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章 論第二條誡命
問 1:第二條誡命的內容是什麼?
答:「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什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為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
問 2:你如何反駁天主教徒,證明這並非第一條誡命的一部分?
答:1. 從內容來看,它與第一條誡命不同。2. 從聖經來看,聖經說誡命有十條,若沒有這一條,就只有九條。3. 從歷史傳統來看,我們可以證明天主教徒篡改了這一點。
問 3:第二條誡命的真正含義是什麼?它與第一條有何區別?
答:第一條誡命約束我們在心靈與生活中將上帝當得的尊榮歸給祂,且不歸給任何其他對象。第二條則命令人們在上帝與異教偶像之間劃清界線,不可像異教徒敬拜偶像那樣敬拜上帝,也不可透過身體的行為顯得是在敬拜偶像,即便他們在思想上鄙視偶像,並聲稱將心歸給上帝。這裡禁止的是肉體的、外在的、表面上的偶像崇拜。因為即便一個人內心棄絕了所有其他神祇,但如果他被看見在偶像面前跪拜:1. 在旁觀者眼中,他與偶像崇拜者同流合污,意味著他與他們是一樣的。正如用舌頭撒謊和作偽證是罪,即便人內心承認真理,在偶像面前像敬拜者那樣跪拜也是偶像崇拜,即便內心棄絕了所有偶像。上帝不僅是靈魂的上帝,也是身體的上帝;上帝不願看到他人因這種絆倒人的榜樣而受到鼓勵去進行偶像崇拜。2. 如果他們聲稱所敬拜的是真上帝,這就是解釋性的褻瀆;彷彿是在告訴人們,上帝就像他們所造的那個受造物的形像。因此,絆倒人、肉體的偶像崇拜與褻瀆,是這條誡命直接禁止的事,正如第一條誡命直接禁止選擇並敬拜假神一樣。
問 4:照此看來,絆倒人(scandal)是一種可憎的罪嗎?
答:絆倒人是指透過言行,誘惑、試探或鼓勵他人犯罪,導致他人可能因此誤入歧途;或者是在盲目或粗心之人的道路上設置絆腳石。如果他們將我們必要的職責當作犯罪的藉口,我們不可因此就廢棄職責,前提是那在當時確實是不可推卸的職責;但如果那並非職責,甚至只是在其他意義或環境下才算職責,那麼給他人——更不用說給大眾或公共團體——造成這種絆倒,就是一種可憎的罪。
問 5:這種罪的邪惡之處在哪裡?
答:1. 這是對罪惡的縱容與助長。2. 這是對他人靈魂的不仁慈與殘忍。3. 因此,這是魔鬼的工作。
問 6:但如果我們的統治者命令我們做一件無關緊要的事(indifferent thing),而其他人會將其轉化為犯罪與沉淪的機會,我們是否必須違抗合法的統治者,以防止他人的犯罪與墮落?
答:如果該事物在性質上能帶來如此巨大且必要的益處,以至於超過了被絆倒者所受的負面影響,我們就必須盡我們的職責,並透過其他方式幫助他們。但若假設該事物是無關緊要的,或其益處微小到不足以抵銷被絆倒者的罪與危險,那麼我們若不停止這種行為,就是靈魂的謀殺者。因為:1. 上帝沒有給統治者毀滅靈魂的權力,只給了造就的權力;沒有權力命令我們做那些違背愛心或仁慈之不可推卸職責的事。如果藥劑師、醫生或國王命令僕人將砒霜賣給所有想買的人,而不加例外,僕人若明知買者打算用它毒害自己或他人,就不能合法地出售。如果命令者是個清醒的人,僕人應當假設他意指有這些例外,即使他沒有明說。但如果他明確表示反對,那就是違背了上帝的命令,是沒有權柄的,不應順從。2. 上帝自己也會在涉及儀式或較小事項的命令上,當另一方涉及更大的益處或損害時,給予豁免。門徒掐麥穗吃是正當的,祭司在聖殿中犯了安息日的安息也是正當的,牛驢在當日掉進坑裡也必須拉出來。如果國王或祭司制定了相反的法律,那法律就是無效的:如果上帝的律法在這種情況下都不受約束,人的法律就更不能。上帝命令我們講道、禱告等,但為了救火或拯救人的生命,我們可以在當時暫停講道、聖禮或其他公共敬拜。
問 7:但如果我不做這件事,同樣有許多人會因此被絆倒或受到試探而犯罪,那該怎麼辦?
答:既然沒有任何職責是隨時隨地都必須執行的,更不用說那些無關緊要的事,即使是被命令的,每個基督徒都必須謹慎地使用天平,並藉助一切能找到的智者之幫助,判斷哪種方式最可能帶來最大的益處或損害,考慮到人數、性質以及結果的可能性。上帝要求我們行仁慈與憐憫,沒有人能免除我們這項義務。凡真誠渴望行最大之善、避免最大之害,並盡其所能尋求真理的人,即便受到人的譴責,也必蒙上帝悅納。
問 8:這裡除了禁止與偶像崇拜者同流合污、透過行為顯得與他們意圖一致之外,還禁止了什麼嗎?
