,通常也被稱為實質原因,因為它是那贏得我們稱義的實質或事物;因此被稱為我們的義本身。
作為罪的祭物,祂回答了我們所違背並定我們罪的律法之目的,就如同我們所有人都按照律法的意義受了懲罰一樣:因此藉此滿足了立法者:並藉此贏得了我們的赦免與稱義;因此,祂作為此類的順服,以及祂作為滿足律法目的的祭物(或整個謙卑),共同構成了我們稱義的功德原因。
祂的新約(在洗禮中,藉由我們明確的同意而成為相互的)是一份普遍的禮物或大赦,或赦免,自由地給予全人類,條件是他們願意相信並同意它,或接受它;因此它是神赦免與收養的工具:所有人藉此有條件地蒙赦免;而每一個悔改的信徒則實際且真實地蒙赦免。而此聖約或禮物是上述基督功德的結果,既由祂的血所奠定並印證。
正如祂作為一個中保順服者與祭物贏得了這一切,作為我們的大祭司,祂將這祂自己的祭物獻給了神。
而作為我們的君王,祂既是教會的立法者,便制定了此聖約作為祂的恩典律法,描述了生命與死亡的條款:且作為世界的審判者,祂根據此聖約,藉著祂的判決,將人稱義或定罪,視其為信徒或不信者:並據此執行祂的判決(部分在今生,但完全在來世)。
作為我們的教師與先知,或聖約的使者,祂宣告這是父的旨意,並向世界頒布與宣揚此聖約以及有條件的赦免與稱義;並派遣祂的使者帶著它,奉祂的名懇求人與神和好,並宣告,是的,藉著聖禮的授予,在信徒同意時,印證並交付赦免與實際的稱義。
而作為現在在天上的中保大祭司,祂呈現我們的需求,以及祂自己的義與祭物作為祂的功德,以便祂自己作為教會的頭與聖約的執行者,持續傳遞所有這些恩典。
因此,你可以看到基督在哪些方面必須被相信以致稱義,如果稱義的信心(事實並非如此)僅僅是接受祂作為我們的稱義者:那將不是僅僅接受祂作為祂職分的一部分。
指引三:正確理解基督本身的義在多大程度上成為我們的,或歸算給我們,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不是。
直到今日,關於基督之義的歸算,仍存在極其激烈的爭議;我不知道哪一個極端錯誤更大,是那些在誤解的意義上為之辯護的人,還是那些在清醒與正確的意義上反對它的人:但我毫不懷疑,它們兩者都是可咒詛的,因為它們明顯地顛覆了我們信心的根基。然而,我不認為它們實際上會導致作者被定罪,因為我相信他們誤解了對手,也沒有很好地理解自己;他們沒有消化並實踐他們所辯護的內容,而是消化並實踐了他們在教義上所顛覆的真理,卻不知道其中的矛盾;如果他們知道,他們就會放棄錯誤,而不是真理。且我認為,許多這樣反對基本教義的人,可能會得救。
有些人(除了反律法主義者之外)認為,基督完美地順服並滿足了(不是在自然的,而是在)每一個選民罪人的民事或法律位格(代表並承擔與選民一樣多的不同位格),如此充分,以至於神認為每一個選民(或其他人說,每一個信徒)在法律意義上,自己完美地順服並滿足了公義;因此將基督的義與滿足歸算給我們,作為那在名義上或法律上屬於我們自己表現的事物,因此它是我們的,不僅在於其結果,而且在於其本身。
其他人看到這種觀點的有害後果,否認基督對我們的一切歸算之義,並寫了許多責備性的著作反對它(正如你在桑代克(Thorndike)最後的著作,以及蓋爾博士(Dr. Gell)與帕克(Parker)反對西敏會議的著作中,以及更多著作中所見)。
事實是,基督以中保的位格為我們贏得功德並滿足了公義:但這位中保是所有信徒的頭與根,是第二個亞當,是屬靈生命的源頭;是新約的中保(希伯來書七章22節;哥林多前書十五章24、25節),並在人的本性中,為了人的緣故與益處做了這一切;受苦,使我們不至於遭受定罪,但並非順服,使我們不至於順服;而是受苦與順服,使我們罪惡的順服不完美不至於成為我們的毀滅,而我們的完美順服也不至於成為我們稱義或得救的必要條件,而是神可以為了祂這完美順服與滿足的緣故與功德,赦免我們所有的罪,收養我們為祂的兒子,賜給我們祂的聖靈,並永遠榮耀我們;因此,基督的義,無論是順服的還是滿足的,在它們的結果本身中是我們的,並且為了這些結果在相對意義上是我們的,以至於被故意為我們而給予,以達到該目的;但並非簡單地在本身中是我們的,或者好像我們被認為是法律上的執行者,或者可以說在法律意義上,或藉由神的估計或歸算,我們自己在基督裡並藉著基督完成了律法,並為我們未完成律法而受苦(這是一個矛盾)。
