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巴克斯特(Richard Baxter) 文選

Richard Baxter Works
基督徒的家庭責任|003_第三章_家庭崇拜與聖潔的必要性

第三章:一場辯論,或證明家庭崇拜與聖潔之必要性的論據,或針對那些否認這是上帝所要求之事的不敬虔者與某些教派的詭辯之指引

家庭作為一個整體,其對上帝的莊嚴崇拜是否為上帝所命定?答:是。

米蘭多拉(Mirandula)那句卓越的話常在我腦海中浮現:「哲學尋求真理,神學發現真理,宗教擁有真理。」因此,我以更大的熱忱與喜悅來辯論這些直接屬於宗教的觀點,即直接實踐性的觀點,而非那些僅僅遙遠相關的觀點;雖然我不願看到我們中間在「哲學家、神學家與宗教人士」之間存在比幻想、理智與意志之間更寬的鴻溝(這三者在任何行為中從未分離;或者說,比實踐性的自然知識習慣、實踐性的超自然知識習慣,以及由前兩者轉化而來的實踐性決心、情感與努力之間更寬的鴻溝),但我們可以在不致命地分割的地方,安全且有益地進行區分。若在我們當前的案例中進行辯論,僅僅趨向並終結於宗教實踐,那麼我們就能說,我們沒有白費口舌;當我們透過上帝工作的喜悅與益處的經驗,察覺到我們並非徒然地敬拜祂時。否則,透過辯論來證明上帝應當被敬拜,而在辯論結束後卻不敬拜祂,這不過是展現我們的學識,磨練我們的機智來為自己的定罪辯護;彷彿控告者需要我們的幫助,或者全地的審判者若沒有從我們口中得到證據與論據,就缺乏對付我們的證據一樣。關於術語的含義,我將略作說明,無論是關於主詞還是謂詞,以免我們在黑暗中爭論;但說明會很簡短,以免我以不必要的勞動困擾自己與你們。

一、「上帝的崇拜」我們指的並非僅僅,也不主要是作為這種行為的順服,或普通事物中的服務,即所謂的「事奉」(douleia);我們指的是一種宗教性的行為,旨在將上帝尊為上帝,且比普通順服的工作更直接。這種通常被稱為「敬拜」(latreia)的行為,奧古斯丁及其後的正統派皆將其專屬於上帝,事實上,將其賦予任何其他對象皆違背了其定義。

這種崇拜分為兩類,其中第一類被卓越地稱為「崇拜」,即:當上帝的榮耀如此直接地成為工作的目的與全部事務時,我們自身的利益僅是隱含地、在明顯的從屬地位中被納入;這類工作包括讚美與感恩的蒙福工作,我們在此開始,並將在天堂永恆地延續。然而,請看真正宗教更令人讚嘆的奧秘;我們在這些將一切歸於上帝的崇拜行為中,確實從上帝那裡領受得更豐盛,並在祂裡面更完全地享受我們自己的幸福,勝過在那些我們更直接尋求自身利益的崇拜行為中。後者是第二類崇拜行為,即:當工作的實質或內容是尋求或從上帝那裡領受某物,或以祂的名宗教性地傳遞某物時,這更直接地是為了我們自己;儘管在這一點上,上帝仍應是我們的最終目的。你們可以察覺到我將其分為三類。其中第一類由我們為所缺乏之物向上帝進行的宗教性祈求組成,稱為禱告。第二類由我們為從上帝那裡領受某物而進行的宗教性接觸組成,即:1. 從祂的口、使者等領受教導、誡命、應許、威脅。2. 在洗禮與聖餐中領受祂恩典的聖禮記號。第三類是當基督的僕人在祂的名下莊嚴地傳遞祂的律法或聖禮時。祂的律法或是透過一般的講道,或是透過紀律行為中更具體的應用。

二、「莊嚴」(solemn)一詞有時指任何慣常的事物,因此有些人將其推導為「慣常之事」(Solenne est quod fieri solet)。有時指一年中僅在特定日子進行的事;因此有些人將「莊嚴」解釋為「幾乎一年僅一次」(quasi solum semel in anno)。但通常它被理解為,我們在此也如此理解,即「著名且慣常的」(celebre et usitatum),也就是說,這不是偶發且罕見的,而是規定且通常要進行的,並以適合如此重大事務的莊重與尊榮的嚴肅性來進行。

三、「家庭」我們指的不是聖經中常指的居住在許多房子裡的部落或宗族,我指的是一個「家戶」(household)。

「家」(Domus)與「家庭」(familia)在經濟學上確實是略有不同的概念,但指同一件事。「家」對於「家庭」正如「城邦」(civitas)對於「共和國」(respublica),前者被視為後者的主體,後者是前者的「內在目的」(finis internus)。因此,「家是自然同意的社會,由家庭成員組成,為了每日生活能適當維持而聚集。家庭是透過家長對其下屬成員的治理而形成的家之秩序。」

在此請注意,一個完整的家庭必須包含四個組成部分:「家長、主母、兒子、僕人」。但對於家庭的本質而言,只要有「治理者與被治理者」,即一位首領或治理者(無論是父親、母親、主人或女主人),以及一位或多位在此首領下被治理者,便已足夠。

因此請注意,治理者是家庭不可或缺的部分,被治理者中的某些人也是(即必須有這樣的人),但並非每一位成員皆是。因此,若二十個孩子或僕人在沒有父親或家長在場(或以某種代表形式在場)的情況下敬拜上帝,嚴格來說這並非家庭崇拜。但若家長本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在場,且有其任何子女或僕人隨同,即便其餘的人皆不在場,這仍是家庭責任;儘管家庭是不完整且殘缺的(因此,若以這種方式執行,該責任也是殘缺的)。

四、當我說「在家庭中並透過家庭」時,我並非指每個人都必須執行工作的相同部分,而是指一人(家長或由他委派並代表他的人)作為代言人,其餘的人透過領受教導,或在心靈上贊同他所獻上的禱告與讚美來履行各自的部分。最後,所謂「上帝的命定」,我指的是任何對上帝旨意的彰顯,即執行此舉是人的責任。無論是透過自然手段還是超自然手段,直接地還是間接地,只要我們能確定這是上帝的旨意。因此,問題的總結是:「是否有任何神聖的行為,由家長與其餘成員宗教性且慣常地為上帝的榮耀而執行,是上帝命定為我們的責任?」關於這個問題,我的想法將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並按此順序提出。我將談論一般的家庭崇拜。2. 特別談論該崇拜的種類。3. 談論時間。

  1. 關於第一點,為了限制與謹慎,我提出以下命題,然後證明主要結論。

命題一:並非上帝所命定的所有崇拜種類,都必須由家庭作為一個整體來執行;因為有些崇拜是公共聚會所特有的。

二、更具體地說,洗禮與聖餐這兩項聖禮,乃是屬於牧職或組織化教會的職分,而非家庭所共有的。因為這兩項聖禮皆僅委託給福音的牧者,且數百年來在教會中僅由他們施行(除非在必要情況下,允許他人施洗)。同樣地,聖餐被設立為一種象徵與媒介,其意義在於比家庭更廣泛的公共團契。儘管有些人從聖餐的初次設立推論出相反的觀點,認為既然有家庭禱告與教會禱告、家庭教導與教會教導,那麼也應當有家庭聖禮與教會聖禮,但這是一個錯誤。因為基督雖是在祂的家庭中施行聖餐,但祂並非以「家庭」的身分,而是以「教會」的身分施行。因為一個家庭也可能同時是一個教會。我們從使徒的教導與實踐,以及所有教會一貫的傳統中,都能得到這樣的解釋;教會從未認為聖餐是家庭的職責,而是屬於大型聚會的,且只能由受按立的牧者施行。此外,從割禮與逾越節所引申出的理由,也無法證明相反的觀點;這既是因為當時尚未如今日般建立個別教會,因此家庭承擔了更多職責;也是因為在這些聖禮的設立中,確實包含了一些家庭特有的職責。再者,上帝在當時賦予了他們權柄,而這權柄在現今的聖禮中並未賦予家長。

三、成千上萬的人因自身的邪惡與怠惰而使自己無能,以致無法履行上帝所規定的義務;然而,這依然是他們的義務。某些無能或許能在部分程度上開脫他們的責任,但絕不能完全免除。

我現在要證明,以家庭為單位的上帝莊嚴崇拜,是出於上帝的命定。

論證一:若家庭是上帝所設立的社會,並被賦予了進行上帝莊嚴崇拜的特殊優勢與機會,且未受任何禁止,那麼以家庭為單位的上帝莊嚴崇拜,即是出於上帝的命定。前提為真,故結論亦然。

關於前提的各部分:1. 家庭是上帝所設立的社會,無需證明。

  1. 它們被賦予了特殊的優勢與機會,可透過列舉細節顯明:(1) 家長擁有權柄的優勢,藉此他可以命令所有屬下參與上帝的崇拜,甚至可以對拒絕者施以懲戒;若他們頑梗不化,甚至可以將其逐出家庭。(2) 他對妻子與兒女擁有獨特的影響力,藉此他能引導他們甘心樂意地參與,從而使他們能進行正確的福音派崇拜。(3) 他擁有家人在日常供應上對他有特殊依賴的優勢,兒女在世上的生計份額亦仰賴於他,藉此他能進一步促使他們順服:他既有權賞賜,亦有權懲罰與命令。(4) 他們有共同生活的機會,因此隨時在側、聚在一起,隨時準備好進行此類事務。(5) 由於關係最為親近,他們更有義務促進彼此的救恩,並在事奉上帝上互相幫助。(6) 他們因此擁有優勢,能克服因疏離與誤解而在遠距離生活者之間產生的偏見與猜忌,從而在上帝的崇拜中更真誠地合一。他們親近的關係與天生的情感,極大地幫助他們在崇拜時能更深情地連結,從而以同心合意的方式,進行更有力且蒙悅納的上帝崇拜。(7) 若產生任何誤解或其他障礙,由於他們隨時在側,便有機會消除誤解並彼此和解;若家庭中存在理解、心靈或生活上的弊病,家長透過熟悉與日常的交談,能更具體地調整其責備、勸勉、認罪與祈求,這是會眾中的牧者所難以做到的。因此,我已透過列舉證明,家庭擁有進行上帝莊嚴崇拜的優勢,甚至是極其卓越的特殊優勢與機會。
  1. 前提的最後一部分是,他們並未被禁止使用這些優勢與機會來進行上帝的莊嚴崇拜。我補充這一點,是為了防止有人說,儘管他們有這些優勢,但上帝為了避免其他方面的重大不便,可能會限制他們;正如祂限制婦女在聚會中發言一樣。但 (1) 上帝在自然律與成文律中皆未限制他們;因此這根本不是限制。誰若能指出其中任何一處有此限制,請儘管提出。(2) 我從未讀過或聽過任何有知識的基督徒斷言上帝禁止家庭莊嚴地敬拜祂,因此,當無人持肯定觀點時,證明否定觀點實屬多餘。確實,對於某些崇拜形式,如講道與解經,有些人曾加以禁止;但對於閱讀、教導問答、一般教導、禱告、讚美、唱詩,更不用說全部的莊嚴崇拜,則絕無禁止。前提論證至此。

