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巴克斯特(Richard Baxter) 文選

Richard Baxter Works
01 第四部 基督徒政治學|032_第32章_賠償與歸還

第三十二章:關於賠償與歸還的個案與指引

標題一:關於賠償與歸還的良心個案

問題一:「何時必須進行適當的歸還,何時必須進行賠償?這兩者是什麼?」

回答:歸還(Restitution)正確來說是指「原物歸還」(ejusdem),即歸還被扣留或奪走之物。賠償(Satisfaction)則是「等價或同值的補償」(solutio aequivalentis, vel tantidem, alias indebiti),即為了補償損失、損害或傷害而給予對方,這對接收者而言具有同等的價值或用途。原則上,「原物歸還」是首要義務,若有可能,必須優先執行;但當歸還因某些有效的限制而不可避免地受阻或被禁止時,賠償便是義務。只要能歸還原物,我們就不能在未經債權人或物主同意的情況下,用等價物來打發對方;但若經其同意,我們隨時可以這麼做。至於何謂適當的賠償?我的回答是:當可以歸還原物,但應歸還者寧願請求物主接受其他物品作為補償時,雙方協議的比例即為適當的賠償。因為如果補償價值高於原物,那是自願給予的,給付者本可選擇不給;如果價值低於原物,那是自願接受的,接收者本可選擇不接受。但如果無法歸還原物,或歸還會對給付者造成比原物價值更大的損害,那麼適當的賠償就是對接收者具有同等價值與用途之物;如果對方不願接受,那就是他不公義。這在「物之價值與給付者之義務」(quoad valorem rei et debitum solventis)層面上已是完全的賠償,除非有其他意外情況,否則給付者無義務再給予更多;因為他所要履行的不是另一個不義的意志,而是必須償還的債務。但在此必須區分:交換正義(commutative justice)中的賠償,是為了債務或傷害;而分配治理正義(distributive governing justice)中的賠償,則是為了過犯或罪行。前者的衡量標準是足以補償物主的損失,不僅是該物對他人的價值,而是對物主本人的價值;後者的衡量標準則是足以達成治理目的,以取代實際的順服,或足以修復罪行造成的傷害,或避免其可能帶來的後果。

由此可見為何摩西律法命令竊賊要四倍賠償;因為在該歸還中,結合了上述兩種賠償,既涉及交換正義,也涉及分配正義:補償物主損失的部分,是對物主所受傷害的賠償;其餘部分則是對上帝與國家因罪行或違法行為所受公共傷害的賠償。有些人給出了其他答案,但這才是明確且確定的真理。

問題二:「歸還或賠償在多大程度上是必要的?」

回答:如同對上帝的順服行為與對人的公義行為是必要的一樣:即,1. 正如一個真正悔改反對上帝之罪的人,若在悔改後立即因死亡而被切斷,在沒有任何機會順服的情況下仍可得救;因此,「順服的心」(animus obediendi)是絕對必要的;若有機會,則「順服的行為」(actus obediendi)也是必要的。此處亦然,「歸還的心」(animus restituendi)或真正歸還的決心與意願,對於個人的公義與悔改的真誠性而言是永遠必要的,這也是「誡命的必要性」(necessitate precepti);若有時間與能力,歸還的行為(首要)與賠償的行為(次要)也是必要的。我說,它們始終作為一種義務是必要的(necessitate precepti);並且作為赦免與救恩的條件,在它們是真正悔改與順服的必要行為時,也是必要的(necessitate medii),如同其他義務一樣:即,一個真正的悔改者可能會在試探中忽略禱告或教會團契,但他始終擁有一種習慣性的傾向,當他有機會透過深思熟慮而恢復理智時,會帶領他回到這些義務中;正如一個真正的悔改者可能會忽略慈善或憐憫的工作,但不會徹底放棄這些工作;在歸還與賠償的個案中也是如此。

問題三:「誰有義務進行歸還或賠償?」

回答:1. 凡佔有並保留他人之物,且自身未取得正當所有權者,必須歸還。但若他是合法取得(如拾獲、購買等),則僅需依據前述條款承擔責任。若是非法取得,則必須連同所有損害一併歸還。借用者與拾獲者的個案已在前文解決。借用物品逾期未還者,必須連同損害賠償一併歸還。借用物品遺失者,必須進行賠償,除非合約、慣例或物品性質另有規定。2. 凡因暴力、欺詐、疏忽或任何不義行為而傷害他人者,有義務根據罪責與損失的比例進行公正的補償;因為兩者不可單獨考慮。若僕人疏忽主人的事務,但結果未造成損失,他有義務承認錯誤,但不必賠償可能發生卻未發生的損失。若僕人因某些最好的僕人都會犯的小疏忽,而給主人帶來極大的損害(如打瞌睡導致房屋失火,或因一小時的延誤而導致重大事務失敗),他有義務進行修復並承認錯誤;但不必賠償所有損失,而應根據其過失比例。但凡透過壓迫或搶劫奪取他人之物,或給他人帶來損害;或透過誹謗、偽證或任何不義手段者,有義務進行更充分的賠償;而參與傷害的共犯,也有義務進行賠償。例如:1. 教唆或命令他人行事者。2. 發送委託書或授權他人行事者。3. 建議、勸導或說服他人行事者。4. 因同意而成為原因者。5. 知情且自願合作並協助傷害者。6. 在有能力且有義務阻止時卻未阻止者。7. 事後承認或同意該行為,使其成為自己行為者。8. 在有義務揭露時,事後卻不揭露,導致受害者無法取回財產者。但若僅是秘密同意,且未以任何方式推動傷害,則不負歸還義務,僅需悔改;因為這未對他人造成傷害,只是對上帝的罪。

