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巴克斯特(Richard Baxter) 文選

Richard Baxter Works
03 改革宗牧者 教會成員資格與堅信禮附錄|005_命題八至九_牧者會眾與官員的判斷權

命題八:儘管判斷此類候選人的信仰告白屬於牧者的職分,但他們仍受基督律法的約束,決定接受什麼樣的告白,拒絕什麼樣的告白:若他們因違背這些律法而危險地或嚴重地損害了教會,則屬於官員的職責去糾正他們,屬於會眾的職責去勸誡他們,並否認他們的罪。

總之,如前所述,他們必須接受的是對純粹基督信仰的可靠告白。正如那些看起來不具備理解力、不嚴肅、非自願且非深思熟慮的告白,是不可靠的;那些被言語或實際矛盾所廢棄的告白,也是不可靠的;那些由已經喪失信用的人所做的告白,同樣不可靠;反之,一個可靠之人的告白,在教會的判斷中,就是他的權利條件,或是我們必須接受的條件證據。若一個人提供了他權利的積極證據,我們必須能夠反駁並使其無效,才能拒絕他:因此,我們必須接受的是那種我們無法證明為虛假的純粹基督信仰告白,至少不能僅憑(法律術語所說的)強烈的推定來拒絕。

由此可見:1. 一個嚴重無知、不了解基督信仰精義的人,不應被視為已告白的基督徒。對於此類試驗,1645年10月20日的議會條例給了我們滿意的答覆(載於1648年3月29日的《教會治理形式》):2. 也不應接納異端地否認任何上述精義的人:3. 也不應接納以戲謔與玩笑口吻說話的人:4. 也不應接納在情緒激動下、非深思熟慮發言的人:5. 也不應接納明顯是被強迫且不情願的人:6. 也不應接納反覆無常、前後矛盾的人:7. 也不應接納其生活證明其告白不可信的人:8. 也不應接納已經背信棄義違背與上帝之約的人,直到他改革後的生活能恢復其言語的信用。因此,對於一個可靠的人,他單純的告白就是他在教會面前擁有權利的證據;我們必須證明他是個騙子,或其告白虛假,才能拒絕他。但一個在與上帝公開立約或告白基督信仰後,生活邪惡的人,已經喪失了信用,因此在恢復其特權之前,他必須向我們展示新的生活,而不僅僅是言語的告白。在第一種情況下,對於可靠的人,我們必須證明他的告白虛假才能拒絕他:但在第二種情況下,對於不可靠的人,他必須透過可能性的證據,使他的告白變得可信。如果我認為自然之光與聖經中已知的普遍規則,沒有使大多數明智的基督徒對此毫無爭議,我將會逐一證明這一切。

但另一方面,由此顯而易見:1. 教會的牧者不得拒絕任何擁有哪怕最微小恩典,或對此做出可靠告白的人:2. 我們不得將那種成熟、清晰且明智的表達,作為必要條件,強求那些無知、害羞,或因缺乏練習與良好教養而無法表達心意的人,正如我們對待其他人那樣。如果一個人無法用合適的言語表達他在精義上的信心,或揭示他內心的上帝恩典,但若在我們的詢問與協助下,他們能以任何可理解的方式做到,以至於我們察覺到他們所指的是在精義上的健全告白,儘管他們無法優雅地說出,我們也不得拒絕任何這樣的人:3. 也要注意,知識上的缺陷必須確實非常嚴重,且當事人不願受教、不願受基督治理、不願使用恩典媒介,且看起來不愛上帝與聖潔,才足以構成我們拒絕他們的理由。若此類人的判斷看起來對三位一體等奧秘中的某些基本教義不熟悉,我會更好地考查他們;我會當場明確地告訴他們真理,如果他們接受了資訊,我就不會拒絕一個願意受教的靈魂。基督的使徒們在他們還不理解並相信基督的死與復活時,就領受了祂親自施行的聖餐。我知道這不能作為我們現在給予此類人聖餐的依據;因為那些偉大的真理在當時並不像基督死後與復活後那樣具有如此大的必要性;因為當時尚未完全啟示,對它們的實際信心也沒有被如此強制要求。但這至少向我們表明,即使在被接納領受聖餐的人中,只要對聖父、聖子、聖靈有信心,並對絕對必要的要點有信心(儘管概念粗糙且不完美),並對基督有愛,且願意向祂學習並順服祂,那麼對於那些缺乏知識媒介、缺乏對真理的清晰發現,或缺乏理解真理的自然成熟度的人,許多令人遺憾的無知是可以被容忍的。因此你們看到,牧者並非專斷,也不是僅僅留給他們自己的意志。

