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巴克斯特(Richard Baxter) 文選

Richard Baxter Works
01 家庭教義問答|023_第三十九至四十章_第六與第七誡

答:子女是否已達到能查驗並判斷其中哪一個與上帝律法相抵觸的年齡與理解力?如果是,他必須先順服上帝,因此不得順服任何與祂律法相抵觸的事;如果不是,那麼他就是那種不會提出這類問題,也不是出於對上帝的良心而行事,而只是對人執行純粹的人性順服的人;如果他因自己的疏忽而對上帝的律法無知,那麼如果他犯錯,這將不能成為他罪的藉口;但如果是出於天生的無能,他就像牲畜一樣被統治,毫無疑問,當順服上帝並不禁止時(而這孩子並不理解),父親是家中的最高統治者,必須在母親之前被順服。

問 25:如果子女在邪惡中叛逆,如酗酒、偷竊等,父母必須像摩西律法所命令的那樣讓他們被處死,還是該怎麼處理他們?

答:摩西律法有一些特殊的嚴厲性,是該民族所特有的,且已經廢除。公共利益與安全是否需要處死這樣的兒子,或任何人,是由最高權力機構而非父母來判斷的:父母擁有處死子女的權力也是不合適的,儘管有些人有不同看法;因為比家庭更重要的國家,關心所有臣民的生命:經驗證明,如果授予此權,妓女、乞丐以及狂暴、情緒化的人將成為殺害自己子女的普通兇手。但如果地方官能為那些不願受父母管轄的子女在每個縣設立一所感化院,讓他們在那裡勞動直到謙卑與順服,那將是一項極好的工作。

問 26:但這些悲傷的父母該怎麼辦?

答:首先,在還有希望時,運用智慧、愛心與耐心使用一切手段;其次,如果他們已無法管教,就將他們送往感化院;最後,剝奪他們的繼承權,或拒絕提供一切供養以滿足他們的私慾。

問 27:剝奪一個不可救藥、邪惡兒子的繼承權,或拒絕提供這種孝順的供養,是一種義務嗎?

答:假設這在父親的權力範圍內,留下不超過維持其節制生活所需的財產是一種義務;因為所有人都是上帝的管家,必須為祂所託付的一切負責;當他們有理由相信財產會被用於私慾與罪惡時,他們不應將其作為燃料給予;那等於是將上帝的恩慈交給魔鬼,用來對抗祂自己。父母也沒有義務給予那些因頑固叛逆而完全喪失資格的子女維持生命與健康所需的供養,或任何東西。自然並非如此強大的紐帶,以至於某些罪惡不能將其解開並喪失生命本身,從而喪失父親的供養。一個不可救藥子女的叛逆與忘恩負義,遠比鄰居的傷害更令人髮指。雖然摩西律法及其嚴厲性已經停止,但其理由依然存在,作為我們的指導。當成千上萬的好人缺乏食物,而我們無法全部給予時,將一個不可救藥、邪惡的兒子置於他們之上是一種罪。

問 28:但上帝可能會在父母死後改變他們?

答:這假設父母已經盡了他們所能的一切努力;而父母無法判斷上帝在他們死後會帶來什麼樣的不可能之事。如果上帝改變他們,上帝會供應他們。如果父母有任何希望,他們可以將一些東西留在值得信賴的人手中,在看到他們改變時給予他們。如果沒有,這樣的人可以為自己工作。

問 29:但如果一個兒子不是放蕩的,而是文明的;但卻有腐敗的理解力,傾向於錯誤的觀點,厭惡嚴肅的敬虔,並且可能會利用他的遺產傷害教會或國家,父母該如何對待這樣的人?

答:公眾利益應優先於子女的利益。若父母有充分的把握,確信子女能以其產業行善多於作惡,那麼他們可以基於理性的要求,將產業託付給子女,而非託付給外人。但若父母有理由相信子女會利用這些產業作惡多於行善,他們就應當將產業設立信託,以確保這些產業能發揮其應有的善效,而不應任由其成為作惡的工具(若在他們能力範圍內),僅需留給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即可。

問三十:父母是否不應將所有產業留給子女?或者他們應該給予子女多少比例的產業?