問題四:「歸還或賠償必須向誰進行?」

回答:1. 若原物主健在且能找到,則向原物主進行。2. 若無法找到,則向其繼承人進行,他們是其財產的佔有者。3. 若仍無法找到,則向上帝本人進行,即捐給窮人或用於虔誠的用途;因為佔有者並非該物的真正所有者;因此,在找不到其他所有者的情況下,他必須將其用於最高且主要的所有者(上帝)的旨意與利益,以卸下自己的責任。

問題五:「冒犯了統治者或父母的人,應做出什麼歸還?」

回答:他有義務盡其所能,透過適當的方式修復他們的名譽;承認自己的錯誤,並懇求他們的寬恕。

問題六:「對於誹謗、謊言與毀謗他人,應如何進行賠償?」

回答:透過承認罪惡,並收回所說的話,不僅要像當初說話時那樣公開,還要盡你所能,根據修復鄰舍名譽的需要,向那些後來被誤導的人澄清。

問題七:「誘惑他人犯罪並傷害其靈魂的人,必須做出什麼修復?」

回答:1. 他們必須盡其所能將對方從罪中挽回,並對其靈魂行善。他們必須去見對方,承認並哀悼該罪,告訴對方罪的邪惡與危險,並不斷努力帶領他們悔改。2. 他們必須透過對他人盡可能行善,來向靈魂的主進行修復,使他們能幫助的人多於他們所傷害的人。

問題八:「對於謀殺或過失殺人,可以或必須做出什麼修復?」

回答:謀殺會造成多重損害:1. 上帝失去了祂僕人的生命。2. 當事人失去了生命。3. 君王失去了一位臣民。4. 國家失去了一位成員。5. 死者的親友失去了朋友。6. 他們的財產可能也受到損害。這些損害無法由犯罪者完全修復;但必須盡其所能。1. 對上帝,他只能憑藉基督的贖罪祭懇求寬恕;並表達如下的真誠悔改。2. 對被謀殺者,無法進行任何修復。3. 對君王與國家,若被判死刑,他必須耐心接受,不得怨言,並認為能成為他人的警示,使他們不致像他一樣犯罪,這代價並不昂貴。4. 對悲痛的親友,無法進行修復;但必須請求寬恕。5. 繼承人、親屬與債權人的損失,必須盡犯罪者之能力,以其遺產進行賠償。

問題九:「謀殺者在被逮捕前,是否有義務自首?」

回答:是的,在某些情況下:例如,1. 當這對於拯救另一位被誣告該罪的人是必要時。2. 或當國家利益要求時。但否則則不然;因為犯罪者可以合法地接受憐憫,且本性教導他渴望自我保全:但若問題是:何時國家利益要求自首?我認為比實際發生的次數要多得多:正如公共利益要求謀殺者在被捕後必須處死;它也要求他們不應頻繁且輕易地隱藏,或透過秘密逃亡而逃脫;因為那會助長他人的謀殺氣焰;而當很少有人能逃脫時,這將更有效地威懾他人。因此,若有謀殺者的良心在真誠悔改中,促使他自願出來承認罪行,並向司法投案,且勸誡他人提防像他一樣犯罪,我不能說他這樣做超過了他的義務:事實上,我認為這通常是一種義務,且通常國家利益要求這樣做;儘管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另當別論。執行反對謀殺的法律,對於保護人們的生命是如此必要,以至於我不認為僅憑自我保全就能允許人們剝奪國家保護眾多生命所需的手段,僅為了拯救一個已喪失生存權利(因其已喪失該權利)的人。如果幫助其他謀殺者逃避司法制裁是一種罪,我看不出為什麼對自己這樣做通常不是罪:我只認為,如果一個真正悔改的人有正當理由認為他活著比死亡更能為國家服務,那麼他可以隱瞞罪行或逃亡;但否則則不然。

