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章 論神聖職分、教會與敬拜
問 1:雖然你在闡釋《信經》時,已經先開啟了關於大公教會與聖徒相通的教義,但由於若不理解職分與教會,便無法理解聖禮,你是否能先告訴我們,什麼是職分(ministerial office)?
答:神聖職分是基督所設立的一種職分,從屬於祂的先知職分以進行教導;從屬於祂的祭司職分以在敬拜中代求;並從屬於祂的君王職分以作為祂教會的鑰匙保管者,以審查並判斷人們進入教會相通的資格:這一切是為了歸正外邦世界,將他們聚集到基督徒的相通中,並在其中幫助、引導並造就他們。
問 2:他們是除了教會之外,對任何人都負有職分的牧者嗎?
答:是的:他們的首要工作是針對世界,藉著教導與施洗,使他們成為基督徒,並將他們聚集到教會中。
問 3:那不是沒有職分的平信徒的共同工作嗎?
答:平信徒必須在他們的能力與崗位上盡其所能;但 1. 職分人員是作為被分別出來從事此工作的人,這是他們的呼召。2. 因此,他們是藉著基督特別的委託與權柄來執行此工作。3. 並且是經過試驗、揀選並奉獻於此,作為特別有資格的人。
問 4:基督的牧者必須為世界的歸正說些什麼、做些什麼?
答:路加福音第十四章與馬太福音第二十二章告訴你:他們必須告訴人們關於婚宴的事,關於基督所賜下恩典與榮耀的蒙福供應,並藉著證據與迫切的勸勉,強迫他們進來。更具體地說:
- 他們必須如同從上帝那裡,並奉祂的名,帶著「耶和華如此說」來對罪人說話。他們必須彰顯他們的委託,或至少證明他們所帶來的訊息是祂的;好讓人們知道他們是在與誰打交道;並且那藐視的,不是藐視人,而是藐視上帝。
- 他們必須讓罪人知道他們罪惡、危險與悲慘的狀態,以使他們確信救主的必要性。彷彿他們在說:「凡沒有罪的,即不是亞當後裔的,不會死亡並面臨審判的,不需要救主、赦免與拯救的,就讓他忽略我們的邀請吧:但罪與悲慘是所有人的必然。」
- 他們要告訴人們上帝藉著基督為他們做了什麼;祂賜給我們一位怎樣的救主;基督為我們做了什麼並受了什麼苦。
- 他們要告訴人們為他們買贖並提供給他們的恩典與榮耀是什麼,以及他們在基督裡並藉著祂能得到什麼。
- 他們要告訴人們上帝是多麼樂意拯救人,以至於祂懇求他們與祂和好,而牧者被差遣去懇求他們接受祂的恩典,祂不拒絕任何不拒絕祂的人。
- 他們要讓人們了解上帝的條件、條款與期望:並非他們給予祂任何自己滿足或買贖的代價,而是他們根據其本質與用途接受祂白白的恩賜,並來到基督面前以得生命;但他們必須及時來到,真誠且堅定地來到,並相信,且悔改歸向上帝,祂已準備好藉著祂的恩典幫助他們。
- 他們必須讓人們了解誘惑者的手段,以及阻礙他們信心與悔改的障礙,以及他們必須預期來自肉體、世界與魔鬼的抵擋,以及他們必須如何克服這些。
- 他們必須讓人們了解他們將從基督那裡得到多麼大的幫助與鼓勵:祂是多麼好的主,多麼完美的救主與安慰者,多麼確定的話語,多麼甜美的工作,多麼美好與榮耀的同伴,以及在此世有多少恩慈,並在永恆中有何等確定與榮耀的獎賞;並且這一切都放在選擇的天平上,與那虛假、短暫的陰影相對抗。
- 他們必須回答受欺騙的罪人那屬肉體的反對意見,並清楚地向他們展示,所有反對基督與他們歸正的言論都是愚昧的。
- 他們必須讓人們知道,如果他們忘恩負義地忽略或拒絕祂的恩典,上帝將會如何看待,這將使他們陷入無可救藥的境地,並大大增加他們的罪與悲慘,並且再沒有贖罪的祭,只有戰懼地等候審判,來自那位對這樣的人而言是烈火的上帝;並且在審判之日,所多瑪所受的,比這樣的人還容易受呢。
問 5:基督的牧者必須以何種方式傳講這一切?
