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巴克斯特(Richard Baxter) 文選

Richard Baxter Works
03 改革宗牧者 教會成員資格與堅信禮附錄|003_命題六_可信信仰告白的內容與標準

命題六:並非任何形式的認信,都是那些獲准享有成年會友特權者之必要條件或資格;而是上帝藉由祂明確的聖言,以及藉由對象的本質、用途與目的,所要求的那種認信。

否定方面在我們之間並無爭議。若有人如此好辯或無知,這點很容易證明。我將在闡述肯定方面時,簡要而令人滿意地完成它。

我在我的第一篇《聖餐權利辯論》(Disputation of Right to Sacraments)中(我希望讀者若想獲得進一步的滿足,可以閱讀該書),已經證明了這種認信具備以下資格的必要性:

一、總體而言,就我們信仰的對象而言,它必須是對真實基督教的認信,且不能少於此。它必須是我們對福音真理,以及其中所啟示與提供之美善的接納之認信。更具體地說,它必須是我們相信聖父、聖子、聖靈,就祂們的本質、位格以及祂們為我們所做或所承擔的作為而言的認信。更具體、更明確地說,它必須是以下認信:(1)我們相信聖父,即純粹的神性,作為我們的創造主、主宰與至善者,祂賜給我們自然律,而我們因違背此律,喪失了自己以及在永生中的一切分。(2)我們相信耶穌基督,祂是神也是人,祂取了我們的本性,成全了律法,勝過了魔鬼,作為我們罪的祭物而死,復活並戰勝了死亡,升入天界,在那裡祂是萬有的主,是祂教會的君王、先知與祭司,與父同享榮耀。祂已將自己連同赦免與永生,提供給所有願意按祂的條件接受祂的人;祂最終將再來,使我們從死裡復活,審判世界,稱祂的聖徒為義,將他們帶入永恆的榮耀,並將惡人丟入極度的苦難中。(3)我們相信聖靈,祂默示先知與使徒傳遞並證實上帝的聖言,祂是所有將得救者的成聖者,光照他們的悟性,改變他們的心與生命,使他們為自己的罪與苦難謙卑,使他們相信基督這唯一的救法,並衷心且感恩地接受祂;使他們心中充滿對上帝的真愛、屬天的意念、對罪的憎惡、對聖潔的熱愛,將他們心靈與生命的主要傾向轉向取悅上帝並獲得永生。這一切必須被相信,且對這一切的相信必須以某種方式被認信。

二、就所認信之事的行為而言,它不僅僅是悟性上的單純同意;而是這種對福音為真理的同意,加上意志的贊同,即為了上述目的、在上述關係中,接受聖父、聖子、聖靈;並將我們自己真誠地交託給祂,棄絕肉體、世界與魔鬼。

三、就認信本身的性質而言。(1)它總體上必須是可信的;因為沒有人有義務去相信不可信的事物。言語是心靈的符號,作為符號,它們必須被表達並被接收。如果它們與心靈相違,它們就是虛假的;如果是有意違背,它們就是謊言:上帝不會將謊言作為教會會籍或特權的條件;祂也不會束縛祂的牧者或教會去相信一個已知的謊言:只有真實或看似真實的事物才應被相信。(2)更具體地說,我們所談論的認信必須具備以下資格:

[1] 它必須是,或看起來是出於理解的。「無知者無共識」(Ignorantis non est consensus)。如果一隻鸚鵡能背誦信經,那並不是可信的信仰認信。因此,古代教會習慣透過教理問答教師,預備他們去理解他們所要相信與認信的教義。這已無爭議。我想沒有牧者會接受那種看起來不理解自己所言之人的認信。

[2] 沒有任何認信是可信的,除非它是,或看起來是嚴肅的。那以嘲諷或玩笑口吻說話的人,不應被視為表達其心意而被相信;這也不能作為認信。

[3] 沒有任何認信是可信或充分的,除非它是,或看起來是自由且自願的。雖然在某些情況下,一些強迫或外在的緊迫性可能有助於傾向意志,但它必須是出於自願;否則就不是可信的認信。當劍或手槍抵在胸口時自稱是基督徒的人,若他在自由時不堅持下去,是不值得信任的。此外,僅僅出於一時衝動、未經深思熟慮所做的事,不應被視為該人的行為,也不應被視為其心靈傾向的真實表達;除非他事後在深思熟慮後仍堅持此立場。