問題十:「如果法官在謀殺者自首後不執行死刑,謀殺者是否有義務自行執行?」

回答:沒有:因為法官是被指定的公共利益裁判者,他決定何者對修復公共利益是必要的,並在某些情況下有權赦免:雖然謀殺者通常不應試圖破壞上帝的法律與國家,但他可以在憐憫提供給他時接受。

問題十一:「淫亂者或通姦者應做出什麼賠償?」

回答:貞潔無法恢復,被玷污的名譽也無法修復。但,1. 如果這是雙方同意的罪,必須竭力勸導與你一同犯罪的人悔改;必須承認罪惡,並為誘惑他們犯罪請求寬恕。2. 在不造成比利益更大的邪惡的情況下,淫亂者應結為夫妻。3. 若無法做到,男子應使女子在物質生活上達到若未被他玷污時應有的水平;透過給予她相應的嫁妝;並賠償父母的損失。4. 孩子的撫養費也應由淫亂者提供。即,1. 若男子透過欺詐或誘惑引誘女子犯罪,他有義務承擔上述一切。2. 若他們是因雙方主動與同意而犯罪,則必須共同承擔負擔;但男子應承擔較大部分,因為他被認為更強壯、更聰明,本應抵擋試探。3. 若是女子主動誘惑男子,她必須承擔較多;但他仍對父母與他人負有賠償責任,且對女子本人也負有部分責任,因為他是較強的一方,本應更堅定:且「對自願者不構成傷害」(volenti non fit injuria)這條規則也有例外。

問題十二:「在什麼情況下,人可以免除歸還與賠償?」

回答:1. 完全喪失能力者無法歸還或賠償。2. 若被歸還者對歸還者造成了同等的損害,則在實質公平與良心上可免除,前提是外部秩序與政策的理由不強迫他。因為雖然他同樣傷害了對方可能是他的罪(他必須為此悔改),但這需要的是承認,而非歸還或賠償,除非他也能期待從對方那裡得到賠償。因此,如果你欠某人一百英鎊,而他也欠你同樣數目且不願支付,你沒有義務支付他,除非是為了外部秩序與國家法律。3. 若債務或傷害已被寬恕,則該人被免除。4. 若本性或共同慣例使人有理由相信,對方並不期待歸還或賠償,或者該傷害已被寬恕(即使未提及),這將使他免於歸還或賠償;例如子女或朋友拿走了一些瑣碎之物,他們可以推定父母或朋友的仁慈會忽略此事,儘管這在原則上並不正當。

問題十三:「如果歸還的成本遠高於物品本身的價值怎麼辦?」

回答:他有義務以賠償代替歸還。

問題十四:「如果承認錯誤可能會讓必須歸還的對象轉而對我進行誹謗或毀滅怎麼辦?」

回答:你可以隱瞞身份,透過他人之手送去賠償:或者你可以隱瞞錯誤本身,透過贈與或其他支付方式使對方獲得賠償。

標題二:關於歸還與賠償的指引

指引一:「預見歸還的麻煩,並預防它。」提防貪婪,它會將你拖入這樣的網羅。有些人陷入了多麼困惑的境地,他們傷害他人之深,以至於他們所有的一切幾乎都無法做出適當的賠償!特別是那些傷害整個國家、地區或社區的公共壓迫者;以及那些在一天或一週內造成的傷害可能超過其全部資產價值的腐敗法官;以及那些為不義案件辯護的腐敗律師;以及那些助長傷害的偽證者;以及不義的陪審團,或任何類似的人:還有壓迫人的地主;以及透過暴力奪取他人財物的士兵;以及靠傷害他人為生的欺詐商人。這些人處於多麼悲慘的境地!

指引二:「不做任何可疑的事,如果可以避免的話,以免陷入歸還的麻煩。」例如在任何可疑的高利貸或其他獲利方式中,考慮到如果它日後對你顯明是不義的,而你因此有義務歸還(儘管你在獲取時認為它是合法的),當所有利息都必須償還時,你將陷入多麼大的網羅!其他情況亦然。

指引三:「當你確實有義務進行歸還或賠償時,不要計較成本或痛苦,無論它多麼巨大,務必對上帝與良心保持忠誠。」否則你將在心中留下一根刺,它會持續刺痛並潰爛,直到被拔除:而良心的安寧將會補償你最昂貴的歸還所帶來的代價。

指引四:「如果你在有生之年無法進行歸還,請在遺囑中將其作為遺產的債務留下來;」但絕不要將其視為你自己的財產。

指引五:「如果你在其他方面無法賠償,請向你欠債的人提供你的勞力作為僕人;」至少如果你能透過服務為他做出補償。

指引六:「如果你連這方面也無法做到,請請求你的朋友幫助你,以便慈善能使你有能力償還債務。」

指引七:「但如果你完全沒有賠償的手段,請承認傷害並懇求寬恕,並將自己交託給你所傷害之人的憐憫中。」

信仰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