答:天性使子女與父母極為親近,毫無疑問,父母必須比對待他人更特別關心子女在身體與靈性上的福祉;以色列人因受律法約束,必須將產業保留在家族與血脈之中,因此在這件事上負有特殊的義務。然而,對於所有基督徒而言,上帝的利益與公共福祉才是首要的,必須優先考慮。那些變賣產業,將銀錢放在使徒腳前的人,並未因將產業與繼承人隔絕而感到不安。在此情況下,子女應被視為:一、僅僅是應得之物的領受者;二、或是父母委託其行善的受託人。如果子女顯得忠心可靠,父母應當將產業託付給他們,而非託付給他人,好讓他們在父母離世後繼續行善。但若非如此,父母就應當為善工預留適當的比例。

無論如何,所有人在生前都應當盡其所能地行善;因為誰能指望自己的兒子會用他生前都不願行善的心去運用這些產業呢?又有誰不願為自己積攢獎賞,勝過為兒子積攢財富呢?

問三十一:你是否不贊同那種常見的做法,即將人所能獲得的一切都給予子女,只在偶爾施捨給窮人一點點零頭?

答:我認為這是自私的結果,而自私正是愛上帝與愛人的大敵。一個屬肉體、自私的人,為自己的肉體與私慾而活,為此他竭盡所能地聚斂財富;當他不得不死、無法再享受這些財富時,他便將子女視為自己的一部分,認為子女所擁有的就等於自己所擁有的;因此,出於純粹的自愛,他愛子女並使他們富足。但一個聖潔的人認為一切皆屬上帝,且認為財富若能最有效地用於上帝的旨意與國度,便是最善的運用。

然而,悲哀的是!那些自私、屬肉體的世俗之人,當他們必須為上帝所賜的才幹之運用交帳時,他們所能說出的最好理由,竟是他們用這些財富盡情滿足肉體的貪慾,其餘的則留給子女使他們富足,好讓子女的肉體也能得到滿足,使他們的私慾不致缺乏燃料或供應,靈魂也不致缺乏試探。給女兒成百上千的嫁妝,為兒子購置田產,卻只偶爾施捨給窮人一分一毫。儘管這些偽善者自稱相信基督所說的:「駱駝穿過針的眼,比財主進上帝的國還容易」,但他們的生活方式,卻彷彿除了使自己與子女的救恩因財富而變得幾乎不可能之外,再無其他渴望與追求。

問三十二:像通常那樣將所有遺產給予長子,這樣做妥當嗎?

答:天性與聖經都告訴我們長子擁有某種優越地位:雅各認為這長子名分值得用代價從以掃手中買下;基督被稱為「一切被造的,他都是首生的」,因為長子在治理、財富與尊榮上擁有優先權;天上的群體被稱為「名錄在天上諸長子之會」(希伯來書十二章),因為他們在尊榮與權柄上高於他人。然而:一、次子也是兒子,必須分得他們的那一份;上帝樂意將祂多次揀選次子的事蹟記錄下來:亞伯勝過該隱;塞特勝過他的兄長;閃勝過雅弗與含;以撒勝過以實瑪利;雅各勝過以掃;大衛與所羅門勝過他們的兄長。

二、對於信徒而言,雖然不應忽視天性,但恩典教導我們該優先考慮什麼。基督與祂的肢體比我們的兒子或肉身的肢體更為親近。在我們必須為基督與公共福祉捨己的情況下,我們也可以捨棄我們的肉身親屬:因為他們並不比我們自己更親近。如果長子是邪惡或無益的,信徒父母應當給他較少的產業,而給予次子(甚至外人)較多,只要後者能為上帝與國家做出更多貢獻;不應將肉身的差別與特權置於屬靈的優先順序與主的事奉之上。

問三十三:丈夫對妻子的責任是什麼?

