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興禱告(Extemporary prayer):其優點與缺點,V. 422–426。判定其是否優於固定禱文(forms of prayer)的準則,427。
極端(Extremes):當悔改並以恐懼與謹慎避開之,以免陷入相反的極端,II. 126, 127, 301, 302。
眼睛(Eyes):其用途,III. 359。最容易受何種罪惡的威脅,360。關於管理眼睛的具體指引,360–363。
派系(Faction):無論是宗教或世俗派系,皆當避免,VI. 391。
代理人(Factors):居住在異教徒中或天主教國家者,關於其良心個案的陳述與解答,VI. 332–336。給予代理人的指引,344–348。
信仰(Faith):信仰條款的用途與益處,V. 531, 533。簽署這些條款是合法的,541。人類的信心在何種程度上助益於神聖的信心,V. 127–130。
救贖性的信心(Saving faith):理解其真實本質的重要性,IX. 43–46。以及透過實際的相信來履行其條件的重要性,46–48。
一、信心的本質:它是什麼,II. 172;XII. 9–12。非屬人類而是屬神的,XXI. 357, 358。信心確據的基礎,XII. 12–16。為何神要我們憑信心而非憑眼見而活,16–18。此主題的實踐用途,18–28, 33–53。堅固信心的指引,85–88。需考慮的自然真理前提,88–90。確認我們信心的十二項指引,138–149。
二、信心的證據:探究信心超自然證據的正確方法,以及其中當遵守的規則,XII. 91–100。簡述信心的證據,29–31。信心的適當證據,即聖靈與神自己的形象,100–103。基督教信仰中神智慧的形象,103–112。神良善與聖潔的形象,112–118。以及祂的能力,119–127。使這一切無誤地為我們所知的媒介,128–138。關於「信心沒有證據」這一主張的真實含義,XV. 45, 46。
三、信心的生活:簡要定義,II. 171, 172。憑信心而活是抵擋試探的良方,II. 286。憑信心而活的二十項一般指引,XII. 150–169。如何憑信心活在神面前,169–188。對神的信心是正確管理感官的重要媒介,III. 347, 348。關於基督的信心生活之解釋,II. 173–188。如何憑對基督的信心而活的指引,XII. 189–201。關於聖靈的信心生活之解釋,II. 188–198。憑對聖靈的信心而活的指引,201–224。如何運用信心於神的誡命以盡本分,224–232。如何憑信心活在神的應許中,233–287。信心必須如何運用於神的威脅與審判,287–296。如何運用信心於罪的赦免與稱義,297–311。揭露阻礙我們稱義之信心工作的有害且危險的錯誤,並主張相反的真理,311–351。關於如何憑信心而活的教義指引,以實踐其他恩典與成聖及順服神的本分,351–356。關於如何憑信心過聖潔或愛的生活之實踐指引,357–363。關於恩典與本分的次序,363–405。如何運用信心抵擋特定的罪,405–415。如何在順境中憑信心而活,415–433。以及如何逃避順境中的驕傲,433–452。如何藉信心逃避飽足或奢華之罪,452–460。如何藉信心克服懶惰與怠惰,461–477。如何藉信心克服對窮人的不仁慈,478–490。如何在良心的困擾,以及對我們屬靈與永恆狀態的懷疑或恐懼中憑信心而活,490–505。如何在公開敬拜神時憑信心而活,505–513。如何憑信心禱告,513–516。如何對待子女與其他親屬時憑信心而活,516–521。如何藉信心管理我們對公共團體與未歸信世界的感情,521–525。如何憑信心活在彼此相愛中,525–541。如何藉信心追隨聖徒,541–574。如何憑信心離世,574–578。如何憑信心正確地仰望耶穌基督在榮耀中的降臨,579–591。
背離真理(Falling away from the truth):背離的各個階段,IV. 352, 353。
虛假言論(False speaking):何謂謊言,XIX. 239, 240。參見「說謊」。
作假見證(False witnessing):其罪惡性,XIX. 243。