我現在來證明結論。1. 上述的優勢與機會是上帝所賜的才幹,領受者有義務為上帝忠心地運用;因此,家庭既擁有這些進行上帝莊嚴崇拜的優勢與機會,就有義務在莊嚴敬拜祂的事上,為上帝忠心地運用這些才幹。關於前提:1. 這些是才幹,即上帝所賜可運用的恩典,這是無庸置疑的。因為正如無人敢否認它們是恩典,我也希望無人敢說上帝不是它們的賜予者。其次,2. 這些才幹必須為賜予者上帝忠心地運用,這是顯而易見的:(1) 綜觀馬太福音二十五章,特別是第14至31節。路加福音二十章10節提到祂要求葡萄園的果子;馬太福音十章42節提到,若祂託付我們一杯涼水,當祂索要時,祂期待我們將其給予先知。若祂託付我們外在的財富,祂期待我們「給予那求你的」。管家必須為他們的管家職分交帳。基督告訴我們關於所有才幹的總原則:「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託誰,就向誰多要。」關於我們的話語,基督特別告訴我們:「凡人所說的閒話,當審判的日子,必要句句供出來。」當祂給予我們如此機會時,若拒絕運用我們的舌頭與心靈進行上帝的崇拜,更當受審。經上說:「所求於管家的,是要他有忠心。」「各人要照所得的恩賜彼此服事,作上帝百般恩賜的好管家。若有講道的,要按著上帝的聖言講。」等等。更多類似的經文證明了此三段論的前提,而結論無需證明。

論證二:以家庭為單位的上帝莊嚴崇拜,是自然律所要求的,因此它是出於上帝的命定。除非一個人否認理性與自然本身,否則無人能否認此結論;否認自然律是上帝的律法,實際上是在超自然律中預設了自然律,並在其中重申了它,卻從未廢除它。積極律法比自然律法更易變更。

前提論證如下:1. 自然理性(即自然律)要求所有人忠心地運用上帝所託付的一切才幹,以歸榮耀給祂;因此,自然理性(或自然律)要求上帝應在家庭中受到莊嚴崇拜;因為上帝已賦予他們上述的優勢以達成此目的。2. 自然律要求所有以上帝為創始者與建立者的社會,應盡其所能地奉獻給那位創始與建立它們的主:而上帝是家庭的創始者與建立者,這是自然之光所共知的:因此自然律要求家庭應盡其所能地奉獻給上帝;從而要求他們莊嚴地敬拜祂,因為他們有能力這樣做。我無需證明大前提,因為我只對那些擁有其中所提自然律的人說話;因此他們自己知道這是真實的。然而,讓我透過闡釋來停留片刻,告訴你們其根據:

  1. 上帝是阿拉法,是俄梅戛,是首先的,是末後的,是萬有的主要動力與終極目的;因此也是家庭的。所以它們應當為了祂,正如它們源於祂:「因為萬有都是本於祂,倚靠祂,歸於祂。」這論證我取自自然,自然除了上帝之外,不可能有任何起源,也不可能有任何終點。
  2. 我取自上帝在創造與安排萬物時的意圖。上帝造萬物是為了祂自己,在祂之下不可能有終極目的。
  3. 我取自祂的「所有權」(jus dominii),即祂對萬物所擁有的所有權,因此也包括對家庭的所有權:它們絕對且單單屬於祂。凡單單且絕對屬於某人的,就應當為其所用,並運用於其榮耀與目的;對於上帝所擁有的,更是如此,因為人不可能像上帝對萬物那樣,對世上的任何事物擁有如此完全的所有權。
  4. 我從上帝的「統治權」(jure imperii)進行論證。若祂對家庭作為家庭擁有完全的統治權,那麼家庭作為家庭就必須盡其所能地尊榮與敬拜祂。但祂對家庭作為家庭擁有完全的絕對統治權;因此——大前提的結論基於兩點:(1) 上帝本身就是祂自己統治的目的:這是祂統治的特點。政治家稱所有人類的統治最終皆以社會的公共利益為終結。但上帝的喜悅與榮耀是祂統治的目的,且可說是公共或普遍的利益。(2) 自然教導我們,至高的尊榮應歸於所有至高的統治者;因此他們應擁有最尊貴的稱號,如陛下、殿下、卓越等,以及與這些稱號相稱的行動。「我若為父,尊敬我的在哪裡呢?我若為主人,敬畏我的在哪裡呢?」敬畏常被用來代表上帝所有的崇拜。若沒有一個家庭不是上帝所建立的,且祂不是其主人、擁有者與統治者,那麼就沒有一個家庭不該尊榮、敬畏或敬拜祂,且不僅是以個人的身分,而是以家庭的身分:因為祂不僅是作為人,更是作為家庭的父與主人、主與統治者。尊榮對於統治者,正如保護對於臣民一樣,在我們的情況下更是如此。上帝不僅是名義上的,更是真實的統治者。地上所有的權柄皆源於祂,實際上就是祂的權柄。所有合法的統治者皆是祂的官員,在祂之下擔任職位,並藉著祂行事。因此,正如上帝是每個國家合法的君主,是教會的元首;祂也是每個家庭的元首。因此,正如每個國家應對其地上的君主履行身為人所應盡的尊榮或崇拜;每個社會也應根據其能力,對上帝履行神聖的崇拜與尊榮。若有人反對說:按照此規則,國家作為國家必須聚集在一起敬拜上帝,這是不可能的;我回答:他們必須根據其自然能力敬拜祂;家庭也必須根據其能力敬拜祂。相同的普遍誡命,根據主體不同的能力,要求履行不同方式的義務。國家至少應透過其代表,以國家的身分向上帝委身,並以他們所能採取的最適當方式敬拜祂。家庭可以聚集在一起禱告,儘管一個民族無法做到。正如被稱為省級或國家教會的教會聯合體,有義務敬拜上帝,正如個別會眾一樣,但並非在同一個地方;因為這是不可能的:自然限制並造成了差異。

為了使家庭尊榮與敬拜上帝的義務顯得更為突出,請考慮上帝的所有權與統治權是雙重的,但每一種權利單獨來看都是完全的。1. 祂是我們創造主身分下的擁有者與統治者。2. 祂是我們救贖主身分下的擁有者與統治者。藉由這兩者,祂不僅是個人,更是家庭的主與統治者;所有社會皆屬於祂。而對個人的統治,主要是在社會中對他們行使的。「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都賜給基督了」;「父不審判什麼人,乃將審判的事全交與子」;「萬有都交在祂手裡」;「因此,萬膝必向祂跪拜,無論是天上的、地上的,和地底下的」(無論是出於崇拜的跪拜,還是被迫的承認);「無不口稱耶穌基督為主,使榮耀歸與父上帝。」自願向基督跪拜並承認祂以歸榮耀給上帝,就是真正的崇拜:所有人都必須根據他們各自的能力做到這一點;因此家庭也必須根據他們的能力做到。

第三個考量,我原打算僅作為闡釋,但它本身即可作為一個論證;內容如下:

論證三:若除了上述所有的機會與義務外,家庭確實生活在上帝的面前,並應當藉著信心領會那種同在,那麼上帝的旨意就是家庭作為家庭應當莊嚴地敬拜祂。但前者為真,故後者亦然。

大前提的結論,僅需證明,我以「更何況」(a fortiori)的論證,從應歸於所有地上統治者的尊榮來證明。雖然當國王、父親、主人不在時,不要求向他們呈現實際的尊榮,因為他們無法領受(除非透過某種代表上級或與其相關的人或物);但當他們在場時,若不向他們履行實際的尊榮或人性的崇拜,那就是輕慢的臣民、悖逆的兒女。現在,上帝不僅與每個人同在,也與每個家庭同在。正如經上說祂在教會的金燈臺中間行走,祂也藉著祂普遍的同在,以及藉著祂恩典的同在與祂僕人的家庭同在。他們很容易透過祂的引導與對家庭事務的祝福發現這一點。若有人說:「我們看不見上帝,否則我們必會每日在家庭中敬拜祂。」回答:信心看見那肉眼不能見的。若你們之中有一位兒子是瞎子,看不見自己的父親,當他知道父親在場時,若他不尊榮父親,你們會認為他可以被原諒嗎?我們知道上帝在場,儘管肉體是瞎的,看不見祂。

論證四:若基督徒家庭(除了上述所有的優勢與義務外)也是分別為聖歸給上帝的社會,那麼上帝的旨意就是家庭作為家庭應當莊嚴地敬拜祂;但基督徒家庭是分別為聖歸給上帝的社會:因此,等等。

結論的理由在於,分別為聖的事物必須以他們所能達到的最卓越方式,為上帝所用。分別一個人或事物,就是將其分別出來,脫離普通或不潔的用途,並奉獻給上帝,用於祂的事奉。當事物被奉獻給祂,或因祂自己的揀選與分別而脫離普通用途時,若將其從上帝那裡挪用,或不為上帝所用,就是褻瀆。上帝對所有人擁有雙重權利(創造與救贖)。但對分別為聖者擁有三重權利。亞拿尼亞可怕的審判,是上帝對那些扣留奉獻給祂之物者發怒的悲慘例子。若基督徒家庭作為家庭是分別為聖歸給上帝的,他們就必須作為家庭,盡其所能地敬拜祂。

