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巴克斯特(Richard Baxter) 文選

Richard Baxter Works
03 藉基督的十字架釘死世界|006_第二部分_論基督徒的誇口

第二部分:論基督徒的誇口

既已處理完關於基督徒藉著基督及其十字架釘死在世界上的第一部分,我現在進入第二部分,論及基督徒的誇口。那些猶太化的教師曾誇口於肉體,甚至誇口於屬肉體的敬拜、屬肉體的特權,以及他們的教義在歸信者身上所產生的屬肉體的效果;但保羅,這位比他們更有可誇之處的人,卻否認並棄絕了所有這類誇口,他承認並宣稱一種相反的誇口,即誇口於基督的十字架與他自己的治死罪。我們所要探討的論點是:

「真正的基督徒必須厭惡並棄絕一切屬肉體的誇口,且必須只誇口於基督的十字架;藉著這十字架,世界對他們而言已經釘死,他們對世界而言也已經釘死。」

在處理此論點時,我將簡要說明: I. 什麼是被包含的,或者說我們可以誇口什麼。 II. 什麼是被排除的,或者說我們不可誇口什麼。

關於前者,經文中表達了兩件事,基督徒可以且必須誇口: I. 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十字架。 II. 我們因此而對世界釘死。

因此,該教義的正面部分包含這兩個分支,我將在談論負面部分之前,分別處理它們。

  1. 真正的基督徒,藉著基督的十字架對世界釘死,世界對他們也已釘死,他們可以且必須以此為榮。
  2. 然而,他們的誇口必須主要在於基督,而他們自身的治死罪,只能作為他十字架的果子來誇口。

關於第一點,必須理解以下必要的限制:

  1. 若「誇口」意味著對自身治死罪的自負與驕傲,且違背了基督徒的自我否定、謙卑以及在神裡面的誇口,我們就必須警惕並厭惡它。
  2. 若「誇口」意味著任何對這種內在驕傲的外部表達,無論是言語或行為,我們也必須厭惡並避免它。
  3. 對於所有不合時宜、令人反感的炫耀,我們也必須如此,即使其動機可能源於更好的原因,但在他人眼中卻顯得傲慢。
  4. 但若「誇口」意味著對事物之良善的領悟,以及我們從中所得的益處,並隨之而來的滿足、喜樂與心靈的踴躍,那麼基督徒就必須在藉著基督十字架所達成的治死罪上誇口。我們通常稱這種行為為在領悟自身景況時的「自福」(blessing of ourselves)。正如屬肉體、不敬虔的世界在擁有屬世事物時自以為福,基督徒也可以因自己已對世界釘死而自以為福。也就是說,他可以因這是神極大的祝福,且指向更進一步的福分而以此為樂。
  5. 當我們受召時,我們可以向他人表達這種誇口,但必須將榮耀歸給神,而非歸給我們敗壞的意志。
  6. 當我們受召如此行時,必須極其謹慎,正如保羅在《哥林多前書》四章4節所做的:「我雖不覺得自己有錯,卻不能因此得以稱義。」這意味著我們帶著聖潔的意圖,為了聽者的益處與神的榮耀而行,正如他在該章第1、2、6、8節及後續經文中所做的那樣。我們必須承認這看起來像愚妄,因為驕傲的愚人習慣於自誇。因此,保羅在被要求提及自己的特權時,稱此為「愚妄」(《哥林多後書》十一1、17、19、23),以免他人因他的榜樣而受到鼓勵去進行罪惡的誇口,若他不順帶標註這是愚妄的話;儘管這在實質上是他所擁有的,但在形式上卻是驕傲者的表現。
  1. 在告訴你們我們如何能誇口自己的治死罪後,我接下來要證明我們確實可以這樣做。

