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巴克斯特(Richard Baxter) 文選

Richard Baxter Works
02 主日的神聖設立|006_第十一章_主日不應被視為非法的事項

第十一章:關於主日不應被視為非法的事項

正如我已告訴你們的,主日並非猶太意義上的安息日,亦非儀式性休息的日子,而是一個以感恩的紀念與聖潔的喜樂來敬拜我們創造主與救贖主的日子,等等。這是一個從任何會阻礙此聖工的屬世事務中抽離出來的日子;因此,我現在必須先作一個總體性的解答:凡在其他時間合法的事,若不具備阻礙主日聖工的性質,在此日亦非非法;除非是因絆倒他人、作惡榜樣、違背官長法律、破壞教會合一等偶然因素。因此,我推導出以下具體決議:

一、從事對主日屬靈職責必要的體力或腦力勞動,並非非法。基督說:「祭司在殿裡犯了安息日還是沒有罪的」(意即,上帝對他們守安息日的命令,並非指對他人所規定的外在休息,而是對他們的情況有例外),我們完全可以說,牧師現在耗費體力進行辛勤的講道與禱告,或信徒為參加教會聚會而長途跋涉,並非犯罪。我們也不需要將自己侷限於「安息日路程」(即文士所規定的二千肘,約三千英尺,或五個體育場的距離):當主日的工作有需要時,走上幾英里是合法的。

二、穿著得比平日稍微華麗或體面些,並非非法。因為這與節日的喜樂相稱。但若為了好奇心與驕傲的裝扮而無謂地浪費時間,以致妨礙了更重要的事,則是可憎的。

三、烹飪食物,甚至比平日更豐盛些,並非非法;因為這是節日或感恩日。有些人認為若沒有兩頓豐盛的餐點,感恩日就不算守得好,卻又認為在主日烹飪是違法的,這實在是虛妄的自相矛盾。然而,若將此日變成暴飲暴食的日子,或在飲食與烹飪上浪費了過多本應用於屬靈工作(這是我們的目的)的時間;或因飽食而昏昏欲睡;或像對待牲畜一樣對待僕人,只為滿足我們的口腹之慾,卻忽略了他們靈魂的需要;或為了滿足並挑動肉體的私慾而縱容肉體;這一切都是可憎的。

四、對我們自己或他人、對人或牲畜行必要的慈愛之工,並非非法;即那些必須作、且若不作會造成比作了之後更大的損害的事(這就是必要之工的定義)。例如:飲食與為自己及孩子穿衣;為處於急需中的窮人送食物;給予或服用藥物;尋求醫生或外科醫生的建議;為重要且必要的事務旅行;撲滅火災;支撐即將倒塌的房屋;在必要的戰爭情況下行軍或作戰;在必要情況下航海或海上勞作;擺渡去教會的人過河;追捕強盜或保護受襲者;將人從火中或水中救出;處理人的傷口或給病人用藥;將牛、馬或其他牲畜從坑中或水中拉出;趕牛或牽牛去飲水,並餵養牠們;從海或河的突發洪水,或從氾濫中搶救牲畜、穀物或乾草;將闖入地裡破壞的牛或豬趕走;這類必要的行動並非非法,而是職責;這是一條道德或自然律,基督曾兩次告誡儀式主義的法利賽人要學習:「我喜愛憐恤,不喜愛祭祀。」

這裡所指的必要之工,不僅僅是維持人生命所需的,也包括對較小、較低層次的目的或用途而言必要的。

然而,並非所有這類必要性都允許我們作那件事。否則,商販或農夫可能會說,他的勞作對於獲取或挽救這點或那點小商品是必要的;若我不工作,我就會虧損。反過來說,若只有維持生命、肢體或生計的必要性才允許我們勞作,那麼烹飪食物、將牛趕出穀物地,以及上述許多事情都將成為非法;那樣的話,就只允許餵養昂貴的牛或馬,而不允許餵養雞、鴨、鵝、狗和其他價值不高的動物。

因此,為了避免極端,需要極大的審慎與分辨。上帝並未在總則中列舉所有被允許或禁止的細節。那麼我們該怎麼辦?我們是否要為了價值一格羅特(groat)或兩便士的東西(如餵雞之類)而破壞主日的外在休息?還是我們要寧可損失許多英鎊也不願動手去挽救?例如:若穀物或乾草在很大機率上(雖然不是絕對)若留到第二天就會丟失或嚴重損壞,那麼打開、翻動或運送它們是否合法?穀物或乾草可能價值許多英鎊,而餵豬或雞可能價值甚微;穀物或乾草可能丟失,而豬、雞、馬或牛卻很容易從一天的飢餓或禁食中恢復過來。在這種情況下該怎麼辦?