答:1. 以最大的莊重與神聖的敬畏;因為這是上帝的訊息。
- 以最大的平易近人;因為人們理解力遲鈍。
- 以最大的證明與令人信服的證據,以克服偏見、黑暗與不信。
- 以強而有力的贏得動機,與迫切的懇求,因為人們的冷漠與排斥。噢,我們手邊有何等強大的動機啊,來自自愛、來自上帝、來自基督、來自必要性、來自天堂與地獄!
- 以生命與熱忱,因為這件事的重要性不可言喻,且人們的心是死寂與剛硬的。
- 以熱忱,無論得時不得時,因為人們容易失去所聽見與領受的,且他們仍需要不斷地被帶領前行。
- 以堅持到底,使恩典得以保存並逐漸增長。
- 以得體與合宜的表達,因為有吹毛求疵的聽眾,且這工作是神聖的。
- 以與基督所有教會的和諧,因為傳講的是同樣的信心與盼望。
- 以聖潔實踐的榜樣,去做我們勸勉他們做的事,並在愛、聖潔、忍耐與克服肉體與世界方面勝過他們,贏得他們,不是藉著武力,而是藉著光與愛。
問 6:這一切是要帶領人們達到什麼目的?
答:1. 使人們理解並相信上帝對他們而言是什麼;基督是什麼;恩典與榮耀是什麼;正如前述基督信仰中所說的。
- 贏得人們的心去愛這些,脫離對罪惡、肉體享樂的愛,並將他們的意志固定在堅定的選擇上。
- 使他們投入所愛與所選之事的順服實踐中,並幫助他們克服所有相反的誘惑。
問 7:為什麼上帝要讓這一切以及其他為了教會的事,成為一種職分,由被揀選、分別出來、奉獻的人來執行?
答:1. 可以確定的是,並非所有人都適合這工作;唉!太少了。敬虔的奧秘既深且大。罪人的鎖鏈是強大的,而上帝習慣於根據手段的適當性來做工。這一切需要極大的能力:上帝不願祂的事業與工作因祂牧者的不稱職而蒙羞。唉!不稱職的人一直是教會巨大的災難與恥辱!
- 上帝願祂的工作能有效地完成;因此,祂呼召那些全然委身於此的人。即便他們才華橫溢,若他們心有旁騖,只做一半的工作,將精力分給世界,這便無法滿足需求與目的:即便是保羅,也必須公開地、挨家挨戶地、晝夜流淚地做這工(徒二十20、28)。這工作必須務要傳道,無論得時不得時(提後四1-2)。提摩太必須默想這些事,並全然投身於其中(提前四15)。保羅是分別出來歸於上帝福音的(羅一1)。牧者是上帝奧祕事的管家,要在合適的時候分糧給神的兒女。
- 對信徒而言,知道上帝的邀請信息、祂所印證的聖約、赦免,以及基督與恩典的賞賜,都是透過上帝所設立的職分者傳遞給他們的,這能帶來極大的安慰。
- 一個有秩序的教會,其存在本身就需要一個引導性的職分。沒有統治者,就沒有受治理的社會;沒有教師,就沒有學校。人們必須知道該向誰尋求教導:律法應當從祭司的口中尋求,因為他是萬軍之耶和華的使者(瑪二7)。請參閱使徒行傳十四章23節;提多書一章5節;以弗所書四章14-16節;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12-13節;路加福音十二章42-43節。
- 真理的安全與保存需要牧職。正如英國的法律若沒有律師與法官,單靠平民是無法保存的;同樣地,若沒有一個固定的牧職——其利益、職責與工作就是不斷地運用這些真理——聖經、信仰、聖禮與敬拜,也絕不可能像今天這樣傳承給我們(參閱提前五20;弗四14;羅十六16-17;提前三15;來十三7、9、17)。除了那些因職分而全然分別出來的人,沒有人有閒暇能按著應有的方式完成這項偉大的工作。難道你要將其留給官員或平民嗎?即便他們有能力,他們也有其他工作要做。否認此職分,就是摧毀教會與聖工。
問八:人是如何蒙召並分別出來進入神聖牧職的?