首先,這由保羅本人的榜樣所證明,無論是在此處的經文,還是在許多其他地方(《哥林多後書》五11-13;十一章全章;十二章全章,第5、6節)。「為這樣的人,我要誇口;但為我自己,除了我的軟弱以外,我並不誇口。」也就是說,不誇口任何在世人眼中顯得使我高升的事物,以免看起來像屬肉體的誇口,或使人因此過度高估我;而是誇口那些人們寧可憐憫或輕視的事物,即我在世上的卑微、被藐視,以及為基督所受的苦難。雖然在神面前這些是尊貴的,因此我不會公開誇口它們,但可以像對待其他恩典一樣,私下誇口。隨後經文說:「我雖願意誇口,卻不算愚妄,因為我必說實話;但我現在止住,恐怕有人把我看高了,過於他在我身上所看見、所聽見的。」隨後第9-11節:「所以我更喜歡誇自己的軟弱,好叫基督的能力覆庇我」(也就是說,讓我的誇口能彰顯那在支撐我時顯明出來的基督能力,而非彰顯我自己);「我為基督的緣故,就以軟弱、凌辱、急難、逼迫、困苦為可喜樂的;因我什麼時候軟弱(即在肉體與世人眼中),什麼時候就剛強了(即在聖靈與基督的工作中)。我成了愚妄人(即像個愚人),是被你們強逼的;我本該被你們稱許,因為我雖算不了什麼,卻沒有一件事在那些最大的使徒以下。」是的,《哥林多前書》九章15節,他說他「寧可死」,也不願有人使他為福音利益所做的自我否定之誇口落空。

  1. 我也這樣證明:我們必須誇口基督寶血的蒙福果效,否則我們就沒有歸給他應得的榮耀。但我們自身的治死罪,正是基督寶血或十字架的蒙福果效之一;因此,我們必須誇口它。
  1. 我們必須誇口神之愛的確據。但我們的治死罪是神之愛的確據之一;因此,我們必須誇口它。
  1. 我們必須誇口基督住在我們裡面,以及他內住的果效。因為如果我們能誇口被釘十字架的基督,那麼我們也能誇口作為我們元首的基督,我們與他聯合,並從他那裡不斷領受恩典的影響與交通;但我們自身的治死罪,是基督住在我們裡面的確切果子;因此,我們必須誇口它。
  1. 我們可以誇口靈魂上神的形象。因為這既是我們的榮耀,也是神本身最生動的代表。但我們的治死罪是神在我們身上形象的一部分;因此,我們必須誇口它。
  1. 我們可以誇口我們是聖靈的殿,基督的靈在我們裡面,我們也可以誇口他的果子與工作。但我們的治死罪是聖靈的主要果子,顯明他住在我們裡面;因此,我們必須誇口它。
  1. 毫無疑問,基督徒可以誇口他們對神之罪的止息,即就罪的權勢而言,他們不再像過去那樣,藉由違背神的律法、濫用他的兒子、他的靈與他的憐憫來羞辱他。但這一切都包含在我們的治死罪中;因此,我們必須誇口它。
  1. 毫無疑問,當神的智慧、良善與大能顯明出來,使他的仇敵困惑,使他的子民得鼓勵時,我們可以誇口神的榮耀;而這正是藉著他聖徒的治死罪所完成的。在他們身上,他得勝了;在愛他們的那位裡面,他們是得勝有餘的(羅八37)。如果我們必須榮耀那位工匠,我們也必須榮耀他的工作。如果摩西與全以色列人必須為神在紅海擊敗法老及其軍隊而唱讚美詩,那麼我們更必須為那擊敗撒但與我們一切敗壞的神唱讚美詩。為了讚美那位征服者,工作本身必須被尊崇。如果底波拉必須為軟弱之人的征服而唱神的讚美,那麼我們更必須為藉著信心征服世界,並使黑暗權勢服在我們腳下而唱。在一個被世人忽視或輕視的卑微、治死罪的基督徒之屬靈勝利中,所看見的神之愛與大能,遠比世上著名君王的肉體征服更為宏大;而那些君王在經歷一切之後,大多數卻因被世界與自己的肉體所征服,而永遠滅亡。

儘管魔鬼與毀謗的世界企圖掩蓋或貶低聖徒靈魂中恩典的工作,但信徒必須致力於反擊他們,維護並彰顯那恩典的光輝,以榮耀其作者。尊崇醫治之功的人,就是尊崇醫生;而輕視或忽視它的人,則是在羞辱他。貶低創造之工是對造物主的羞辱;是的,忽視它而不去讚嘆、尊崇它,是對他的傷害;貶低救贖主的工作是可怕的不信與忘恩負義;而輕視它、不尊崇它則是該受咒詛的。那麼,貶低或不尊崇聖化者(Sanctifier)的工作,難道不也是如此嗎?為什麼我們不該像尊崇創造與救贖之工一樣,尊崇聖化之工呢?特別是當它是其他工作所指向的終點,且若沒有它,我們便無法真誠地尊崇創造或救贖時。