命題九:最顯而易見的是,牧者、會眾與官員各自擁有判斷的權柄;但因他們有不同的工作,判斷的方式也不同。

  1. 當問題是「聖禮、其他條例、教會關係與特權,應當作為來自基督的職分交付給誰,而不交付給誰?」時,基督的牧者是審判者。當問題是「我們必須教導、指導、勸說誰,並奉基督的名命令會眾避免與誰團契,或與誰保持團契?」時,他們也是審判者;因為這兩者是我們執行時的工作。若在牧者必須執行與工作的地方,官員、會眾或其他任何人必須成為審判者;那麼:1. 我們就沒有那種指導我們自身行動的普遍「辨別的判斷」,而這對每一位基督徒而言都是被允許且必要的:2. 那麼教會的治理者不僅被降級,不再是治理者,而且被置於那種對被命令服從他們的人的奴役與從屬地位中,這是任何牧者都不應渴望會眾或其中任何一人處於其中的;因為我們不得剝奪他們對自身行動的辨別判斷:3. 透過這種做法,作為身體之眼的牧者,不僅必須被其他部分引導,而且當其他人誤判時,他們還必須違背自己的知識與良心去執行:4. 若是如此,要麼上帝命令我們犯罪,只要會眾或官員命令我們(沒有人敢這麼說),要麼當它僅僅獲得他們的投票時,這就不是罪,因此我們可以正當地做官員命令我們做的事(如霍布斯所想),或會眾命令我們做的事(如其他人同樣不合理地所想)。彷彿對我來說,說「主啊,我做了官員或會眾多數票命令我做的事,儘管那是祢所禁止的」就是一個充分的藉口:5. 若會眾對彼此沒有這種權柄,那麼他們對他們的治理者或引導者就沒有這種權柄:但他們對彼此確實沒有這種權柄。誠然,為了合一,多數票可以(並非有效地強制)引起一種義務:但就治理而言,讓他們從聖經中向我們展示,教會的多數票何時擁有對少數派的治理權;或者少數派何時可以僅僅因為多數派的要求,而違背自己的判斷與良心。這種治理性的投票,對聖經而言就像教宗一樣陌生:6. 牧者或一般的、不固定的傳道人,有時可以在不將人接納入任何特定教會的情況下,將人接納入大公教會:那裡的人民對他們的信仰告白或資格的試驗或認可有什麼關係呢?沒有人能比其他人提出更多的要求;當然,全世界的人不能都來試驗他們:7. 腓利在為太監施洗前,諮詢了什麼會眾?或者除了腓利一人外,還有誰是他信仰告白的審判者?什麼投票認可了那三千歸信者(徒二)、保羅(徒九)、呂底亞或禁卒(徒十六),或任何其他在聖經時代被基督僕人接納的人?在基督之後的三百年裡,有什麼官員是認可者嗎?沒有,之後也沒有:8. 若在我們職分的這一部分,我們必須為了人(無論是官員還是會眾)而違背上帝,那麼在其他部分也是如此;因此,若教會的投票或官員禁止我為反對驕傲、貪婪或醉酒而禱告或講道,我就必須服從他們;也就是說,我必須服從人勝過服從上帝,取悅人,而不再是基督的僕人:9. 有什麼比會眾透過多數票來治理那些上帝命令他們服從的治理者,更明顯地違背聖經呢?(來十三7、17、24;提前五17;帖前五12;徒二十等)。

