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論十誡總綱
問一:十誡對基督徒而言是否仍為律法?還是已與摩西律法的其餘部分一同廢除了?
答:十誡可從三種狀態來考量:一、作為自然律(law of nature)的原始部分;二、作為摩西所頒布的律法,用以治理猶太人的國家;三、作為耶穌基督的律法。
- 自然律並未廢除,儘管其生命與死亡的條款,與無罪狀態下的律法並不相同。
- 摩西律法作為猶太人的律法,從未約束過其他所有國家,如今對我們亦無約束力,而是已經死亡並廢棄了(林後三7、9、10、11;羅二12;十四15;三19;七1-3;來七12;林前九21)。然而,既然上帝是該律法的作者,並藉此明確告訴猶太人何為自然律,我們仍有義務將那兩塊法版視為上帝親自謄寫的自然律,因此,我們仍受其約束。若上帝將一條律法賜給某個人,作為關乎全人類本性的律法,即便它不以該人的律法來約束我們,但當它被宣告給我們時,它便作為上帝對自然律的闡釋而約束我們。
- 作為基督的律法,它約束所有的基督徒。
問二:十誡如何成為基督的律法?
答:一、自然界與墮落的人類已被交託給基督作為救贖主,以用於祂國度的治理。因此,自然律已成為祂的律法。
二、正是基督作為上帝救贖主,頒布了摩西律法;而作為自然公法的謄本,祂並未撤銷它,而是將其作為前提。
三、基督已在福音中重申並認可了其中的內容,並將其作為祂對門徒的命令。
問三:十誡中是否有專屬於以色列人的內容?
答:有的:一、序言:「聽啊,以色列」以及「將你從埃及地、從為奴之家領出來的」。二、將第七日定為安息日,以及作為成聖的一部分所要求的嚴格儀式性安息。
問四:基督與祂的使徒如何將整部律法總結為愛?
答:上帝作為絕對的主宰,擁有、推動並處置萬有,祂作為至高的統治者賜給我們律法並執行之;作為主與施恩者,祂賜給我們一切,且是萬有最可愛的對象與終極目的。因此,正如愛與給予高於命令,被愛也比作為統治者被順服更為崇高;但愛總是包含順服,儘管愛在本質上遠高於順服。因此:一、從客觀而言,對上帝、對自己與他人的愛,只要運用得當,本身就是極致的順服,甚至更高於順服。二、愛作為人內在的原則,是順服最有力的動力,它以對權柄的敬畏與對刑罰的恐懼為前提,但其卓越性更勝於後者。父母對孩子的愛,使他在為孩子所做的一切事上,比單單受君王命令的驅使更為恆久與豐盛。你愛上帝到什麼程度,你就會多麼衷心且喜樂地履行對祂的義務;你愛父母或鄰舍到什麼程度,你就會多麼樂意促進他們的榮譽、安全、貞潔、財產、權利以及所有屬於他們的事物,並憎惡一切損害他們福祉的事。正如父母會餵養孩子,即便沒有刑罰的恐懼驅使他們;同樣地,只要上帝與良善成為我們的喜樂,我們便能超越對刑罰恐懼的極大需求。
問五:人該如何理解誡命的含義與範疇?
答:文字清楚地表達了意義;根據文字的合理用法,上帝的律法既是完美的,就必須如此闡釋:
一、命令履行義務,即隱含了禁止相反的行為。
二、在總括性的命令與禁令之下,包含了該通用詞彙所延伸出的各類與細節。
三、當某一特定的罪被禁止,或某一義務被命令時,其所有的分支,以及所有同類、同理的事項,皆被禁止或命令。
四、凡命令或禁止目的之處,即隱含了對其作為手段的正確方式亦然。
五、每一條誡命都延伸至整個人,包括我們的身體及其所有肢體,以及靈魂及其所有官能。
六、命令並不約束我們必須時刻都在執行所命令的事。義務並非在任何時候都是義務;但禁令在任何時候都約束我們遠離每一種罪,只要那確實是罪。
七、每一條命令都隱含了對順服者的某種獎賞或益處,且每一種不作為或作為的罪,即便未被明言,也被視為應受懲罰。
八、每一條命令都假設所命令之事並非自然上的不可能(例如看見靈體、潛入地心、知曉不可理解之事等)。但它並不假設我們在道德上或聖潔上已準備好去遵守,也不假設我們在沒有上帝恩典的情況下,有能力改變我們敗壞的本性。
九、因此,每一條命令都假設我們擁有那種作為自我決定能力的自然自由意志,並非被任何人強迫或必然陷入罪中;但並不假設我們擁有一個脫離邪惡傾向的意志,也不假設我們脫離了上帝的處置權。
十、違反同一律法可能會有不同種類的懲罰:來自父母、主人、官長、教會的懲罰;對身體、名譽、靈魂的懲罰;在今生由上帝施行的懲罰;以及最終,在來世更重的懲罰。
十一、此處所禁止的罪並非不可赦免,而是藉著基督的功德、犧牲與代求,對所有真正悔改、歸信的信徒予以赦免。
問 20:難道這一切之中沒有許多自私嗎?照你這麼說,豈不是把所有人都——甚至是最好的人——都變成了偶像崇拜者?但一個活在偶像崇拜中的人是不可能得救的。
答:並非任何罪惡的微小程度都會給人定性,而是要看什麼在人身上佔據主導地位。每個人都有一些不信、一些對上帝與良善的退縮、一些虛偽、驕傲等等,然而我們不能因此就稱每個人為不信者、上帝與良善的仇敵,或偽君子。同樣地,每個人身上都殘留著一些偶像崇拜與無神論的成分,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就是一個偶像崇拜者或無神論者。如果一個人必須在這些可憎之罪的每一種程度上都得到完全的醫治才能得救,那麼就沒有人能得救了。但在聖潔的靈魂中,上帝的主權是佔據主導地位的。
問 21:保羅豈不是說除了提摩太以外,所有人都「求自己的事,並不求耶穌基督的事」嗎?
答:他的意思並非指他們在主導地位上如此(除非他們中間本就是偽君子),而是指所有人都太過於求自己的事,而太少求耶穌基督的事,且不像提摩太那樣捨己——提摩太可以說是自然地關心教會的益處。正如底馬在保羅受苦時離棄了他,去追求自己的世俗事務,但我們並未發現他因此就離棄了基督,或將世界置於基督之上。
問 22:你將這第一條誡命視為一切誡命的總綱。
答:它是總綱,我們對它的順服,實質上(雖然非實際上)就是對其餘所有誡命的順服。這就是基督所稱的第一且最大的誡命:「你要盡心、盡性、盡力愛主你的上帝。」這是其餘所有誡命的根基與源頭,其餘的不過是從它延伸出來的枝條。當我們有義務愛上帝並順服祂時,我們就有了遵守祂一切誡命的普遍義務。但正如這條普遍的誡命並未使那些特殊的、具體的誡命產生存在,它也不要求我們在那些誡命尚未存在時就去順服;正如屬與種構成每一個被定義的事物,普遍義務與特殊義務共同構成了每一項職責。凡真誠順服這第一條誡命的人,就是上帝真實的子民,處於得救的狀態中,並且當上帝的特殊誡命向他顯明時,他在一生的主要行事中,也會真誠地順服這些誡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