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巴克斯特(Richard Baxter) 文選

Richard Baxter Works
01 家庭教義問答|021_第三十六至三十七章_敬拜秩序與家庭責任

第三十六章 論第三條誡命

問 1:第三條誡命的內容是什麼?

答:「不可妄稱耶和華——你上帝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

問 2:這裡特別禁止的是什麼?

答:褻瀆;即不聖潔地使用上帝神聖的名與神聖的事物;特別是透過作偽證,或任何其他將祂與虛假聯繫起來,或將祂與人的任何罪惡聯繫起來,彷彿祂是這些罪惡的作者或認可者。

問 3:上帝的名是指什麼?

答:那些用來描述、稱呼或以其他方式向人宣告祂的詞語或其他標記;我在主禱文的第一個祈求中已經詳細闡述過,為了避免重複,我必須請你參閱那裡。

問 4:妄稱上帝的名是指什麼?

答:褻瀆地、特別是虛假地使用它。這與主禱文中提到的「願人都尊祢的名為聖」是相反的。在聖經中:1. 受造物被稱為虛空,因為它不過是影子,是不可靠的事物;將上帝的名與神聖的事物像我們使用受造物那樣以普通方式使用,就是褻瀆祂的名,妄稱它。2. 虛假與謊言通常被稱為虛空;因為虛空是那種看似有實質卻什麼也不是的影子,因此欺騙了人。謊言是欺騙信靠它的人的東西:所以偶像被稱為虛空與謊言,因為它們的虛假與欺騙;所有人都被稱為說謊者,即不可靠與欺詐的。

問 5:什麼是誓言?

答:我以前和其他人一樣說過,它不過是呼求上帝作為真理的見證人與謊言的復仇者;但經過進一步思考,我發現誓言的共同本質是:在證明我們話語的真實性時,以某種更偉大的事物作為抵押;或者承擔某種嚴重的懲罰,如果我們撒謊;或者使某種確定的真理成為我們所言真實性的保證。以我們的信心、真理或誠實,以聖殿、祭壇、火、太陽起誓,等於是說:「如果這不是真的,那麼我就沒有信心、真理、誠實;沒有聖殿、祭壇、火、太陽」;或者「讓我被視為否認我有信心、否認有太陽、火等的人」;或者「這就像這是火、太陽一樣真實」。因此,以上帝起誓就是說:「這就像有上帝一樣真實」,或「上帝活著」等;或者「如果我撒謊,就把我當作否認上帝是上帝的人」;因此,這必然是對祂作為復仇者的呼求;所以,「法老的生命」就是「像法老活著一樣真實」,或「否則就把我當作否認法老生命的人」。因此,每個誓言中都有某種咒詛或自我譴責作為謊言的懲罰,當我們以上帝起誓時,這是對神聖復仇的更可怕的呼求;當人們以偶像起誓彷彿它是上帝時,則是偶像崇拜。