答:這需要多方面的配合。最初的牧者是直接由基督親自呼召,並具備超凡的恩賜:但自那時起,所有這些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 作為預備性的前提,所有人都負有共同的義務,要在各自的位置上盡其所能地傳播福音、建立教會,並拯救人的靈魂。
- 必須具備必要的資格能力:(1) 天生的才智與領悟力。(2) 後天的提升,即具備職分中必須運用的知識。(3) 若「善於教導」與「有能力」僅指閱讀他人規定的文字,那麼孩童、愚人或異教徒也算善於且有能力了。這裡指的是具備勝任的表達與實踐能力。(4) 對於他在上帝面前的蒙悅納及其個人的救恩而言,得救的信心與聖潔是必要的。如果你想知道能力的必要程度,那就是若沒有這些能力,職分所需的必要行動就無法完成。「你在許多見證人面前聽見我所教訓的,也要交託那忠心、能教導別人的人。」(提後二2)
- 其他資深牧者的認可判斷通常是必要的;因為在涉及公共利益時,人不能僅由自己作判斷。而這些人的按立授職,是他們進入職分有序且莊重的儀式,是基督委任狀的交付;這對於一般的牧職,正如洗禮之於基督徒身分,莊重的婚禮之於婚姻,或加冕禮之於君王。這並非由人民選舉產生;選擇牧者進入一般職分,或呼召人去呼召世界,並非人民的工作。
- 要使一個人成為特定教會或羊群的牧者,該人與羊群雙方的同意是必要的;為了教會的福祉,鄰近牧者的同意也是必要的;而為了和平與自由,君王的同意亦然。這是一種按立或關係,可以多次更新與改變;但對一般牧職的按立只能有一次:給醫生發執照,與選擇他作為我的醫生,是兩回事;這裡也是如此。
問九:牧者有權為教會制定什麼法律或法規?
答:1. 對普世教會而言,什麼都不能制定,因為普世教會沒有統治者、立法者或審判者,唯有基督;人完全沒有能力承擔此職。
- 不得制定任何違背基督在自然律或聖經中之律法的規定。
- 不得制定與基督自己的普世律法性質與用途相同,且對某地或某時代並非比對所有地方更必要的規定:因為這會控告基督,彷彿祂在自己的立法中有所缺失,才需要增添更多同類的規定。
- 若嚴格使用「法律」一詞,牧者作為牧者,並無立法權。但若寬泛地將其理解為正當權力所給予的命令或指導,正如父母或導師所擁有的權力,他們可以制定如下的法律:(1) 僅僅是要求順服基督自己的律法。(2) 僅僅是決定教義、敬拜與紀律中那些純粹的附帶事項,即基督已在一般原則與實質上命令過,卻將具體細節留給治理者決定者(如時間、地點、器具等)。(3) 不得延伸至他們所牧養的教會之外,去管轄他人。(4) 這些規定若屬中性,則不應使其變得比其性質與用途所要求的更為必要;也不應用於教會的破壞或傷害,而應用於教會的造就。(5) 這些規定若其理由或原因是可以改變的,則不應固定不變,當其理由消失時,規定也應隨之終止。
基督設立我們為牧者,是為了讓我們不要以為自己是祂產業的主人:我們的工作是闡釋並應用祂的律法,勸勉人順服,而不是像我們與祂同等、是祂教會的主人那樣,制定我們自己的同類法律。誠然,祂吩咐我們為了教會的造就來決定環境因素,牧者對於當下的時間與地點有判斷權,決定讀哪一章經文、講哪一段經文、用什麼方式;唱哪一首詩篇、用什麼曲調,諸如此類:但誰立他為其他教會的主,去強加同樣的規定給他們呢?或者,當他自己都可能因隨時變動的原因而改變情況時,他如何證明同樣的環境因素對所有人都是必要的呢?如果全世界或全國都被命令在某一天讀同一首詩篇和章節,而當下的情況使某個主題更為合適,誰有權剝奪現任牧者選擇的權利,並假設牧者無法知道該讀或該講什麼主題,除非是那些任命這些牧者、以便能如此管轄他們的人?