答:這正是直接被禁止的。但由此推論,所有虛假代表上帝的教義,以及所有假裝宗教性、卻不符合上帝聖潔本性、屬性、旨意或聖言的敬拜或行為,都被禁止了,因為這屬於褻瀆,是將不潔之物獻給上帝。
問 9:這裡隱含的命令是什麼?
答:我們要保守靈魂純潔,遠離一切外在與表面上的偶像崇拜;並要以敬畏、聖潔、心靈與誠實,按照祂那蒙福、完美的本性以及祂神聖的旨意與聖言,來敬拜那位無限、全能、聖潔的靈。
問 10:上帝是否為祂敬拜中的一切事物都給了我們律法?
答:自然律是上帝的律法,約束人對上帝進行那種被稱為「自然敬拜」的奉獻與敬拜;而神聖的聖經不僅規定了這一點,還規定了所有那些對地上的普世教會而言是必要的、積極的敬拜媒介或條例。至於敬拜中純粹的附屬事項,如時間、地點、言語、方式、姿勢、服飾等,這些並非敬拜的本質部分,上帝的律法只給了我們普遍的原則,告訴我們如何安排,並將其留給人類的智慧與教會領袖,根據這些普遍原則進行安排。
問 11:是否一切對形像的使用都是不合法的?
答:上帝如此憎惡偶像崇拜,且周圍偶像崇拜者的存在對以色列人構成了極大的危險,以至於祂不僅禁止敬拜形像,還禁止一切可能成為他人網羅或試探的形像製作或使用。因此,雖然為了民事用途製作形像,並在製作完成後,像從世上其他受造物或事物中一樣,從中引發神聖的思想或默想是合法的;但在任何情況下,當它們成為網羅或危險時,由於它們並非必要之物,對於那些將其用作他人或自己網羅的人來說,就成了罪。
問 12:製作上帝的形像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因為形像是有形事物的標記,認為上帝像某種肉體實體是褻瀆的;但製作某些形像(如榮耀的光),從中引發關於上帝的美好思想,則是合法的。
問 13:製作基督作為人或被釘十字架的形像是否合法?
答:製作這樣的形像本身並不被禁止,製作完成後的正確使用也不被禁止;但濫用,即敬拜它,或透過它敬拜基督,則是禁止的;當製作或使用此類形像傾向於這種濫用,且弊大於利時,也是禁止的。
問 14:為什麼這裡提到了上帝的「忌邪」?
答:為了讓我們知道,上帝如此嚴格地要求我們履行敬拜祂為真上帝的重大職責,並憎惡偶像崇拜、將祂的榮耀歸給他人,或褻瀆祂彷彿祂像繪畫之物那樣的罪,以至於祂要我們對此有相應的敬畏。
問 15:為什麼上帝在這條誡命裡,而不是在其他誡命裡,威脅要追討父親的罪直到子孫?
答:上帝對社會群體與對個人一樣,都有祝福與咒詛;而社會群體是透過公共宣告的象徵來構成與識別的。正如上帝的公共敬拜是他所要祝福的教會之象徵,偶像崇拜則是祂所要咒詛與懲罰的社會之象徵;以色列人尤其需要知道這一點,否則他們就無法解釋為何要殺滅他們所征服之列國的男女老少,除非上帝親自承擔責任,判定他們因偶像崇拜與其他罪行而死,並使以色列人成為祂的執行者。
問 16:但上帝豈不是否認懲罰子孫因父親的罪,並說「犯罪的靈魂必死亡」嗎?
答:是的;當子孫對那罪完全無辜,或者透過基督因真誠悔改、憎惡並棄絕父親的罪而蒙赦免時,確實如此;但若非如此,則不然。
問 17:是否有子孫對父母的罪有罪?
答:是的;所有子孫都對父母在他們出生前、當他們還在父母腰中時所犯的罪負有罪責。這不是與父母相同程度與種類的罪責,但卻足以使他們面臨正當的懲罰。
問 18:你如何證明這一點?
答:第一,從案件的性質來看;雖然我們在父母犯罪時並未以個人形式存在,但我們在他們裡面以種子形式存在,這不僅僅是因果或虛擬的,而是實質的;正是那在父母裡面有罪的種子,後來被造成了一個人,因此那個人必須承擔同樣的罪責。第二,從整部聖經的歷史來看,聖經記載了該隱的後代、舊世界、所多瑪、閃、迦南人、掃羅、大衛(作為通姦者)、亞干、基哈西等人因父母的罪而受罰,猶太人也因此被棄絕與咒詛至今。第三,我們從亞當而來的共同原罪證明了這一點。
問 19:但我們從亞當而來的原罪有另一個原因;上帝命定亞當要為他所有的後代站立或跌倒?