我證明基督徒家庭是分別為聖歸給上帝的,如下:1. 聖潔之人的社會必然是一個聖潔的社會。但基督徒家庭是聖潔之人的社會;因此,2. 我們在聖經中發現,不僅是個人,連這些社會也被分別為聖歸給上帝。「你是歸耶和華你上帝為聖潔的民;耶和華你上帝從地上的萬民中揀選你,特作自己的子民。」因此,那個國家的全體共同與上帝立約,上帝也與他們立約。「你今日認耶和華為你的上帝,應許遵行祂的道……耶和華今日照祂所應許你的,認你為祂的子民,使你謹守祂的一切誡命,又使你得稱讚、美名、尊榮,超乎祂所造的萬民之上,並照祂所應許的,使你歸耶和華你上帝為聖潔的民。」約書亞(二十四章)將自己與他的家奉獻給主;「至於我和我家,我們必定事奉耶和華。」亞伯拉罕藉著割禮(上帝之約的印記)將他的全家奉獻給上帝;此後所有的家庭也都當如此行(就男性而言,整個家庭藉此被奉獻)。除了預表性的意圖外,將所有頭生的奉獻給上帝是否還有其他含義,若他們活著,他們將成為家庭的家長,這值得探討。

逾越節是一項家庭職責,藉此他們進一步分別為聖歸給上帝。是的,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新約中,聖靈如何模仿舊約的語言,談論上帝的子民,如同談論聖潔的社會,正如猶太人那樣。正如許多預言所預告的,列國與列邦將事奉祂(我在我的《洗禮》一書中對此有更多論述);在福音時代,當恩典與懇求的靈澆灌下來時,那些「必為祂哀哭」的人中,包括「大衛家,各按各家;大衛家的男丁各按各家,女眷各按各家。拿單家,各按各家;拿單家的男丁各按各家,女眷各按各家……其餘的各房,各按各家;男丁各按各家,女眷各按各家。」因此,基督差遣祂的門徒去「施洗使萬民作門徒」,並「世上的國成了我主和主基督的國」。正如上帝對猶太人所說:「你們要作祭司的國度,為聖潔的國民」;彼得也對所有基督徒說:「你們來到主面前,也就像活石,被建造成為靈宮,作聖潔的祭司,藉著耶穌基督奉獻上帝所悅納的靈祭。惟有你們是被揀選的族類,是有君尊的祭司,是聖潔的國度,是屬上帝的子民,要叫你們宣揚那召你們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的美德。」請注意這段經文如何充分證明了我們所談論的一切。它談論基督徒的集體,如同在社會中,且是在最卓越的社會中;「族類」;這似乎特別指支派與家庭:「祭司、國度、子民」;這通常包含國家中的所有階層。在所有這些方面,他們是聖潔的、特殊的、被揀選的,以表明上帝的子民在這些關係與社會中被分別為聖。然後注意這種分別為聖的目的,「藉著耶穌基督奉獻上帝所悅納的靈祭」;「宣揚那召你們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的美德」。

是的,似乎有將家庭特別奉獻給上帝的儀式。因此,我們經常讀到全家歸信並受洗;雖然沒有成年人受洗,除非是看似信徒的人;但當他們承認信仰時,他們全家作為一個家庭一起受洗。而且,家長在促成其餘家人歸信上的利益與職責似乎被認為是如此重大,以至於他不僅不應滿足於自己的歸信,還應在受洗前立即努力,使他的家人與他一同加入,以便整個家庭能同時奉獻給上帝:因此上帝祝福祂自己設立的秩序與條例以達到此目的:當祂將職責加在主人身上時,祂通常會賜下成功,因此通常整個家庭會與家長一同歸信並受洗。如使徒行傳十八章8節:「管會堂的基利司布和全家都信了主,也受了洗」;使徒行傳十六章32節,保羅應許獄卒:「當信主耶穌,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他和全家的人,隨即都受了洗:因為他信了上帝,和他全家的人。」呂底亞被描述為「敬拜上帝的人」:「她和她一家都受了洗。」天使告訴哥尼流,彼得將告訴他「話語,叫你和你全家可以得救」:他們隨即受了洗。哥林多前書一章16節,保羅給司提反一家施洗。基督告訴撒該,當天救恩到了他的家,「他和全家的人都信了」。約翰福音四章53節那位大臣也是如此。因此,當基督差遣祂的門徒時,祂說:「那家若配得平安,你們所求的平安就必臨到那家;若不配得,你們所求的平安仍歸你們。」因此,正如每一位基督徒君主有義務盡其所能使他所有的子民成為上帝的子民;並像以色列人那樣,在國家盟約中將他們奉獻給上帝作為聖潔的國民,這是毫無疑問的;每一位基督徒家長也有義務盡其所能地運用他的影響力、權柄與能力,使他全家在洗禮盟約中成為基督的子民,從而將他全家奉獻給基督。我進一步證明這一點,因為信徒本身既已分別為聖歸給上帝,必然得出結論,他們所有合法的關係,特別是所有被命令的關係狀態,也分別為聖歸給上帝;因為當他們自己奉獻給上帝時,是絕對毫無保留的,要用他們所有的一切,以及祂所安排的每一種關係與能力來事奉祂。若認為一個基督徒在身為平民時完全奉獻給上帝,若後來成為士兵、牧師、官員、國王,就不再受其奉獻的約束,現在要以士兵、牧師、官員、國王的身分事奉上帝,那是瘋狂的想法。所以,在單身狀態下奉獻給上帝的人,當他進入那種狀態時,就有義務以丈夫、父親、主人的身分事奉祂;當我們將自己奉獻給祂時,我們就將我們所有的一切都奉獻給了上帝。

此外,聖經告訴我們,「在潔淨的人,凡物都潔淨」;並且「都藉著上帝的道和人的祈求成為聖潔了」;這是因為它們成為了分別為聖之人的財產、享受、行動與關係;這些人本身已奉獻或分別為聖歸給上帝:因此,所有的分別為聖最終且主要地指向上帝;「凡聖潔的,都是歸給上帝的」;儘管在從屬意義上可以說它們是為我們而分別為聖的。既然毫無疑問,每一位基督徒都是分別為聖歸給上帝的人,且當每個人如此奉獻給上帝時,他就是奉獻自己,在所處的每一種狀態、關係或條件下,並用他所擁有的所有能力,盡其所能地事奉祂,由此可見,這些關係是分別為聖歸給上帝的,在其中他應當敬拜祂並尊榮祂。

我們在聖經中進一步發現,個別的家庭關係是明確地分別為聖的;完整的家庭由三對關係組成:夫妻、父母與子女、主人與僕人。丈夫必須以主裡聖潔的愛去愛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要用水藉著道把教會洗淨,成為聖潔,可以獻給自己,作個榮耀的教會」。妻子「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如同教會順服基督」。子女「要在主裡聽從父母」。父母「要照著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兒女」。僕人「要聽從主人,如同聽從基督,並作為基督的僕人,從心裡遵行上帝的旨意,甘心事奉,好像事奉主,不像事奉人;因為曉得各人所行的善事,不論是為奴的、是自主的,都必按所行的得主的賞賜;主人也要照樣待他們,知道他們的主在天上」。因此顯而易見,每一種獨特的家庭關係都是奉獻給上帝或歸給上帝為聖的,並應盡其所能地為上帝所用。我稍後將有機會進一步使用這些經文來論述特定種類的崇拜,儘管我現在將它們用於一般的崇拜。

論證五:基督徒家庭中各種莊嚴崇拜的形式,在聖經中皆可見到、被指定、被使用且被命令,因此可以合理地對一般的崇拜得出結論:因為類別存在於每一個物種之中。但這一論證將我帶向我承諾的第二部分:即證明關於某些特殊崇拜形式的觀點;我之所以加快速度,是因為在這樣做時,我也證明了普遍的觀點。

二、關於上帝的崇拜,我將談論屬於家庭的兩三個主要部分。

首先是教導,我將其包含:

  1. 教導聖經的字句,(1) 透過閱讀;(2) 教導他人閱讀;(3) 使他們背誦,這是一種問答教學。
  2. 教導其意義。
  3. 透過熟悉的責備、勸勉與鼓勵,應用所教導的內容。

命題二:「上帝的旨意是,家長應當教導其屬下救恩的教義」:即上帝關於救恩的教義,以及獲得救恩的條件,為達到此目的所應使用的媒介,以及我們為此所需履行的一切義務。

在進入證明之前,請注意這些告誡:1. 當我說人必須如此教導時,我暗示他們必須有能力教導,不可在沒有能力之前就教導:若他們沒有能力,那是他們自己的罪,因為上帝已賜予他們機會。

二、人必須根據自己的能力來衡量其教導,不可假裝自己擁有超過實際的能力,也不可嘗試自己無法勝任的事,以免招致驕傲自負、褻瀆聖物或其他濫用神聖事物的罪咎。例如,那些沒有能力明辨的人,不可擅自強解原文,或強行解釋深奧的預言及聖經中其他晦澀的經文,也不可擅自裁決超出其能力範圍的爭議。三、然而,他們可以適當地研讀那些更有學問、更有能力的人對此類問題的見解,並告訴家人:「這是教父們、大公會議或某某博學神學家的判斷。」四、但通常而言,對家長來說,最安全、最謙卑、最明智且最有秩序的做法,是避開爭議與晦澀的經文,只教導教義問答中常見的、淺顯且必要的教義,並在必要的實踐事項上給予指引。五、家庭教導必須從屬於牧者的教導,正如家庭從屬於教會一樣:因此,(1.)家庭教導必須讓位於牧者的教導,絕不可與之對立;當你應該在教會聽牧者講道時,就不該在家聽家長的教導;若牧者召喚僕人或孩子在合適的地點或時間接受教義問答,家長不可在那時親自教導,也不可阻撓他們,他們必須先去牧者那裡受教;同樣,若牧者來到家中,家長應當讓位,讓全家先聽牧者教導。(2.)因此,當遇到難解的經文或爭議時,家長應當諮詢牧者以求闡釋,除非家長在聖經上的造詣比牧者更高——這種情況極為罕見,且更不應發生,因為不稱職的牧者應被撤換,而稱職的平信徒應被按立為牧者。牧者應當是會眾中最有能力的人。現在進入論證(仍請記住,凡證明統治者有教導責任的,必然證明家庭有學習並傾聽其教導以求學習的責任)。