家庭(Family):定義,IV. 50。基督徒家庭是為神而聖化的,58。並奉獻給祂,60。關於神聖管理家庭的指引,90–96, XIX. 483–489。勸勉人們神聖管理家庭的特別動機,IV. 96。這是神治理世界的重要部分,97。一個未受管理、不敬虔的家庭,是導致其所有成員滅亡的強大媒介,98。神聖且管理良好的家庭所帶來的幸福,同上,99。它將對神的敬畏從一代傳到下一代,99, 100。是通往聖潔且管理良好的教會之預備,100, 101。管理良好的家庭有助於造就幸福的國家與聯邦,101, 102。在公眾疏忽或迫害時期保存宗教,102, 103。家庭本分可在無人例外或反對的情況下執行,103。管理良好的家庭是光榮且足為他人榜樣的,同上,104。蒙受神特別的同在與恩典之祝福,104, 105。關於與家人共度美好一天的指引,XIX. 501, 502。以及關於家庭中每一位成員如何度過一週中每一平常日,IV. 230–239。以及關於在家庭中神聖地度過主日,240–251, XIX. 507–509。關於基督身體與寶血聖餐的簡要指引,IV. 312–342。用於家庭教導的教義問答手冊,XIX. 10–292。家庭教導的本分,210。
家庭敬拜(Family worship):簡要指引,XIX. 502, 503。並非禁止家庭中所有的神聖敬拜,IV. 51。家庭敬拜是神所設立的,54–56。家庭執行此事的義務,56, 57。家庭敬拜的不同部分:第一,教導聖經,以及應如何進行,58, 59。此部分家庭敬拜的九項論證,59–66。第二,家庭紀律,66, 67。第三,對神的莊嚴禱告與讚美,由二十項論證支持,67–83。關於家庭敬拜的異議,陳述與反駁,83–86。家庭敬拜的頻率與適當時間,86–90。家庭禱告的特別指引,309, 310。家庭早晚禱告文,VII. 453–455。
愛之家庭(Family of Love):該教派的教義,XX. 295。
巴克斯特先生在基德明斯特的告別講道(Farewell Sermon of Mr. Baxter at Kidderminster),XVIII. 196–237。
時尚(Fashions):追隨時尚在何種程度上是合法的,III. 632。
禁食(Fast):是否可在主日守禁食,V. 432。在沒有特殊情況下,守他人所規定的固定禁食時間是否合法,454, 455。特別是大齋期的禁食,455, 456。守私人禁食的指引,XIX. 527, 528。
父(Father):關於認識神為我們父的救贖性知識,及其果效,XII. 129–135。
基督教會的教父(Fathers of the Christian Church):關於褻瀆聖靈之罪本質的觀點,XX. 217–220。以及該罪是否可赦免,223。
他人的過錯(Faults of others):在何種情況下應當揭露,VI. 389, 390。
人的恩寵(Favour of men):反對過度看重人的恩寵之指引,II. 548–576。
恐懼(Fear):定義,III. 299。其對象,同上。何時是罪惡的,300。反對對神、對魔鬼、對人的罪惡恐懼之指引,300–316。
恐懼(Fears):令人困惑的恐懼,不應壓倒信徒,II. 142。基督教提供了對抗死亡恐懼的最強大支持,XXI. 179。
宴樂(Feasting):不必要且冗長的宴樂,是罪惡地浪費時間,III. 159, 169。
同工(Fellow-Servants):彼此的本分,IV. 220–223。關於他們神聖交談或對話的指引,224–229。
禱告的熱切(Fervency in prayer):如何維持,IV. 306–308。
節日(Festivals):除主日以外的節日,是否合法以及在何種程度上合法,XIII. 463–466。
費奇諾(Ficinus, Marsilius):關於其顯靈的記載,XXI. 593, 594。
污穢的言語(Filthy talk):反對污穢言語的特別指引,III. 552–554。
拾獲遺失物(Finding of things lost):關於此事的良心個案,VI. 330–332。
萬物的第一因(First Cause of all things):其必然存在的證明,XX. 465–472。那第一因本身是什麼,472–489。
諂媚(Flattery):其罪惡性,III. 482。對諂媚的喜愛,是無知於己的確據,XVI. 63–65。
肉體(Flesh):該詞含義的解釋,III. 95–99。其慾望與享樂當被治死,II. 143–145, VIII. 144–147。何謂不合法的體貼肉體,III. 99–104。此罪的惡毒在於何處,104–112。揭露人們在此主題上的自欺,113, 114。關於此罪的錯誤跡象,導致人們被錯誤地指控犯此罪,114。反對此罪的指引與補救,115–119。肉體與聖靈的爭戰之解釋,XII. 221, 222。反駁肉體對苦難所提出的異議,XXIII. 66–70。