答:我們不可增添上帝的話語,更不可褻瀆祂,彷彿是上帝自己透過一項法令或聖約,使除亞當和夏娃之外的全人類都成為罪人。如果亞當沒有犯罪,這也不會拯救他所有的或任何後代,除非他們自己也保持無辜。上帝也沒有做出任何承諾,保證如果亞當不犯罪,就會保持他所有後代的無辜。我們在亞當裡犯罪,是因為我們在種子形式上在他裡面,正如我們的孩子在我們裡面一樣;如果一個東西本質上是不潔的,誰能從中帶出潔淨的東西呢?
問 20:如果我們對所有近親父母的罪都有罪,那麼罪責豈不是會增加到世界末日,最後一個人豈不是罪責最重?
答:1. 不會;因為當我們作為真誠的信徒或他們的後代受洗時,所有來自亞當以及我們近親父母的罪責都已藉由基督得到赦免。但確實,我們罪責越重,就越需要救主的恩典。2. 罪責可以被視為對同一懲罰的更多義務,或對更多或更重懲罰的義務。確實,那些身為邪惡祖先後代且不悔改的人,對同一懲罰有更多的義務,但並非對更重的懲罰有義務;因為在他們之前,他們所能承受的懲罰已經足夠重了。
問 21:但許多人說,對於近親父母的罪,只應受暫時的懲罰?
答:1. 如果有任何懲罰是應得的,就證明了相應的罪責。2. 說亞當的罪值得我們受屬靈與永恆的懲罰,而所有其他父母的罪只值得受暫時的懲罰,這是沒有根據且違背聖經與案件性質的說法。舊世界、所多瑪人、迦南人以及當代異教徒後代的案例說明了更多。3. 很明顯,近親父母的罪是導致許多後代在情慾、驕傲、淫亂、異端與無知上比其他人更為邪惡的原因;罪與恩典一樣,若不被醫治與赦免,都有延續的趨勢。
問 22:為什麼上帝只提到第三、四代?
答:為了向我們表明,雖然祂會因祂仇敵的罪而懲罰那些效法父母的後代,但祂對公義的執行設定了界限,使罪人不會缺乏悔改與盼望憐憫的鼓勵。
問 23:這裡所說的「恨我的人」是指誰?
答:所有在主導地位上恨惡祂的僕人、祂的事奉與祂神聖律法的人。但接下來特別是指那些不信者、異教徒與惡人的團體,他們是祂教會與敬拜的公開仇敵。正如我之前所說,外在的偶像崇拜象徵是世上公開標記教會仇敵的符號;正如洗禮與聖餐是祂教會與僕人的徽章一樣。
問 24:對「愛我、守我誡命的人」發慈愛直到千代的應許,其含義與範圍是什麼?
答:1. 就對象而言,必須注意,那種導致人愛祂並遵守祂誡命的對上帝的信心,是那些擁有上帝拯救憐憫應許之人的資格:即藉著愛與順服運作的信心。2. 這些話語象徵上帝奇妙的憐憫,以及祂樂於向那些有資格領受的人施恩。3. 它們意味著,上帝不僅會為了敬虔後代自己的緣故愛他們並祝福他們,也會為了他們敬虔祖先的緣故這樣做;只要他們繼承了祖先真正的敬虔,上帝就會增加對他們的祝福。4. 雖然那些長大後變得不敬虔的人會失去這一切,但信徒的嬰兒後代,只要仍是嬰兒,就因他們與那些將自己及後代奉獻給上帝的敬虔父母之關係,而與上帝立約。
問 25:當許多敬虔的父母有邪惡且悲慘的孩子時,上帝如何履行這一應許?
答:這一應許並未說上帝會保守信徒所有的孩子不犯罪、不丟棄祂的憐憫與救恩。但如果人們是真誠敬虔的,並將自己與孩子奉獻給上帝,使他們進入祂的聖約,並履行他們自己所承諾的部分,上帝就會接納他們進入祂的家庭,赦免他們的原罪,並在他們達到理性使用年齡時,給予他們個人信心與順服所需的幫助。如果孩子在能力範圍內遵守聖約,沒有違背它並拒絕祂的恩典,上帝就會接納並拯救他們,視他們為實際、順服的信徒。
問 26:祂對不信者的孩子也會這樣做嗎?
答:如果他們長大後看見父母的罪,並離棄它,將自己奉獻給上帝,祂就會接納他們。但正如不信者與邪惡的偽君子沒有上帝接納他們及其後代的應許一樣,他們也不會將自己與孩子奉獻給上帝;凡要將孩子奉獻給上帝的人,必須將其視為自己的一部分;如果他沒有先將自己奉獻給上帝,就無法真誠地做到這一點。
問 27:其他人可以為他的孩子這樣做嗎?
答:在嬰兒時期,他們被視為在恩典之約中,但僅作為嬰兒,即他人的附屬品。作為不信者的嬰兒,他們既沒有資格也沒有應許;但如果有其他人領養他們,並真正將他們視為己出,我希望上帝會接納這樣奉獻給祂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