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章:捨己是否在於放棄婚姻?
問二:捨己是否在於發誓或放棄婚姻,或在已婚者中放棄婚姻的自然使用?
答:簡單地禁止婚姻,被聖靈稱為「鬼魔的道理」(提摩太前書四章1-3節);這是使徒們在他們的日子裡被呼召去對抗的異端之一。然而,已婚狀態通常(並非總是)會使人無法在沒有分心的情況下自由地參與上帝的事奉,而這種自由是非常值得追求的;因此,那些有能力為上帝做重大事工,而婚姻可能會阻礙他們的人,若能在沒有更大邪惡的情況下,應當避免婚姻。因此,教會在許多世紀以來認為,牧者保持單身是非常合適的,這樣他們可以減少世俗的事務與憂慮,從而不會將他們從上帝的工作中拉走,他們的肉體關係也不會阻礙他們履行更公開的職責或慈善工作。因此,天主教徒錯誤地認為守貞誓言是進入一種完美狀態,並罪惡地譴責神職人員的婚姻;而使徒明確地說:「監督必須無可指責,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使兒女凡事端莊順服。」(提摩太前書三章2-4節)。執事也是如此(第12節)。其他人則走向了另一個極端。但真正的含義是這樣的:第一,通常情況下,婚姻比單身生活更容易使我們分心並阻礙我們事奉上帝;特別是對牧者,以及那些應該完全致力於教會公開事奉的人而言。第二,然而,並非所有人都同樣有義務結婚或不結婚。有些人可能因身體的需要而被迫結婚,以避免更大的邪惡,甚至是罪本身;而有些人可能沒有這種需要。有些人可能擁有世俗的產業與事務,以至於他們在已婚狀態下,比在單身狀態下更能自由地管理這些事務以事奉上帝;但對其他人則不然;特別是對極少數的牧者而言。因此,單身或已婚生活本身是中性的;但作為事奉上帝的手段,對一個人來說是義務,對另一個人來說卻是罪;但因為單身生活通常更自由,且最適合這個偉大的目的,所以使徒將其視為更好,因為它更適合大多數人的狀態(至少在那個時代),儘管對某些人來說,婚姻可能是一種義務。因此,每個人都應該公正地詢問,在何種狀態下他們能為上帝做最大的事奉,並選擇那種狀態,而不是基於天主教的理由——彷彿這對某個特定的人來說是值得稱讚的,儘管並未命令他,且是一種福音派的完美建議,必須發誓遵守;而是在我們生活中謹慎的安排,將聖經的一般原則應用於我們各自的狀態。因此,按照基督的命令:「誰能領受,就可以領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