答:愛她們如同愛自己,在婚姻的貞潔中與她們同住,作為引導者與幫助者,並供養她們與家庭;努力醫治她們的軟弱與情緒,並耐心忍受那些無法醫治的;維護她們在下屬面前的尊榮與權柄,在教養子女的事上幫助她們,並在一切苦難中安慰她們。

問三十四:妻子對丈夫的責任是什麼?

答:在真愛與婚姻的貞潔與忠誠中與丈夫同住;在教養子女、管理僕人及處理世俗事務上幫助丈夫;向丈夫學習並順服丈夫;激勵丈夫履行敬虔與慈善的義務,忍受丈夫的軟弱,並在苦難中安慰與幫助丈夫;雙方都必須作為天國的繼承人而活,為來世作好準備。

問三十五:主人對僕人的責任是什麼?

答:適當地僱用他們,不可殘酷地強迫他們從事無益的勞動,更不可強迫他們犯罪或從事虛妄之事;支付他們應得的工資與生活費,既不讓他們陷入有害的匱乏,也不讓他們陷入懶惰或罪惡的飽足;教導他們對上帝與人的責任,確保他們參與公共與家庭敬拜,且不活在任何蓄意的罪中;並作為基督裡的同道(如果他們是基督徒),促進他們通往天國的道路。

問三十六:但如果我們有非基督徒的奴隸該怎麼辦?

答:你必須將他們視為有能力領受基督信仰的人來對待,並盡你所能,帶著憐憫去醫治他們的無知、不信與罪惡,使他們成為基督徒,將他們的靈魂置於你的世俗利益之上。

問三十七:買賣並使用奴隸是否合法?

答:對於那些來自幾內亞、巴西及其他土地的人來說,能被帶到基督徒中間,即使是以奴隸的身分,這偶然間也是一種極大的憐憫;但那些僅僅為了商品利益而像對待牲畜一樣買賣他們,並據此對待他們的人,則是犯了罪。然而,若出於對他們靈魂的憐憫而購買他們,不僅是為了勞役,且隨後只將他們轉賣給那些會像對待人一樣仁慈對待他們的人,並如前所述地僱用他們,優先考慮他們的救恩,這是一件合法的事,特別是對於那些自願賣身,或是作為罪犯被販賣的人。

問三十八:僕人對主人的責任是什麼?

答:尊敬並順服他們,忠心地事奉他們,將此視為事奉基督的一部分,並期待從祂那裡獲得主要的獎賞;在言語與行為上對他們誠實,不說謊、不偷竊,未經同意不拿取他們的任何東西,也不因懶惰、疏忽或欺詐而虧負他們。感恩、真誠且順服地向他們學習,並與他們一同參與上帝的公共與家庭敬拜。

問三十九:上帝是否要求家庭教導與每日敬拜?

答:是的,自然律與聖經皆如此要求。所有基督徒群體都必須分別為聖歸給上帝:基督徒家庭即是基督徒群體;作為家庭,他們持續依賴上帝,持續需要祂的保護、幫助與祝福,並持續為祂作工,因此需要持續向祂禱告;正如天性與需求教導我們每日飲食,儘管聖經未說明次數或時間,但它們同樣教導我們必須每日向上帝祈求。固定的時間是義務的籬笆,以避免遺漏與中斷:聖經命令父母要不斷地教導與勸誡子女,無論是坐下、起來等(申命記六章及十一章)。並要照著主的教訓與警戒養育他們:哥尼流、基利司布及其他歸信者,都帶著全家歸向基督。但以理每日在屋內公開禱告。第四誡要求主人確保家中所有人都守安息日。理智與經驗告訴我們,由家長透過持續的教導、關懷與敬拜上帝,來維持家庭中的宗教與美德,是世人希望與福祉的主要途徑,而忽略這一點則是所有公共腐敗與混亂的主要原因。

問四十:那些有惡劣父母、丈夫、主人與官長的子女、妻子、僕人與臣民該怎麼辦?

