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巴克斯特(Richard Baxter) 文選

Richard Baxter Works
03 改革宗牧者 教會成員資格與堅信禮附錄|001_來源缺失_命題一至三_現存自命題四開始

命題四:嬰兒教會成員身分及其特權的資格條件,與成年人教會成員身分及其特權的資格條件並不相同;因此,若人在成年時未能履行這項新的條件,其先前的資格便告終止,且不會有其他資格取而代之。

一、我想我們已達成共識,我們的資格(即「權利基礎」〔Fundamentum Juris〕)乃是上帝的聖約、恩賜或賞賜。正如上帝的誡命構成了我們的義務,祂的應許或賞賜之契據,便是我們享有恩惠的資格。

二、我亦希望我們已達成共識,上帝的這項應許或賞賜是有條件的;因為若教會成員身分與特權是無條件給予的,那麼它要麼是給予所有人,要麼僅給予部分人:若非給予所有人(因為若如此,教會與世界便合而為一,教會就不再是「蒙召出來的群體」〔Ecclesia coetus evocatus〕,異教徒與不信者也將擁有權利,我想沒有基督徒會承認這一點);若僅給予部分人,那麼就必須有某種標記來辨識他們,否則「部分人」將等同於「所有人」或「無人」。若他們是被標記出來的,那必須透過姓名或描述來界定:非透過姓名,因為我們發現事實並非如此,聖經並未列出所有擁有教會特權資格者的姓名。若透過描述,則他們是被物理性質或道德性質所描述:前者,據我所知無人會如此想像。若為道德性質,則它們要麼是我們享有權利與特權的先決條件,要麼不是:凡閱讀過應許的人都必須承認這是先決條件,且所有人都承認這是享有後續一切特權的先決條件;若為先決條件,則它們要麼是作為媒介,要麼不是。後者無人能在面對普通基督徒隨手可得、足以駁倒他們的真理光照下予以肯定;若它們是被要求作為媒介,則要麼是作為原因,要麼是作為條件。我想你寧可承認它們是條件而非原因,儘管任一承認都足以達成我們眼前的目的。但關於此點我們無需多言,一則因為這是普遍公認的,二則因為應許的話語如此清晰且不可否認,皆以條件式表達。這既不與絕對的預定相矛盾,也不與之不符;因為正如威脅一樣,應許的條件性是達成絕對旨意或預定的絕佳工具。那位決意拯救我們、或將教會特權賜給我們的上帝,在引領我們進入所應許之恩惠的過程中,會以對待人的方式對待我們;因此,祂會透過威脅與條件性的應許,激勵我們在自身履行條件上保持謹慎;而那決意在我們身上成就此條件的恩典,也決意將條件性的應許,甚至是威脅,作為成就此條件的工具。

三、請注意,關於「真信徒的所有嬰兒是否必然稱義,還是其中有些人僅擁有較低的特權」這一重大問題,此處不予裁定,將在更合適的地方處理:因此,我不斷言若我們的嬰兒資格終止,哪些特權會隨之消失;但我斷言,根據應許的旨意,這些特權的延續,連同成年人特有的特權之增加,皆建立在一個新的條件之上。

四、亦請注意,當我稱之為「另一個」或「不同的」條件時,我並非指其行為本質不同,而是指行動者或主體不同。起初為孩子利益而要求父母的信心,與後來要求我們自身的信心,是同一種信心。然而,嬰兒資格的條件僅在於:他是信徒的孩子,並被奉獻給上帝;但成年人資格的條件則在於:他們自己必須是信徒,且已將自己奉獻給上帝。父母的信心是嬰兒資格的條件,而個人自身的信心則是成年人資格的條件。

關於個人的信心並非嬰兒資格的條件,我想無需證明:因為(一)除非神蹟,否則他們無力相信。(二)即便他們有能力(如某些路德宗信徒天真地認為),我們也確定無法透過這種跡象來辨識。我想我所認識的牧師,沒有人會為了給嬰兒施洗,而去判斷嬰兒自己是否相信。(三)我想沒有人看著誡命、應許以及嬰兒本人,會認為嬰兒當時被命令去相信,或其相信被設定為嬰兒資格的條件。

但個人的相信是成年人資格的條件,這一點毫無疑問,證明如下:

論證一:應許本身明確要求所有欲享有特權的成年人必須具備個人的信心;因此,我們個人的信心乃是我們資格的條件。「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馬可福音十六章16節)「太監說:看哪,這裡有水,有什麼阻礙我受洗呢?腓利說:你若一心相信,就可以。」(使徒行傳八章36-37節)「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叫你們的罪得赦……」(使徒行傳二章38、41節)。隨後,那些領受他話的人就受了洗。使徒行傳十章44、47、48節;十六章14、15、30、32、33節;羅馬書十章13-14節,以及許多其他經文,都使這一點無可置疑。

論證二:我們在嬰兒洗禮的聖約中,被要求在成年時相信並悔改,作為領受成年人特有聖約恩惠的媒介;因此,若我們要獲得這些恩惠,就必須履行我們的聖約並使用此媒介。

論證三:若除了嬰兒時期必要的條件外,對成年人而言不需要另一個條件,那麼土耳其人、猶太人和異教徒也應擁有教會成員身分與成年人特權;但其結論顯然是錯誤的,因此其前提亦然。

結論的理由顯而易見;因為一個有信徒父母的人可能轉向土耳其教(如成千上萬的耶尼切里軍團所知)、猶太教或異教;因此,若僅憑他是信徒的孩子就足夠,他對教會特權的資格將永遠持續。同樣地,在自稱基督徒的人中,信徒的孩子可能變成異端,或行為極度不虔誠、醜聞不斷,但若其最初的資格依然有效,且個人信心並非其權利的必要條件,他仍擁有教會特權。此外,我在《聖禮權利辯論》一書中,曾就此議題提出許多論證。但我認為無需再多費唇舌去說服任何基督徒:父母的信心不足以賦予我們享有成年人教會特權的資格;若我們在成年時不加上個人的信心,或至少是個人的公開宣認,我們甚至會失去教會成員身分本身的權利。

我僅補充一點,這項真理已毋庸置疑,甚至天主教徒與希臘正教徒也將其納入法典。關於前者,你可在《教令集》第三部第3區第1241頁(我所用版本)找到奧古斯丁的話:「受洗的嬰兒,若長大成人後不信,也不遠離不法之事,他在嬰兒時期所領受的對他毫無益處。」

至於希臘正教徒,這符合他們的觀點,可參見佐納拉斯(Zonaras)對《使徒教規》第45條的註釋,引自大巴西流(Basil the Great)致安菲洛基烏斯(Amphilochius)的第二封信:「若有人領受了基督徒之名,卻羞辱基督,這稱呼對他毫無益處。」佐納拉斯隨後補充:「凡信奉基督並被稱為基督徒的人,必須按照神聖誡命規範生活,以便上帝能透過他得榮耀,正如經文所教導:『你們的光也當這樣照在人前……』。若有人徒有基督徒之名,卻違背上帝的誡命,他便羞辱了那賦予他名號的基督,且從這名號中得不到絲毫益處。」這比我所要論證的觀點更進一步。

事實上,若除了背信棄義、破壞聖約的異教徒(因為所有在嬰兒時期受洗,成年後卻證明並非基督徒的人皆屬此類)之外,所有其他異教徒都被排除在教會特權之外,那將是極其荒謬的;彷彿背信棄義反而能賦予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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