羊群(Flock):在《使徒行傳》二十章28節中,「羊群」的含義,XIV. 53。每一群羊都應有自己的牧者,75, 76。且規模不得超過牧者所能監督的範圍,76–78。全體羊群及其每一位成員,皆是牧養關懷的對象,81, 82。牧者應如何謹慎對待羊群,參見「牧者」,IV. 2, 4, 6。
跟隨基督(Following of Christ):其含義,XVIII. 127。此教義的用途,128–132。
洗禮盆(Fonts):是否神聖,以及應對其抱持何種敬意,V. 569, 570。
【謙卑】
謙卑的本質,VII I. 61。 預備性的謙卑為何,同上。 得救的謙卑始於悟性,62。根植於意志,63。在情感中作工,65。並顯露於外在的表達與行動,同上。 謙卑的用途與目的,66—77。關於謙卑應避免的誤解,77—80。是否可能過度謙卑,80, 81。順服於徹底謙卑的動機,90—94。
【謙卑日】
由誰指定,V. 464, 465。關於公開慶祝謙卑日,XV. 498, 499。 無知於己使靈魂無法達到真正的謙卑,XVI. 41。關於正確守謙卑日的指引,XIX. 527, 528。
【謙遜】
定義,II. 2, 3。學習基督真理之必要,II. 232。謙遜的偽裝,III. 10, 11。真正謙遜者的特徵,52。在謙遜中成長的指引,VIII. 342—344。謙遜對牧者而言極其重要,XIV. 125, 126。缺乏謙遜是無知於己的準則,XVI. 59—61。
【狩獵】
一種不合法的運動,III. 615。
【丈夫】
I. 丈夫與妻子:彼此間的相互義務,IV. 116, 117;XIX. 209, 495, 496。 如何維繫夫妻之愛,IV. 117—119。同居,119, 120。厭惡通姦,以及任何導致不貞與玷污婚姻床榻之事,120—122。以彼此的陪伴為樂,122, 123。避免爭執,123。其必要性,123, 124。以及避免爭執的指引,124—127。促進彼此的得救,127。此義務之動機,同上,128—130。其實踐指引,130—136。促進彼此在健康與疾病中的安慰,136, 137。在世俗事務與產業上幫助彼此,137, 138。在教養子女上,138。以及在慈善與款待的工作上,139, 140。丈夫與妻子必須以何種方式履行彼此的義務,140, 141。若丈夫與妻子發現對雙方都有益處,是否可以經雙方同意而分開,158, 159。他們是否可以同意離婚並與他人結婚,159。
II. 丈夫對妻子的特別義務,IV. 141;XIX. 496。 丈夫必須承擔家庭治理的主要部分,IV. 141, 142。他必須將權柄與愛結合,142。維護妻子在家庭中的權柄,142, 143。並維護她的尊榮,143。他應當教導她關於得救的事宜,同上。主持家庭禱告,144。成為家庭的主要供養者,同上。在家庭忍耐中作最強者,同上。這些義務應當如何看待,144, 145。丈夫是否可以在沒有官員的情況下休妻,161, 162。一方的遺棄是否解除另一方的義務,163。若一方有明確意圖要謀殺另一方,該當如何,165。或者,若彼此之間存在固定的仇恨,同上,166。或者,若妻子在丈夫禱告或教導家庭時對他謾罵,166, 167。容忍或助長妻子、子女、僕人或其他親屬已知的罪,是否合法,167—173。若一位丈夫擁有龐大產業,使他能行許多善事,但妻子卻驕傲或揮霍,若阻止她浪費,她便會憤怒、不安或發狂,此時該當如何,173—175;X. 431, 432。丈夫是否可以容忍妻子在罪中的虛榮,X. 431。參見:離婚、妻子。
【聖詩】
悔罪者的禱告,XIX. 646, 647。讚美我們的救贖主,主日聖詩,647—652。讚美詩篇,依詩篇一四八篇曲調,652—655。
【偽善】
被定罪的偽善,II. 527。逃避偽善的指引,530—543。偽善的氾濫,是檢測無知於己的準則,XVI. 61, 62。
【偽君子】
或稱「貌似基督徒者」,描述其不同種類與程度,II. 528。他們貌似的宗教與真實宗教有何不同,XVII. 9—12。他們缺少什麼以致其宗教歸於徒勞,12—17。偽君子的特徵:就其信心而言,VIII. 384。以及其宗教的基礎與理由,385, 386。他對宗教的精義缺乏得救性的實踐知識,386, 387。僅有聖靈對聖潔生活無效的感動,388。對神與聖潔沒有真實的愛,389, 390。僅有對神普遍且無效的愛,而非因神的聖潔而愛祂,391。隨從肉體生活,393。儘管他可能理解福音的字句,卻沒有活潑的信心,394。儘管知識卓越,卻不將自己降服於基督的教導,395, 396。他的悔改未觸及罪的根源,397。他愛黑暗過於愛光明,399。儘管他可能普遍地認同聖潔,但當涉及具體細節時,他卻無法忍受,400, 401。他想事奉神又事奉瑪門,402。