正如那既藉著代價,又藉著某種功德行為,贖回俘虜或為叛徒購買赦免的人,將金錢與功德本身給予君王,而不是給予俘虜或叛徒本人。(他從未見過它,也從未對事物本身擁有所有權;)但拯救是囚犯的,而不是君王的;因此它被給予囚犯,作為結果,儘管不是在本身中;因為它是為他而給予的。
且因為基督受了我們本應受的苦(就價值而言),以拯救我們免於受苦,而我們的罪並非我們罪咎或懲罰的原因,因此是基督受苦的遠因(祂自己的擔保是更近的原因),因此可以真實地說,基督不僅為我們的益處而受苦,而且是代替我們或在我們的位置上;且在一個更廣泛、不那麼嚴格與適當的意義上,祂以罪人的位格受苦,並作為一個我們的罪被歸算給他的人;這並不意味著別的,只是祂作為一個自願承擔為罪人受苦的人而受苦,且僅作為這樣一個承擔者而受苦;且這樣我們的罪被歸算給祂(不是在它們本身中,好像祂在法律意義上是它們的犯者,或被它們所污染,或被神認為是這樣,而是)作為結果,即祂的受苦;因為它們是祂受苦的起因,以及遠因或假定的原因;正如祂的義被歸算給我們,作為我們赦免與稱義的功德原因。
但祂不能被說成,即使在這樣一個廣泛的意義上,曾在我們的位置上順服(考慮到它是順服或聖潔,而僅作為功德),因為祂這樣做並非為了我們不順服,而是為了我們不至於因不順服而受苦。
關於此點的更多內容將在下一章中出現。
指引四:深刻理解基督在我們稱義中赦免的是什麼罪咎;不是事實的罪咎,也不是本身過錯的罪咎,而是懲罰的罪咎;且僅在過錯作為憤怒與懲罰的原因的範圍內,才赦免過錯。
第一,事實的罪咎,在於此指控的真實性或真相,即我們確實做了或忽略了這樣的事實:就此而言,它僅被物理性地考慮,如果不是因為隨後對它的關係,它就不會進入法律考量。
第二,過錯的罪咎(reatus culpae),是此指控的真實性(或它在我們身上的基礎),即我們是違反律法之行為的犯者或疏忽者:或者我們的行為或疏忽確實是一種罪行或過錯。
第三,懲罰的罪咎(reatus poenae, vel ad poenam),是此指控的基礎,即我們藉著那必須審判我們的律法,是可定罪的,或有義務受懲罰的(或者這是我們的權利),因為所犯的罪。
現在,基督藉著稱義我們或赦免我們,並未使我們成為那些實際上沒有做過該事實的人;或沒有做過可責備事實的人;不,甚至沒有使我們成為那些不值得定罪,或根據第一條律法本身不應受懲罰的人;而是使我們成為那些現在根本不會因此被定罪的人,因為我們必須被其審判的新律法,藉著赦免我們而釋放了我們;並沒有使過錯不再是過錯,也沒有導致神認為是基督犯了它,而不是我們;或認為我們是從未犯過它的人;而是赦免了懲罰,以及那在之前由過錯與律法共同導致的懲罰應得性與義務;因此過錯本身被赦免了,因為它是那導致懲罰義務的基礎,分別地,但不是簡單地,也不是作為本身的一種過錯。
當我說懲罰以及我們對它的應得性被赦免時,我指的不僅是感官的懲罰,還有喪失的懲罰:也不僅是藉由受造物執行的外在部分,特別是第一大懲罰,即神對該位格本身的不悅,以及祂聖靈與喜悅之愛的撤回,以及我們可以不恰當地稱之為,祂在公義上定罪罪人的義務。在基督的滿足與我們對祂的權利之前,神身上存在著我們可以稱之為對神的法律或相對義務,即懲罰我們,因為否則祂就違背了治理的應當目的,從而違背了治理者的智慧與公義,這與祂的完美是不一致的。但現在治理的目的得到了如此的回答與預備,以至於神沒有這樣的義務來懲罰我們,祂可以赦免它而不帶任何羞辱;不,反而帶有祂智慧與公義的榮耀。我們現在是「不可定罪的」(non condemnandi),儘管我們是罪人。在審判中,我們必須承認後者,而僅否認前者。