[4] 它必須是一種沒有被言語或行為上的矛盾所抵銷的認信。雖然可能存在一種未被察覺的模糊矛盾,或僅僅是程度上的矛盾,例如:「主啊,我信!但我信不足,求主幫助」;但絕不能有抵銷我們認信本質的矛盾,因為那會顯示我們在撒謊,或在違背我們內心的傾向說話。如果牧者能透過相反的言語或行為駁斥當事人的認信,他就不應相信或接受它;因為我們不應在沒有可信證據的情況下相信,更不應在有反證的情況下相信。我已在上述的《聖餐辯論》第10頁中舉過例子。

[5] 當一個人因破壞聖約、背信棄義或屢次撒謊而變得不可信,並在明智且仁慈的人眼中喪失了其言論的信用時,此人在我們再次准許他享有教會特權之前,必須給予我們實踐性的認信,而不僅僅是口頭上的認信。因為雖然我們不應像某些古代教父或諾瓦提安派(Novatians)那樣嚴苛——他們根本不願再次接納此類悔罪者進入教會,而是將他們留給上帝自己的審判;但我們也不能違背理性、聖經與事物的本質,去相信那些不該相信的事物;更不能拋棄一切秩序與紀律,將上帝的典章出賣給人的私慾,使它們成為笑柄,或將基督的教會與世界混為一談。

我在上述辯論中於其他場合引用的見證,顯示了新教徒在這些觀點上的判斷,以及部分古代的判斷。我僅在此引用第三篇辯論扉頁上的那些見證。

特土良(Tertullian)在《護教辭》(Apologet.)第16章說:「但你會說,即使在我們當中,有些人也偏離或背棄了紀律的規則。那麼,他們在我們這裡就不再被視為基督徒了:但你們的哲學家在這種行為下,卻仍保持著智慧的名聲與榮譽。」

答:他們在我們這裡就不再被視為基督徒了;但你們的哲學家在這種行為下,卻仍保持著智慧的名聲與榮譽。

索米爾(Saumur)新教教授的判斷,見於《索米爾神學論文集》(Thes. Salmuriens.)第3卷第39頁,第39條:「聖餐只授與那些擁有信心,或至少假裝、認信擁有信心的人,以至於無法透過任何確鑿的論據證明它是虛假的。」

蘇格蘭神學家的判斷,可從以下兩條見證中看出:吉萊斯皮(Gillespie)在《亞倫的杖開花》(Aaron's Rod Blossoming)第514頁說:「我相信沒有一位有良心的牧者會冒險為一個有明顯且無誤的未重生跡象的人施洗。當然,如果我們為一個其行為與言語明顯宣告他是一個未重生、未歸信者的人施行洗禮,我們無法向上帝交帳。如果我們不能接納這樣的人,我們又怎能帶他到主的桌前呢?」

盧瑟福(Rutherford)在《長老會的正當權利》(Due Right of Presbyteries)第231頁第2條說:「但羅賓遜(Robinson)說,大多數英國人對宗教的基本原則與根基一無所知;因此不能成為教會。」

答:這樣的人在實質上並非可見的教會,也沒有認信:他們需要被教導;如果他們執意停留在這種黑暗中,就應被逐出。

如果你想看新教徒的見證,你可以閱讀其中六十多位明確主張「救贖性信仰的認信」是享有聖餐權利之先決條件的論述,這些都引述在我前述的第二篇辯論中。對此,我再加上三十三條引述在我的第五篇聖餐辯論中,目的相同。再加上達文南(Davenant)在《歌羅西書》一章18節上詳盡的見證與其眾多論據,篇幅太長,不便在此引用。

至於後期的聖公會神學家,他們也同意這一點,我將引用其中一位傑出人物赫伯特·桑代克(Herbert Thorndike)先生在《教會權利論》(Discourse of the Right of the Church)第31、32頁的話來滿足你,他說:「由此我們看到,捆綁與釋放罪惡是如何歸於教會的鑰匙:教會藉由舉行聚會的權力成為一個可見的團體,在有正當推論證明某人屬於那在上的天國耶路撒冷之前,任何人不得被接納。」我稍後會再引用更多他的話。

我在其他地方曾引用過教父們在此觀點上的判斷,稍後我也有機會提出更多。但在我們已經達成共識的觀點上,即並非任何認信,而只有對真實基督教(即信心與悔改)的可信認信,才必須被教會視為令人滿意的,我希望我可以省去進一步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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