答:天性將未成年子女束縛於父母,妻子束縛於丈夫(除非在合法的離婚情況下),因此他們必須在無法改善的情況下忍受;那些因法律或契約而無法離開,也沒有法律救濟途徑的僕人與臣民亦然。但那些自由的人,在可能的情況下,可以轉投更好的主人與君王。

問四十一:但整個國家無法從毀滅者與敵人手中逃離?

答:這是上帝,而非我,必須回答的問題。我只說:一、沒有權柄不是出於上帝的。二、治理的權柄除了為了公共福祉而統治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外,別無他物。三、毀滅公共福祉並非統治,也不是上帝所賦予的任何權柄行為。四、人的一切權柄都受上帝限制,並從屬於祂普遍的治理與律法,祂未曾賦予任何人反對祂或祂律法的權柄。五、在上帝律法未規定權柄種類與程度的範圍內,必須透過建立權柄的人類契約或共識來認定。六、國家基於天性,有權針對毀滅性的敵人與殺人者進行自我防衛。七、當他們僅僅是為了在這些人面前保全自己時,他們並未抗拒治理的權柄。八、但個人必須忍受官長甚至是不義的毀滅;整個國家也應忍受可容忍的傷害,而不應為了尋求自身的保全或權利,透過叛亂與戰爭來損害國家。九、那些主張偽證、破壞相互信任的人,才是治理的大敵。

問:罪是違背上帝的律法;這些若無律法約束、隨從私慾而行所帶來的禍患,向你們顯明上帝設立此律法乃是為了人類的福祉。然而,上帝自身的智慧與旨意才是祂律法的原始理由,這必須使全世界的人心服口服。但即便不談上述理由,為了避免世界的混亂與毀滅,上帝為私慾設立律法也是必要的;當這一切是為了公共利益而行時,人便不可隨意違背上帝的律法,自以為能規避後果並確保律法的目的。因為若任由人擁有這種自由,去判斷何時可以遵守、何時可以違背上帝的律法,私慾總會找到藉口,律法也將歸於徒然。世界需要一部規範性的律法,而上帝的律法絕不可被違背。

問六:哪幾類污穢最為可憎?

答:其中有些在基督徒中間甚至不宜啟齒。一、雞姦。二、與獸淫合。三、亂倫;即與近親犯此罪。四、強姦,或強迫婦女。但最常見的則是姦淫、淫亂、自瀆,以及思想、情感、言語和行為中帶有污穢的成分。

問七:為何姦淫是如此重大的罪?

答:除了它與淫亂所共有的上述惡果外,它更是對婚姻聖約的背信棄義,摧毀了夫妻間的婚姻之愛,混亂了後代血統,並如前所述,敗壞了家庭秩序與人類的教養。

問八:為何現在的人不可像猶太人那樣擁有許多妻子?

答:正如基督論到休妻時所說,起初並不是這樣,只是因他們的心硬才容許如此;為的是使他們的後裔得以繁衍,他們將此視為主要的興盛。並且(為了不讓我們對他們有過度的惡意揣測),正如上帝教導野獸僅在繁衍必要時才進行交配,從聖經的許多章節看來,當時的人通常也是如此;因此,那些擁有許多妻子的人,使用她們的頻率並不比現在許多人對待一位妻子來得頻繁;他們增添妻子並非為了私慾,而是為了後代。

問九:那麼,夫妻之間除了為了繁衍後代,就不能有其他頻繁的親密行為嗎?

答:可以,若是為了克制私慾的必要情況;但這種程度的私慾應被視為無節制,不是一種罪,就是一種疾病;即便容許此種補救措施,也不可毫無緣由地放縱。

問十:但為何現在不能像當時那樣容許一夫多妻?