指引五:深刻理解基督從哪些罪中稱義人,或赦免他們,哪些則不然:所有與真信心與悔改(或藉著對基督的信心,在愛中真實歸向神)相一致的罪,以及所有之前的罪:但祂不赦免任何處於不悔改與不信狀態的人,也不赦免任何人的最終不悔改與不信;也不赦免任何其他罪,如果那些是最終的;除非是上述普遍的有條件赦免;或對某些當前懲罰的絕對具體赦免,這不能拯救任何人免於定罪;馬太福音十二章31節;使徒行傳二十六章18節;羅馬書八章1、30節;使徒行傳五章31節,二章38、39節;馬可福音十六章16節;約翰福音三章16、18、36節;約翰一書五章11、12節;馬可福音四章12節;馬太福音十八章27、32節。
指引六:深刻理解神已將其作為我們稱義條件的那種信心與悔改的真實本質。這在前面已經充分闡述;而對所有反對它的詭辯之駁斥,在此處將是冗長且乏味的。
指引七:深刻理解稱義的聖約與應許;並以該應許來衡量你的信心與期望。
不要期望任何其他的赦免,也不要期望應許所包含之外的任何條件或條款:因為它是神的赦免行為或工具;我們必須藉著它被稱義或定罪:且除非藉著它,我們不知道神將稱義誰。
指引八:當你尋求赦免時,始終將信心的確據基礎放在眼前,以便你的信心堅定、有力且令人平靜;特別考慮以下基礎。
第一,神慈愛的本質,甚至向摩西宣告,祂有豐盛的慈愛,赦免罪孽、過犯與罪惡(對那些祂應許赦免的人,並基於祂應許的條款),儘管祂絕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即,祂既不將不義的視為義的,也不赦免他們,或在審判中釋放那些祂的聖約未首先赦免的人)。
第二,我們救贖主的慈愛本質;希伯來書二章17節。
第三,當基督承擔我們的人性,並為我們的救贖做了祂所做的一切時,祂是多麼深刻地致力於彰顯慈愛;希伯來書八章、九章。
第四,這是祂的職分與承擔,因此祂絕不可能忽視;路加福音十九章10節,二章11節;約翰福音四章42節;使徒行傳五章31節,十三章23節。
第五,神父自己將祂賜給我們,並任命祂擔任此救贖職分;約翰福音三章16、18節;使徒行傳五章31節,十三章23節。是的,「神在基督裡叫世人與自己和好,不將他們的過犯歸到他們身上。」(哥林多後書五章18、19節)且神使「那無罪的(原文作不知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即,為罪的祭物),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神的義,」(即,可以成為神慈愛公義的公開實例,正如基督是祂懲罰公義的實例);且這是藉著神自己賜給我們的義,並由基督為我們贏得或賺得的(哥林多後書五章21節)。是的,並根據祂的形象在聖潔與公義中更新。
- 現今,稱義我們已成為上帝與耶穌基督自身的核心利益;祂絕不願失去祂恩典的榮耀,也不願失去祂所成就的順服與受苦;參閱以賽亞書五十三章十九節(譯註:應為五十三章,原文編號可能有誤)、羅馬書五章十二、十三、十八、十九節等,以及羅馬書全章。
- 思想基督位格與父神及我們之間的親密關係;參閱希伯來書一、二、三章。
- 思想祂犧牲與功德的完全,這在希伯來書中處處可見。
- 思想祂所立、所印證並起誓的應許之言或聖約;參閱希伯來書六章十七、十八節;提多書一章二節。
- 思想聖靈的大印,這不僅僅是一個應許,更是一個質(保證),是一種確定的擁有程度,也是一種執行的赦免(後文將詳述);參閱羅馬書八章十五、十六節;加拉太書四章六節。