問 6:妄稱上帝之名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答:1. 將虛假的教義、啟示或律法歸於祂;像假先知那樣說「上帝差遣我」、「耶和華如此說」,而這卻是虛假的;說「這教義或這預言是上帝的靈啟示給我的」,而事實並非如此。因此,所有基督徒都必須非常懼怕虛假的啟示與預言,確保不信從每一種靈,也不要假裝有啟示;要小心不要將撒旦的暗示或自己瘋狂、憂鬱的幻想當作上帝的啟示。2. 同樣地,透過錯誤的解釋從聖經中收集虛假的教義,並將其歸於上帝。因此,在黑暗與可疑的情況下,人們寧可暫停判斷,直到透過可靠的證據克服疑慮,也不要草率地得出結論,並為錯誤而自信且激烈地爭辯。將謊言歸於憎惡謊言的上帝,是一種巨大的褻瀆,因為撒謊是魔鬼的工作與特徵。3. 對上帝護理的草率與錯誤解釋也是如此。4. 將虛假的律法歸於上帝,說祂命令或禁止了祂並未命令或禁止的事;製造上帝從未製造的罪與職責,並說祂製造了它們,這是將虛假歸於祂,並敗壞祂的統治。5. 另一種方式是虛假的敬拜。如果人們說上帝命令了某種祂並未命令的敬拜,這就是上述的罪。如果他們在沒有祂命令(具體或普遍)的情況下,用自己的發明來敬拜祂,他們就褻瀆了祂的名,將不聖潔、普通且不潔之物獻給祂。6. 另一種方式是虛假地聲稱上帝給了他們祂從未給過的權柄;就像偽造國王的委任狀。如果君主聲稱上帝給了他們權柄去反對祂的真理、迫害敬虔、不公正地讓基督忠心的牧者噤聲、發動不必要的戰爭、壓迫無辜;這就是妄稱上帝之名的可憎行為。如果祭司聲稱上帝給了他們權柄,使他們成為那些不願接受他們之羊群的牧者,而沒有正當的呼召;或者為那些並非他們合法屬民的人制定法律,並在沒有真正權利的情況下,將他們的指令、言詞、形式與不必要的發明強加為事奉或團契的條件,並透過篡權使自己成為他人言行的準則;這都是妄稱上帝的名。如果他們以祂的名傳講虛假的教義,如果他們宣佈虛假的絕罰與赦免,稱義惡人,譴責、責備與誹謗義人,並以基督賦予的牧職權力不公正地將基督的僕人標記為偽君子、分裂者或異端,尤其如果他們讓基督的牧者噤聲、強加狼群或無能之輩、驅散羊群並壓制嚴肅的敬虔,而這一切都是以基督的名義進行,更是如此。如果有人像教宗或其假冒的總會議那樣,聲稱自己是基督的代牧、元首或地上的最高統一統治者,並為整個教會制定法律;或者如果他們用強加的迷信、虛假或褻瀆來敗壞上帝的敬拜,並說上帝授權他們這樣做;這就是透過謊言對上帝之名的可憎褻瀆;這種行為引發了那句諺語:「一切邪惡皆始於上帝之名」(In nomine Domini incipit omne malum):當他們所有的濫用都以「奉上帝之名,阿們」開始時。那些制定上帝未曾制定的新教會形式的人,無論是教宗制、普世貴族制、宗主教制等,並聲稱上帝制定了它們,或給了他們權力去制定,都必須證明他們所說的,以免他們因虛假而褻瀆上帝的名。但最高的褻瀆是,當他們聲稱上帝使他們成為絕對的統治者,並將他們置於祂自己的律法、審判與祂自己之上,以至於無論他們說什麼,即使再虛假,都被視為上帝的話語或聖經的含義,必須被所有人接受;無論他們命令或禁止什麼,都必須被順從,即使上帝的話語命令或禁止相反的事;並且上帝已經給予(教宗或會議)權力去禁止人們進行上帝所命令的敬拜;甚至禁止整個王國,絕罰並廢黜國王;並且從這些作為最高權力的人那裡,沒有人可以訴諸聖經,或訴諸上帝與祂最終的審判。這是透過褻瀆性的謊言,使用上帝的名來毀滅靈魂、教會以及上帝自己的律法與統治。7. 另一種妄稱上帝之名的方式是異端;即為了傳播某些歸於上帝的危險虛假教義,而組成與上帝的教會與真理對立的分裂黨派或教會,並以祂的名義對抗祂的教會。如果人們只是在教會內推廣虛假教義而不分裂,這已經很糟糕了;但若聚集軍隊對抗真理與教會,並假裝基督是其領袖,則更糟。8. 另一種方式是作偽證,呼求上帝,或濫用祂的名作為謊言的見證人與擁有者。9. 另一種方式是向上帝許下虛假的願。當人們向上帝許願去做祂所厭惡或禁止的事;或者當他們以虛假、欺詐的心許下美好的願,像亞拿尼亞和撒非喇那樣,帶著虛假的保留;或者當他們許願卻不償還,而是蓄意違背他們所許的願。在上帝面前呼求而確認的君主之間、君主與臣民之間,或夫妻之間的盟約破裂,是一種可怕的罪;但違背我們在洗禮中所立的偉大誓約,即我們都被莊嚴地奉獻並歸屬於上帝,是世界上最可憎的罪之一。當這不僅僅是關於較小的職責,而是我們對上帝的效忠誓言,透過莊嚴的許願將祂視為我們的上帝、救主與聖化者,並據此將自己交託給祂,棄絕相反的事物,並將我們對恩典與榮耀、赦免與救恩的所有盼望都建立在這個盟約上時,還有什麼比違背這樣的誓約與盟約更可憎的呢?10. 虛偽本身就是一種可憎的妄稱上帝之名。