答:一、除了上帝自己,無人能廢除上帝的律法,也無人能赦免違背律法的罪。若上帝暫時寬容人的罪,並不代表這罪是正當的。二、若少數男人與多數女人流落荒野,或被派往開墾繁衍,那情況便與以色列人相似,當時男人因戰爭與上帝的審判而死亡的比例高於女人:但在我們現今的情況下,沒有任何藉口可以實行那樣的多妻制,這只會混亂並擾亂家庭。

若有人提出一個難題,詢問一位妻子不孕的君主,為了王國的安全,在王國面臨落入毀滅者手中的顯著危險時,是否可以另娶(正如亞當的兒女們因世上別無他人而合法通婚),這在沒有此類公眾顯著必要性的情況下,是無法成為藉口的。

問十一:為何婚姻必須是一種公開的行為?

答:因為否則姦淫與非法的離異將無法被知曉或懲處,混亂將隨之而來。

問十二:那麼,針對未曾公開或未經法律締結的秘密婚姻所犯的罪,難道不是姦淫嗎?

答:是的:秘密的同意在上帝面前即構成婚姻,儘管在世人面前並非如此;違背此約在上帝面前就是姦淫。

問十三:若妻子尋求丈夫的性命,或證明完全無法忍受,丈夫是否可以休妻或離棄她?

答:在他身為一家之主時,他必須先嘗試其他各種補救措施:瘋人院的人必須以對待瘋人的方式處理;毫無疑問,若他有正當理由擔心被下毒或遭受其他形式的謀殺,他可以像防備敵人一樣保護自己的生命免受妻子的傷害。基督沒有排除這種情況,因為本性已預設了這類例外。

問十四:但若極度的不合適使他們的共同生活成為無法克服的試探,或無法忍受的痛苦,他們是否可以為了彼此的好處經同意後分開;既然婚姻的目的是為了彼此的益處?

答:一、公共利益高於所有人世間的利益與行為,若這種先例會鼓勵非法的離異,他們便不可為了自身的安逸而損害公共利益。二、若導致不合適的是他們自身罪惡的性情,上帝要求他們悔改,而非分開;若他們不忽略祂的恩典,祂會幫助他們實行祂所命令的;他們必須走在祂的道路上,而非自己的道路上,透過治死罪而非放縱罪來得著醫治:但正如使徒在另一種情況下所說,若過錯方執意離去,而另一方無力挽回,弟兄或姊妹就不被束縛,可以等待直到性情的平息使對方願意回頭。

問十五:什麼是內心的淫亂或不潔?

答:一、無節制的污穢思想即是某種程度的淫亂。二、無節制的慾望是更高程度的淫亂。三、無節制的籌劃與同意則是更高的程度。當這些思想與慾望成為靈魂的常客,在躺下與起身時都玷污靈魂,排擠聖潔與清醒的思想,並在心中形成污穢的習慣時,這種程度就極為嚴重,以至於污穢的魔鬼已取得了極大的優勢,甚至某種程度上佔據了人的想像力與靈魂。

問十六:其他感官如何在這罪上有分?

答:一、當放縱的眼睛被容許將淫亂的思想與慾望引入心中時。二、當在這些不端莊或不貞潔的目光之外,又加上了不宜啟齒的不端莊行為與調情時,罪就更重了。三、當肉體的食慾與安逸為不貞潔的傾向提供燃料時。四、當耳朵向猥褻與污穢的言語敞開時。

問十七:舌頭如何犯下不潔之罪?

答:透過上述污穢或放蕩的談話、閱讀誘惑性的書籍、對他人使用誘惑性的言語;但最糟糕的,是為任何污穢的私慾進行辯護、減輕其罪或找藉口。

問十八:此罪的主要原因為何?