問十:為什麼必須有固定的敬拜會眾?
答:1. 為了上帝與我們救贖主的榮耀,祂在合一、莊嚴的聚會中得到最大的榮耀,眾人同心、同德、同口地尊崇祂。
- 為了保存宗教,因為宗教在這種聚會中能得到最好的實踐、尊崇與維繫。
- 為了基督徒的益處與喜樂,他們在這種和諧的團體中,能得到鼓勵、力量與安慰。
- 為了特定教會與整體教會應有的秩序與榮耀。
問十一:每一個敬拜會眾都是一個教會嗎?
答:這個名稱不值得爭辯:有各種類型的基督徒聚會,都可以被稱為教會。1. 有非固定的、偶然的聚會。2. 有固定的聚會,像禮拜堂,只有助理牧師,只是最低層級的政治性治理教會的一部分。3. 基督徒在擁有教會鑰匙權的牧者帶領下,為了在神聖教義、敬拜與生活交往中進行個人團契而固定聚集的,是最低層級的政治性治理教會。4. 由牧者與代表組成的會議;這些在寬泛意義上可被稱為教會。5. 在一位君王統治下的基督徒國家也可以。6. 整個基督徒世界是以耶穌基督為首的一個大公教會。7. 而羅馬教派是一個偽教會,因為它以一個人類的、無能的君主為首,聲稱對地上所有的教會擁有立法與審判的權力。
問十二:但當這麼多教會都聲稱擁有這個頭銜,而天主教徒說只有他們才是時,我該如何知道哪一個是真正的教會?
答:我已在信經中關於「聖而公之教會與聖徒相通」的條款中,充分回答了這類疑慮。你所說的,若是指整個教會,那麼「我該如何知道哪一個是真正的教會?」這是一個愚蠢的問題,因為教會只有一個。若是指特定的教會,那麼每一個真正的基督徒團體(牧者與羊群)都是一個真正的教會,也就是說,作為整體的一部分,它是一個真正的團體。
問十三:但當有各個相互競爭的教會時,我該如何知道我應該加入哪一個?
答:1. 如果它們都是真正的教會,擁有同一位上帝、同一位基督、同一種信仰、盼望與愛,你就不可將它們視為教會而與之分離,儘管你可以與它們的罪分離;但你必須在一切合法的操練中與它們團契,視情況需要而定。2. 但你與特定牧者及教會的固定關係,必須根據你自己的情況與益處,在考慮一切因素後作出選擇。當你能自由選擇時,應選擇最近、最有能力且最聖潔的牧者與團體:當暴力介入時,若為了公共利益與你的造就,統治者的意志在選擇一個尚可接受的牧者與團體時,可能會發揮很大作用。
問十四:人可以對上帝規定的敬拜增加任何東西嗎?
答:「敬拜」是一個含糊的詞;如果你想把純粹可變的附帶事項與環境因素稱為敬拜,人是可以增加的,例如脫帽、詩篇的格律與曲調,諸如此類。但人不可做任何暗示基督律法有缺陷的事,因此不可制定任何新的信仰條款、宗教,或任何救恩所必需的事,也不可制定任何與基督同類的聖禮或敬拜條例,更不可制定與之相反的規定。
問十五:我們可以與有缺陷的教會和敬拜保持團契嗎?