當我們將宗教行為的死軀殼獻給神,卻抽離了其中的生命與靈魂,僅以儀式、自誇的排場、毫無心意的言語,以及一種缺乏屬靈本質、生命力或內心真誠渴慕的宗教人工影像來呈現給祂,這就是在試圖戲弄神,或是將祂視為一尊看不見內心、不知曉所獻之物為何的偶像。哀哉!許多人所行的講道、聽道、禱告與聖禮,竟有如此多成分是在妄稱神的名,彷彿祂會接納謊言一般。

  1. 褻瀆神名的另一種方式,是將神的名與宗教行為作為作惡的藉口:例如人們藉由領受聖禮,來約束自己進行叛亂、謀殺或任何罪行。哀哉!有許多人(我不願指名道姓)在對羅馬篡權者的盲目熱心下,竟被告知毀滅教會(即教宗及其神職人員)的敵人,乃是取悅神與聖彼得,且能贏得救恩的功德。那些發誓要殺害保羅的人,也以為神會接納他們的誓言與行徑。拉特朗大公會議(General Council at Lateran)在諾森三世(Innocent III)治下,強迫世俗領主發誓剷除所謂的「異端」,並藉由該誓言將此惡行歸咎於神。特利騰大公會議(Council of Trent)與教宗,強迫所有神職人員發下涉及許多新穎且罪惡之事的新誓言,藉此讓神成為這一切的認可者。穆罕默德信徒雖給予宗教自由,卻認為殺害穆罕默德的敵人是取悅神並贏得天堂的功德。基督曾說:「殺你們的人,以為是事奉神。」將神視為殺害祂僕人的主謀,這豈不是褻瀆神的名嗎?
  1. 另一種妄稱神名、為虛妄與謊言辯護的方式,是將神視為世間一切人類行為(由其對象與環境所界定)的決定性第一因;也就是說,將世上所有的謊言與其他罪行都歸咎於神:彷彿神沒有賦予人類或魔鬼自由意志,使他們能撒謊、謀殺、恨神或犯下任何罪行,直到神以一種不可避免、預先決定的效力,推動他們的意志、舌頭與雙手去行事。這簡直是在褻瀆並妄稱神的名,因為這使祂成為魔鬼一切作為的主要原因。
  1. 另一種對神名的虛妄濫用與褻瀆,是透過褻瀆、藐視與嘲弄神,或神的話語與道路。哀哉!誰能想到這在世人中竟如此普遍,連魔鬼都信而戰兢!我希望後代會視此為極其可憎,以至於難以相信在英國竟曾有這麼多人,習慣嘲弄神的名、話語、護理與敬拜,並將對神與宗教的嚴肅看待視為普遍的笑柄;甚至習慣性地以咒詛作為口頭禪,如「神咒詛我」(God damn me),並指著神的名、傷痕與寶血起誓。
  1. 最後,妄稱神名的另一種方式,是在日常談話、玩笑或任何戲謔場合中,不聖潔且不敬地隨意拋擲神的名。戲劇與劇本使用它;它成為所有世俗與褻瀆言談中常見的附屬品;乞丐褻瀆地藉此乞討;孩子哭鬧時也用它;「喔,神啊」、「喔,主啊」已淪為感嘆詞。

問 7:為何我們認為日常輕率的起誓,特別是指著神或神聖事物起誓,是惡人的確據?

答:因為這顯示了一種根深蒂固的褻瀆習慣;說明此人生活在缺乏對神聖潔、威嚴、知識與同在的敬畏之中,且已變得麻木,或對神及其可怕的審判心存藐視,彷彿他在嘲弄神、向神挑戰;又彷彿他相信根本沒有一位聽得見他的神。生活在敬畏神與順服祂的治理之下,是每一位敬虔之人的特質。

問 8:「主必不以他為無罪」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答:神必不會讓他免受懲罰,也不會將此視為小過:祂必親自為這罪報復。

問 9:為何這條誡命比其他誡命更附帶此種威脅?

答:因為這罪:1. 是對神直接的傷害,因為它明確地將謊言與其他罪行歸咎於神;可以說,這迫使神必須為自己辯護。當統治者或篡權者假借神的名義行惡,並與神自己爭戰;當迫害者與宗教腐敗者假借神的利益與旨意,聲稱他們腐蝕、毀滅、禁言與施行暴政是為了教會的秩序、合一、治理與順服時;他們是在邀請神將他們試圖歸咎於祂的謊言與殘暴反擲回他們身上,並在否認這些作為的同時,將他們的法規、監獄、宗教裁判所及其他魔鬼般的災禍轉向其始作俑者。