答:一般認為上帝將一種有節制、可受管轄的繁衍慾望放入人類的本性中;但使其變得無節制、難以管轄且具破壞性的原因在於:一、透過滿足口腹之慾來過度嬌縱肉體。二、懶惰;未能透過正當的勞動來克制身體,也未能讓心靈專注於我們對上帝的職責與救恩等大事,這使得污穢與虛榮有了可乘之機。三、缺乏一顆成聖的心與敏銳的良心來抵擋罪的初期階段。四、特別是蓄意跑進試探之中。

問十九:人是循著什麼步驟走向淫亂的?

答:一、透過上述對原因(食慾與懶惰)的滋養。二、藉此,肉體的淫亂傾向在某些人心中變得強烈且令人困擾,如同劇烈的發癢,或發燒時的口渴。三、接著,放縱的眼睛必須凝視某些誘惑性的肉體。四、若他們獲得了頻繁私下相處與親近的機會,並將其用於不端莊的凝視與行為,他們就已經被征服了一半。五、因為此時,魔鬼作為污穢的靈,佔據了他們的想像力,使他們幾乎只想著肉體的污穢,以及感官在這種不端莊的獸行中所獲得的快感。當上帝本應在早晚、甚至在教會與聖潔的行為中佔據他們的心時,這污穢的靈卻統治了他們的思想。六、隨後,良心變得麻木,他們不懼怕用猥褻的談話、浪漫小說、淫蕩愚蠢的戲劇,以及與志同道合者交往來餵養這些有害的火焰。七、此後,當他們的幻想被感染,他們便研究並籌劃讓自己陷入更深的試探,以獲得那種能鼓勵他們的親近、機會與隱秘。八、從那裡,撒但通常會違背他們的良心,將他們推向實際的淫亂。九、一旦陷入其中,魔鬼與肉體便會說:「兩次與一次一樣,都可以得到赦免。」十、最後,有些人良心喪盡,竟將其辯解為小罪;有時他們被遺棄而陷入徹底的不信或無神論,好讓審判的恐懼不再困擾他們。但另一些人在恐懼與絕望中繼續犯罪;兩者相比,後者更有希望,因為他們在罪中缺乏安寧,這反而可能阻礙他們繼續犯罪,促使他們悔改。

問二十:對抗所有不貞潔與心身不潔的最佳補救措施是什麼?

答:一、首要的是更新恩典的偉大工作,它將人的心轉向上帝,使他察覺到永恆的事務才是必須佔據其心靈與生命的;這項工作不斷治死肉體及其情感與私慾。二、另一項是將克制並摧毀所有肉體、罪惡的私慾,嚴肅地視為我們宗教生活的重要部分:不要以為單憑信念或願望就能做到;這需要比在土地上除草,或馴服難以管教的馬匹與牲畜付出更多的努力。三、另一種方法是決心在合法的職業中保持恆久的勤勉。貧窮的勞動者很少像懶惰的紳士那樣在私慾上墮落。四、節制與禁食(在必要時),避免飽足,以及避免滿足肉體的飲食。貪食者與醉酒者最適合成為野豬與種馬。五、保持對眼睛與思想的良心管理,一旦撒但試探,立刻將其轉移。六、最重要的是,務必遠離誘惑者。不要觸碰他們;不要與他們私下相處。當火與火藥長時間靠近,或身處傳染病房時,是沒有安全的。距離是確保安全的最偉大手段。七、另一種方法是預見結局,思考將會發生什麼:特別是思考死亡與審判。考慮當天花覆蓋肉體,或當它在墳墓中腐爛發臭幾週後,那誘惑人的肉體會變成什麼樣子。這是必然的。但噢,對上帝審判的思考,以及罪惡良心的折磨,應當是更具治死力的幫助。前往哀傷之家,看見所有人的結局,看見當人從墳墓中被挖出時,塵土與骨頭是什麼樣子,並思考靈魂現在在哪裡且將永遠在哪裡,我想這應當能治癒私慾的愚行。

問二十一:男人與女人,特別是未婚者,穿著能使自己顯得最為俊美與令人嚮往的裝飾,是否不合法?