論證一:根據申命記十一章18-21節:「你們要將我這話存在心內,留在意中,繫在手上為記號,戴在額上為經文;也要教訓你們的兒女,無論坐在家裡,行在路上,躺下,起來,都要談論;又要寫在房屋的門框上,並城門上,使你們和你們子孫的日子得以增多。」申命記六章6-8節也有類似的話,其中說:「也要殷勤教訓你的兒女。」申命記四章9節亦云:「將這事傳給你的子子孫孫。」

此處有一部分家庭責任,即教導兒女上帝的律法,這是以文字所能表達的最明確的命令。

論證二:根據稱讚此舉的經文。創世記十八章18-19節:「地上的萬國都必因他得福。我眷顧他,為要叫他吩咐他的眾子和他的眷屬遵守我的道。」這不僅是他臨終前對他們應當做什麼的吩咐,因為:1. 無法想像一位如此聖潔的人會終其一生忽略此責任,僅在臨終時才履行並因此受到稱讚。2. 若僅在臨終時才做,他便有充分的理由質疑其果效。3. 上帝既命令要殷勤地將誡命灌輸給兒女,毫無疑問,此處所稱讚的乃是與此類命令相符的實踐;且此處提到的不僅是單純的教導,更是「吩咐」,以表明這必須是權柄的運用,而不僅是知識與口才的運用。

提摩太後書三章16節亦然:「提摩太自幼明白聖經」,這是透過他父母的教導,如提摩太後書一章5節所顯明。

論證三:以弗所書六章4節:「照著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們。」「教訓」(paideia)一詞既指教導也指管教,表明父母必須對兒女在主的事上運用教義與權柄(或強制力);而「警戒」(nouthesia)一詞指將教義灌輸進心靈、對其進行囑咐並使其心靈完全充實的教導;它也指責備,有時指懲戒。值得注意的是,兒女必須在其中被養育:「養育」(ektrephete)一詞意為「悉心滋養」,意味著正如你用奶和身體的食物餵養他們,你也必須同樣悉心且持續地用主的教訓和警戒來餵養並滋養他們。這被稱為「主的」教訓和警戒,是因為這是主所命令的,是因為這是關於主的教義,是祂教導的教義,也是引領人歸向祂的教義。

論證四:箴言二十二章6節:「教養孩童,使他走當行的道,就是到老他也不偏離。」

論證五:根據所有要求兒女「聽從父母教訓」的經文。箴言一章8節:「我兒,要聽你父親的訓誨,不可離棄你母親的法則。」箴言六章20節亦然;三章22節及許多類似經文皆是如此。甚至,若有兒子在貪食、醉酒等事上頑梗悖逆,不聽從父母的教訓與管教,便要被帶到官長面前用石頭打死(申命記二十一章18-20節)。所有要求兒女聽從父母的聖經經文,都隱含了父母必須教導兒女的責任;因為沒有教導,便沒有傾聽與學習。

但為了避免你們說父母與兒女並非家庭的全部(儘管他們可能是,且在上述亞伯拉罕的例子中,提到了整個家眷),接下來將論及其他關係。

論證六:彼得前書三章7節:「你們作丈夫的,也要按情理(按知識)和妻子同住。」以弗所書五章25-26節:「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要用水藉著道把教會洗淨。」這明顯隱含了這種知識必須用於妻子的教導與成聖。哥林多前書十四章34-35節:「婦女在會中要閉口不言,像在聖徒的眾教會一樣,因為不准她們說話。她們總要順服,正如律法所說的。她們若想學什麼,可以在家裡問自己的丈夫。」這表明在家中,丈夫必須教導她們。

論證七:歌羅西書三章22-25節、以弗所書六章5-8節:「僕人要順服主人,如同順服基督,服事他們如同服事主基督」,因此牧者必須在基督裡發號施令。

論證八:「舉重若輕」(a fortiori),基督徒同伴必須「天天彼此相勸,免得有人被罪迷惑,心裡就剛硬了」,那麼家庭的統治者對妻子、兒女和僕人更當如此。「若有講道的,要按著上帝的聖言講」,對自己的家庭更當如此。「當用各樣的智慧,把基督的道理豐豐富富地存在心裡,彼此教導,互相勸戒」;一個人對妻子、兒女和僕人做這事,比對那些疏遠的人更為必要。

論證九:那些被選為執事或監督的人,必須是善於管理自己兒女和家眷的人。現在請注意:1. 這是他們在擔任職分前就必須具備的基督徒美德之一,因此其他基督徒也必須具備並實踐。2. 此處提到的是一種宗教性的、聖潔的治理,正如牧者對其羊群所行使的,是在上帝的事與救恩的事上,否則比較或論證便不恰當(第5節:「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上帝的教會呢?」)。但關於此點,前文已多有論述。我本想在此點上多說幾句,但認為聖經對此已極為清晰,無需贅言;因此我轉向下一點。

命題三:家庭紀律是上帝在其聖言中所規定的莊嚴敬拜或事奉的一部分。這被稱為敬拜,雖然不像其他部分那樣直接,而是較為間接;但它確實可以被稱為敬拜,因為:1. 這是受上帝委託而執行的權柄行為;2. 是針對那些悖逆祂的人,且以此身分執行;3. 這是為了祂的榮耀,且應當與敬拜的其他部分一樣,以莊嚴與敬畏的心來執行。

此紀律的行為首先是拒絕不敬虔的人進入家庭;其次是懲戒;第三是將家中已有的惡人逐出。我將簡要論述這些。

  1. 第一點見於約翰二書10節:「若有人到你們那裡,不是傳這教訓,不要接他到家裡,也不要問他的安;因為問他安的,就在他的惡行上有分。」
  1. 透過肉體、感官的懲罰,或剝奪某種利益來進行懲戒的責任,在聖經中是普遍要求的,特別是針對兒女,我不再贅述,以免重複你們已知的事;且你們知道以利因疏忽此責任而遭受了什麼。
  1. 將惡人逐出家庭的紀律(我指僕人,他們是可分離的成員),你們可以在詩篇一百零一篇2、3、7、8節找到:「我要存完全的心行在我家中。邪僻的事,我都不擺在他眼前。行詭詐的,必不得住在我家裡;說謊話的,必不得立在我眼前。」

命題四:基督徒家庭中並透過基督徒家庭向上帝進行莊嚴的禱告與讚美,是上帝所設立的。

  1. 為證明此點,我必須請你們回顧所有證明一般敬拜之必要性的論證,因為它們將更特別地證明這種敬拜,鑑於禱告與讚美是所有敬拜中最直接、最卓越地被稱為上帝敬拜的(在讚美下,我包含讚美詩;在禱告下,我包含禱告詩);然而,讓我們再補充一些。

論證一:上帝的旨意是,基督徒若有合適的場合與機會進行禱告與讚美,就應當善加利用;但基督徒家庭有合適的場合與機會進行禱告與讚美,因此上帝的旨意是他們應當善加利用。

大前提在許多聖經命令中顯而易見。「我願男人無忿怒,無爭論,舉起聖潔的手,隨處禱告」;「不住地禱告,凡事謝恩,因為這是上帝在基督耶穌裡向你們所定的旨意」;「你們要恆切禱告,在此警醒感恩」;「用詩章、頌詞、靈歌,彼此教導,互相勸戒,心被恩感,歌頌上帝。無論做什麼,或說話或行事,都要奉主耶穌的名,藉著祂感謝父上帝」;「禱告要恆切」;「靠著聖靈,隨時多方禱告祈求,並要在此警醒不倦,為眾聖徒祈求,也為我祈求,使我得著口才」。可以列舉許多類似的經文,每一節都為家庭讚美提供了極有力的論證。

  1. 如果人必須隨處(在合適的情況下)禱告,那麼在家庭中當然也必須如此。2. 如果人必須不住地禱告,那麼在家庭中當然也必須如此。3. 如果人必須凡事謝恩,那麼在家庭的恩典中當然也必須如此,且根據其性質,應當共同進行。4. 如果人必須恆切禱告並在其中警醒(為了合適的機會並抵擋阻礙),並在感恩中進行,那麼毫無疑問,他們絕不可忽略家庭中所提供的獨特機會。5. 如果我們必須恆切禱告祈求等,那麼毫無疑問,在我們的家庭中也必須進行家庭禱告,除非那裡不是地方,且那不是禱告。反駁:但這並沒有比在其他任何地方更約束我們在家庭中禱告。回答:是的,它約束我們抓住一切合適的機會;而我們在自己家中比在別人家中、比在偶爾的聚會中、或比在除教會以外的任何普通團體中,有更多合適的機會。

在此我要告訴你們,要求明確的聖經經文來規定家庭禱告,彷彿我們認為一般的命令沒有包含這一特殊事項且不夠充分,這是無知的表現。上帝以極大的智慧,在其成文律法中省略了某些環境因素的明確規定,或省略了將一般原則應用於某些對象的細節,因為常識與自然之光足以決定並應用它們。聖經給了我們一般性的命令:「隨時多方禱告祈求,在各處禱告」,也就是說,不要忽略任何合適的優勢與機會進行禱告。如果上帝在聖經中關於禱告只說了這些,那會怎樣?似乎有些人會說,上帝並沒有要求我們禱告(當祂要求我們不住地禱告時),因為祂沒有告訴我們何時、何地、多久一次、與誰一起、用什麼話語等。照此邏輯,他們會斷定上帝從未命令我們在隱密處禱告,也不在家庭中禱告,不在聚會中禱告,不與敬虔人禱告,不與惡人禱告,不每天禱告,也不每週一次禱告;不用書本禱告,也不不用書本禱告,因此根本不用禱告。彷彿一般性的「在一切合適的場合禱告」什麼也不是。

但這些人必須知道,自然與理性也是上帝的光,天意往往決定了此類對象與附屬條件;一般律法與這些因素結合起來,便消除了所有疑慮。如果上帝告訴你:「人若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還不好」,卻沒有告訴你誰是你的家人、誰不是,也沒有告訴你該為他們提供什麼,什麼食物、什麼衣服,或多久餵養一次等,你會說上帝沒有命令你餵養或穿衣給這個孩子或那個僕人嗎?上帝在聖經中命令你要看顧你的家庭,而在自然中祂告訴你誰是你的家人,該為他們提供什麼,多久一次,數量多少等,這就足夠了。同樣,如果上帝命令你在各處、在一切時間、在一切場合(合適禱告的)禱告,而經驗與常識告訴你,家庭提供了最合適的時間、地點與場合進行禱告,那麼有這樣的季節、機會與場合進行家庭禱告,這難道還不夠嗎?我請你們參考前文對這些細節的揭示,在那裡我證明了在家庭中進行一般敬拜的必要性。我也請你們參考常識本身,我不怕任何人的反駁,除非其不虔誠已使他失去理性,並戰勝了自然的普遍之光。如果人們不是對自己的責任如此抗拒,以至於因為不願知道而無法知道,那麼這第一個一般性論證就足夠了;但讓我們因此再補充一些。