反對意見:「牧者只有職分上的治理權。」

回答:誰懷疑這一點呢?但職分上的治理就不是治理嗎?世上沒有人擁有超過職分上的權柄;因為所有人都處於上帝與救贖主之下。所有的審判者、法官……

在聯邦中,官員與其他公職人員僅擁有作為官員的職務性治理權:但這難道就不是治理嗎?或者人民因此就能治理這些治理者嗎?我們是基督為人民設立的牧者:我們在目的上屬於人民,但在效率上,我們的權柄唯獨來自基督。若人民是治理者,那麼誰是被治理者呢?若治理者與被治理者是同一群人,這將是一個奇怪的社會;若整個身體既是頭又是眼,那將何其荒謬。

十、若人民或地方官員欲以其權力強迫牧者,規定我們必須為誰施洗、堅信或赦罪,以及我們必須接受何種信仰告白;那麼,人民與地方官員就必須承擔在神面前回答此事的責任,並承擔我們因順服他們而犯錯時的一切責難與懲罰。說實話,如果他們敢承擔這一切,我們將萬分感激地接受這個條件,只要我們能確信神允許我們這樣做,並以此免除我們的責任,接納我們在這些條款下的事奉。噢,那樣的話,順服豈不比治理容易得多!關於牧者在此事及其他類似工作中的權柄,就談到這裡。

二、當問題在於「某位信仰告白者是否適合我們的團契,以及我們是否有義務避開他」時,人民擁有分辨的判斷力;這並非牧者所擁有的那種治理性判斷,而是一種必須作為其行動直接指引的判斷。然而,這種判斷必須如此運用:他們必須視神的話語為準則,並以神聖的信心信靠它;他們也必須審視作為其受權指引者的牧者之判斷與指導,並將他們視為基督的官員而予以信靠。因為聖經是他們規範性的指引;牧者是他們受權的指導性指引;而他們自己的理解力則是他們直接的辨識指引。因此,他們不可自以為聰明,也不可在不使用聖經與牧職的情況下,單單倚靠自己的理解力;而是要運用他們的理解力來增進對聖經與牧職的應用。因此,除非他們知道教會的牧者在誤導他們,違背了神的話語,否則他們不能拒絕順服,因為順服他們的命令是不容置疑的。或者,如果他們沒有充分的理由或確鑿的懷疑,他們就不可暫停順服;而必須讓牧者執行其職務,信靠他們,避開那些被牧者拒絕的人,並與那些被牧者接納、引入、堅信或恢復的人保持團契。但若他們知道牧者正引導他們陷入罪中,他們就不應跟隨他;如果他們有正當理由強烈懷疑這一點,他們必須暫停並諮詢其他牧者,以獲得充分的資訊;因為基督的子民不應像野獸一樣被治理,而應像神的兒女一樣被對待;作為基督國度中的自由臣民(儘管仍是臣民),他們必須理解自己被要求做什麼以及原因,並據此接受治理。

三、當問題在於「牧者是否應因濫用權柄、接納或拒絕他人而損害教會,且違背神的話語而受到懲罰」時,地方官員便是審判者。因為正如強制或肉體上的懲罰是他的工作,他必須在執行懲罰的地方擔任審判者,否則他將被迫違背自己的判斷,成為一個卑微的執行者,這對他而言是無法忍受的傷害。

但在這裡:1. 地方官員不得為牧者制定治理教會的法律,除非是關於環境附屬事項的裁定;但他必須確保我們是按照神的話語——我們唯一且充足的準則——來治理教會。2. 他不可過度忙碌,也不可不必要地干涉他人職務的工作,更不可在牧者的工作事項上對自己的理解力過於自信,彷彿他比牧者更了解這些事。3. 他必須糾正或驅逐那些不願順服神話語的牧者;懲罰我們違背舊準則,而不是為我們制定新準則,這才是他們的工作,前提是他能找到更好的替代人選。4.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地方官員的判斷正確,他就是在盡職,牧者必須順服他;如果他犯了錯,他可能因假借懲罰邪惡之名而阻礙良善,從而犯下迫害之罪。如果他的錯誤不至於導致教會的毀滅或確定且重大的傷害,被他驅逐的牧者有義務順服他,讓位給他人,並在其他國家或國內的其他領域貢獻勞力;但如果他的錯誤導致毀滅性的迫害,我們必須被動地順服,但不可主動或消極地順服他,而必須在我們力所能及的範圍內繼續講道,盡我們的職責,直到他透過監禁或死亡阻止我們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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