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巴克斯特(Richard Baxter) 文選

Richard Baxter Works
07 由自我認識推論上帝與祂的統治|006_第七章_人屬於上帝及其義務

第七章 一、論人與其所有者上帝的關係

第一節:上帝既是我們無庸置疑的絕對所有者,由此不可否認地得出:我們是屬於祂的。

這種關係是相互的,此事實無需證明。

第二節:因此,人作為一個理性的受造物,能夠認識到他與造物主之間的這種關係,便有義務按本性同意此關係,並將自己絕對降服於造物主的旨意、處置與使用。

因為沒有什麼比「每個人都應擁有屬於自己的東西」更合理了;人的悟性應當按事物的本相去理解,人的意志應當同意造物主的利益與權利,否則便是最扭曲、無序且不義的。因此,每一位理性受造物必然有義務反思:上帝是其絕對的所有者,並據此對上帝做出審慎、堅決的降服,不帶任何例外或保留。

第三節:因此,人應當致力於了解自己在何處最能對造物主的利益(即祂在我們成全中所獲得的喜悅)有所貢獻,並應當甘心樂意地將自己投入其中。

因為不可否認的是,上帝應當被祂自己的東西所服事,且是完全地、不分彼此地服事:因為我們並非部分屬於祂,而是完全屬於祂。

第四節:因此,無人能對自己擁有任何所有權,除非是源自其絕對的主,且完全從屬於祂的所有權。

因為只能有一位完全且絕對的所有者。我對自己不可能擁有任何所有權,除非是源自造物主的授予與託付。

第五節:因此,受造物對另一個受造物也不可能擁有任何所有權,只能是衍生性的、從屬的,且是「某種意義上的」(secundum quid)。

沒有任何父母對其子女擁有所有權,最強大、最絕對的君主對其子民亦然,他們不過是上帝之下的管家;甚至對自己也沒有所有權,因此對他人更無所有權。管家對主人的財物並無所有權,只有衍生性的、依賴性的、從屬的且非正式的所有權,僅擁有使用收益權(usum fructuum),以及為此所必需的佔有權,這種不完美的所有權僅能證明其佔有的正當性。

第六節:正如我不屬於我自己,我所擁有的一切也並非真正屬於我,我所擁有的一切與我一樣,都屬於上帝。

因為無人能對其他事物擁有比對自己更多的權利。不擁有自己的人,便不擁有任何東西。我們所擁有的一切,以及可能擁有的一切,無一不是像我們一樣來自上帝,因此也無一不是同樣屬於祂。

第七節:因此,無人應當對上帝對他的處置感到不滿,所有人都應當順服上帝的處置旨意。

因為對上帝隨己意處置祂自己的東西,並使用任何事物以達到祂的目的而發怨言,是不合理且不義的。

第八節:因此,所有人都應當避免一切自私的情感與偏袒,並應當比關心自己的利益更關心上帝的利益。

因為我們與其說是屬於自己,不如說是屬於祂,且與祂的利益相比,我們的利益並不那麼重要。

第九節:因此,無人應當為了自私的目的而做任何損害我們絕對所有者——上帝——之旨意與利益的事。

第十節:因此,無人應當以任何方式處置其產業或任何所有物,除非是為了其絕對之主的利益。

第十一節:因此,所有人都應當將服事這位絕對所有者的旨意與利益,視為其生命中真正的關懷與勞苦。

第十二節:因此,無人應當將最偉大的凡人或最親愛的朋友之旨意或利益,置於上帝的旨意與利益之上。

第十三節:國家或王國的公共利益也不應被用來反對祂的旨意與利益。

但我們仍須謹慎對待如何反對或忽視後者,特別是因為上帝的旨意在祂受造物的公共或共同利益中獲得最大的喜悅,因此這兩者極少分離;就其真實的益處而言,它們從未分離,儘管就肉體、較低層次的益處而言,可能會出現這種情況。

這一切都如此顯而易見,若還要花時間去證明或闡釋,只會顯得不必要且徒勞地冗長。

第十四節:既然我們的主人是一位擁有無限智慧與良善,且擁有無限權能的上帝,祂對我們的主權對正直人而言是一種巨大的安慰。

因為正如祂教導人類(甚至禽獸)去愛護自己的所有物一樣,這暗示了祂不會藐視祂自己的所有物;因此,祂對我們的利益就是我們的安慰。

第十五節:無人能真正給予上帝任何東西,除非是將屬於祂的東西順服地歸還給祂:對人亦然,除非是作為上帝的管家,並根據我們在面對其他索求者時,那「某種意義上的」所有權來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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