儘管在觀念與普遍上他可能認同嚴謹,但私下裡,他不願付出太大的代價來事奉神,404。自私是他支配性的原則,407。他實際上是屬肉體的,409。且是屬世的,411。世界的奴僕,413。眼前的事物奪去了他的心,415。他寧可單單擁有世界,也不願單單擁有神,417。他主要根據事物與其利益的關係來評估事物,418, 419。在容易履行的義務上積極,在最令人不悅的徹底順服上卻退縮,419。在某種屬肉體的事物中尋求並獲取主要的滿足,423。無法確信或有把握自己是神的兒女,425。在屬肉體的自負狀態中變得剛硬,427。驕傲是他掌權的罪,428。他被自己的心所欺騙,429。不期待受苦,432。他的盼望建立在沙土上,434。常被聖經中艱難的經文與嚴苛的攝理所勝,同上。他不真誠,435。最關心如何在世上興旺,436。凡他能信靠自己或受造物的事,就不信靠神,同上。自私是他支配性的本性,439。他極少省察自己的思想,同上。對自己的激情幾乎沒有控制力,440。使用舌頭來服務他屬肉體的目的,442。儘管他能談論宗教,但他的談話首先是關於自己的利益,其次是關於宗教的外在形式,443。揭露偽君子用以掩飾的各種庇護所,445, 446。偽君子不愛惜光陰,448。他為自己而活,449。除了為自己,他不愛任何人,450。儘管他可能對真正的基督徒有一些愛,但那種愛是從屬於他屬肉體的自愛,451, 452。儘管他似乎能為了基督的緣故饒恕錯誤,但那只是為了他自己的緣故,453。他只有貌似的公義,455。在他的勞作中,他主要受肉體支配,456。藉由在與人的關係中虛假,同時假裝對神虔誠與順服,來顯露他的偽善,457。當有利於他屬肉體的目的時,他會顯得比任何人都更忠誠與順服,461。畏懼人過於畏懼神,464。最終只為自己熱心,466。對軟弱者缺乏慈愛與溫柔,467。僅僅為了自己的緣故,才對教會的合一與和平熱心,475, 479。他要麼是一個純粹的投機者,要麼在相反的極端中追求獨特性,483。基於對自身利益的考量來選擇宗教,487。總要拉攏一方站在自己這邊,489。當教師講道反對他的罪時,他最容易被煽動起來反對教師,491。缺乏福音大能的確證性經歷,491, 492。在真誠上既無理性的部分,也無激情的成分,493。死亡與審判,以及對它們的思考,對他而言是最不受歡迎的,497。描述偽君子自欺的特徵,II. 52—54。他危險的狀態,51, 55。未成聖的偽君子在何種程度上能愛一個不虔誠的人,VI. 442。對那些生活與所宣稱的信仰背道而馳的偽君子進行定罪與責備,XII. 51—61。對他們活出信徒樣式的普遍勸勉,61—68。他們虛假的悔改之特徵,491。偽君子藉由什麼手段與方法設法以其宗教來欺騙自己,XVII. 17—22。是什麼促使他進行這種自欺,這種虛假宗教的用途與理由是什麼,22—31。他的宗教在哪些方面並非徒勞,32—35。在哪些方面是徒勞的,35, 36。為什麼與嚴肅的信心與敬虔相比,貌似偽善的宗教如此普遍,36—38。藉由偽君子與其基督徒宣稱的所有部分相矛盾,來揭露偽君子,53—62。他不受約束的舌頭,62。〔參見:舌頭〕。波爾頓先生(Mr. Bolton)對形式主義偽君子的描述,74, 75。霍爾主教(Bishop Hall)對他的評價,79。誰才是真正的偽君子,87—90。給偽君子的八項指引,以拯救他脫離虛假的宗教,91—93。對膚淺且自以為是的偽君子進行勸勉,尋求聖徒的安息,XXII. 447—449。以及對屬世的偽君子進行勸勉,449。
審判之日:未歸信者試圖為自己辯護,450—475頁。判決的內容,475頁。特別是對義人的判決,476—481頁;以及對惡人的判決,481—489頁。審判的執行,489—492頁。此教義的應用,492—499頁。在審判之日分辨誰將稱義、誰將被定罪的五個標記,499—500頁。為審判之日作準備的指引,502—507頁。
國家性的審判:在審判下保持忍耐的論據與幫助,XI. 502—507頁。信心:如何在神的審判上操練信心,XII. 287—296頁。
教會的管轄權:在牧者繼承的問題上,是否為教會存在之必要,V. 276—279頁。
神的公義:其本質,XIII. 136, 137頁。關於契約中公義的良心個案,VI. 289—306頁;以及關於買賣的良心個案,306—314頁。公義的職分或行政官的職分,是否可以買賣,301, 302頁。行公義之事所產生的喜樂,X. 329頁。公義與慈愛之間的區別,XIX. 251, 252頁。
治安法官:對其(特別是在法人團體中)履行對神之職責的指引,XV. 539—54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