論證二:如果家庭需要許多祝福,且他們實際上從上帝那裡領受了這些祝福,那麼上帝的旨意就是,當家庭需要這些祝福時,應當為之禱告,當領受後,應當為之感恩;但家庭(作為一個整體)確實需要並領受了上帝的許多祝福。因此,家庭作為一個整體,而不僅僅是個別成員在隱密處,應當為此禱告並感恩。

前提是毫無疑問的:1. 家庭作為一個實體的延續;2. 其福祉;3. 因此,基本成員的保存與引導;4. 所有家庭事務的興旺,都是明顯的例子;若要細說,將是不必要的冗長。結論由許多聖經經文證明,這些經文要求缺乏恩典的人祈求,領受恩典的人感恩。反駁:他們可以單獨做。回答:他們領受恩典不僅是作為個人,更是作為一個團體:因此,他們不僅應作為個人,更應作為一個團體來禱告與感恩:因此,他們應當以最適合團體的方式來做,那就是共同進行,這樣它才能真正成為家庭的祭物,且每一部分都能看見其餘的人與他們同心。特別是家長應當對此感到滿足,因為監督其餘成員的責任託付給了他:要看見他們都一同禱告,這在隱密處他是看不見的,因為隱密禱告不適合有旁觀者或見證人;也就是說,那不該是隱密的。但我打算將此作為另一個單獨的論證;既然我們談到了這裡,我將在接下來補充。

論證三:如果上帝已命令家庭的統治者確保其餘成員在該家庭中敬拜祂,那麼統治者就應當使他們莊嚴或公開地一同參與那敬拜。但上帝已命令家庭的統治者確保其餘成員在該家庭中敬拜祂:因此,等等。

結論的理由是,否則他就無法方便地確保他們確實做了。因為:1. 他不適合站在旁邊看他們隱密禱告。2. 在大多數家庭中,他們也沒有能力口頭進行,而需要一位帶領者——因為不能期望每個婦女、孩子和僕人(缺乏良好教育的)都能在他人適合聆聽的情況下,無需引導而禱告。3. 若要一個個去,站在他們旁邊看他們禱告直到全部完成,將會佔用許多家庭統治者幾乎所有的時間;有理智的人怎會認為這比家庭共同參與、由統治者作為代言人更合適呢?

我如此證明前提:1. 第四誡不僅要求家庭統治者確保自己守安息日,還要確保他的兒子、女兒、男僕、婢女、牲畜(在牠們能承受的範圍內),甚至他城門裡寄居的客人都守安息日。2. 亞伯拉罕受命確保家中所有人都受割禮:後來每個家庭統治者亦然;以至於當摩西的兒子未受割禮時,天使威脅摩西。3. 家庭統治者必須確保家中每個人都守「逾越節」,以及「七七節」。前文所說的一切都旨在證明這一點,若我認為這會被否認,我還可以說更多。

論證四:如果上帝更喜歡,且希望我們更喜歡許多人共同的禱告與讚美,勝過那些人分開的禱告與讚美,那麼祂的旨意就是基督徒家庭的個別成員應當更喜歡共同的禱告與讚美,勝過分開的:但前提為真,因此結論亦然。或者,將此視為同一個論證或另一個論證:如果鄰居在有場合與機會時,共同進行與共同關切相關的讚美,比分開進行更好,那麼家庭更應當如此:但這是鄰居的責任:因此,等等。

在前一個論證中,結論的理由是,應當採取上帝最喜悅的方式。後一個論證中結論的理由是,因為家庭成員比鄰居關係更親密,且有更多優勢與機會進行共同參與,且有更平常的理由從他們共同的利益與事務中促使他們這樣做。

除了前提外,沒有什麼需要證明的,我將透過這些論證將其置於無疑之地:1. 歌羅西書三章16節:「用詩章、頌詞、靈歌,彼此教導,互相勸戒,心被恩感,歌頌上帝。」這裡要求讚美的一項責任是共同完成,而不僅僅是分開完成。我稍後會進一步使用這節經文。2. 使徒行傳十二章12節:「有好些人聚集禱告,彼得來到門口。」這不是整個教會的聚會,而是一小部分:他們認為共同禱告比單獨禱告更好。3. 使徒行傳二十章36節:保羅與以弗所教會的所有長老一同禱告,當他與他們在一起時;他沒有選擇讓他們每個人單獨禱告。4. 雅各書五章15-16節:雅各命令病人「請教會的長老來,他們可以為他禱告,義人的祈禱能使病人得救等」。他沒有說請他們為你禱告;而是希望他們共同參與來做這事。5. 教會禱告基於此理由優於私人禱告,且我們被命令不可停止聚會,希伯來書十章25節。6. 羅馬書十五章30節渴望「在禱告中一同竭力」。7. 馬太福音十八章20節:「因為無論在哪裡,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那裡就有我在他們中間。」8. 因此,基督在復活後,在門徒聚集時來到他們中間。並在他們聚集時降下聖靈。使徒行傳二章:「他們同心合意地恆切禱告祈求」,使徒行傳一章14、24節,二章42節。「禱告完了,聚會的地方震動,他們就都被聖靈充滿等」,使徒行傳四章31節。9. 這難道不隱含在基督指導門徒以複數形式禱告中嗎?「我們父……我們日用的飲食等」。10. 人們本身的需要證明了這一點,因為很少有團體能像那些擁有更豐富情感與表達能力的人帶領時那樣,能如此充分地表達自己的需求以觸動心靈。這是上帝進行交通與恩典傳遞的方式之一:那些擁有豐富恩典的人可以幫助溫暖並點燃那些擁有較少恩典的人。經驗告訴我們這樣做的好處。正如整個身體不是一隻眼睛或一隻手,也不是一個舌頭,因此教會與家庭的舌頭必須為整個身體說話:並非每個人不該在隱密處禱告:但,(1.) 在那裡,心靈無需舌頭也能更好地事奉。(2.) 他們仍然應該更喜歡共同禱告。(3.) 聖徒相通是我們信經的一條,這約束我們承認,在不超越呼召、不陷入混亂的前提下,盡可能多地在與聖徒的交通中完成上帝的工作是合適的。

論證五:領受上帝提供給我們的一切恩典是我們的責任:但家庭有機會在共同禱告與讚美中親近上帝,這是上帝提供給他們的恩典:因此,接受它是他們的責任。大前提在自然與聖經中都很清楚,「因為我呼喚,你們拒絕」,這是上帝對悖逆者罪惡的重大加重。「我多次願意聚集你們,只是你們不願意!我整天伸出手來等」。拒絕所提供的恩典,就是藐視與忘恩負義。小前提對於任何曾經知道什麼是家庭禱告與讚美是何物的基督徒來說,是不可否認的。誰敢說有這樣共同親近上帝的機會不是恩典?誰在警醒心靈時,不覺得共同參與對自己的情感有所幫助?

論證六:家庭的部分責任,若非共同執行,顯然會失去其主要的生命力與卓越性:因此,它們應當如此執行。

我指的是唱詩,我之前證明過這是基督徒共同的一般責任,因此也是家庭的責任。旋律與和諧因我們的分離而喪失,隨之喪失的是我們的情感本應從中獲得的歡樂與激勵。如果上帝讚美的一部分必須共同執行,那麼很容易看出其餘部分也必須如此。(更不用說教導,這是不可能單獨完成的。)

論證七:家庭禱告與讚美是聖靈教導與成聖工作所認可的責任:因此,它們來自上帝。

我不想從聖靈的教導反推命令的文字,而是基於這兩個假設:1. 這種經驗是非常普遍且不可否認的。2. 已經有許多聖經經文被引用來支持家庭禱告;而這個論證只是為了支持它們並證明它們被正確解釋。聖靈與聖言總是和諧的:因此,如果我能證明上帝的聖靈通常會使人的心愛慕並傾向於這些責任,毫無疑問,它們來自上帝。成聖是聖言的誡命在心靈上的抄本,由上帝的聖靈寫出。結論到此為止。

前提由兩部分組成:1. 成聖者心中有傾向這些責任的意願。2. 這些意願來自上帝的聖靈。第一點無需證明,因為這是經驗問題。我訴諸每一位健全且穩定的基督徒的心,看他是否感受到對此責任的確信以及執行它的傾向。據我所知,我從未見過一個這樣的人有不同的想法。反駁:我們時代有許多反對家庭禱告的人,他們是好基督徒。回答:我不認識他們。我承認我曾經認為有些人是很好的基督徒,但現在他們反對這些,現在他們顯出並非如此,不僅是因為這一點,還有其他事情。據我所知,沒有人拋棄這些責任,卻不以卑劣的罪惡取而代之,且拋棄了其他責任,而不僅僅是這些:讓別人觀察並判斷他們所發現的。1. 迷惑的力量可能暫時使一個基督徒認為這是非法的,從而停止他新生命本性所傾向的行為。正如有些人認為在我們的聚會中禱告是非法的,有些人認為參與聖禮是非法的:然而他們心中仍有聖靈傾向於它,因此他們愛它,並希望它是合法的,即使當他們因認為它非法而停止時。因此,有些人暫時對家庭責任這樣做是有可能的:但正如我預期他們不久會恢復一樣,就我而言,我認為其餘的人是沒有恩典的:偏見與錯誤作為一種試探,可能會禁止一種責任的執行,然而上帝的聖靈仍在心靈中產生對該責任的傾向,使其成聖。2. 這些傾向確實來自聖靈是顯而易見的。1. 因為它們與所有其他恩典一同來到。2. 且透過同樣的媒介。3. 且由同樣的媒介保存,與其餘的恩典一同站立或跌倒,一同增加或減少。4. 且為了同樣的目的。5. 且在所有聖徒中如此普遍。6. 且如此受到肉體與血氣的抵擋。7. 且與聖言如此一致,以至於一個基督徒在忽略家庭責任時,是違背了他的新本性。上帝透過祂的聖靈在每一個蒙恩的靈魂中創造了對它們的渴望與評價。

論證八:家庭禱告與讚美是一項通常被令人驚嘆的、神聖的、特別的祝福所加冕的責任:因此,它來自上帝;結論是顯而易見的。因為雖然普通的、外在的繁榮可能賜給惡人,他們在今生有他們的份,但靈魂的繁榮卻非如此。

至於前項論證,我願訴諸世上所有敬虔家庭的經驗。試問有誰認真履行這些職責,卻未曾從中獲益?在那些恩典與屬天心思興旺的家庭中,哪一個不是實踐這些職責的?請在你們所有的城鎮、城市與鄉村中,將那些讀經、禱告、讚美上帝的家庭,與那些不如此行的家庭作個比較,看看其中的差異:哪一類家庭充斥著不虔、咒詛、謾罵、醉酒、淫亂與世俗等惡行?而哪一類家庭又充斥著信心、忍耐、節制、仁愛、悔改與盼望等美德?這場爭論並不難裁決。看看英國的貴族與紳士,你們難道看不出那些在禱告家庭中教養長大的人,與其他人有何不同嗎?我的意思是,按比例將他們彼此對照來看。再看看英國的牧者,究竟是禱告的家庭,還是不禱告的家庭,對大學的供給貢獻最多?