答:否則我們在世上就無法與任何人團契:我們個人的敬拜都是有缺陷的;我們與他們聯合是為了基督的信仰與敬拜。如果牧師說了或做了任何相反的事,那是他的罪,我們的在場並不會使它成為我們的罪。否則我們就必須與全世界分離。但我們不可為了任何教會的團契,透過虛假的宣告、簽署、發誓或實踐,而犯下任何我們自己的罪。
答:關於他們,有三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 有人說嬰孩沒有原罪,因此不需要洗禮,也不需要赦免;或者,即便那是罪,也已藉著基督單純的死被除去了,世上所有的嬰孩都得救了。
- 另有人說嬰孩有原罪,但沒有可見的補救方法;他們與基督沒有立約,也不是教會的成員,因為赦免的應許只賜給信徒。
- 另有人主張嬰孩有原罪,而應許是賜給信徒及其後裔的;父母應當感恩地承認這份慈愛,並將他們奉獻給基督,作為祂教會中的嬰孩成員;但洗禮並非為了嬰孩成員,而僅如同聖餐是為了成年人。這最後一種人,是我所說的那些若不與我們分離,我也不會與他們分離的人;但前兩種人的觀點卻有危險的謬誤。當上帝對祂僕人的後裔作了如此多明確的應許,且在基督降世前的所有世代,都將嬰孩視為教會成員,並從未與非信徒及其後裔立約,若說基督這位世界的救主,來到世上竟是為了將所有嬰孩逐出可見的教會,丟進撒但的可見國度,且不給予他們任何更大的慈愛作為補償,這在我看來是極大的忘恩負義,且將基督描繪得太像撒但,彷彿祂來是為了執行撒但那毀滅性的工作。
問 24:但聖經各處都說救恩只應許給信徒。
答:應許是賜給他們及其守約的後裔的。同一段經文說:「信的人必得救」,也說「不信的人必被定罪」。這顯示它所談論的僅限於成年人;否則,所有嬰孩都必須因不信而滅亡。這句話並沒有將他們排除在洗禮之外,正如沒有將他們排除在天堂之外一樣。
問 25:但聖經並未提到有任何嬰孩受洗。
答:1. 除了信徒的嬰孩外,沒有嬰孩應當受洗;因此,父母必須先成為信徒。
- 聖經提到了為多個家庭施洗。
- 沒有任何經文提到有信徒的子女是在成年後才受洗的。
- 聖經有此命令,這就足夠了:「使萬民作我的門徒,給他們施洗。」(太二十八 19)
問 26:嬰孩若不學習,怎能作門徒?
答:1. 當基督差遣門徒去使萬民作門徒時,祂錯了嗎?嬰孩也是萬民的一部分。
- 若基督身為嬰孩,都能作祂教會的主與王,嬰孩難道不能作基督的門徒嗎?基督在嬰孩時期,就已藉著權利、關係、預定、擔保,以及對祂日後所要成就之事的義務,成為我們的教師、祭司與君王;嬰孩同樣可以作祂的子民與門徒。一個不能統治的嬰孩難道不能作君王嗎?嬰孩難道不是君王的子民,儘管他們不能順服嗎?他們難道不能作騎士與貴族,並擁有繼承權嗎?
- 是的,嬰孩難道不被稱為上帝的僕人嗎?(利二十五 42);不僅如此,他們還是基督的門徒(徒十五 10)。彼得說,那些想要強行施行割禮的人,是要把軛放在門徒的頸項上:但他們想要施加的對象正是嬰孩。
問 27:我們生來都是可怒之子,若不重生、不由聖靈而生,就不能進天國?