  1. 我們當然可以誇口我們疾病的痊癒,以及我們墮落、悲慘靈魂的復原。那必須對自己的罪有知覺的人,必然也必須對拯救者的憐憫有知覺。我們不可能被要求為罪哀傷,卻不被允許為從罪中得釋放而誇口。本性本身就強迫我們哀嘆靈魂已知的痛苦,正如哀嘆身體的創傷與災難一樣。因此,同樣的本性必然也教導我們為屬靈的復原而喜樂與誇口。
  1. 如果我們能誇口我們的赦免或稱義,那麼按比例或同等理由,我們也能誇口我們的治死罪。因為兩者都是藉由賞賜而屬於我們,且都不是我們所應得的。但毫無疑問,我們可以誇口我們的赦免或稱義;因此,我們也能誇口我們的治死罪。
  1. 毫無疑問,我們可以誇口基督與我們仇敵的滅亡。士兵怎能被要求去戰鬥,卻不為勝利或良好的戰果而誇口呢?但我們的治死罪正是基督與我們仇敵的滅亡;因此,我們必須誇口它。
  1. 我們可以誇口那些明顯有益於我們弟兄,甚至有益於教會與國家共同利益的事物。因為那被要求愛弟兄與國家的人,必然被要求為他們的益處而喜樂與誇口。但毫無疑問,每一位肢體的治死罪,都有益於各部分與整體。哦,如果沒有這罪,我們之間的交往該是多麼有益!我們的交往對周圍的人該是多麼和平、造就且令人欣慰!那時,我們就不會因自己的榜樣而誘惑他們犯罪,也不會因我們靈魂與生活中的敗壞而擾亂家庭或鄰舍的和平,更不會招致神的審判臨到我們居住的地方。如果船上有約拿,船就會陷入危險;如果以色列因亞干的罪而驚惶,那麼周圍的人若因一個未治死罪的人而遭殃,也就不足為奇了。而所有在治死罪的信徒身邊的人,都可能因此蒙福。因此,在這方面,我們必須誇口我們的治死罪。
  1. 我們當然可以合法地誇口那些作為我們天上永恆榮耀之憑據,或作為我們擁有該榮耀之記號或證據的事物。因為,若我們以最高的熱情與努力去渴望那作為福分的福分,我們就必然會誇口那些確證我們將獲得該福分的事物。但我們的治死罪是我們擁有該福分之確切記號與憑據;因此,我們理當誇口我們的治死罪。
  1. 最後,我們理當誇口那些令我們天父喜悅的事物。因為取悅他就是我們的終極目的;遵行他的旨意就是我們一生的全部工作。因此,如果我們不能誇口這一點,我們就什麼都不能誇口了。甚至基督自己的犧牲、功德與聖潔生活,之所以被尊崇,正是因為它們完全令神喜悅;而天父給予他的完全稱讚是:「這是我的愛子,我所喜悅的」(太三17)。現在,神也同樣喜悅他子民治死罪的靈魂與生活,透過基督,他們在他眼中是可愛且蒙悅納的(林前七32;帖前四1;提後二4;來十三16)。他們藉著信心與神同行,正如以諾一樣,有「得神喜悅」的見證(來十一5)。「親愛的弟兄啊,我們的心若不責備我們,就可以向神坦然無懼了,並且我們一切所求的,就從他得著,因為我們遵守他的命令,行他所喜悅的事」(約壹三21-22)。我們所有的智慧與知識,目的都在於此:使我們在一切事上行事對得起主,凡事蒙他喜悅,在一切善事上結果子(西一9-10)。若不為那「令主喜悅」的事而喜樂,就不是基督徒。「公義的耶和華喜愛公義」(詩十一7)。「他喜愛捐得樂意的人」(林後九7)。難道我們不該為神所喜愛的事而誇口嗎?由此可見,該論點的真理性是極其明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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