論證九:所有教會都當莊重地向神禱告並讚美祂;基督徒家庭即是一個教會;因此,等等。大前提無庸置疑;小前提我從教會的一般性質來證明,即教會是基督徒為了更好地敬拜與事奉上帝而結合的團體。我並非說家庭在形式上就是一個教會,但每個基督徒家庭都應當透過這種結合,進一步成為一個教會;誠然,作為基督徒,他們在這種結合中,因為基督信仰要求他們在彼此的關係中共同事奉上帝。其次,聖經對此有明確表達,哥林多前書十六章十九節:「亞居拉和百基拉,並在他們家裡的教會,在主裡多多的問候你們。」保羅並非說「在他們家裡聚會的教會」,而是說「在他們家裡的教會」。腓利門書二節亦云:「並在你家裡的教會。」羅馬書十六章五節:「又問在他們家裡的教會安。」歌羅西書四章十六節:「問老底嘉的弟兄和寧法,並他家裡的教會安。」儘管有些學者認為這指的是在這些家中聚會的教會的一部分,但伯撒(Beza)、格老秀斯(Grotius)及許多其他人皆承認,這指的是一個家庭或家宅教會,正如特土良(Tertullian)所言:「即便只有三個平信徒,那裡也是教會。」然而,我並非說這樣的家庭教會與由許多家庭組成的特定組織教會屬於同一物種。但如果他們不能也不必一同禱告、一同讚美上帝,那麼它(即便在類比意義上)也稱不上是一個教會;因此,這項結論是完全成立的。

論證十:若家長必須教導家人上帝的話語,那麼他們就必須與家人一同禱告;但他們必須教導家人;因此,等等。前項已由明確的聖經經文充分證明;參見詩篇七十八篇四至六節。牧者必須挨家挨戶教導,因此家長自己也必須如此行。使徒行傳五章四十二節、二十章二十節。

其結論證明如下:一、使徒在私下聚會中講道或教導基督徒時,都會禱告(使徒行傳二十章三十六節及其他經文)。二、我們在讀經時,特別需要上帝的幫助,以明白祂的心意並使經文對我們有益;因此我們必須祈求。三、對如此神聖之事所當有的敬畏之心,要求我們必須禱告。四、我們被命令「凡事藉著禱告、祈求和感謝,將你們所要的告訴上帝」,並且要「隨時多方禱告」,因此在讀經與教導他人等場合,更當如此。我想,凡確信讀經與莊重教導家人之義務的人,在著手進行這些工作時,絕不會質疑為此祈求上帝祝福的必要性。誠然,基督徒的良心會促使他以敬畏的心,在一切事之始就來到上帝面前,懇求祂的悅納、幫助與祝福。

論證十一:若家長有義務教導家人禱告,那麼他們就有義務與家人一同禱告;但他們有義務教導家人禱告;因此,等等。

在前一個論證中,我談的是一般的教導;此處我談的是特別教導禱告。大前提的前項證明如下:一、他們有義務「照著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們」,因此必須教導他們禱告與讚美上帝,因為「主的教訓和警戒」包含了這些。二、他們有義務「教導他們敬畏主」,並「教導他們走當行的道」,而這無疑就是禱告與讚美上帝的道路。

此處的結論顯然是穩固的,因為若不與家人一同禱告,或不讓他們聽見禱告,就無法有效且妥善地教導他們禱告;因此,凡必須教導他們禱告的人,就必須與他們一同禱告。這就像音樂,若不親自演奏或歌唱給人聽,就無法教導他人;因為教導必須透過實踐。在大多數實踐性的教義中,在某種程度上皆是如此。

若有人質疑這一點,我訴諸經驗。我從未見過有人在不透過親身示範的情況下,能被人教導得很好。若有人見過,那或許還有藉口反駁;但我沒見過。即便有,這種罕見的事也不應成為我們努力的常規方式,正如我們不應因為有些人天資聰穎,能透過隻言片語或自行發明就學會了精巧的技藝,就放棄透過視覺演示來教導他人。那些不透過實踐與榜樣教導孩子和僕人禱告的人,是對他們殘忍。

論證十二:根據提摩太前書四章三至五節:「食物是上帝所造,叫那信而明白真道的人,感謝著領受的……都因上帝的道和人的祈求,成為聖潔了。」

在此請注意:一、我們所有的食物都當感謝著領受,而不僅僅是存著感恩的心。二、此處明確重複了兩次,意義上甚至重複了三次。三、上帝創造食物就是為了讓人這樣領受。四、這被視為食物對我們有益(即蒙福)的條件。五、受造物被說成是因上帝的道和祈求而成為聖潔;因此,若不如此,對我們而言就是不聖潔的。六、在前兩節中被稱為「感謝」的事,在最後一節被稱為「祈求」;否則,使徒的論證就無法成立,因為他論證道:若食物是感謝著領受的,它就是好的,因為它是藉著祈求而成聖的。

由此我得出兩個論證:一、若家庭必須以感謝的心領受上帝所賜的食物,那麼家庭的感恩就是上帝所設立的義務;但前者為真,故後者亦然。前項顯而易見:所有人都必須感謝著領受食物,因此家庭也必須如此。他們一同進食,因此必須一同感恩;且正如我先前所證明的,此處的「祈求」已包含在「感恩」之中。

二、家庭有義務使用媒介,使上帝所有的受造物對他們而言成為聖潔;祈求正是使上帝受造物成聖所當使用的媒介;因此,家庭有義務使用祈求。

論證十三:根據彼得前書三章七節:「你們作丈夫的,也要按情理和妻子同住;因她比你軟弱,與你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所以要敬重她。這樣,便叫你們的禱告沒有阻礙。」此處經文特別指出的,正是那些因無知與不友善的相處而受到阻礙的禱告。但特別受到阻礙的,正是共同的禱告;因此,等等。我知道個人的私下禱告也會因同樣的原因受到阻礙,但不如共同禱告那樣直接且顯著。當丈夫與妻子彼此虐待、激怒對方,帶著爭吵與不和的餘怒來到上帝面前時,他們怎能同心合意地向神禱告?這似乎是該經文的真正含義。因此,既然丈夫與妻子的共同禱告已被證明是一種義務(他們有時構成了一個家庭),同樣的理由也適用於家庭中的其他人。

論證十四:根據歌羅西書三章十六、十七節至四章四節:「當用各樣的智慧,把基督的道理豐豐富富地存在心裡,用詩章、頌詞、靈歌,彼此教導,互相勸戒,心被恩感,歌頌上帝。無論做什麼,或說話或行事,都要奉主耶穌的名,藉著他感謝父上帝。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四章二節:你們要恆切禱告,在此警醒感恩。」

由此我可以引出許多關於家庭禱告的論證。一、使徒在此所說的顯然主要是家庭禱告:因為他所對話的對象正是家庭;在十六、十七節,他談到禱告與感恩,緊接著在下一段話中,他對家庭中的每一種關係說話:妻子、丈夫、兒女、父母、僕人、主人;而在接下來的話中,他延續對同一群人的勸勉,叫他們「恆切禱告,在此警醒感恩」。二、若鄰舍都有義務在心中被恩感,以詩章、頌詞、靈歌彼此教導,並恆切禱告與感恩,那麼家庭更當如此,因為他們關係更親密,且有更多的需求與機會,如前所述。三、若我們無論做什麼,或說話或行事,都必須奉主耶穌的名,並獻上感謝,那麼家庭就必須一同獻上感謝。因為他們每天有許多說話與行事的共同事務,無論是共同進行還是分開進行。

論證十五:根據但以理書六章十節:「但以理知道這禁令蓋了玉璽,就到自己家裡(他樓上的窗戶開向耶路撒冷),一日三次,雙膝跪在他上帝面前,禱告感謝,與素常一樣。那些人就聚集,見但以理在他上帝面前祈禱懇求。」在此請注意:一、該義務的性質。二、其必要性。一、如果這不是公開的家庭禱告(但以理在此所行的),他們怎能知道他說了什麼?他不太可能在私下裡大聲說話,他們也不太可能正好撞見。如此尊貴的王子,外廳必有僕人守候,不會讓他們如此靠近。二、這種禱告的必要性如此之大,以至於但以理寧可冒著生命危險,也不願中斷幾天。

論證十六:根據約書亞記二十四章十五節:「至於我和我家,我們必定事奉耶和華。」在此請注意:一、此處承諾的是一個家庭;因為即便有人想證明這範圍更廣,延伸到約書亞所有的支派或更遠的親族,但他的家庭仍是最顯著地被包含在內。二、約書亞為他家所應許的,正是他希望以色列全家為他們各自的家庭所做的;因為他以自己為榜樣來激勵他們。

若家庭必須事奉耶和華,那麼家庭就必須向祂禱告並讚美祂;但家庭必須事奉祂;因此,等等。其結論證明如下:禱告與讚美是上帝事奉中極其必要的組成部分,以至於任何家庭或個人若不致力於此,就不能被稱為全心事奉上帝。在聖經中,「求告上帝」常被用來代表上帝所有的敬拜,因為這是最顯著的部分;而無神論者被描述為那些「不求告耶和華的人」。

