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將「洗禮」僅視為一種單純的執行儀式或外在條例,那麼(成人)受洗者內在的立約、信心與悔改,便非其本質要素,亦非其存在所必需;其所必需的,僅是對於此類信心與悔改的宣認,以及外在進入聖約的行動。然而,若將「洗禮」視為一種按照基督設立此聖禮之真實意旨,在所有本質要素上皆得以完備執行的條例(即該詞最初且適當的含義),那麼,一位悔改且真誠信徒的內在立約,便是其存在所必需的。事實上,當「洗禮」一詞僅被理解為單純的外在執行與動作時,其用法頂多是歧義或類比的;因為上帝設立敬拜條例並非僅為了肢體的動作;當祂對人說話並要求人的敬拜時,祂是以對待「人」的方式對待他,並要求他做出人的行動,即靈魂的作為,而非鸚鵡學舌或傀儡的擺動。因此,「洗禮」一詞在其最初且適當的意義上,既包含了內心的行動,也包含了外在的宣認與作為。在此適當的意義下,「洗禮是聖父、聖子、聖靈與一位悔改、信靠的罪人之間,藉由水的洗滌所莊嚴締結的互惠聖約;作為祂親自設立的聖禮,上帝在此約中承諾成為信徒的上帝與和好的父、救主與成聖者,並在基督裡接納他為和好的兒女,藉由莊嚴的授權,將赦免其一切罪孽的恩典,以及對今生與來世福分的權利,交付給他。」我在這段對悔改信徒的描述中所說的,同樣適用於這類信徒的子女,他們由父母在洗禮中奉獻給上帝,並因此在同樣的恩典之約中享有其份。
「洗禮」一詞在第一種意義上被使用時,是指西門·馬古斯(Simon Magus)受洗之時;以及當我們僅在教會意義上談論它,即「在教會法庭中」(in foro ecclesiae)視為真實洗禮之時。但當我們談論它是上帝完備的條例,即按照其設立的本意,並關乎洗禮的適當目的(如罪得赦免與永生),以及「在天庭法庭中」(in foro coeli)的意義時,則是取其後者。
基督在說「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時,即是在這完整且適當的意義上使用此詞;意即:凡信靠並藉由洗禮進入上帝聖約的人。古人亦是在此意義上,斷言所有受洗者皆已重生、罪得赦免並成為上帝的兒女。在此意義上,這句話是絕對真實的:凡受洗者(即真誠的立約者),若死於當時的狀態,便必得救。所有經牧者合法施洗的人,在聖禮上皆已重生,且「在教會法庭中」是基督的肢體、上帝的兒女與天國的後嗣;但唯有那些在基督裡真誠地將自己交付於上帝聖約中的人,才是靈性上真實重生的人,並將「在天庭法庭中」被承認為基督的肢體與上帝的兒女。因此,牧者稱呼受洗者為重生、罪得赦免的基督肢體、上帝兒女與天國後嗣,並無不妥,前提是他們「在教會法庭中」確實是洗禮的合宜對象。但若受洗者本不該受洗,那麼罪不在於稱呼受洗者為重生,而在於為那些不該受洗、且不配領受聖約印記的人施洗。
唯有那些親自將自己交付於聖父、聖子、聖靈的聖約中,宣認真實悔改、信心並同意此聖約的人,才應當受洗;或者,那些在嬰兒時期,由身為基督徒且對其擁有足夠權益與管轄權的父母,將其交付、奉獻並帶入聖約中的人,其父母的行為可被視為嬰兒的行為,並在法律上歸算給他們,彷彿是他們親自所為。若有其他人被不當施洗,他們便無權獲得罪的赦免或永生,上帝也不會視他們為立約者,因為他們並未以任何方式同意此約。
第四條指引:當你帶領孩子進入與上帝的基督徒聖約時,應當視其為世上最偉大的工作之一:要像那些深知其益處、責任與危險的人一樣。對於在聖約中真誠的人而言,其益處莫過於罪得赦免,擁有上帝親自作為我們的上帝與父、基督作為我們的救主、聖靈作為我們的成聖者,並擁有對今生與來世福分的權利。至於責任,一個罪人與天上的上帝締結如此莊嚴的聖約,以求和好、生命更新與救恩,這是何等重大的工作!因此,若有人以虛偽欺瞞上帝,在內心並未同意聖約條款的情況下(為自己或子女)假裝同意,這種褻瀆與濫用上帝的危險必然極大。因此,務必帶著合宜的預備、敬畏與嚴肅,正如那些與全能上帝進行如此不可言喻之重要事務的人所當有的態度。
第五條指引:既然你們在嬰兒時期已由父母帶入上帝的聖約,你們在達到辨別是非的年齡時,必須審視他們為你們所立的聖約,並親自更新它;且要帶著如同你們現在初次立約並簽署時那樣的嚴肅與決心,彷彿你們的永生或永死全繫於你們同意的真誠與實踐之上。因為,若你們活到辨別是非的年齡,卻未像當初受洗時那樣由衷地認同此約,那麼你們嬰兒時期的洗禮聖約將無法拯救任何人。但這一點我在此略過,因為我在我的《堅信禮之書》(Book of Confirmation)中已詳述。
第六條指引:你們的聖約既經:1. 締結;2. 藉洗禮莊嚴化;3. 並在成年後認同;就必須:4. 在你們一生的過程中頻繁更新。例如:(1)你們最初的同意必須在餘生中習慣性地持續;因為若那同意停止了,你們的恩典與領受上帝聖約福分的權利也隨之停止。(2)此聖約在每一次對上帝的敬拜中皆實質地更新:因為你們是以立約之上帝的身分向祂說話,並將自己作為祂的立約子民奉獻給祂。(3)此聖約應在禱告、默想以及其他與上帝交通的行為中頻繁地實際更新。(4)特別是在跌倒後祈求罪的赦免與聖約的慈愛時,以及在謙卑日、感恩日、遭遇大患難或領受振奮人心的恩典時。(5)聖餐禮正是為此目的而設立的條例。保持並更新我們對聖約的同意,是我們基督徒勤勉與警醒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第七條指引:你們必須像締結與更新聖約一樣,謹慎地持守或履行你們的聖約:這藉由以下方式達成:1. 持續我們的同意;2. 真誠的順服;3. 以及恆久忍耐。我們並不(也不敢)承諾完美地順服,也不承諾要像那些更高尚、更優秀的基督徒那樣順服,儘管我們渴望兩者;但我們必須承諾真誠地順服,因為我們必須履行它。
順服是真誠的,當:1. 心中對基督裡上帝的根本同意或順服,在習慣與心靈上持續不斷時。2. 上帝在我們生命中的權益最為顯著,祂的權柄與律法對我們而言,比任何肉體的私慾、世俗的利益,或任何人的權柄、言語或勸說更有影響力時。3. 我們真誠地渴望完全,在習慣與常態上對一切良善之事有主導性的愛,對一切邪惡之事有恨惡;且寧願盡本分而不願推託,寧願從罪中得救而不願保留罪惡時。
第八條指引:當你真誠地同意聖約時,要憑信心活在聖約所應許的福分中,相信上帝必會履行祂所應許的一切。將此視為你獲得赦免、兒女名分與永生的憑據。噢,思想一下,能與上帝立約,讓祂成為你的上帝、你的父、救主、成聖者與福分,這是何等大的恩典!並要為此不斷地喜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