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巴克斯特著 《改革宗牧者》
第一章 對經文的簡要詮釋 保羅所對話的長老是哪一類人 教義與方法 一、 術語闡釋 二、 我們必須在哪些方面謹慎自守 三、 必須謹慎自守的推動力
第二章 四、 「謹慎牧養全群」意指為何?這隱含了每一群羊都有其專屬牧者;且按常規,羊群的規模不應超過牧者所能監督、謹慎牧養的範圍。 一、 此項監督的目的 二、 此項事工的對象 三、 此項事工的目標
- 未歸信者
- 已歸信者
- 公開講道
- 聖禮
- 公開禱告、讚美與祝福
- 對成員個別的監督
(1) 年輕與軟弱者 (2) 受特殊心靈疾患困擾者 (3) 退後者 (4) 陷於重大試探者 (5) 憂傷灰心者 (6) 強壯者 四、 事工本身之行動
(1) 認識他們 (2) 教導無知者 (3) 為尋求建議者提供諮詢 (4) 關懷個別家庭 (5) 抵擋誘惑 (6) 鼓勵順服者 (7) 探訪病人 (8) 安慰 (9) 私下勸誡犯罪者 (10) 更公開的教會紀律 公開勸誡、公開勸勉以公開悔改、為犯罪者公開禱告、協助悔改者(堅固、赦免等)、將頑梗不悔改者逐出團契、接納悔改者。 這些行動的方式與必要性 為教會制定律法並非我們的職責
第三章 我們事工的方式與伴隨事項。必須做到:
- 純粹為了神,而非為了自己
- 勤奮勞苦
- 謹慎有序
- 最強調最重大、最必要的事
- 坦率且證據確鑿
- 在意識到自身不足並全然倚靠基督的態度下進行
- 謙卑與屈尊就卑
- 嚴厲與溫和並濟
- 帶著深情的嚴肅態度
- 敬虔且屬靈
- 對會眾懷有溫柔的愛
- 忍耐。我們必須致力於彼此間的合一與團契,並致力於教會的合一與和平。
第四章 第一項應用:為我們的羞愧而省察:承認牧職的罪,特別是本國以往的罪。 承認我們當前的罪。特別是:1. 驕傲;2. 輕視大公教會的合一與和平;3. 缺乏嚴肅、勤奮、毫無保留地投入神的事工。表現於:(1) 疏於研經;(2) 講道沉悶昏睡;(3) 不幫助外地有需要的人;(4) 忽略已知的職責,例如教會紀律(駁斥那些試圖為此辯護的藉口);(5) 世俗與肉體利益的權勢。表現於:[1] 隨波逐流;[2] 世俗事務;[3] 缺乏慈善工作。應用於羞愧省察。
第五章 勸勉的應用。經文中的動機: 一、 來自我們的職分與對全群的關係,以及相關的考量 二、 來自有效的原因:聖靈 三、 來自對象的尊貴 四、 來自為教會所付出的代價 更具體的勸勉: 一、 務必確保救恩的恩典已在我們自己的心中動工。致導師與學校教師的話。 二、 保持恩典的活力與活躍,並為了你的事工,先向你自己的心講道。 三、 激勵自己投入事工,並盡心竭力地完成。 四、 保持對果效的熱切渴望與期待。 五、 熱心行善。不惜代價。 六、 維持合一與團契。通往此路的方法。 七、 實踐你職責範圍內所當行的紀律。 八、 忠心地履行對全群進行個人教理問答與教導的職責。
第六章 此項職責的理由: 一、 來自益處。若忠心執行,我們對此項事工能結出蒙福果實抱有極大盼望;詳述於二十點中。 二、 來自此項事工的艱難。 三、 來自此項事工的必要性:這是多方面的。 應用:我們因長期忽略此職責而有極大的羞愧理由。 對忠心執行此項事工的勸勉。二十項加重我們罪孽的因素,以及那些將定罪那些蓄意拒絕此類重大職責(如私下教導與紀律)之人的見證。 回答懶惰、不忠心的牧者對個人教導與教理問答的異議。
第七章 正確管理此項事工的指導方針: 一、 為了引導會眾順服此項事工 二、 為了以最可能成功的方式,使不敬虔者歸正,並喚醒安逸者。共十二項指導。
第八章 如何對待自以為是的意見領袖,以及如何預防或治癒會眾中的錯誤與分裂。以及如何對待那些處於希望與恐懼之間的人。 附錄:回答自前版以來我所聽到的某些異議。 致牧者與其他人的致辭。
第三,官長在此事上的職責。1. 使那些不適宜領受聖餐的人,安分地處於「待定者」(expectants)的狀態,並順服於公開與個人的教導及教義問答,以預備自己。2. 強制牧者進行此類教導與教義問答,並確保大型教區擁有足夠數量的教師,以勝任此工。強制我們履行此職責的理由。3. 對所有不願以紀律引導教會、只願講道的牧者施加懲戒:並非禁止他們講道,而是禁止那些不願按基督所定規矩行事的人擔任牧者及施行聖禮。為達此目的,官長若能委派其代理人或「教會法官」(Church-justice)參與教會會議,並向「罷黜委員會」(Commissioners for Ejection,獲授權處理此事者)報告,將大有裨益。4. 推動並命令牧者與教會之間的聯誼與通訊。其限制與目的為何。5. 若在各地委派巡視員(Visitors)以監督此工的執行,或督促牧者履行,將極大推進此項事工:這並非賦予任何牧者沈默、停職等權力,而是讓一位「民事巡視員」與一位「牧職巡視員」共同協作,牧者僅擁有勸導之權,而另一位則以官長身分行使強制權,或將其權限之外的案件提交給上級委員會。6. 官長的無疑職責(並非強迫不合格者領受聖餐,而是)限制誘惑者利用民眾的不滿情緒,在他們仍處於「待定者」狀態時將其拉攏。有十個理由值得官長嚴肅考量,這些理由顯示了官長提供此種溫和協助的巨大必要性,旨在遏制欺騙者(特別是天主教徒),並使那些不敬虔與無知的人保持安靜,順服於「待定狀態」下的教導,直到他們適宜領受聖餐為止。7. 為消除官長對迫害的擔憂,特提出若干寬容條例。一、凡聲稱對居住地牧師的個人或公開教導有良心顧慮者,必須強制其順服於另一位牧師,並由該牧師親筆簽署證明他已對其盡責。二、委派委員會(依據所賦予的法律)把守寬容之門,正如目前他們把守公開許可與供養之門一樣:凡未持有這些委員會蓋章許可證者,不得被寬容講道或公開勸導(即便不收分文)。否則,儘管你們有反對褻瀆者與異教徒的法律,他們仍可能講道。三、凡持有蓋章寬容許可者,若違反寬容條例,須與我們違反約束我們的法律一樣,對委員會負責;他們的寬容許可應與我們的供養一樣,是可以被剝奪的。此舉之理由。總結而言,若能效法威廉征服者時代之前,官長與牧者同坐,牧者僅有勸導權,而官長擁有唯一的強制權,如此:1. 審核者把守寬容之門。2. 教會法官或官長代理人維持每個教會或教區的和平。3. 指派上述民事與牧職巡視員以察看教區狀況。4. 罷黜不稱職牧師的委員會,同樣有權將那些褻瀆與不稱職者從寬容名單中剔除;如此,官長便能在不造成迫害危險的情況下協助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