  1. 那些藉由偽證、偽善、錯誤教義及上述其餘罪行,向神申訴並公開使祂成為一切作為之作者的人,等於是在召喚神進行報復。正如人對保羅所說:「你既上訴於該撒,就往該撒那裡去吧!」對那些作偽證者、偽善者、篡權者、不義的法官等,也可以說:「你既上訴於神,並將你的謊言、殘暴、暴政、篡權與錯誤教義歸咎於他,那麼你就往神那裡去吧!」祂必會接手你們推卸給祂的案件,並審判人心中的隱情,正如祂審判亞拿尼亞與撒非喇一樣。若人在人的法律下犯罪,神要求官長審判他們;但若他們向神申訴,或藉由虛假逃避了人的審判,他們就更直接地將自己投向神的公義;落在永火的神手中是可怕的:神是這些人的報復者。

問 10:這指的是神在此生的報復,還是來世的報復?

答:兩者皆是:通常,對神名與聖物的褻瀆,特別是藉由偽證,以及將殘暴與邪惡歸咎於神,神在此生中會給予更顯著的懲罰。雖然他們可能暫時看似亨通,但神通常會在此生追上他們,他們的罪必會追上他們:但若他們在此生逃脫了肉體的懲罰,他們通常會比其他人更可怕地被恩典所離棄,並為憤怒的日子積蓄憤怒。

我最後只想補充一點,即便是真正的基督徒也應當極其謹慎,以免他們對神的思想、禱告與談論神的事,變得習以為常且死氣沉沉,如同他們對世俗事物的思想與談話一樣,這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在妄稱神的名。

問 34:既然主日是為了紀念基督的復活,我們是否必須停止紀念創造之工?因為第七日的安息日正是為此而設立的。

答:不必。設立主日是為了增益,而非減損我們在安息日當做的事。上帝並未因成為我們的救贖主與恩典之神,就不再是我們的創造主與自然之神;我們對創造主所欠的讚美,非但沒有減少,反而更多。那更偉大、隨後而來且更完美的救贖之工,涵蓋了那較小、先行且不完美的創造之工。主日應當用來讚美上帝,既讚美祂是我們的創造主,也讚美祂是我們的救贖主;因為創造本身如今已交付在基督手中。

問 35:那麼,守兩日是否最為穩妥?即守第七日以尊崇創造主,守第一日以紀念我們的救贖?

答:不;因為當世界被造時,一切都甚好,上帝以人為樂,人也以上帝為唯一的安息。但因人的罪,上帝成了定罪的審判者,對人感到不悅,大地也受了咒詛;以至於上帝如今遠非人的安息,反倒成了人最大的恐懼,除非人藉著基督與祂和好。若不藉著子,沒有人能到父那裡去。因此,如今創造之工必須與救贖之工一同紀念,因為救贖之工將創造恢復到了它原本的用途。

問 36:但如果一個人無法確信第七日已被廢除,守兩日對他而言是否最穩妥?

答:上帝並未將「每七日獻上兩日進行宗教義務」這樣的重擔加在人身上;若有人認為必須如此,那是他應受責備的錯誤。但如果他出於良心而行,且沒有爭辯地反對真理、沒有因此分裂教會,好的基督徒就不會藐視他,而會視他為弟兄。保羅在羅馬書第十四章與十五章中已經裁決了這類個案。

問 37:此處為何提到「你城裡寄居的」?

答:這是為了表明,這條誡命不僅針對私人,也針對作為掌權者與家長的個人。雖然他們無法強迫人信主,但他們可以限制人違犯安息日的安息,並強迫他們參與所有人都理當參與的上帝外在敬拜;這包括了他們城門或屋內的所有人。

問 38:如果一個人居住的地方沒有教會聚會,或沒有他能合法加入的教會,該怎麼辦?

答:他必須將此視為巨大的損失與苦難,並更加勤勉地在私下善用他的時間。

問 39:為守聖日,需要什麼樣的準備?

答:1. 我們準備工作的核心,在於靈魂習慣性的聖潔,即對上帝、祂的話語與恩典的愛,對自身需求的體認,以及一顆對基督充滿感恩的心——這顆心能在福音與對上帝的讚美,以及聖徒相通中品嚐到甘甜。2. 另一部分則是我們應盡力排除所有令人分心的阻礙,並在最顯著的恩典媒介中尋求最大的幫助;在主日前先默想救贖的宏恩、基督的復活、聖靈的賜下,以及這一切所預備的永恆天上的安息;並為上帝的幫助與祝福禱告。

信仰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