論證十七:使徒行傳十章關於哥尼流的記載證明他執行了家庭敬拜:請觀察,一、第二節說他是一個「虔誠人,他和全家都敬畏上帝,多多賙濟百姓,常常禱告上帝」;第三節說「我在家裡禱告」;二十四節說「他請了親屬密友來」;十一、十四節說「你和你全家都必得救」。因此,第二節中「敬畏上帝」包含了禱告,且通常被用來代表上帝所有的敬拜;因此,當說他與全家敬畏上帝時,就包含了與全家一同敬拜上帝;而他習慣與他們一同敬拜,則暗示在他請彼得來時,他召集了親屬與朋友,卻未提及召集家人,因為這是慣例且理所當然的。當說他在「家中」(ἐν τῷ οἴκῳ)禱告時,這可能指他的家庭,因為在聖經中這個詞常作此解。無論如何,環境顯示他確實如此行。

論證十八:根據提摩太前書三章四、五、十二節:「好好管理自己的家,使兒女凡事端莊順服。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上帝的教會呢?執事只要做一個婦人的丈夫,好好管理兒女和自己的家。」請注意,這是一種管理家庭的方式,其性質與管理教會相同(mutatis mutandis,即在適當調整後),那就是在上帝的敬拜中教導並引導他們;因為使徒將前者的缺失,視為他們不適合後者的確鑿證據。而管理教會,就是作為他們的口,在禱告與讚美中教導並引導他們,而不僅僅是監督他們的生活;因此,這正是證明他們是否合適的先決條件。

凡必須好好管理自己家庭,以證明自己不至於不適合管理教會的人,就必須以神聖的教導來管理他們,並作為他們的口引導他們敬拜上帝。但提摩太前書三章所提之人必須如此管理家庭;因此,等等。

牧者管理教會,主要在於走在他們前面,引導他們敬拜上帝;因此,管理自己的家庭亦然,這被視為衡量他們是否具備此資格的考驗。雖然這尚未達到同樣的高度,也不涉及同樣多的事務,且結論並非肯定的「凡管理好自己家庭的人,就適合管理上帝的教會」,而是否定的「凡不能管理好自己家庭的人,就不適合管理上帝的教會」;但這是因為:一、這只是較低層次的管理,不足以證明他適合更高層次的。二、這只是眾多必要資格中的一項。然而,顯而易見的是,從事物的相似性來看,這證明了某種程度的適任性。當保羅將管理家庭與管理教會作比較時,不能認為它們是完全異質的;他絕不會說:「一個人若不能管理軍隊、團體或城市,怎能管理上帝的教會呢?」因此我斷定,這段經文表明家長有義務在正確的敬拜中管理好自己的家庭,正如牧者必須管理教會一樣。

論證十九:若家庭有共同進行家庭禱告的特殊需求,而這些需求無法透過其他方式滿足,那麼上帝的旨意就是應當實行家庭禱告;但家庭確實有此類需求;因此,等等。結論無需證明;前項可由實例證明。家庭有家庭的需求,這些需求範圍太大,無法僅限於密室禱告,卻又比帶入教會公眾聚會更為私密。一、在他們的職業與關係中,有許多世俗事務,適合在他們自己中間提及,卻不適合在全會眾面前提及。二、家庭成員的心靈與生活中,有許多軟弱、過犯與不和,必須在家中處理,且禱告對治癒這些問題大有幫助,卻不適合帶到教會聚會中。三、即便適合在公開場合提及,這類案件的數量也會多到讓牧者不堪重負,並擾亂公眾敬拜;事實上,在大多數教會中,其中一半都無法被提及。四、這類案件是日常發生的,因此若都帶到公開場合,通常會帶來所有這些不便。

然而,有許多此類案件不適合僅限於每個人私下的禱告;因為:一、他們常一同犯罪,因此適合一同認罪悔改。二、他們一同領受的某些恩典,適合一同祈求並獻上感謝。三、他們一同進行的許多工作,適合一同祈求祝福。四、在認罪、祈求與感恩中彼此同在,有助於增加他們的熱忱,溫暖他們的心,並使他們更投入義務,更抵擋罪惡;這基於前述理由是必要的。事實上,在這種情況下若彼此分離,只在私下禱告,這是一種家庭分裂;正如在教會聚會中分離,只在家庭中禱告,是一種教會分裂。自然與恩典都喜愛合一,厭惡分裂。自然之光與恩典促使我們盡可能在合一、和諧與團契中,完成上帝的工作。

論證二十:若在摩西律法頒布之前,上帝已按祂自己的旨意在家庭中受敬拜,且此旨意至今未被廢除,那麼上帝至今仍應在家庭中受敬拜。但前項是肯定的;因此後項亦然。

我想沒有人會否認前項的第一部分;即在洪水之前,在義人的家庭中,以及後來在祭司職分建立之前,上帝都是在家庭中受敬拜的:當時祂是否有任何其他公眾敬拜,反而是更大的疑問。當當時沒有比家庭更大的教會聚會時,毫無疑問,上帝通常是在家庭中受敬拜的。那時每一位家長都如同自己家庭的祭司。該隱與亞伯獻上自己的祭物;挪亞、亞伯拉罕與雅各亦然。

若有人反對說,當祭司職分制度建立時,這一切就停止了,從而否認我前項的後半部分,我回答:一、儘管有些人懷疑祭司職分是否在亞倫之前就已建立,但我認為這沒什麼好懷疑的;因為我們發現當時在其他民族中已有祭司職分,他們或是透過自然之光,或是透過教會的傳統獲得;且麥基洗德(基督的預表)的祭司職分也被明確提及。因此,儘管當時家庭敬拜是最常見的,但確實存在一些更公開的敬拜。二、在亞倫的祭司職分建立後,家庭敬拜依然持續,正如我先前所證明的;誠然,割禮與逾越節這兩項聖禮,都是由家長在家庭中舉行的;因此,家庭中的禱告必然也持續著。三、若後來在會堂與公眾聚會中進行的那部分敬拜被歸於他們,那絲毫不能證明作為家庭本身所應有的那部分敬拜,被轉移到了那些聚會中。事實上,這確鑿地證明了那部分敬拜仍留給了家庭,因為我們發現公眾聚會從未承擔過它。我們在他們中間找不到任何禱告,除了教會禱告;那根本不是為家庭本身所設計的。聖經中也沒有一個字提到上帝廢除了祂對家庭禱告或其他適當家庭敬拜的命令或安排。因此,它被證明至今仍具有約束力。若非篇幅已太長,我本想引用約伯為兒子們每日獻祭的例子,以及以斯帖與她的侍女一同禁食的例子(以斯帖記四章十六節)。耶利米書十章二十五節:「願你將忿怒傾在不認識你的列國,和不求告你名的家族中。」誠然,此處的「家族」指的是各族人民,而「求告你的名」指的是敬拜真神。但這話是對所有支派說的,無論大小,無一例外;而起初的支派(如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等)皆限於家庭。且根據類比推理,這論證也適用於一個適當的家庭;而「求告上帝的名」被用來代表祂的敬拜,更堅定了我們的立場,因為這證明它是敬拜中最顯著的部分,否則整體就不會以此來指代;至少沒有理由認為它被排除在外。關於第四個命題的證明就到此為止。

反對意見回答

反對意見一:「若在福音之下,家庭禱告是一種義務,我們理應在聖經中找到更明確的要求。」

回答:一、我已經向你們表明,聖經中對此有明確的要求:但人不可教導上帝該如何說話,也不可強迫祂必須讓一切對盲目、扭曲的心靈都顯得淺顯易懂。二、那些在舊約中已明確啟示,且當時教會在沒有任何反對(甚至來自基督迫害者)的情況下所持守的事,完全可以略過不提,被視為理所當然、公認的事。三、既然福音中已有一般性的命令(「恆切禱告」、「隨時多方禱告」、「在各處」等),且自然之光使我們能將其具體應用於家庭,還有什麼需要更多的呢?四、聖經對此不再更明確地提及,原因顯而易見。在基督之前,上帝的敬拜較不屬靈,且比後來更具儀式性;因此你們會發現提到割禮與獻祭的次數,比提到禱告的次數多;然而禱告仍被認為是必須同時進行的。而在基督在世之後,大多數基督徒家庭都因迫害而動盪,基督徒變賣一切過著共同生活;此外,聖經歷史旨在向我們描述教會的狀態,而非特定家庭的狀態。

反對意見二:「基督自己並沒有習慣與祂的家庭一同禱告;這從門徒求祂教導他們禱告,以及聖經在此點上的沉默可以看出:因此這對我們而言不是義務。」

回答:一、聖經的沉默並不能證明基督沒有這樣做。祂所做的一切並未全部寫下來。二、祂教導他們主禱文,以及他們對共同禱告規範的渴望,可能與祂習慣與他們一同禱告並不衝突:至少在祂教導之後,祂習慣與他們一同禱告,即便起初沒有。三、但我主要否認的是其推論。(一)因為基督後來呼召祂的僕人履行許多起初未要求他們的義務,如聖禮、紀律、講道、更頻繁的禱告等,特別是在聖靈降臨之後。正如他們在那之前不明白許多信仰條款一樣,在那之前不明白許多義務也不足為奇:因為基督要他們透過神蹟突然得到教導,並更完全地成聖,這樣他們的職分才更可信,因為他們的使命顯然是神聖的,且他們已擺脫了偽造與欺騙的嫌疑。(二)雖然顯而易見,基督習慣與門徒一同謝飯並歌頌上帝,因此很可能經常與他們一同禱告(如約翰福音十七章),但不能期望祂在他們日常所需的禱告中,總是作為他們的口。祂的情況與我們截然不同。祂的門徒必須每天認罪、謙卑並祈求赦免:但基督無此需要。他們必須為治死罪的恩典與抵擋罪惡的幫助而禱告;但基督沒有罪需要治死或抵擋。他們必須為聖靈與他們不完全恩典的增長而禱告;但基督擁有豐盛與完美。他們必須為達到這些目的的許多媒介、為使用這些媒介的幫助以及為其上的祝福而禱告,而這些是祂不需要的。他們必須為赦免與歸正等獻上感謝,而基督沒有理由為此感謝。因此,既然有一位如此遠離罪人的大祭司,他們就有一位為他們代求的,但卻不是一位適合與他們一同作為口,向神進行他們日常所需之家庭禱告的人;而家長必須與他們的家庭這樣做。