我回答:1. 必須知道,在上帝未作具體規定的地方,一般律法仍然約束我們。2. 基督徒的審慎對於正確分辨我們的行為在多大程度上屬於上帝的這些一般律法是必要的。3. 想要分辨這些事的人,必須是真正理解、重視並熱愛主日之真正目的與工作的人,而不是憎恨它或不在乎它的人;且必須是對那些有爭議的外在事物有正確評估的人。他必須是一個對主日的外在休息沒有迷信的猶太教觀念的人;並且他必須不僅看一件事或幾件事,而是要看所有與其案件判定相關的、無論多麼繁雜的事物。4. 由於這樣的人極少,因此需要那些少數具備此能力的人成為其餘人的決疑者與顧問,而較無知的人應當諮詢他們(特別是如果他們是其所屬的牧師),就像他們為健康與財產諮詢醫生與律師一樣。5. 必須知道,國家的法律往往會在此類案件中介入;如果法律規定得如此嚴格,以至於禁止了在其他情況下對某些人而言是合法的事,那麼必須服從;因為若沒有某些法律限制,惡人就無法被阻止作惡,即便這會妨礙一些好人作某些對他們而言是無關緊要、甚至在沒有此類法律時是可選擇的事。6. 同樣地,在我們的實踐中,必須考慮絆倒他人或誘使他人將我們的榜樣轉為其罪行的情況。是的,我們不僅要為了防止他人的墮落而放棄在純粹無關緊要之事上的自由,而且往往在某些情況下,原本可能是職責的事,當它會絆倒他人或誘使他犯下更大、更危險的罪時,也可能成為罪。例如,在沒有任何反對理由時,說某句話或作某個行動可能是我的職責,因為它是最有益處的;然而,如果我能預見到他人會將那句話或行動轉為其毀滅、對敬虔的仇恨,或藉此機會對其他基督徒施加殘酷行為等,這就可能成為我令人髮指的罪。因此,這裡必須考慮:誰會知道你所作的行動?他們可能會如何利用它?7. 輕微的公眾損害必須比私人的利益受到更多重視;而人靈魂的損害是無法用你的物質商品來彌補的。8. 在這些前提下,我認為指導你在這些未定情況下的偉大原則是「目的的利益」;凡事都當為上帝的榮耀與造就人而作。一個真正公正、審慎的人,透過比較所有情況,可以分辨他的行動(例如運送處於危險中的穀物)是更有可能帶來益處還是損害。一方面,你必須在天平上衡量:所要挽救之物的價值;你自己對它的需要;窮人對它的需要;以及基督的命令:「把剩下的零碎收拾起來,免得有糟蹋的。」另一方面,你必須考慮:它在多大程度上會妨礙你的屬靈益處與職責;以及這個榜樣在多大程度上可能會鼓勵那些沒有正當理由就作這類事的人;從而判斷哪條路是上帝的榮耀、你自己的益處以及鄰舍的益處所在;這就是你必須採取的路(正如門徒掐麥穗等事);因為原則是:當你的勞作在一個真正有判斷力的人看來,更有可能帶來益處而非損害時,它就是合法的且是職責;而當它更有可能帶來損害而非益處時,它就是罪。雖然並非所有人都能分辨這一點,但(據我所知)這就是判斷此類行動的真正原則。至於那些認為我們的主日受猶太安息日休息律法約束,因而認為他們有更便捷的方法來解決這些疑慮的人,我不會與他們爭辯,但我已經告訴你們為何我不贊同他們的觀點。