- 謹記上帝自身的公義現已為我們的稱義而介入,這基於兩點結合:第一,基督功德與滿足的豐盛;第二,祂的信實必須成就祂的應許,以及祂作為統治者或分配公義的屬性,必須按照祂自己的恩典之律審判世人,並將祂自己所賦予人的權利賜給人;參閱提摩太後書四章七、八節;約翰一書五章九至十二節。
- 最後,思想現今在天堂的千萬聖徒,其中許多人曾比你更為罪大惡極;他們之中沒有一人(除了基督)是藉著無罪與律法稱義的途徑到達那裡的:天堂裡沒有一位聖徒不是從魔鬼的轄制中被救贖出來,不是藉著赦罪的恩典而稱義,且未曾作過死亡的後嗣;參閱約翰福音三章三、五節;羅馬書三、四章。
基於上述考量,請滿懷信心地將自己交託在基督的恩典中,並將你所有的罪視為祂恩典的契機。
指引九:謹記,無論是為了開始稱義,還是為了持續稱義,都有一些是你自己必須做的;甚至為了持續稱義,所要做的比開始時更多;即在洗禮聖約的本質上,忠實地持守它;並且你要持續地需要基督,以維持你的稱義。
許多人認為稱義是上帝一次性的行動,之後便無需再做:若我們僅指將不義之人初次變為義人,確實如此(正如世界的初次創造,而非其延續,被稱為「創造」):但這僅是名詞之爭:因為就實質而言,毫無疑問,那最初稱義我們的聖約,持續地稱義著我們;若原因停止,結果亦將停止。那位不要求實際順服作為我們開始稱義之條件者,卻要求信心的持續與實際誠摯的順服,作為持續稱義或不失去稱義的條件(正如達文南特〔Davenant〕、伯吉斯〔Bergius〕、布蘭克〔Blank〕等人所闡明,我也曾在別處詳盡證明)。正如婚姻賦予妻子配偶的特權,但配偶的忠貞與履行契約的本質,對於維持這些特權是必要的。因此,要努力持守信心,住在基督裡,讓祂住在你裡面,並結出果子,免得你們成為枯乾的枝子,被丟在火裡;參閱約翰福音十五章二、三、七至九節等。
基於上述誤解,同一批人將他們一生中所操練的所有信心(在第一次瞬間行動之後),視為根本不是稱義的信心(而僅是同類的信心),卻不知其有何用處。甚至,他們看待基督本身,彷彿在維持稱義或赦免後來的罪上,對祂已無更多用處;然而,我們持續的信心必須終生操練在同一位基督身上,並信靠同一聖約,以求得那在我們重生時所開始之事的持續與完全;參閱歌羅西書一章二十三節;約翰一書二章二十四節;希伯來書三章六、十二、十三節,六章十一、十二節,十章二十二、二十三節。
指引十:明白你所犯的每一項罪,都需要在基督裡獲得更新的赦免:且祂並未免除你對此類赦免的需要。因此,你將不斷需要基督,並必須每日藉著祂來到上帝面前求赦免;不僅是為了暫時管教的赦免,更是為了永恆刑罰的赦免。
關於此點的意義,我稍後會再說明:其證據在於前述的應許;以及所有告訴我們「罪的工價乃是死」、呼召我們祈求赦免,並告知我們在何種條件下可獲得赦免的經文。
指引十一:然而,不要以為每一項罪都會使你再次進入定罪的狀態,或使你先前的稱義失效:因為雖然自然律在某種程度上仍然有效,使你因罪而理當受罰;但恩典之約是一個持續赦免的行動;並根據其適當的條款,它解除了上述的義務,並立即免除了刑罰:正如其道德行動未曾中斷,我們稱義的狀態亦然。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了」;參閱羅馬書八章一節;約翰福音三章十六、十八節;約翰一書五章十一、十二節。「若有人犯罪,在父那裡我們有一位中保,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祂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參閱約翰一書二章一、二節。「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如果基督已經免除了對赦免的一切需要,那麼祂為我們未來赦免所作的中保工作又有何用處呢?