答:但藉著基督的恩典,我們與我們的後裔都是上帝的兒女;嬰孩是有能力被聖靈重生的。否則,他們就不會被稱為聖潔的了。(林前七 14)
問 28:使徒只是給出了一個理由,說明為什麼信主的丈夫可以合法地與不信的妻子生活在一起。
答:沒錯;但他給出的理由是什麼?當時的疑慮並非這是否為淫亂:那是不容置疑的;但信徒在所有的關係中,都必須是分別出來的聖潔子民,當時的疑慮在於,他們的婚姻生活是否會變得像外邦人一樣,是世俗且不潔的;保羅說,不會。對潔淨的人,凡物都潔淨了。不信的妻子本身並不聖潔,但為了婚姻關係,她對丈夫而言是聖潔的;否則,他說:「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了」,這並非指私生子,而是指像外邦人那樣不聖潔;「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正如以色列人的成年人與嬰孩都是聖潔的子民,在特殊的聖約中與世界分別出來歸給上帝,而非世俗且不潔的。
問 29:應許赦免並藉洗禮印證救恩的,是所有自稱基督徒及偽善者的嬰孩,還是僅限於真誠基督徒的嬰孩?
答:正如教會應當接納所有作出可信告白的成年人,他們也應當接納他們所有的嬰孩,因為唯有上帝察看人心。人是用心相信而稱義的。(羅十)正如成年偽善者並未得到察看人心的上帝所赦免,他們的後裔也沒有得到赦免的應許。沒有任何聖經經文將赦免賜給真誠信徒及其後裔以外的人。孩子是在聖約中,作為信徒奉獻給上帝的孩子。那種不能使父母獲得赦免的信心,也不能使孩子獲得赦免。我不知道有任何經文應許偽善者的孩子能獲得赦免與生命,正如我不知道異教徒的孩子有此應許一樣。
問 30:但如果代父或祖父是真基督徒,而祖先與父母都是異教徒,孩子難道不能受洗並獲得赦免嗎?
答:你離父母的關係越遠,情況就越模糊。我們都是義人挪亞的後裔,然而這並未使異教徒的嬰孩可以受洗或獲得赦免。但亞伯拉罕之約的情況使人認為,無論是誰,只要是孩子在自然、購買或領養關係上的真正主人,都可以藉著洗禮將其蒙悅納地奉獻給上帝:因為嬰孩沒有選擇的能力,主人的意志就代表了他自己的意志,以接受聖約的慈愛,並使他承擔對其有益的條件;如果他長大後不喜歡這些條件,他可以棄絕。但如果祖父或代父並非孩子的主人,我不知道有什麼證據顯示他們讓孩子受洗能幫助他獲得赦免與救恩。如果我們幻想洗禮能給予所有異教徒的孩子赦免,而他們的主人自己並不在聖約中,那我們就是在編造一套福音,據我所知,基督從未創造過這樣的福音。
問 31:難道任何人不能從街上抱來一個嬰孩,給他食物與衣服,更何況是將他獻給洗禮,這不是更大的慈愛嗎?
答:前者是上帝所允許的:但赦免與救恩並非我們所能給予的,而是上帝的;我們不能在職分上將印證的記號給予那些沒有上帝所應許之權利的人。如果像有些人認為的那樣,單純的救贖已給予全世界一種權利,那麼所有受洗的異教徒都將得救。如果他們說這是給予世上所有的嬰孩,那麼無論他們是否有代父,他們都可以受洗。如果所有受洗的人都得救,那麼認為缺乏洗禮(在非他們過錯的情況下)會阻礙他們的救恩,就是不合理的。但儘管上帝向所有人提供赦免與生命,給他們自己及其嬰孩,但沒有任何經文在成年人沒有接受與同意的情況下,將此賜給任何人。我們絕不可編造一套我們自己的福音。
問 32:有些人說,只要將基督視為教師並使我們成為門徒的信心,就足以作為受洗的資格,使我們日後能達到得救的聖潔;但當時所告白的,不必非得是那種特殊的、得救的信心不可。