反對意見三:「上帝不要求虛妄與可憎的禱告:但家庭禱告通常是虛妄與可憎的:因此,等等。小前提證明如下:惡人的禱告是可憎的:大多數家庭是邪惡的,或有邪惡的人:因此,等等。」

回答:一、這顯然對敬虔家庭的禱告毫無影響。二、敬虔家長的禱告,並不因有不敬虔之人在場而變得可憎或虛妄。否則,基督前述的禱告與祝福,也會因為猶大在場(他是個賊且是偽君子)而變得虛妄或可憎。使徒與所有牧者的禱告,在哥林多、加拉太、以弗所等教會所描述的那種教會中,也都會是如此。三、我請你們參閱我的《良心平安之法》(Method for Peace of Conscience),了解惡人的禱告在何種程度上是或不是可憎的。惡人作為惡人的禱告是可憎的;但當他們表達回轉歸向神並為自己的邪惡悔改時,則不然。上帝命令的並非可憎的禱告,而是忠心、悔改的禱告。你們誤解了,彷彿惡人不是被命令禱告的人;而你們應該說:上帝命令他的是非可憎的禱告。祂命令他進行那種不可憎的禱告;正如西門·馬念被命令「悔改」並「禱告」,以及「趁耶和華可尋找的時候尋找祂,相近的時候求告祂,離棄自己的道路」等。讓惡人這樣禱告,他的禱告就不會是可憎的。禱告的命令隱含了悔改與離棄邪惡的命令;因為為恩典禱告,不就是向神表達他們對恩典的渴望嗎?(這不是透過說他們渴望自己所恨惡的東西來對神撒謊。)因此,當我們勸勉他們禱告時,我們是在勸勉他們有這樣的渴望。

反對意見四:「許多家長若沒有書本就無法在家庭中禱告,而那是違法的。」

回答:一、如果他們的無能是天生的,如智障者,他們就不適合管理家庭;如果這是道德上的過失,他們就有義務使用媒介來克服它;在此期間,使用書本或範本,總比完全不在家庭中禱告要好。

關於家庭敬拜的頻率與時機

我工作的最後一部分是談論家庭敬拜的適當時機。一、是否應該每天進行?二、是否應該一天兩次?三、是否應該在早晨與晚上?回答:一、通常應該每天且一天兩次:早晨與晚上通常是最合適的時機。二、但在特殊情況下,某些更重要的義務可能會介入,使我們在那段時間可以免除。且某些家庭的特殊情況,可能使某個時辰對一個家庭合適,對另一個家庭卻不合適。為了簡潔,我將把它們合併在一起證明。

論證一:我們有義務抓住一切合適的場合與機會敬拜上帝。家庭每天(早晨與晚上)都有這樣的場合與機會;因此他們有義務抓住這些機會。

大前提與小前提皆已在前文中證明。經驗證明,家庭的罪是每天犯的,家庭的恩典是每天領受的,家庭的需求是每天發生的。理性告訴我們:一、每天早晨為過去一夜的安息感謝上帝,是合時宜的。二、為接下來的一天祈求引導、保護、供應與祝福,是合時宜的。三、那時我們的心思最不受疲勞與世俗憂慮的干擾。因此,理性告訴我們,晚上是為當天的恩典感謝上帝,承認當天的罪並祈求赦免,以及為夜間的安息與保護祈禱的合適時機。正如自然與理性告訴我們一個人應該多久吃喝一次、應該睡多久、應該穿什麼衣服,而聖經不必告訴你細節一樣;因此,如果聖經命令你進行一般的禱告,上帝可能會透過天意告訴你何時以及多久禱告一次。

論證二:主禱文教導我們每天獻上屬於家庭的禱告;因此,等等。「我們日用的飲食,今日賜給我們。」這一切都用複數形式。其理由同樣適用於家庭與個人。

論證三:根據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 17 節:「不住地禱告;凡事謝恩。」歌羅西書四章 1、2 節:「你們作主人的,要公公平平地待僕人,因為知道你們也有一位主在天上。你們要恆切禱告,在此警醒感恩。」歌羅西書三章 17 節:「無論做什麼,或說話或行事,都要奉主耶穌的名,藉著他感謝父神。」腓立比書四章 6 節:「應當一無掛慮,只要凡事藉著禱告、祈求,和感謝,將你們所要的告訴神。」一個願意看見真理的人很容易明白,若少於一日兩次,便不足以回應「不住地」、「恆切」、「凡事」、「無論做什麼」等命令。這些措辭的要求顯然更高。

論證四:但以理在屋內一日三次禱告;因此,在福音時代若少於一日兩次,對我們而言是不合理的。

論證五:提摩太前書五章 5 節:「那獨居無靠、真為寡婦的,是仰賴神,晝夜不住地祈求禱告。」晝夜不住地,至少意味著早晚。若你說這不是家庭禱告,我回答:第一,這是屬於她一切形式的禱告;第二,若這對個人尚且是稱讚,對家庭而言更是如此。

論證六:根據路加福音六章 14 節、二章 37 節、十八章 17 節;使徒行傳二十六章 7 節;帖撒羅尼迦前書三章 10 節;提摩太後書一章 3 節;啟示錄七章 15 節;尼希米記一章 6 節;詩篇八十八篇 1 節;約書亞記一章 8 節;詩篇一篇 2 節。這些經文顯示,基督自己、祂的僕人,都晝夜禱告、默想並誦讀聖經。

論證七:申命記六章 7 節、十一章 19 節。經文明確命令父母要教導兒女神的話語,在「躺下、起來」的時候;根據類推原則,以及話語與禱告的結合,這證明他們也應當在躺下與起來時與兒女一同禱告。

論證八:為求簡潔,我將以下經文一併列出:詩篇一百一十九篇 164 節,大衛一日七次讚美神;一百四十五篇 2 節,「我要天天稱頌你」;五篇 3 節,「耶和華啊,早晨你必聽我的聲音;早晨我必向你陳明我的心意,並要警醒」;五十九篇 16 節,「我要在早晨歌唱你的慈愛」;八十八篇 13 節,「早晨我的禱告要達到你面前」;九十二篇 1、2 節,「稱謝耶和華,歌頌你至高者的名,早晨傳揚你的慈愛,每夜傳揚你的誠實,本為美事」;一百一十九篇 147、148 節,「我趁天未亮呼求,我仰望了你的言語;我趁夜更未換將眼睜開,為要思想你的話語」;一百三十篇 6 節,「我的心等候主,勝於守夜的等候天亮,勝於守夜的等候天亮」。祭司被要求「每日早晨」向神獻上「祭物」與「感謝」(歷代志上二十三章 30 節;出埃及記三十章 7 節,三十六章 3 節;利未記六章 12 節;歷代志下十三章 11 節;以西結書四十六章 13-15 節;阿摩司書四章 4 節)。基督徒是「聖潔的祭司,藉著耶穌基督奉獻神所悅納的靈祭」(彼得前書二章 5、9 節)。大衛明確說:「我要晚上、早晨、晌午,哀聲悲嘆;他也必聽我的聲音」(詩篇五十五篇 17 節)。因此,早晚都有獻給主的祭物與燔祭;福音時代的敬拜至少有同樣充分的理由要如此頻繁(歷代志上十六章 40 節;歷代志下二章 4 節,十三章 11 節,三十一章 3 節;以斯拉記三章 3 節;列王紀下十六章 15 節;列王紀上十八章 29、36 節;以斯拉記九章 5 節)。毫無疑問,他們在獻祭時也必禱告。大衛在詩篇一百四十一篇 2 節將二者相比,暗示了這一點:「願我的禱告如香陳列在你面前!願我舉手祈求,如獻晚祭!」神呼籲禱告與讚美,稱其比祭物更美(詩篇五十篇 14、15、23 節)。

我將這些經文堆疊在一起以求效率,它們充分顯示了神的僕人過去是如何頻繁地敬拜祂,以及神是何等頻繁地期待這事。你們都會承認,在福音時代,既然光照與聖潔程度更高,我們就不應落後於律法時代的人;尤其是當基督自己整夜禱告時,祂相比我們而言,其實更不需要禱告。你們可以觀察到,這些經文談論的是一般的禱告,並未將其限制在隱密處;因此,它們延伸至所有根據機會而進行的禱告。沒有理由將所有這些榜樣僅限於最隱密、最不顯眼的禱告。若有兩三個人奉祂的名聚會,基督就特別在他們中間。

若你說,按照這個原則,我們必須同樣頻繁地在教會聚會中禱告;我回答:教會通常無法如此頻繁地聚會;但若在不造成更大不便的情況下,我深信若眾人能每日與牧者一同禱告,將是一件美事,正如在一些富裕且人口稠密的城市所能做到的那樣。

關於這個主題,我寫得比一位聖潔、渴慕的基督徒可能認為必要的還要冗長,因為他不需要這麼多論證來勸說他以神為宴席,並在頻繁的信心與愛心操練中以神為樂;若我所說的少於另一類讀者所認為的必要程度,讓他們知道,只要他們睜開眼睛,恢復胃口,感受自己的罪,觀察每日的缺乏與危險,並獲得一顆愛神的心,這些理由就足以使他們確信這是一項何等甘甜、有益且必要的工作。若他們觀察到禱告與不禱告的家庭之間的差異,並關心自己的靈魂與神之間的交通,那麼比這少得多的話語就足夠了。那必須被治癒的,是一顆死寂、無恩典、屬肉體的心,這些人才能真正滿足;更好的胃口將有助於他們的理性。若神對所有人說:「你們要吃得飽足」,生病的人會說:「一日一次,且吃得很少,這就夠了,也是神所要求的」;而另一個人會說:「一日三次也嫌少」。一顆美好且健康的心,對於解釋神的話語,特別是祂的一般性命令,有極大的幫助。人們不愛、感到厭煩的事,他們是不會輕易相信那是自己的責任的。一個健全信徒的新生命、聖潔的愛、渴慕與經驗,在很大程度上使這些論證對他而言顯得不必要,我必須承認,我寫下這些主要是為了說服屬肉體的偽君子,並堵住那些爭辯者的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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