指引十二:謹記,雖然未知的軟弱與不可避免的過失會獲得立即的赦免,因為信徒擁有習慣性的信心與悔改;但重大且已知的罪,必須有實際的悔改,赦免才會是完全的;儘管該人在這段期間並非處於未重生或未稱義的狀態。
- 重大且已知的罪必須有具體的悔改,顯而易見:第一,當罪是已知的,且進入我們審慎的記憶中時,若沒有實際的悔改,這與習慣性悔改的誠摯是完全不相容的。第二,藉由所有要求此類悔改、認罪與離棄的經文;參閱約翰一書二章一、二節,一章九節;箴言二十八章十三節;詩篇三十二篇、五十一篇;哥林多後書七章十一節;啟示錄二章五、十六節;路加福音十三章三、五節;雅各書五章十四、十五節;路加福音六章三十七節,十一章四節。悔改主要在於離棄罪;如果人離棄不了這些已知的故意之罪,他們就是惡人,因此未蒙赦免。
- 不可避免的軟弱僅是瑕疵,而未知的過錯會立即赦免給那些真正敬虔、並擁有普遍且隱含悔改的人,這是顯而易見的,否則世上無人能得救;因為每個人都有此類軟弱與未知的罪;參閱約翰一書一章十節。
- 然而,大衛本人並未因他的罪而進入無恩典的狀態,也不像一個從未稱義的人;因為他祈求上帝不要從他身上收回聖靈,且他並未失去對上帝的真愛,這是上帝兒女的特徵:但他確實招致了可憎的罪咎,使自己處於通往徹底滅亡的道路上,並導致在完全獲得赦免前,需要比他原本所需更為具體、深刻的悔改。
在世界有救主之前,我們都處於未蒙赦免的狀態,以至於需要一個滿足的犧牲來使我們稱義:但之後,所有人都已在某種程度上蒙赦免,以至於僅需接受那已買贖並白白(儘管是有條件地)賜予的恩典即可。在人歸正之前,他們仍處於未蒙赦免的狀態,以至於(雖然不再需要犧牲,但)必須經歷徹底的歸正與更新,藉著信心在基督裡從罪的生活轉向上帝,這對他們實際的稱義與赦免是必要的。當一個人從罪的生活轉向上帝,並活在恩典的狀態中時,他隨後所犯的一切罪,若與愛上帝及聖潔勝過世界與罪中之樂相容,則在犯下的同時就已獲得赦免,以至於既不需要另一次犧牲,也不需要另一次重生或稱義(就狀態而言),而只需要操練他習慣上已擁有的那種信心與悔改。但此類敬虔之人的未知錯誤與過失,甚至無需那種實際的悔改即可獲得赦免:而軟弱,則無需在實踐上克服性地離棄罪。因此,每個人在活著與死亡時,在對上帝的愛、信靠、盼望、熱心、渴望、對人的愛、對職責的關心、警醒、禱告與默想的熱忱等方面,都存在某種程度的罪性缺陷與疏忽。並且在我們管理不善的思想、言語、情感、激情與行為中,存在某種程度的罪性混亂:我們在死前永遠無法完全無罪。
指引十三:謹記,你既不可認為每一項引起悔改的罪,都是你懷疑自己目前稱義狀態的充分理由;也不可認為沒有任何罪大到足以成為懷疑的必要原因。
如果每一項罪都使我們懷疑自己的稱義,那麼所有人就必須永遠懷疑:若果真如此,那必然是因為沒有任何罪與誠摯及其對誠摯的認知相容;這顯然是錯誤的。
如果沒有任何罪會引起我們的懷疑,那麼就沒有任何罪是不與誠摯及其認知相容的;這同樣錯誤,且持守此觀點更為危險。1. 有許多罪與真正的敬虔是完全不相容的;否則敬虔人就是不敬虔人,與其他人一樣糟糕:如果你說沒有敬虔人會犯這些罪,這是對的;因此,犯這些罪的人確實不是敬虔人,也沒有稱義。一個人怎能知道自己的敬虔,若不是透過作為內在恩典產物的生命呢?說「我已稱義且敬虔,因此我故意犯下的醉酒、淫亂、壓迫、謊言、惡意等罪,與稱義是相容的」,這是以不確定性來反駁確定性;而說「我生活在慣常、故意、可憎的罪中,因此我未稱義或不誠摯」,這是以確定的真理來反駁被懷疑的謬誤。