答:這是在編造一種新的洗禮與基督教,來與基督所設立的唯一真理競爭。在聖經的意義上,任何不信基督就是基督的人,都不是基督徒。這意味著要信祂是救主、先知、祭司與君王。基督職分與恩賜的本質,作為被提供的對象,對於那使我們成為基督徒的接受性信心而言是不可或缺的。門徒與基督徒是同等重要的詞彙。(徒十一)基督所設立的洗禮,唯有為了罪得赦免,並給予人與聖父、聖子、聖靈的關係權利:洗禮是藉著向上帝所存無虧的良心而得救。「起來,洗去你的罪」,這是對掃羅說的話。當我們受洗時,我們在聖禮上與基督同埋葬、同復活,如同向罪死而成為新造的人。(羅六)因此它被稱為「重生的洗」(多三 5)。自使徒以來,基督所有的教會都教導說,洗禮為所有真正具備該聖禮資格的人除去了罪的罪咎。他們要求告白得救的信心與悔改;英國及整個基督世界所使用的洗禮儀式,在表達這一點上如此和諧,以至於任何想要引入「告白一種低於那擁有赦免與生命應許的信心,即有資格受洗」這一觀點的人,都必須編造一套新的洗禮儀式。
問 33:但許多神學家說,為嬰孩施洗並非基於當下的信心,也不是為了給予當下的赦免;而是基於一個應許,即他們長大後會相信,從而獲得洗禮的益處。
答:沒人敢對成年人這樣說。如果他們說:「我們現在不悔改、不相信,但我們承諾日後會這樣做」,沒有明智的人會為他們施洗。是當下的相信,而非僅僅是相信的承諾,才是他們的資格。嬰孩的資格是父母的信心與奉獻。根據這種教義,基督徒的嬰孩並未處於與其父母相同的聖約或洗禮中,他們也不比異教徒更蒙赦免。
問 34:我們此後應當如何運用我們的洗禮?
答:它有著巨大且多方面的用途。
- 我們必須活在對那罪惡悲慘狀態的謙卑體認中,基督教正是將我們從中拯救出來的。
- 我們必須活在對上帝在基督裡那拯救我們的恩典的感恩體認中,並操練我們對那當時印證給我們的真理與愛的信心。
- 我們必須活在對我們所印證之聖約的忠實紀念中,以及對我們所承諾之順服的紀念中,並活在對魔鬼、世界與肉體的爭戰中,我們當時已投身於其中。
- 正是洗禮之約的知識告訴我們什麼是基督教,以及我們在宗派與分裂者以狹隘、錯誤的標準限制其基督徒之愛與團契,並仇視或排斥基督門徒時,我們必須接納並愛誰為基督徒。
- 相應地,正是洗禮之約必須告訴我們什麼是真正的信心;即,一種使我們真正同意該聖約的相信;以及什麼是真正的歸正:即,一種包含對該聖約真正同意的改變。因此,它告訴我們如何判斷我們恩典的真誠;即,當我們真誠地同意該聖約時;並告訴我們什麼是致死的罪,即與真恩典及救恩權利不相容的罪;即,所有與對恩典之約的真誠同意不相容的罪。
- 它告訴我們什麼是大公教會;即,在可見層面上,所有告白同意洗禮之約且未離棄它的人;在奧秘層面上,所有真誠同意它的人。
- 因此,它告訴我們如何執行教會紀律,即我們不可因軟弱而將那些未被足夠證人證明犯下與真誠持守聖約不相容之事的人,排除在基督的肢體之外。
因此,洗禮不僅僅是一種外在的洗滌,而是包含了它所象徵的恩典,以及它所印證的聖約與誓言,它是基督宗教的核心,也是教會與基督肢體的標誌或制服。
問 35:所有未受洗而死的人都滅亡了嗎?
答:洗禮是將人莊重地奉獻在與基督的聖約中。所有聽見福音卻不同意此聖約的人都被定罪。但我們為自己與孩子所作的心靈同意,是我們在上帝面前的資格條件,上帝不會因缺乏外在儀式而定人罪,那種儀式往往因無知或必要性而被省略。信徒的孩子是聖潔的,因為他們與其後裔在洗禮前就已奉獻給上帝。洗禮對基督教而言,正如公開的婚禮對婚姻、按立對聖職、入伍對士兵、加冕對君王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