答:一、通用的原則是穿著得體而端莊的服裝,這種服裝誠實地展現身體本來的樣子,既不令人厭惡,也不具誘惑性。二、人們應當以真誠而非欺騙,以智慧、敬虔、忍耐與溫柔等真正的價值,而非肉體的陷阱來吸引婚姻的對象;因為以此種方式締結的婚姻,當身體脫去裝飾,而靈魂的欺騙與疾病變得令人煩惱時,往往會轉變為雙方持續的痛苦。三、但對於時間與目的,必須做出很大的區別。一位有追求者並打算結婚的年輕女子,為了取悅選擇她的人而裝飾自己,以及一位妻子為了取悅丈夫的眼睛而裝飾自己,可以比對待陌生人時走得更遠,因為在後者那裡並沒有這樣的目的或關係。為了被他人視為可愛而穿著挑逗性的服裝,這在可能成為陷阱且毫無益處的情況下,是驕傲的愚行,且帶有某種妓女的傾向;甚至是一種快感與渴望,想要讓那些可能被激起淫慾而非善意的人,認為自己是可愛、令人嚮往的人。

問二十二:但身體畸形或殘缺的人,是否可以透過服裝或其他手段隱藏其缺陷?

答:可以,只要這僅僅是為了在日常交往中避免他人的輕蔑;但不可為了在婚姻的渴望、目的或實踐中欺騙他人。

問二十三:如果一個人的處境使得婚姻可能會讓他們在世上變得貧窮,並陷入極大的困境與試探,但他們卻感到身體上有此需求,該怎麼辦?

答:上帝不會將任何人置於必須犯罪的境地。不可為了避免貧窮而犯淫亂之罪。若他們能透過合法手段克服私慾,就必須這樣做;若不能,他們就必須結婚,即使遭受貧窮也在所不惜。

問二十四:如果父母禁止子女進行必要的婚姻,該怎麼辦?

答:這樣的子女必須使用一切合法手段,使婚姻對他們而言不再是必要的。但若無法做到,他們就必須結婚,無論父母是否同意。因為人沒有權力禁止上帝所命令的事。

問二十五:未經父母同意的婚姻是否無效,且必須像姦淫者那樣分開嗎?

答:如前所述,有些婚姻未經父母同意是合法的;有些是罪惡的,但並非無效,也不應解散,這是最常見的情況。因為所有成年人即使在救恩的事上,也必須為自己做選擇:雖然他們理應受父母管轄,但當他們不受管轄時,他們自己的行為便束縛了他們。但若當事人的無行為能力使其無效,那是另一回事。

問二十六:當摩西的律法已被廢除,自然法對此又模糊不清,且基督對此說得很少時,人們如何能確定哪些親屬關係是被禁止的,什麼是亂倫?

答:一、摩西律法中那些僅是對模糊的自然法進行上帝解釋的章節,仍然告訴我們上帝曾如何闡釋它,因此也告訴我們它延伸到何種程度,儘管摩西律法作為律法本身已被廢除。二、關於限制婚姻的法律是秩序的法律;因此,當秩序對於所規範的事物是必要時,它們具有約束力,但當它們摧毀了所規範事物的益處(即其目的)時,則不然。因此,亂倫在沒有此類必要性的情況下是不合法的;但對亞當的兒女們而言,這卻是義務:挪亞三個兒子的所有後代,必然要在自己的兄弟姊妹,或父親兄弟的兒女之間通婚,這促使了羅得的女兒們做出了她們所做的事。三、在這些秩序的事務中,必須遵守某些國家的法律,即使它們比上帝的法律對人的限制更多。

問二十七:每一種被禁止的親屬關係的婚姻都必須解散嗎?

答:若僅是被人類法律所禁止的程度,則不必;或者若是在上述絕對必要的情況下,也不必。但上帝絕對禁止的,則不可繼續,必須解散;正如希律的情況,以及哥林多前書第五章所告訴我們的。

信仰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