五、由此我進一步得出結論:既然有些行動帶來些許微小的利益,卻並未明顯妨礙主日的任何工作,那麼若將此類事情定為非法,進而困擾我們自己或他人的良心,在我看來是過於拘泥儀式,且不合福音精神。如果有人有一句關於某項重要屬世事務的話要說,若不立即說出來可能會被遺忘;或者如果我遇到一個人,我必須在第二天與他談論某項屬世事務,而我若在那時請他來與我談,之後就必須派人走很遠的路去通知他,我不會說說這樣一句話是犯罪。我會先看一個人主日的積極職責,看他如何聽道、閱讀、禱告、度過他的時間,以及他如何教導與幫助他的家庭;如果他在尋求上帝(希伯來書 11:6)方面勤奮,並專注於他屬天的事業,我將非常不願意因為他偶爾說了一句或作了一個關於屬世事務的行動,且未對其屬靈工作造成任何妨礙,就去論斷他。而如果另一個人對任何普通事物隻字不提,卻在屬靈事物上為自己或他人的造就作得很少,我會認為他是一個嚴重濫用或忽視主日的人。關於普通事物的幾句話,若在順便提及時說出,可能不會妨礙任何聖潔的職責:但我們仍必須確保它不會成為絆倒他人的試探。如果我看到一個人意外發現衣服上有個不雅的破洞或裂口,在出門前把它別上或縫好,我不會責怪他;但如果他作得讓別人以為在主日無謂地縫補衣服是可以的,那就會成為絆倒人的罪。如果我看到有人在出門前修剪一些不雅的亂髮,我不會責怪他;但如果他在一個會因此受到鼓勵而於當日無謂地去理髮的人面前這樣作,他就會冒犯。其他情況亦然。

六、根據同樣的原則,我們也可以判斷主日的娛樂。心靈的娛樂必須是主日各種聖潔的操練。任何無謂浪費時間、妨礙職責、使我們的心思偏離聖潔事物,或成為他人網羅的肉體娛樂,都是不合法的。除非是某些健康需要身體活動的虛弱者,否則很少有人在主日需要除聖潔娛樂之外的其他娛樂。我知道沒有人比我更需要它,這二十年來,如果我不走路、跑步或在進食前鍛鍊身體直到發熱或出汗,我就無法消化一天的食物;因此,必要性要求我走路或禁食;但我會在當日私下進行,以免誘使他人犯罪。但我不會譴責我看見在適當時間走路的人,因為據我所知,他可能正沉浸在某種富有成效的默想中。但如果人們在街上或田野間閒逛,或為了虛榮的快樂或談話,彷彿這一天對他們來說太漫長,且他們沒有為靈魂作的事,這不僅是罪,而且是一個靈魂對其靈魂的需要與職責毫無知覺的極壞徵兆。

七、在主日無謂地閱讀歷史、哲學或普通事物,是對其更屬靈工作的罪惡轉移;且與此日指定的用途不相稱(更不用說小說、劇本或無聊的故事了):是的,甚至是那些神學本身中,較不具實踐性且對激發感恩與屬天情感無益的部分,亦是如此。但有時,在講道、交談或默想中,可能會出現需要立即解決的歷史、哲學或爭議神學觀點,這些可以作為造就人的輔助手段而使用,而不算犯罪。因此,這裡我們必須審慎判斷。

八、一件單獨來看可能合法的事,除非有極大的必要性,否則當為我們服務的人因此被吸引或鼓勵將其作為一種職業時,就是非法的。例如:僱用理髮師剪髮;或僱用裁縫修補衣服,或僱用補鞋匠修鞋。因為如果你可以僱用他,別人也可以,這樣他就會在主日從事他的行業。然而,我不敢說,如果你在去教會的路上,發現你的鞋子或靴子壞了,使你無法出門,你不能在可以避免這種不便的地方私下修補它們。雖然廚師和理髮師不應被無謂地僱用,但這並不總是違法的,有時甚至是非常好的。因為正如廚房裡的一個僕人可以為全家烹飪食物一樣,一個麵包師或廚師可以服務許多家庭,省去十倍於此的人本來必須自己作的勞作;而且可能比其他人更輕鬆、更快捷。藥劑師、外科醫生和醫生的行業,通常是出於必要才使用的。

九、除了在之前的一週內進行仔細的預見、預防與準備外,沒有足夠的方法來避免此類濫用;因此,必須憑良心去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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