「因為你們確實知道,無論是淫亂的,是污穢的,是有貪心的,在基督和神的國裡都是無分的。不要被人虛浮的話欺哄;因這些事,神的忿怒必臨到那悖逆之子」;以弗所書五章五、六節。「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神的靈,已經洗淨,已經成聖,已經稱義了」;哥林多前書六章九、十節。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了,他們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因為你們若順從肉體活著,必要死」;羅馬書八章一、十三節;加拉太書五章二十至二十四節。
- 並且有許多罪與真正的恩典相容,卻與其誠摯的確據不相容。這是因為:1. 事物的本質;因為與最大程度的罪相結合並被其遮蔽的最小程度恩典,對於擁有它的人來說是無法辨識的;一個人若如此接近死亡的狀態,且如此像一個未稱義的人,在這種情況下,永遠無法確定自己已稱義。2. 上帝在智慧與公義中也定意如此;為了不鼓勵罪惡,不滋養自負,也不將作為順服兒女獎賞的安慰,拋給在頑固悖逆中無能的兒女;詩篇五十一篇、三十二篇、七十七篇。
因此,對於一個生活在嚴重罪惡中的人,若說他確信自己已稱義,因此沒有任何罪會讓他質疑這一點;這不過是相信那化身為光明天使的「反律法主義」魔鬼,以及那些自稱為公義執事的人;並拒絕相信聖潔與真理的聖靈。如果一個真正的信徒非常接近這種死亡狀態,常識與對自己靈魂應有的關懷,會促使他懷疑自己,並在確信自己處於更好狀態之前,恐懼最壞的情況;希伯來書六章,三章十節,四章一、十二至十四節;哥林多前書十章;約翰福音十五章二、七、八節等。
指引十四:不要讓「你已稱義」的確信,使你在犯罪上更為安逸與大膽,而要使你更恨惡罪,因為罪違背了稱義的目的,也違背了那白白稱義你的愛。
真正的確據與盲目的自負之間有一個巨大的區別:前者使人更恨惡罪,並更謹慎地避免它;後者則使人因恐懼減少,而以更少的抗拒與悔恨去犯罪。
指引十五:當濫用「唯獨因信稱義,而非因行為稱義」的教義而誤導你們的心思與生活時,請記住,所有人都承認,我們將根據我們的行為受審判(因為恩典之約是我們受審判的律法):而受審判,就是被稱義或被定罪。
我無需向你們列舉所有那些經文,它們說我們將受審判,並將根據我們在肉身中所行的,或善或惡,接受報應:這就是我們希望你們相信並據此生活的一切。
指引十六:始終記住,對基督的信心僅是提升我們去愛上帝的一種手段,而完全的聖潔比罪得赦免更崇高、更卓越:因此,要渴望信心並運用它,以點燃愛火,並藉著罪得赦免來使你親近上帝,使你不再犯罪;不要為了有更多罪可得赦免而犯罪。
「但命令的總歸就是愛,這愛是從清潔的心和無虧的良心,無偽的信心生出來的。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嗎?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羅馬書六章一、二節。參閱提多書三章五至七節;羅馬書五章一、四至六節,八章一、四、九節;加拉太書四章六節,五章二十四、二十六節。以上就是那些對於不愛爭辯者而言,所必需的實踐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